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创新、趋势与对策:党的十七大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研究_收入分配论文

背景、创新、趋势与对策:党的十七大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研究_收入分配论文

背景、创新、趋势及对策:党的十七大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对策论文,背景论文,趋势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刘易斯(William Lewis)曾指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混乱动荡的方面。”[1]收入分配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2007年10月隆重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作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未来五年内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方针及政策作出了重大的部署。其中涉及我国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内容主要包括:“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

与历届党的会议报告相比,十七大《报告》在继承马克思、列宁、邓小平收入分配理论的同时,对我国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有了新的表述。这表明我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作了一些新的调整与部署。那么,我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为何要作这样的调整与部署?其背景是什么?有何创新点?在它的指导下,我国的收入分配会有怎样的发展趋势?该如何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

一、我国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发展的新背景

在30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党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形势的新变化,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改革开放初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针对我国效率低下、平均主义色彩浓厚的收入分配制度,提出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个人通过合法劳动、诚实经营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等一系列的重要会议上发展与完善了这一收入分配制度,提出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公平与效率关系上,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3]。在这一收入分配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入推进的今天,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在收入分配领域,我国收入差距日益扩大、收入分配秩序紊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收入差距日益扩大

第一,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1978年我国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是2.51∶1,2002年,这一收入比达3.10∶1,2003年则达到3.23∶1。如再考虑城市居民在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福利,城乡居民收入比则可能高达5∶1甚至6∶1。

第二,地区收入差距日益扩大。1980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人均GDP比是1.8∶1.18∶1,1990年扩大为1.9∶1.17∶1,2002年进一步扩大为2.63∶1.26∶1[4]。

第三,行业间收入差距日益扩大。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的收入差距达到2.17倍,“九五”末期扩大到2.63倍,2005年则达到5倍。这还不包括垄断行业的各种灰色收入、隐性收入和各类名目繁多的福利。

(二)收入分配秩序紊乱

第一,国有单位的分配失控,是造成分配秩序紊乱的根源,主要表现为分配规则的紊乱、无序,资金渠道过多、过滥。许多垄断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所获得的差额利润,并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金,而是直接或变相地转化为职工收入和福利,造成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行政机关把通过财政以外的渠道获得的资金,也转化为职工津贴、补贴等收入项目,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公务员的收入过分悬殊。

第二,灰色、黑色等非法收入屡禁不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务员等职位收入中的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工资外收入”即灰色、黑色收入。经济学家王小鲁经过广泛调研,在题为《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而这些灰色收入的主体是那些高收入人群。纳入灰色收入后,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5]。

(三)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

第一,国民收入分配明显倾向于政府和企业,导致我国“国富民不富”。我国政府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2001年的21.1%上升到2006年的24.2%,企业从2001年的15.1%上升到2006年17.5%,居民则由63.8%下降到56.5%[6]。这导致我国消费率过低、投资率过高,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减弱和生产能力的过剩,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第二,中等收入者比重较低。目前,中国是一个金字塔型的社会分配结构,低收入者以及中低收入者比重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较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培育一个庞大的中等收入者人群,形成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的社会分配结构。

第三,居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偏低。一般来说,个人收入是由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四个部分构成。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或个人拥有的动产(如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土地、房屋、车辆、收藏品)所获得的收入。目前,我国居民收入的来源主要是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较小。如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占其全部收入的比重较小,仅为1.9%,而同期美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则高达40%。[7]

(四)收入分配调节能力弱化

首先,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过分强调效率,忽略公平,造成初次分配中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使再分配调节能力难以使社会公平得到有效维护。

其次,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中,社会保障制度与政策、税收制度与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政策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如社会保障制度过分偏向城市、覆盖面窄等。税收调节制度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同时缺乏对多种形式的不合理、不合法收入进行有效监管的手段,导致出现了富人少交税、穷人和工薪阶层多交税的逆向再分配局面,助推了收入差距的扩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政策则存在政策导向不明确、目标不清晰等诸多问题。

再次,第三次分配即慈善事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的阶段。据统计,我国国内社会公益资源投入仅为国民收入总额的0.1%,而在发达国家一般都在8%到10%。2005年民政部直接接受的捐赠款仅约60多亿元人民币。而美国的捐赠款每年都在2000亿到3000亿美元之间,个别年份高达6000亿美元[8]。

