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征收中主体利益的冲突与和谐论文_呼啸

城市房屋征收中主体利益的冲突与和谐论文_呼啸

泗洪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江苏 223900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很多的原有城市房屋建筑面临着征收和开发,在这一系列的房屋征收过程中,由于被征收人与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的复杂关系,会导致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甚至会出现一些过激事件。因此,在进行城市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我国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房屋征收、主体利益、冲突

1对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制度的审视

1.1倾听:征收中的愤激之音。

由于房地产业已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房屋征收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个别地方仍然存在野蛮征收、暴力征收的现象,致使一些“钉子户”经常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在另一个层面上,它也显示了政府与开发企业人员的行为引起了人们的不满。事实上,在开发商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征收游戏中,被征收人一般没有优势,更不用说在房屋征收过激事件背后的事实,政府经常站在开发商的后面,一劳永逸所有。在征收过程中,个别当地政府可以通过公共权力促进征收工作,在少部分被征收人被不公平对待之后,不可能与现行制度联合起来,但通过网络表达的不满意的声音已经合并,偶尔的暴力征收足以让人们感到愤怒。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房屋征收造成的社会矛盾问题不容忽视,它已成为影响我们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直面:现行征收制度的弊端。

1.《条例》适用范围不全面。物权法中的财产取得对象可以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可以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这样的规定无疑为征收“城中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遗憾的是“条例”只调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导致“城中村”被征收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房屋征收作出决定。” “公共利益”的含义尚不清楚,法律规定含糊不清,公共利益的抽象导致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直接受益。

3.司法救济途径不畅。首先,征收纠纷往往是商业征收造成的,商业征收实际上是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处理此类争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应当作出赔偿决定。如果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被征收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征收补偿是由政府强制执行的,司法机关处于弱势地位,在裁决中难以公正。最后,尚不清楚征税补偿决定是否需要在进入诉讼阶段后继续进行。

2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分析

2.1开发商的利益角逐--市场规律。在任何经济体系中,必须将稀缺资源分配给竞争性用途,市场经济利用供需的力量来实现这一目标,供需共同决定了市场经济中许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因此,作为稀缺资源的土地,其价格也应在市场上调整,直至土地供需平衡。但商家总是遵循其业务规则,即赚取尽可能多的钱,并且不会放弃利用市场缺点获取利润的任何机会。作为稀缺资源的土地,已成为房地产开发最重要的成本,开发商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中找到更多的好处,并找到降低房屋征收成本的方法。

2.2被征收人漫天要价--人性使然。在每次征收补偿讨论中,不难想象被征收人总是渴望尽可能多地进行补偿。通常,哪一方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可以迫使另一方满足自己的条件。开发商想要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稀缺资源,对开发者来说是必需的。当房子的主人还没有陷入贫困和饥饿时,没有人会卖掉他本可以发财的房子。在此价格纠纷中,任何拒绝与开发商合作的普通所有者都会拒绝开发者,整个发展计划的进展停滞不前。从这个角度来看,开发商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愿望远远超过业主出售自己房屋的愿望。因此,正常人的本能驱使业主要求价格不断升高,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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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政府让利于民--民心所盼。在开发者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征收游戏中,由于被征收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大多数开发人员会放弃并选择多一点,但事实上并非总是如此。因为游戏中的开发者开始到找到地方政府寻求帮助,地方政府经常选择支持开发商,甚至个别地方政府会作为开发商暴力征收的共犯。原因是地方政府必须追求GDP并增加财政收入,个别地方政府甚至以低价向群众征收土地,然后以高价出售。在暴力征收之后,地方政府经常保持沉默,因为许多地方财政都得到了房地产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钉子户”已成为一个忽视大局的人,征收补偿开始远低于实际市场价格。目前,中央政府对人民治理的政治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但上层的良好愿望不能适应下层的实际现实。可以说,中央政府的执政理念超越了当前地方政府实现这一愿望的技术手段。因此,偏离规定的程序成为一种被忽视的自然的做法,滥用法律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被征收人应该为追求自己的权益受到尊重,也就是说,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考虑人民的权利,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城市征收中的各方主体及权利义务

参与城市征收过程的主要议题包括: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被征收人(当然还有金融机构,中介组织,专业征收队等,本文不讨论)。以下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三者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3.1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的主要职权包括:一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相应的转让费;二是履行职责,进行相关行政审批。毋庸置疑,征收可为开发商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也可为地方政府带来数十甚至数百倍的地价差异。个别地方政府愿意干预征收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利益驱动。在许多征收纠纷中,政府或多或少地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这个职能是“错位的”。在一些地方,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既是行政机构又是征收机构,这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甚至有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征收利益或者作为征收单位,直接参与和干预征收单位的征收活动;第二,功能是“越位”。一些地方政府忽视了追求城市发展速度的法定程序,滥用行政许可征收,导致非法征收。其次,功能是“缺席”。政府严重缺乏组织征收听证会和监督对中介机构的公正评估,征收裁决程序缺乏公开性和公平性,个别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附属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和非法建筑物方面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3.2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房地产开发商坚持经济理性,在市场中必须寻求最小化交易成本和最大化经济利润。根据利益集团的产权理论,“假设一个国家的基本社会和政治制度已经建立,并从政治市场中利益集团互动的角度解释各个工业部门的产权安排”,获得利益有两种主要方式:第一,遵守惯例安排,追求最低投资。其次,游说统治者、立法者和政府官员寻求改变对他们有利的法律和规则。目前,房地产开发商往往采取后一种措施,以获得自己的利益。通过游说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和需求,政策是倾斜的,开发商降低了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但这对征收没有任何好处,如果是这种情况,城市房屋征收的冲突将不可避免。

3.3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住房置换,改善了生活福利,但寻求征收补偿的最大化是他们的追求。但是,根据现行“征收条例”,被征收公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只能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加的,而且所有这些都是低限制性的限制性补偿。个别征收部门还存在根据各种标准直接设定赔偿金额,因此征收补偿协议的“自愿”和“平等协商”条款大多只具有正式含义。当然,在法律制度健全的情况下,许多人会依法、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努力达成地位相对平等、价格相对公平的征收协议。在实践中,一些“精明”的被征收人巧妙地利用顺风船的经济发展,借用房屋征收的机会,并要求一路最大化现有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评估,以便从开发商或是政府那里获得高赔偿金额并不罕见。但总的来说,相对于政府和开发商的强势地位,被征收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

结束语

城市房屋征收的利益复杂,无法避免利益冲突,房屋征收立法不仅是对有关各方利益的重新安排,也是解决利益冲突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袁凤芝.城市房屋征收纠纷的法律困境与对策思考[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08):98-99

2.李元同,邵刚,苑桂林.浅析强制征收必须废除[J].法制与社会,2010

论文作者:呼啸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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