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市场理论与“资本论”中的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_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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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突破和发展。马克思《资本论》中有关劳动力市场理论极为丰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第三节专门论述了“劳动力的买和卖”,这些论述是指导我国培育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理论依据,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资本论》中有关劳动力市场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力市场的存在是以劳动力具有商品性为前提。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必然要进入市场,那么劳动力也就必然地成为商品。“劳动力只有而且只是因为被它自己的所有者即有劳动力的人当作商品出售或出卖,才能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1〕这就说明, 当劳动力进入商品交换的场所——市场,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力的等价交换,劳动力也就必然地要成为商品。如果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劳动力市场也就不复存在,因为没有商品的市场是不存在的。在市场上,资本拥有者与劳动力之间是完全按照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进行交换的。在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时,劳动力就已经进入劳动力市场,所以劳动力也就成为商品。“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2 〕所以,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劳动力市场相辅相成的孪生兄弟,要建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也就必然地成为商品。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前提条件。

(二)建立劳动力市场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说:“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更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3 〕并指出这种劳动的变换和工人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是社会生产的普遍规律”。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征。那时,除了极少数商贾往来于城乡之间外,劳动者是互不相往来的。他们的活动(包括人身)都被束缚在土地之中。因而谈不上劳动力流动,谈不上建立劳动力市场的必要。随着产业革命的到来,商品经济发达了起来。这时,劳动者从土地依附中得到了解放,获得人身自由。一切对劳动者流动的法律限制逐步被废除。正如马克思所述:“废除了一切妨碍工人从一个生产部门转移到另一个生产部门,或者从一个生产地点转移到另一个生产地点的法律”。〔4 〕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社会生产随着社会需要的变动而不断地变动,这就使得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不断得到重新组合,以达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由此必然导致劳动力的不断流动。同时,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客观上也要求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于是,一个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应运而生。劳动者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必然会努力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这样一来,让劳动者自由流通和建立劳动力市场就成为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必然要求。

(三)劳动力商品的二因素。

马克思用商品二因素的原理分析了劳动力商品的二因素。

马克思说:“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也具有价值。这个价值是怎样决定呢?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5 〕马克思进一步论述,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6 〕劳动者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命,必须消费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如食物、衣服、住房等等,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是劳动力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还要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7 〕这部分价值是劳动者维持其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这是因为劳动者会衰老、死亡,为了保证劳动力的不断供应,就必须供给劳动者抚养家属、延续后代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第三,为了使劳动者掌握一定的生产技术所必需的教育和训练费用。马克思说:“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就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8〕因此, 这种教育费用应该“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9〕总括起来, “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10〕劳动力商品还有其特殊的使用价值。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表现为:它能够创造出比它本身价值更大的价值。

(四)劳动力市场的调节机制。

马克思从资本主义实际出发,详细分析了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上竞争、供求关系以及劳动力价格之间相互作用。他着重论述了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动及其竞争对劳动力价格——资本主义工资产生的社会影响,并明确地揭示出资本对劳动力需求相对减少所造成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以下的趋向。在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和揭示中,如果撇开其反映的资本主义性质,我们可以吸取到一般性的原理,即劳动力市场的调节机制原理。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同其它市场运行一样,也要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和制约。劳动力市场,实质上是运用价值规律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以促进劳动力流动、实现劳动力最佳配置的一种机制。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与供求变动是劳动力流动、实现劳动力最佳配置的一种机制。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与供求变动对劳动力价格变动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主要表现为:当劳动力供给大于劳动力需求时,劳动者的工资额降低,这有利于劳动力转移到其他尚待开发的部门;当劳动力供给小于劳动力需求时,劳动者的工资额提高,这有利于吸取更多的劳动力从事该部门的生产活动。于是,工资的升降取决于该类劳动力的社会供需比例及其相互之间的竞争。工资成为调节各类劳动力流向、改善劳动力布局的反应灵敏的市场调节器,从而引导劳动力供需自发地趋近平衡,形成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构成个人经济独立性的基础,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和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决定性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阐述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一、劳动者获得人身自由;二、劳动者丧失任何生产资料,只有靠出卖劳动力谋生。除此以外,马克思还指出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决定性条件,即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

