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生产要素分配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论按生产要素分配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产要素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首先要分清两个问题:一是不能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相混淆;二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不是要素价值论。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来决定分配,其中生产要素贡献大小的量无法确定。克拉克依据生产率递减规律,用边际产品收益来测算生产要素的报酬,存在着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难题,因而是不科学的。本文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只能是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中图分类号:F04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656(2004)02—0057—04

一、不能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相混淆

要论证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首先要分清价值创造和价值创造分配这两个不同的范畴,价值创造同价值分配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商品价值是由抽象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出来的,它凝结在商品体内,通过商品与商品的物物交换来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物质属性,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千差万别的,但它们只有一个共同的由劳动创造的价值。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的价值构成分为C+V+M三个部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是,劳动者依其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取得工资,资本所有者按资本的所有权取得利润、利息等。前者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后者是按资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依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报酬,这是按劳分配。资本等生产要素所有者依据其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取得相应的报酬,这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可见,价值创造是生产领域的问题,它主要解决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创造多少价值问题;价值分配主要是把创造出的价值如何进行分配,它是分配领域的问题,二者不可能混为一谈。如果说二者存在着一定联系的话,也只有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上:一是创造的价值和分配的价值都是同一价值,没有价值创造,就没有价值可供分配;二是生产决定分配,创造多少价值就有多少价值可供分配。以上两个层面的联系并不能说明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之间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不能说明参与价值创造就一定要参与价值分配,更不能说明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贡献的大小来决定其分配收益量的大小。那么,价值的分配不决定于价值的创造,那价值分配的依据是什么呢?难道创造了价值的要素不能参与价值分配,而不创造价值的要素反而能参与价值分配吗?对此,笔者认为,按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分配的依据只能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而不是其他的任何东西。既然分配的依据是所有权,就不管这种价值是由谁创造的。

二、分配制度是由所有制而不是由价值决定的

要素价值论是十九世纪初期,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伊提出的生产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经济学说史上称其为“三位一体公式”。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八章专门进行了分析批判。马克思认为,三位一体公式掩盖了新创造价值的源泉,抹煞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历史性质,它颠倒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和现象。近百年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一直对“三位一体公式”持批判的态度。问题发生在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特别是近几年来,党的十五大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分配方式上,应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了“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于是就有人公开发表文章说:“由于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各自的作用”,所以收入分配的原则是“按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或简称按贡献分配。”“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以上论点是典型的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或简称为要素价值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谁创造价值,谁就分配该价值。劳动者付出劳动就应分配到工资,资本所有者投入资本就应分配到利润,土地所有者出了土地就应分配到地租。这就把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混淆了。事实上,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因为它们创造了新价值,而是因为这些生产要素是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它们就不可能创造使用价值,因而也不可能创造价值,加之这些生产要素的稀缺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要凭物质要素的所有权,从分配中取得相应的份额,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不等于生产要素本身创造了价值,也不能理解为商品价值由生产要素价值构成,从而推导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生产要素的价值决定的。

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也不是劳动价值论。如果说,只有劳动创造了价值,然后才有价值可供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讲,说按劳动分配的基础是劳动价值论是可以的,但不能笼统地说,按劳分配的依据就是劳动价值论。因为它既不能解释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分配关系,也不能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关系。从资本主义分配来看,M部分是按资分配,V部分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如果按劳分配的依据是劳动价值论,那么,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劳动所创造的全部新价值(V+M)部分都应归工人所有,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都不应该分配到任何收入。可见,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分配的理论依据不是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是指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从理论上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也是由C+V+M构成,其中V+M部分也是由劳动者所创造的新价值,如果是按劳分配,这些新价值也应由劳动者全部占有。事实上,劳动者没有全部占有,而只是部分占有。所以,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其中按劳分配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按劳分配体现的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在这里,通行的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其分配的依据有从属于劳动价值论的一面。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按劳分配具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属性。所以,不能抽象地讲,按劳分配的依据就是劳动价值论。但也应该注意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和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分配制度是不同的。马克思认为,只是单一的公有制,消灭了商品和货币,不需要通过商品交换来体现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分配完全是按劳分配,不存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问题。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同资本主义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有区别,社会主义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一方面,按劳分配居于主体地位,不能用按生产要素分配来取代按劳分配;另一方面,占主体地位的按劳分配也不能取代按生产要素分配,要把二者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实行按劳分配;又要调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实行按要素分配。使各种利益主体的共同利益都得到保护,共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只强调按劳分配排斥按生产要素分配,各种生产要素就不可能被充分利用,造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阻碍技术进步,引起资源浪费。如果只强调按要素分配排斥按劳分配,就会挫伤劳动者积极性,影响社会主义财富的生产和新价值的创造,生产就不可能发展。

