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政府状态的经济学分析:产权与交易视角下的一个综述_无政府状态论文

无政府状态的经济学分析:产权与交易视角下的一个综述_无政府状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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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9.9 F062.6 文献标识码:A

一、早期研究及研究视角的分化

对无政府状态的早期探讨可以追溯到霍布斯的《利维坦》(Hobbes,1651)。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提出:在无政府状态①(Anarchy)下,所有人都会发起针对其他人的战争;为了避免这种状态出现,他们依照自然法的原则组建社会,并进而订立社会契约;而社会契约的执行需要依靠外界的强力推动,于是他称为利维坦的国家就此诞生。在霍布斯之后,洛克(Locke,1690)、卢梭(Rousseau,1761)等人对无政府状态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洛克(1690)认为霍布斯所描述的无政府状态只是无政府状态的一种特殊情形,是当人们试图对另一方使用强力时,双方所陷入的相互敌对和毁灭的战争状态;在无政府状态的一般情形下,源于理性的自发选择会引导人们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为了防范战争状态的出现及保护成员财产安全,人们共同结成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

卢梭(1761)认为:在无政府状态的早期阶段,每个人都能独自获得生存所需物资,其生存能力相差不大,相互之间也没有特殊的偏爱之心,因而此时的人们温和而易于相处,心中毫无善恶观念却对同类怀有怜悯之心;随着人口的增加,人类不得不改变生活方式,逐渐学会生火、渔猎、农耕等复杂技艺,相互间的接触日渐频繁,在这一过程中建立起了极强的相互依赖关系和财产权观念。与此同时,人与人之间基于生理条件和财富占有规模的不平等也自此而生,于是富人的强取豪夺、强悍者及穷人的到处劫掠伴随着贪欲的增长而随处可见,人类陷入了被洛克称作“战争状态”的霍布斯式无政府状态之中。于是在想要维护自身利益的富人的诱导和哄骗之下,建立于致力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持财产状况的法律制度之上的政府开始出现。

进入20世纪以后,对无政府状态分析最为深入的政治哲学家当属诺奇克(Nozick,1974)。他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提出了基于“持有正义”的“最低限度国家”理论。诺奇克的论证逻辑为:在无政府状态下,人们会相互争斗,由此便出现了收费并提供保护的保护性社团;社团间的相互竞争使得既定区域内出现具有支配地位的社团,通过禁止区域内的非社团成员强行正义并以免费提供保护作为补偿,支配社团将过渡为最低限度国家。在诺奇克看来,最低限度国家的功能仅限于保护人们免于暴力、偷窃、欺诈和强制履约的伤害,并不具备其他功能,因为他认为只有这样才符合持有正义的原则。

经济学界对无政府状态的研究兴趣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在对无政府状态有着极大兴趣的温斯顿·布斯(Winston Bush)的带领之下,公共选择研究中心的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帕奇克·甘宁(Patrick Gunning)、托马斯·侯加提(Thomas Hogarty)、瓦伦·萨缪尔斯(Warren Samuels)、高顿·塔洛克(Gordon Tullock)等经济学家采用公共选择经济学的方法对无政府状态进行了开创性研究,并以论文集的形式结集出版(Tullock,1972,1974a)。紧接其后,公共选择研究中心的核心成员布坎南和塔洛克还专门著书对该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Tullock,1974b; Buchanan,1975)。与此同时,姆内·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1970,1973/1996)、大卫·弗里德曼(David Friedman,1973/1989,1976)等也开始了对无政府状态的分析。

这些早期研究所分析的问题包括:在无政府状态下,人们将如何进行社会互动(Bush,1972);存在交易行为时无政府状态的有效性(Gunning,1972);无政府状态下的产权实施情况(Buchanan,1972);无政府状态下是否存在秩序(Moss,1974);无政府状态下的合约执行情况(Tullock,1972);为何人们要组建政府,革命、独裁及战争怎样发生(Tullock,1974);长期利益是否能催生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Taylor,1976);当没有国家存在时,自由市场是否能提供法律和秩序(Rothbard,1970,1973/1996; Friedman,1973/1989)。