马克思说:“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11〕马克思还明确承认劳动能力是劳动者自己的天赋特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12〕并且把它看作是“旧社会的痕迹”。所有这些,都说明只有确认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劳动者才能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因此,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和劳动力市场存在的一个决定性条件。这一理论也一再为生活实践所证明。

(六)劳动力市场的特点。

劳动力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中最重要的市场。与其它市场相比,劳动力市场运行具有自己的特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力市场的特点,主要揭示了以下两点:

第一、劳动力市场与其它市场相比,其根本区别就在于劳动力在进入市场之后仍然离不开劳动者本身而独立地存在。劳动力市场只是劳动者借助市场实现自身劳动力价值的一种让渡方式。劳动力的让渡是单纯的使用权的让渡。劳动力是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者“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劳动力作为商品让渡,即劳动者劳动能力的让渡,决不是劳动者自身。而且,这种劳动能力的让渡也只能是一次一次地进行。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13〕这就告诉我们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不仅表现在流通过程中,而且延伸到生产过程。对于其他生产要素市场来说,供求双方的关系一般只发生在市场交换过程中,一旦成交,商品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至于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如何使用,则与卖方毫无关系。而劳动力市场则不同,劳动力商品所有者在市场上把劳动力出售后,买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取得对劳动力这个商品的支配权后,仍然要通过卖方——劳动者来使用劳动力。因此,劳动者在市场上让渡的只是劳动力的使用权而并未放弃劳动力的所有权。

第二、劳动力市场关系具有长期延续性。这种长期延续性首先表现在:它不可以储存或报废。马克思说: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对工人毫无用处……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14〕今天的劳动能力不可能储存起来同明天的劳动力加在一起使用。今天的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劳动者同样要消耗生活资料,但是今天的劳动力的价值就等于零。由于劳动力“只存在于他的价值就等于零。由于劳动力”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15〕,所以劳动力又不可能象其它商品一样可以报废。因此,劳动力在市场上实现支配权的让渡之后,必须立即投入使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还要不断地采取各种措施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充分发挥劳动力商品效用,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否则,就不能充分实现其最大价值。劳动力市场关系的延续性还表现在综合劳动者的技术培训和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当劳动者需要培训才能适应新的工作时,劳动力购买者就要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等。当劳动者因病或因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而退出生产过程时,他仍然要消费一定量的生活资料以维持生计。劳动力购买者不能象对待其他一般物品一样进行报废,还要为劳动者提供医疗费用或养老保险费用。由此可见,劳动力市场关系在劳动过程结束后仍然还要继续存在下去。

总之,马克思《资本论》中有关劳动力市场方面的理论极为丰富,只要我们认真去研究,就会发现许多内容对培育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二、培育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依据

(一)培育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首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客观上要求的劳动力全面流动这一“普遍规律”,不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起作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也起着作用。因为,社会主义仍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在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分工协作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会日益更新,单纯依靠行政机关难以应付由此产生的变动、交换和流动的复杂局面。而只有组织劳动力市场,才可以及时地通过市场的信息反馈,为在分工发展和科技创新过程中,涌现大量的新的生产部门和就业岗位提供和调剂所需的各类劳动力。同时,劳动者只有在流动中才能适应因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而引起的产业结构变化,在劳动力市场上恰当地选择自己的工作岗位,使自己的聪明才智得到更好地发挥。

培育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对于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具有实际意义。这是因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从我国今后经济发展的就业压力来看,加速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才有可能减轻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承受的巨大压力。如果单靠国家和政府行政手段来配置劳动力资源是不可能达到最佳效益的,而且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无法承受的。