总之,不论是资本主义分配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不论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还是按劳分配。分配制度是由所有制决定的,不是由价值创造决定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决定不是一回事。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也不是一回事。

三、按生产要素的贡献来决定分配不能成立

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指由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参与和决定收入分配,意即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生产中都作出了各自的贡献,因此要在产品价值中取得相应的份额。简称要素收入分配理论,这种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斯密教条。亚当·斯密(1723-1790)认为商品价值都可以最终分解为三种收入:工资、利润和地租,进而认为商品价值是由三种收入构成的。这个观点被后来的萨伊(1767-1832)所继承,进一步发展成“三位一体公式”,但是,这三种要素的报酬如何进行测算,一直困扰着西方经济学家们。直到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美国的经济学家克拉克(1847-1938),在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基础上建立要素边际生产率分配理论,第一次为不同生产要素的报酬测算,提供具体的历史依据及其计算方法。他认为由于全部国民产出是土地、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是,由于它们在生产过程中相互依赖,才使得每一种生产要素如何取得相应的报酬,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如何解决呢?他认为由于各生产要素在参与产品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生产率递减规律。因此,他主张用计算追加每一个单位要素能增加多少边际产品量的方法求解。具体方法是,如劳动报酬即工资的确定,首先计算每追加一个劳动力所能增加的边际产品量(MP);其次,用边际产品量与市场价格(P)相乘,求得边际收益产品(MRP=MP×P),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市场价格与边际收益(MR)相等,边际收益产品又等于边际产品与边际收益的相乘积(MRP=MR×MP);最后,按照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的要求,确定最后一个工人的边际产品收益,作为支付给每一个工人的工资标准。资本、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的报酬,都可以以此类推求解。以上就是要素收入分配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简要的演进过程。

笔者认为,克拉克对生产要素报酬的测算方法,至少有以下三个问题没有解决:第一,克拉克对不同生产要素报酬测算的依据是各种生产要素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生产率递减规律的假定是不足为据的。事实是,在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情况下,劳动、资本、土地并不存在普遍的生产递减规律,建立在不符合现实的假设基础上推论出的结论是靠不住的。第二,退一步讲,即使普遍存在生产率递减规律。由于全部国民产出是土地、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互相作用的结果,每一种要素在产出中究竟作出了多大的贡献,事实上难以分清,不论是微观企业的产出,还是宏观国民产出,都不可能把各种生产要素在产出中贡献的份额讲清楚,克拉克的测算方法也没有解决这一难题。第三,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工资、利息和地租的量是在没有进入生产过程之前就由契约规定的,是一个确定的量。如果按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分配的话,那就应该是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相互作用之后,生产出一定量的产品,将产品出售获得收入之后,才有可能确定各种生产要素应分配到的份额。克拉克的测算方法根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问题。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不是这些生产要素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贡献的大小,而应该是别的依据。

四、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以上分析表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既不是因为生产要素创造了价值,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完全不同领域的问题。用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贡献大小的说法来解释按生产要素分配也讲不通。那么,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根据是什么呢?显然,在马克思主义关于收入分配同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贡献的关系中找不到答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样,利息、地租、技术是其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管理所取得收入则要具体分析,若管理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如管理作为一种专用性资产入股,则是拥有管理这一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若管理作为一种复杂和高级劳动参与企业日常管理活动而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因为培养这样的劳动力需要大量的费用,因而其劳动力价值较大。在市场中,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所获得的收入,取决于法律上的财产权,而不是资本和土地参与了价值创造。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都有索取权。索取权是财产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索取权的基础是财产权利中的所有权,货币资本家拥有利息是因为拥有货币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拥有地租是因为拥有土地所有权,利息和地租都是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财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索取权作为一种分配权,它取决于财产权,收入分配权本质上取决于生产关系,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只能是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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