二、十七大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创新

十七大《报告》在多方面继承我国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同时,也针对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多方面创新和发展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

(一)针对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提出要“四个提高”,“国家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近些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明显偏向政府、企业,加上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给的过剩和长期以来工资收入水平的偏低,造成收入分配中资本所得不断提高、劳动所得持续下降。针对这些问题,《报告》提出“四个提高”,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针对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比重过低的问题,《报告》中也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突破。这表明一方面我国政府承认了我国居民财产来源的广泛性;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政府将继续加快经济发展,不断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债券市场、信息市场、技术市场等市场,为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各种条件,从而不断提高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9]。

(二)针对我国收入分配调节能力弱化,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就意味着在初次分配中应调动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等所有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但由于目前初次分配中过分强调效率,造成初次分配中收入差距过大而影响社会公平。“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提法意味着在初次分配中不再仅仅注重效率,同时也要注重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则意味着分配公平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强调程度上是不一样的。初次分配应注重公平,但再分配中应更加注重公平,要“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三)针对收入分配调节中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农村人口数量尤为庞大。这决定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更加艰巨。虽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仍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不够广,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还处于初步建设的阶段。《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今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指明了发展方向。这表明,我党在今后的几年内将加快建立与完善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十七大后我国收入分配的发展趋势

十七大针对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所作出的理论与政策的新部署必将对未来我国收入差距的缩小、收入分配格局的优化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我们必须意识到,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信息经济转变以及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双转轨”时期,这就决定了我国收入分配格局是复合型的,既受经济增长的影响,也受制度变迁因素的制约。结合我国独有的经济发展国情,我们认为,十七大后一定时期内我国的收入分配的基本发展趋势如下。

(一)收入分配差距会得到一定抑制,但还会持续扩大

首先,著名的“库兹涅茨倒U假说”验证了在经济增长的早期阶段收入差距会趋向扩大,而且扩大的趋势会更为迅速,随后出现一个稳定的时期。在后一个阶段收入差距会趋向缩小。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期,城乡二元经济十分显著,经济的持续增长会导致我国收入差距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将持续扩大。

其次,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性及其在我国的不完善会逐步拉大收入差距。市场经济是效率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不同主体拥有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不同,竞争机会的不均等会导致不同群体收入的不平等。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差距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渐进转轨进程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导致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众多因市场机制不健全和不完善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我国完善、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这也会拉大未来一定时期内我国的收入差距。

再次,政府收入分配调节制度的不完善也会拉大收入差距。政府收入分配调节对于缩小收入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调节制度和政策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这会导致由市场造成的收入差距在没有或缺乏有力的政府调节下迅速扩大。而我国完善健全的收入分配调节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建立还需要一定的时期,这导致短期内我国收入分配调节能力持续弱化,无形中也会拉大我国的收入差距。

因此,当下在执行党的十七大的收入分配新政策的时候,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会得到一定的抑制,但是收入分配差距还不会马上缩小,甚至还会不断地扩大。

(二)居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比重将持续提高

首先,根据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将逐渐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公民富裕程度的重要尺度。以美国为例,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约为40%,90%以上的公民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可以预见的是我国居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也将持续提高。

其次,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明确了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是让个人拥有财产普遍化。这意味着党和政府为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将拓展更多的渠道与路径、提供更多的平台与机会,创造条件让老百姓提高自身的理财水平,并促成居民家庭收入的多元化,尤其是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水平。

(三)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将有所提高,但劳动报酬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在一定时期内很难提高

首先,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不高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一问题的产生与我国当前经济增长过快、通货膨胀、出口比重过高、外汇储备过大等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税收收入的长期超常增长使得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不断提高。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党和政府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适当降低税收收入规模和增长速度,将居民、政府、企业三者的分配关系调整到合理的限度内。这将有利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的提高。