其次,培育劳动力市场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市场体系不能没有劳动力市场。如果其他生产要素进入了市场,而单单把劳动力这个要素排斥在市场之外,这是不可能形成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只有劳动力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劳动者的素质和价值得到准确公正的评价,企业和劳动者才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双向选择,从而促进劳动资料以及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现阶段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上就必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状况。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也必然地要求劳动力在各种所有制之间流动,以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因为:第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必然存在着对资料和人才需求上的竞争,从劳动者方面来讲,对他们最有吸引力的并不是某种所有制形式,而是在一定的所有制下的企业能否充分发挥他的专业和有较好的物质待遇,因此,任何一种所有制企业想永远把劳动者固定在不合人们心愿的岗位上,事实上是不可取的。因此劳动者向能发挥他们专业和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流动是客观必然的趋势。第二,非公有制企业所需要的劳动力,不需要也不可能由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统一调配,这客观上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必须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动,这是最好的解决办法。第三,即使国有企业也需要不断补充新的劳动力。过去那种完全由指令性计划统一调配劳动力的状况再也无法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了。只有实现劳动力商品化,建立劳动力市场才能有利于改善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客观要求。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存在是劳动力具有商品性和培育劳动力市场的条件。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性质。这是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具有商品性的前提条件仍然存在:一是劳动者是自由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二是劳动者虽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但任何劳动者个人都无权占有、出售、支配和转让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或出卖自己劳动物化其中的属于共同占有的产品。不仅如此,劳动力具有商品性的决定条件也依然存在:劳动力仍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分割开来归每个人单独占有的条件下,劳动者归个人所有的只是自己的劳动力以及依靠劳动力取得的个人生活资料。现阶段,国家既无力量又无必要承担劳动力再生产的全部费用,劳动力再生产的主要部分仍由家庭或劳动者个人承担。这就使劳动者的劳动力仍然具有谋生手段的性质,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自然是个人获得消费品的主要来源和尺度。因此,社会主义阶段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存在就决定了劳动力仍具有商品性质。劳动力具有商品性,培育劳动力市场就有了条件。〔16〕

社会主义阶段劳动力归个人所有、劳动力具有商品性,并不与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相矛盾。这是因为:

既然劳动力归个人所有,劳动者在市场上就具有出让自己劳动的自主权,表现在择业的自由上,劳动报酬是在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工资机制作用下决定的,这种报酬多少不是外人强加于他,而是由市场决定的,他完全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主权。在这种情况下,他付出的劳动和得到的报酬一般是相应的,否则他不会与企业签订合同。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要想多得,只得多付出劳动,或付出高质量的劳动。通过劳动力市场才能真正实现多劳多得,行使劳动力主人的权利。所以建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成为商品,不是削弱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相反,这正是恢复了劳动者应有的主人地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本来就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的主人,另一方面,他又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国家代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是事实上的公有制主体。劳动者的劳动力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这两个不同的所有者并且是代表两种所有制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只能通过商品形式来体现,劳动者个人可以把他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代表劳动者整体的国家或企业。因此,劳动者出卖劳动力而成为国家和企业的雇员,并不影响他作为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的一员、作为生产资料主人地位。另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掌握在劳动人民手中,只要政权性质不变,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也就不会改变。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具有商品性质,并不等于承认剥削。社会主义劳动者已经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虽然劳动者和企业、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并不是被少数不劳而获的资本家占有,而是被用来为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受,这同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所反映的剥削关系有本质的差别。因此,劳动力成为商品,其反映的关系关键是看劳动力商品的创造的剩余价值归谁占有,千万不要形而上学地看待这一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剩余产品是一切社会得以不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键在于该剩余产品归谁所有和怎样支配,而各个社会的不同性质由此决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剩余产品归国家所有,然后通过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又用之于民,这和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有着本质的区别。〔17〕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具有商品性质,并不影响劳动者参与国有企业内部国民收入的初级分配,也不影响按劳分配。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价格大体上反映劳动力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内部,作为劳动者创造的劳动力价值以上的余额,不存在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关系,而是属于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者物质利益统一的分配关系。这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已经解脱了终身束缚于一种工作、一个单位的状况,有了支配自己劳动的自主权。在企业和劳动者双向选择过程中,也就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工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一个客观标准,不以哪一方意志为转移。它是在市场的供求规律和工资机制作用下形成的,这就为按劳分配提供了量化标准。劳动力成为商品,还可以拉开工资档次,克服了平均主义的分配办法,促进每个人提高劳动效率,这样按劳分配的原则才得以彻底地贯彻执行。

