转型时期我国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群体论文,时期论文,我国论文,受教育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0)01-0050-04
一、特殊群体的内涵和外延
特殊群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特殊”主要表现为经济力量、文化力量、政治力量的低下,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低下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它的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承受力的脆弱性和政治上的不平等性。特殊群体具体又可分为劣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劣势群体主要是指那些长期处于系统性、结构性不利状况的群体,这种不利状况主要表现在社会不平等程度上。欧美学者通常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劣势群体进行多角度的研究,这些标准主要有:性别、年龄、种族、民族、肤色、身份地位、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甚至包括地理区域等。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身的自然和生理上的缺陷或者脆弱而在生活中比较脆弱和易受伤害的群体。
在我国特殊群体主要有: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同性恋者、服刑人员、农民、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以及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形成的农民工、留守儿童、高校贫困生、下岗失业人员、艾滋病患者等。
二、缺失的教育与引发的问题——农民工与艾滋病患者个案描述与分析
(一)农民工的教育问题与问题教育
农民工是我国农村改革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农民工由于文化程度低,又缺少培训,他们大都从事一些脏、苦、累、重的工作,收入微薄,不能融入城市的生活而成为“边缘人”。根据2003年国家统计局资料,我国尚有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1亿1千万人,占同龄人口的10.95%,其中85%是农民。在100个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为7.39%,小学文化程度的占29.94%,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0.24%,高中文化程度的占9.68%,中专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分别占2.11%和0.64%,农业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不足8年,而发达国家农业劳动力的平均文化程度已达到12年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农民的受教育权利仍是欠缺的和不完整的。
农民工的受教育权问题遭遇了问题教育,制度成了影响农民工受教育权实现的最重要的障碍。我国目前的教育制度设计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城乡二元结构为背景,人为地造成了城乡教育的巨大差别。据资料显示:我国城市15-64岁人口中,从未接受过任何教育的人口比例为2.5%,而农村为8.7%;仅受过小学教育的人口比例,城市为14%,农村为39%。2004年,城镇人均受教育年限为9.43年,乡村为7年;城镇文盲率为4.91%,乡村为10.71%。[1]
农民工受教育权问题已经延续到其子女的身上,据估算,大约300万的农民工子女面临上学困难。各大中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就学歧视,农民工子女在各大中城市不能正常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十分突出。
(二)“无知”与艾滋病
第一,“无知”的代价。1981年,世界上发现首例艾滋病患者,那时中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历史。艾滋病还只是被看成是“外国人的病”,被批判为“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象征”。可曾几何时,艾滋病以前所未有之势在中国蔓延开来。截止2005年年底,我国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人,其中病人约7.5万人。艾滋病感染人群有如下特点:农村感染比例高于城市;女性感染比例高于男性;偏远少数民族感染比重较大。
有研究显示,艾滋病与受教育程度呈高度正相关。一项对72个发展中国家人均国民生总值、收入分配、城市男女人口比例、男女文化程度差距这四个社会变量与成人艾滋病毒感染关系的比较研究发现:感染艾滋病的女性受教育程度一般较低。特别是文盲妇女找工作很难,为了生存往往更多地依赖两性关系,这就更难在性活动中保护自己。在艾滋病传播中,女性比男性更容易被感染的特点增加了文盲女性的危险程度。[2]
在我国,由于贫困和基础教育投资不足,农村人口中特别是女性,连起码的义务教育都未完成。由于文化程度低,没有学历,很难过上稳定、稍富足的生活,继而带来的是缺失基本的性伦理和屈从意识,很容易使自己走上卖淫(性工作)的道路。从事卖淫(性工作)的女性中,很大一部分来自边远落后的农村地区。据估计,目前在中国,涌入城市的农村打工妹大约1800万左右,平均年龄不到23岁,文化水平低于初中,其中又有90%的进入服务业,这部分人也将是从事卖淫业(性工作行业)可能性较大的人群(见表1)。
艾滋病与受教育程度的关联性还体现在少数民族感染比例上。根据2001年的统计,在登记的HIV阳性病例中,少数民族占36%。艾滋病疫情最严重的6个省区(云、豫、桂、新、蜀、贵)中,除河南省外,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区。新疆的感染者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少数民族聚居街区;云南省4个艾滋病高发地区,有3个是少数民族自治州;四川省的艾滋病感染者中少数民族占50%以上。因为受教育程度低下,不了解一般的健康常识,所以因吸毒而感染艾滋病者所占比例一般要比汉族高。[3]
第二,错位的性爱观。健康教育,特别是性教育的缺失,也是导致艾滋病滋生的原因之一。对待“性”人们不再难以启齿,但性健康教育至今难登大雅之堂。即使有些学校领潮流之先,但在“应试教育”的重压之下,健康教育只是作为“副课”,可上可不上。相当一部分人,特别是青少年,根本未形成正确的情爱观。正确的情爱观的缺失以及西方“性自由”思潮的冲击,许多人错误地将爱的自由等同于“性自由”,导致有性无爱行为越来越多,给艾滋病传播提供了土壤。有资料表明,当前未婚青少年中性病、艾滋病传播速度在加快。我国青少年婚前性行为状况严重,在100万艾滋病感染者中,20岁以下的占8%。