其次,劳动报酬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在一定时期内将很难提高。劳动力供给方面,未来一定时期内新增的劳动力人口、高校毕业生以及转移到城市的农村劳动力的数量将大大增加,导致我国劳动力供给过剩。劳动力需求方面,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不断提高,国民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呈现下降趋势。这样,受劳动力供求规律的影响,私营企业中“强资本、弱劳动”的现象普遍存在,雇主往往在工资契约中居于有利的地位。这很可能导致劳动在初次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继续下降,不利于居民收入尤其是低收入居民收入的提高。

(四)收入分配秩序将有所改善,但规制难度较大

首先,针对我国收入分配中紊乱的秩序,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等措施将会有力地改善目前我国存在的种种紊乱的分配秩序。

其次,对我国紊乱的收入分配秩序进行规制的难度较大。我国国有部门如国有垄断企业、政府机关分配秩序的紊乱是导致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分配秩序紊乱的集中体现。但同时收入分配领域的规制也是国有部门的重要任务。国有部门既成了“运动员”又成了“裁判员”,从而导致我国收入分配规制成效大打折扣。由此,可以预见的是,尽管未来一定时期内我国国有部门分配秩序将有所改善,但规制难度仍然较大。

(五)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逐步形成

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报告》专门作出了具体的部署,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会促进覆盖我国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与完善。

四、十七大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以十七大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理论与政策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持续推进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十七大针对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众多问题,高屋建瓴地对我国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作了新的部署。以十七大部署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持续推行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扭转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优化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收入分配领域中的作用,市场应“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首先,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的不能回到计划经济时代,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而是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改革,尤其是要持续推进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的深化改革。市场是目前人类所发现的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因而,在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应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如要推进垄断行业等国有部门的收入分配改革,减少甚至杜绝“灰色收入”、“黑色收入”,使全体居民在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中参与收入的分配。

其次,市场在收入分配中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是指在收入分配领域,市场应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尽管市场有这样那样的优点,但我们千万别过分迷信市场。在我国收入分配中的某些领域,是不适宜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如近些年来,一些原本可以进行市场改革但尚未进行改革的许多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高得离谱,已引起了许多群众的不满。而一些不应进行市场化改革的行业却推行了市场化改革。如我国在医疗领域推行了市场化改革,导致处于严重信息劣势地位的病人成了医院的“顾客”,广大群众医疗支出剧增。因此,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市场应“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三)积极完善我国的二次收入分配调节制度,尤其要大力完善我国的第三次收入分配调节制度

首先,应积极完善我国的二次收入分配调节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制度与政策、税收制度与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政策等。要通过建立完善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全体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通过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来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改变目前税收制度中富人少交税、穷人和工薪阶层多交税的逆向再分配局面;要通过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低收入地区、群体获得高收入地区、群体的财政转移支付,从而缩小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其次,应大力完善我国的第三次收入分配调节制度,即慈善捐赠。国外许多富豪如比尔·盖茨、巴菲特等都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绝大部分资产捐赠给慈善机构。而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则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富人还没有“还财于民”的意识,对社会还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如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地区发生大地震后,国内的一些地产等企业在地震后的捐赠与企业的盈利严重不对称,反映出其缺乏社会责任感,也由此受到了公众的质疑与抨击。可见,我国今后应大力完善第三次收入分配调节制度,鼓励富人通过捐赠等形式“还财于民”。

(四)明确政府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的责任,即“维护公正,兼顾公平,高端调低,低端托底”[6]

政府作为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调节者,应明确其调节责任,防止“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的发生。一般来说,政府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的责任应该是“维护公正,兼顾公平,高端调低,低端托底”。

“维护公正,兼顾公平”意味着政府应主要为广大人民的收入分配制定和维护公平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保护合法的产权、公民权利和公平竞争的环境。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公平的现象已导致众多社会成员不能公开、公平竞争。政府尤其应从“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方面着手,为全体人民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制度环境。

“高端调低”即对于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政府一方面要“保护其合法收入,取缔其非法收入”,另一方面应通过税收等相关规范手段规范调低其收入水平。“低端托底”即政府针对低收入阶层,应积极通过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措施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提高低收入阶层对高收入阶层的理解度和宽容度。

标签:;  ;  ;  ;  ;  ;  ;  ;  ;  ;  ;  ;  

背景、创新、趋势与对策:党的十七大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研究_收入分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