承认劳动力市场,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与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没有本质的区别。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造成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迫使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从而失去了对自己的劳动力的支配权,变为雇佣工人,成为被剥削的对象,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变质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具有平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在宏观上表现为劳动者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在微观上表现为劳动者具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在政治上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同时,在我国劳动力成为商品,是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反映的是表面的平等关系而事实上的剥削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中,对此作了深刻揭露。与此相反,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却反映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三者之间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相互关系。

三、大力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

在我国整个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劳动力市场发展是严重滞后的。直到如今,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各地劳动力市场还处于自发、分散而无序的状态。过去在计划经济下,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不承认劳动力具有商品性质,因而造成劳动力市场改革滞后。我们在解决观念理论上的问题之后,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在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澄清思想认识,突破传统观念。

这去一个时期,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有关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是商品问题,一直是理论工作的禁区。那时,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包括劳动力在内一切国有企业的资产都不能成为商品进行买卖,它们全部由国家的指令性计划采取统包统配,因而根本不存在劳动力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立的初期,我国对劳动力资源采用政府计划配置的方式还是必要的。当时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还存在,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也不大。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能够就业,使劳动者有职业稳定感,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实行计划配置劳动资源是必要的。但是,到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随着经济建设规模的扩大,这种配置方式的诸多弊端就开始显现出来。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放开了一些要素市场,但是对劳动力管理体制基本上没有触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冗员充斥,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影响着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劳动力市场,这是顺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首先要求我们必须澄清思想认识,突破传统的观念。我们应该认识到,劳动力商品化和劳动力市场并非同社会主义不相容,它们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们必须树立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市场观念,才能自觉地积极推进改革,培育劳动力市场,使市场真正成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培育劳动力市场,还必须弄清楚它与劳务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市场的区别。劳务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市场并不能代替劳动力市场。劳务市场不能等同于劳动力市场,因为“劳务”是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服务的过程,不能等同于劳动力。劳务市场的范围比整个劳动力市场或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广阔领域要狭窄得多,劳务市场顶多只能是劳动力市场的一小部分,因此不能用劳务市场代替劳动力市场。同样,“人才市场”主要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力市场。它也只是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至于“劳动市场”,它与“劳动力市场”有着原则区别。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8〕,而“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的买者消费劳动力,就是叫劳动力的卖者劳动”。〔19〕由此可见,马克思在这里把劳动力和劳动严格的区分开来了。西方经济学惯用“劳动市场”一词,它实际指的是劳动力要素配置的方式。马克思在写《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时,开始用的也是劳动,但到1891年,当该书再版时,恩格斯将书中凡适宜用劳动力而当时用了劳动的地方,一律改了过来,为此,恩格斯说:“在原稿上是,工人为取得工资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在现在这一版上则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关于这点修改,我应当作一个解释。向工人们解释,是为了使他们知道,这里并不是纯粹的咬文嚼字,而是牵涉到全部政治经济学中一个极重要的问题”。〔20〕

(2)深化改革,完善各种配套措施。

第一、深化企业制度改革,建立劳动力市场独立的行为主体。“这是培育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内容,也是劳动力市场运行的基本前提。”〔21〕首先必须承认劳动者对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使劳动者能够自由进入劳动力市场,自由择业,做到劳动力资源在劳动力市场得到最优化配置;其次要明晰企业产权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从而通过“双向选择”,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能够带来最佳经济效益所必需的劳动力。