由前文分析可以看出,教育的缺失是一部分人感染艾滋病的原因。反过来,患者因艾滋病又失去受教育机会。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受教育权虽然受到《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保护,也有一贯执行九年义务教育和“四面一关怀”政策,但是患者的求学仍然存在很多障碍,其受教育权常常得不到保障。由于经济困难和健康状况差,再加上广泛存在的社会排斥与歧视,使得他们很难在暴露身份之后被教育机构接纳,也很难融入到学校生活中。
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及意义
(一)人权理论
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之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拿破仑曾说:“就政治问题之各方面而论,教育殆均为其最重要之基础;因除非人民受有良好教育,与彼此有共同了解之诸种重要原则,国家殆无善治之可能”。基于对教育作用的认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众多国际人权法的文件或者条约中都进行了规定。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两个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使其成为各缔约国的一项义务。另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欧洲社会宪章》、《美洲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和区域性国际人权法也都对受教育权做出了规定。
法国革命家罗伯斯比尔认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国家的基础和来源是人权,人权是国家权力的目标。因此,在近现代社会,各国均将接受最低限度的教育确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人权平等享有是国家的法定责任,并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基本人权,成为现代社会的普世价值。
(二)教育公平理论
教育之于人类个体和群体发展的功能,美国教育家杜威对此有经典的概括:一是人的社会化功能,因为“教育是生活的社会延续手段”;二是平等化功能,通过免费的公立教育能够改善处于不利地位人群的状态;三是促进人的身心发展、自我完善的功能。[4]在客观存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地位等方面不平等的情况下,教育给人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由于教育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层中所具有的“筛选器”作用,常被视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平衡器”。美国“公立学校之父”贺拉斯·曼宣称:“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的发明都伟大得多。”[5]
如何实现公平,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阐释了公平正义的原则。罗尔斯假定了一个“原初状态”,让人们在“无知之幕”下对正义原则进行无功利地选择,产生了两个“词典式序列”的原则,第一原则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原则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有区别地对待不同的人的“差别原则”是一种纵向的、不均等的公平,它突出了在不公平的社会现实中,有必要专门为处境不利者提供机会或利益“补偿”。[6]由于事实上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和个体差异,教育公平原则目标就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的教育状况,它“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7]
(三)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人力资本生成与发展过程及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其主要代表人物有舒尔茨(T.W.Schuhz)、明塞尔(Jacob.Mincer)和贝克尔(Gary.Beeker)。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在经济增长中,人力资本的作用大于物质资本的作用。教育是提高人力资本最基本的主要手段,所以也可以把人力投资视为教育投资问题。教育培训与个人收入水平存在正向关系,人力投资可划分为教育投资与培训两个变量。人力资本的积累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教育是使个人收入分配趋于均等化的重要因素。
特殊群体人力资本普遍较低,加大教育投资和培训力度,提高技能水平,使特殊群体这个丰富的人力资源变成巨大的人力资本,是改善其不利状况的重要途径。
四、构建特殊群体受教育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体系
如今,人类已步入知识社会,教育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健全人格的塑造离不开教育。特殊群体不利的地位,如果长期得不到扭转,会使他们形成反社会的人格。他们时常会采取极端手段,试图改变自己的处境。结果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威胁。在社会处于急剧变革的当下,各种利益群体不断的分化组合,会形成各种特殊群体。为了建设和谐社会,建立有效的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的政策和法律体系,显得尤其迫切。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政策体系,实现教育制度的公平
城乡“二元”体制虽有历史的客观必然性,但主要是人为的制度安排。政策供给的不对称、不协调、不均衡导致二元结构不断固化,由此形成了割裂的教育政策。要依靠正义原则“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8]改变“城市取向”的教育政策,打破“户籍”制度坚冰,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进行统筹兼顾,实现政策(包括教育政策)供给和制度安排由非均衡供给向均衡供给、由孤立性安排向耦合性安排的根本性转变。
(二)加大对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让全体公民真正享有平等的受义务教育权
