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税赋近期变化论文_熊辉平

剖析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税赋近期变化论文_熊辉平

上海仙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200122

2018年8月3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上,有一个问答引发了广泛关注,瞬即引爆金融界、投资者、财税界人士的朋友圈。针对“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叶霖儿副司长的回答是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之前很多地方出于招商、吸引投资的目的,出台地方规定,或者在实际操作中,允许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特别是个人有限合伙人(即个人LP)按“股息红利”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单一税率。譬如,以往上海曾出文规定合伙企业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股息红利”税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假设合伙企业的个人有限合伙人原先征收20%个人所得税,而现在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适用35%的最高税率,则意味着其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加约70%!而且,有些地方甚至还可能要求追溯执行,要求从以往的某个时间点开始补征上述个人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这将对采取合伙企业类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个人LP,以及一些企业家采取的合伙企业类型的持股平台、高管股权激励平台等从税负的角度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倒逼”其转型、改变法律形态、投资架构。事实上,税务机关对此方面并非心血来潮。很多地方税务机关之前已陆续收紧了对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按“股息红利”税目征收20%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税收核定征收等的控制。其实如果结合我们之前快讯中所分析的国家在给予实业企业、个人(主要指工薪阶层)减税优惠的同时,强化税收征管,反而实现税收收入以远超GDP的增速而大幅增长,以及将社保在国地税机构合并后划归税局系统征收等方面来看,税总的此番表态也可以说并不完全出人意料。譬如,上海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已要求上海地区自2018年1月1日之后对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股权(股票)转让收入统一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上海各区目前正在逐步实施之中。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今年一份不予公开的关于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内部文件中,也要求对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股权(股票)转让收入统一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对各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在持有股权的期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并在投资退出时转让所持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当被投资的企业已实现IPO,则意味着基金转让该企业的股票(限售股或流通股)。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益按照约定对其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进行分配,通常的比例为2(GP): 8(LP),或者在达到约定的基准投资回报率之上的额外收益部分按此2:8来分配。其中,个人LP就遇到关于基金的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原先可能征收20%个人所得税,而以后要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此项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将可能对各类采取合伙企业类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假如未来合伙企业的转股收入在个人LP方面要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则股东应结合其未来持有股权的计划、高管及核心员工股权激励安排的目标等,从税收有效性的角度来重新审视现有股权架构中涉及的合伙企业是否合适,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叶霖儿副司长又强调要对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股权(股票)转让收入统一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税务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呢?也许从国家政策立意的角度,希望对普通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减税,而对高收入阶层(譬如主要以股权投资收益为收入来源的人士)提高有效税率,正是政策制定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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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幸的是,9月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部署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国政府网官微发布的新闻稿称,为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定调,这让前几天因股权基金要收35%的重税的消息弄的人心惶惶的市场舒了一口气。

人们常常抱怨,创投圈是有钱人的游戏。似乎是万恶的资本主义的化身。大家有没有想过,有着繁荣的创投行业,对于一个国家意味着什么?大家都说美国的贫富差距很大,因为前5%富人拥有的资产比重逐年加大。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美国的贫富差距是不大的。有人曾经做过研究,美国没有形成贫穷的代际传承。2000年的富人中,有相当一部分在1970年,他们的父辈们是属于后10%的穷人。财富没有在代际之间传承、固化,这才是美国之所以长盛不衰的原因。什么是代际变迁的助推力?答案是:资本!资本和钱,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你拿去买奢侈品、存起来,那是钱。如果你拿去投资,那就是资本。繁荣的创投基金,实际是富人在“先富带后富”,帮助缺乏资本的普通人将他们的天赋转化为财富的催化剂。也请国家体谅行业的艰难,看到创投行业的意义,给予一个宽松的环境,让资本发挥他的功能,为国家做到“二次高考”的功能,把有才华的人选出来,让他们为国家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设想,如果没有一个繁荣的创投环境,马云没有孙正义的2000万美金,现在估计依旧在四处奔波讨生活?如果没有资本和青年才俊的结合,就好像精子、卵子不能碰撞一样,就不会有新的生命,经济就不会有新的动能。没有新的动能的经济,哪怕有巴菲特,恐怕他在某个工地搬砖。哪怕有雷军,恐怕他在软件公司做着总经理。创投并不奢望什么税率下降,当前的股权基金的整体税负,相对合理。国家有所得,企业有所得,个人有所得。三方都得益的。我们不期盼有什么更多的减税措施,只期望,按照原先的规则执行,就可以了。如果严格按照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有限合伙基金的个人LP征税,必将增加投资人的税务成本,影响到投资的积极性,增加基金的募集难度。

中国目前总体的宏观经济形势比较严峻,国家急需促进经济增长,鼓励创业和投资,特别是国家在去杠杆的目标下,希望引导债权类投资朝股权类投资方向发展,那么这个对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比目前大多数地区实际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实际税负大幅增加,就与国家的目标不一致了。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将个人资金汇集到股权投资基金这样的专业机构,总体而言将可以取得比个人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更理想的投资效果,可以促进社会总体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非按照“财产转让”税目或“股息红利”税目征收20%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值得商榷。也许区分合伙企业执行管理事务的合伙人和非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前者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后者按照“财产转让”税目或“股息红利”税目征收20%个人所得税更为合理。同时,稳定的税赋为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将有利于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持续为中国新经济奉献资本力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效实施。

作者简介

熊辉平,性别:男,出生年月:1983年7月民族:汉,籍贯:江西职称:无,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硕士在读工作单位:上海仙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邮编:200122,研究方向:金融学。

论文作者:熊辉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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