第二、推进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应由市场机制来调节,企业的工资总额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在旧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工资收入完全由国家以行政指令性指标来规定,根本谈不上市场调节,因而造成了人浮于事,职工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是一个样,这就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抑制了他们创造性的发挥。在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情况下,工资应反映的是劳动力本身的价值和竞争性市场中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相互作用的结果。劳动力市场竞争的结果应当形成一个统一的均衡的工资率。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分配档次,有权实行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这样,通过劳动力供需双方参与市场竞争,相互作用,不仅会使劳动力资源得到较合理的配置,而且会自动形成一种较合理的工资率,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会得到公正客观的评价,相应地,其工资收入也会由市场得到调节和决定。由于劳动的差别将产生收入的差别,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从总体上讲,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而且会起到激发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的催化剂作用。

第三,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组织管理和法规制度的建设,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通过立法确立劳动力市场的地位、职能和作用。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要素市场也不例外。政府需要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保证劳动力市场能够健康顺利地运转。94年,我国《劳动法》的出台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一个法规出台容易,而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困难得多。政府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深化相关的住房制度改革。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这是影响劳动力市场发展和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从总体上来讲,国家包揽过多,国有企业为职工在住房、养老、失业和医疗方面的保障比较优越,从而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形成一种位差,成为同发展劳动力市场要求不协调的利益导向因素,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造成了障碍。只有采取劳动力市场化的原则,才能改变企业办社会的局面,而由社会按照平等的条件,对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市场中的风险提供必要的保障,比如失业保险等,这样就使社会保障和住房分配从单位化转向社会化、市场化,进而促动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第四、还要做好职业介绍、信息服务、咨询服务、职业培训等社会服务体系方面的工作。社会服务体系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作的基本条件。

我国目前的社会服务体系方面的工作还比较滞后,因此必须在这方面花大力气,尽快改变行政管理职能与社会服务职能混淆的体制,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组织与行政管理要分离,发挥作为公共组织的服务功能,使就业介绍与职业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服务竞争中不断焕发出生机,从而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22〕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正在形成之中,从总体上看,劳动力市场正处于发育的初期阶段,具有符合市场规律和现代市场发展趋势的一些特点。但是市场机制作用范围和程序还相对薄弱。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又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主体体现在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不同的经济区域和不同的产业结构之间。还有就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具有明显的规则不统一性和市场分割现象,表现在不同的地域、城乡之间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不统一、不协调。从用人主体上考察,企业内部干部和工人的界限仍未打破,特别是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表现尤为突出。城乡劳动者的差异仍然存在,劳动力缺乏一种大范围内有序流动。这些主要与我国长期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就业管理及户籍管理制度有关。要形成完全公平竞争环境,还有赖于我国的管理制度的改革。

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组织和培育劳动力市场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一任务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完成。要把劳动力市场这一全国性的组织建立好,需要做好许多方面的工作。目前我国劳动力总供给远远大于总需求,形成就业难、失业增加,但同时也存在着因劳动力条件不适应企业的需要而形成“招工难”的情况,这就大大增加了培育劳动力市场的难度。因此,在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过程中,必须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使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切忌盲目急于求成而造成过多的失业,避免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当市场遇到畸形发展或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时,政府要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从而为确保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建立而创造一个良好的劳动力市场运行的环境。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页。

〔2〕同上,第190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34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19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3页。

〔6〕同上,第194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5页。

〔8〕同上

〔9〕同上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46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191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6—197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1页。

〔16〕郭飞《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性质讨论综述》,《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4年第3期。

〔17〕纪明山《试论我国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市场》,《南开经济研究》,1993年第6期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页。

〔19〕同上,第201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35页。

〔21〕纪明山《试论我国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市场》,《南开经济研究》1993年第6期。

〔22〕乔斌、尹宝田《关于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体系的思考》、《长春论丛》199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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