要从根本上解决教育不公,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就要加大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在教育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上,首先要保证教育的公平。目前,我国教育目标选择却是本末倒置的,效率目标高于公平目标,表现在教育投资的比重高等教育要远远高于基础教育。基础教育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让公民享受最基本的受教育权是制度正义的“底线”。现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将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的责任过分集中在县级政府,这远远超过中西部地区县级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对此,应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提高基础教育的投入比例,进一步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确保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根据“最不利者最大受益”原则,对特殊群体进行“差异补偿”
根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应当遵行“最不利者最大受益”原则,对不利者实施补偿,弥补不利者与有利者的“差异”。对那些学业优异但家境贫困的学生以特殊资助,给予减免学费或国家补贴。通过教育资助使社会分配趋向相对公平,缓和社会公众对于接受教育机会及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不满情绪。完善支付转移制度及相应机制,加大对老、少、边、穷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扶持,缩小东西部地区教育差距。通过发放“培训券”的形式,对农民工、下岗职工等群体实行免费培训,提升他们的人力资本,增加其就业能力和收入能力。
(四)充实学校课程体系,树立公民健康权的意识,保障公民的健康教育权
健康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健康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含受教育权。因此,发达国家对此很重视,常通过立法加以实施。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推行青春期性教育的国家。早在1942年就在义务制学校中开展性教育,1970年性教育范围扩大到所有学校。美国20世60年代性教育就形成规模,1996年美国联邦政府在《福利改革法案》中决定5年内提供5000万美元联邦基金,帮助各州推动“唯有节欲”教育。目前,美国大多数公立学校实行“综合教育”,目标是帮助青少年正确对待自己与他人,培养自尊、自信与责任感。
应建立各种后续教育机构,对艾滋病患者进行心理、康复、生命、责任教育,让他们正确对待自己行为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阻止艾滋病因不负责任的行为扩散和漫延。
艾滋病不仅是身体患病,更是社会病。健康教育作为预防教育的措施之一,对防止艾滋病传播和扩散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健康教育的缺失不仅损害了公民的教育权,而且侵害了公民的侵康权。应采取各种措施,包括立法,保证健康教育课程开足开齐。
(五)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扩大受教育权救济的途径
第一,加强专门立法,完善特殊群体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对特殊群体受教育权保护大部分是一些一般法的规定,专门立法较少或根本没有。应将《教育转移支付法》、《学生资助法》、《反歧视法》、《民族教育法》、《艾滋病防治法》等专门的立法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强对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力度。
第二,扩展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的途径,充分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一是完善受教育权的行政救济措施。公民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国家责任,主要依赖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提供保护。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受教育权,国家已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这些立法存在行政救济措施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全面建立有关教育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建立起协调、规范的行政救济措施体系。二是建立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机制和公益诉讼制度,帮助特殊群体充分实现受教育权。特殊群体人群中由于贫困、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其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法律援助机制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些人群在知识、金钱、意识等方面的缺陷,使他们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特殊群体人数众多,其权利既有个体的特征,也有整体的特征。个人诉讼只能实现个体的正义,而要实现特殊群体普遍的正义,须突破传统诉讼模式,建构新的诉讼机制,公益诉讼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在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被描述成“产自于旧秩序灰烬中的全新的动物——复活鸟”。与传统的诉讼方式截然不同的是,公益诉讼在性质上属于非控辩式的诉讼模式。其意义在于“公益诉讼常被人们看作是申诉方、法院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合作式的努力”。(印度荣誉大法官A.S.Anand语)当事方和法院之间不是控辩式的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式的关系。他们共同努力为社会中的不利群体伸张正义,若此法治就不只受惠于幸运的少数,而是惠及于所有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