无论是霍布斯(1651)、洛克(1690)、卢梭(1761)和诺奇克(1974)等政治哲学家,还是布斯(1972)、布坎南(1972,1975)、甘宁(1972)、侯加提(1972)、萨缪尔斯(1974)、塔洛克(1972,1974b)等最早对无政府状态加以研究的经济学家,绝大多数早期研究者都赞同:在无政府状态下,囚徒困境的存在会导致人们将大量资源用于冲突活动,合约执行和产权实施困难重重、秩序荡然无存,而组建政府则是改变这一局面的唯一出路。只有少量研究者持不同意见:长期利益的存在会催生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Taylor,1976);在无政府状态下,自由市场也能提供法律和秩序(Rothbard,1970,1973/1996; Friedman,1973/1989)。

这些早期文献中探讨的无政府状态下所存在的问题,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体以武力冲突的方式相互攻击,危害对方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类是个体在不动用武力的情况下违背交易约定或社会约定,以此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权。当产品种类较少、依靠个人或家庭力量就可自行生产时,商业交易的规模和范围都非常小,存在的主要是第一类问题。随着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产品种类日渐增多,商业交易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第二类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在前面所介绍的早期文献中,霍布斯、洛克、卢梭、诺奇克等人主要关注第一类问题,布斯、布坎南、塔洛克等人则更为关注后一类问题。不过,这些早期研究者尚未对这一点做出明确区分,但后来的研究者则根据各自所关注的问题而往两个方向分化。

第一类学者关注暴力冲突所引发的问题及其防范措施,对与交易有关的产权保护与合约实施则毫无兴趣,我们将这一研究视角称作冲突视角。他们把政府作为防范个体之间通过暴力冲突相互掠夺的一种手段。当然,设立政府之后,政府对个体的掠夺作为新问题又冒了出来。立足于冲突视角的经济学家想要分析的问题包括:在冲突作为个体间的主要互动形式时,无政府状态与存有政权的状态究竟孰优孰劣;是否存在稳定的无政府状态,它最终会催生政府还是会趋于混乱?

第二类学者关注与交易有关的产权保护与合约实施问题,并认为政府存在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产权和保证合约实施、确保商业交易的有序进行,我们将该研究视角称作产权与交易视角。这类研究者想要了解的问题包括:在无政府状态下,是否有其他机制可替代法律来确保商业交易的进行;在无政府状态下,人们是否同样也能创造出法律和产权;无政府的社会究竟会怎样运行?

这两类视角所分析的问题和研究方法各不相同,近几十年来一直处于并行发展之中②,各自都积累了大量文献成果。值得强调的一点是,无论采取哪种视角,研究者在分析时一般都会就具体问题到历史和现实中寻找真实例证,或是建立明确的数理模型,而不像奥尔森(Olson,1965,1982)、巴泽尔(Barzel,2002)在分析类似问题时那样仅仅只用文字形式进行逻辑上的探讨。限于篇幅问题,本文只回顾基于产权与交易视角的文献。冲突视角下的分析则以冲突成功函数为核心,感兴趣的读者可通过丹·尤希尔(Dan Usher,1989)、斯卡珀达斯(Skaperdas,1992)、何西雷弗(Hirshleifer,1995)、何谢尔·格罗斯曼(Herschel Grossman,2002)、黄孙哈(Sung-Ha Hwang,2012)等经典文献加以了解。

产权与交易视角下的研究大致从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两个方向展开。实证研究到历史和现实当中寻找无政府状态的实例,通过观察个体在无政府状态下的真实表现,来揭示无政府状态下的产权保护和合约实施机制。理论研究要么针对从直觉上得出的判断,要么针对实证研究中发现的私人机制,建立博弈模型对其加以分析。本文先回顾实证研究成果,再对理论研究成果加以综述,而后略作总结与探讨。

二、实证研究成果

在对纽约钻石交易商俱乐部(Bernstein,1992)、11世纪遍布地中海沿岸地区的马格里布(Maghribi)商人联盟(Greif,1989,1993)、1830-1846年间墨西哥与加利福尼亚地区的商人联盟(Clay,1997)以及建立于中间商之上的复杂交易网络(Landa,1981,1994)加以分析之后,研究者发现在无政府状态下,有着共同宗教信仰、祖籍地或语言文化的同质群体内部依然可以进行有序的商业交易,这主要通过小范围群体内的多边声誉机制来加以保证。通过对阿姆斯特丹股票市场于17世纪和伦敦股票交易所于17-18世纪的形成过程的分析,斯琴哈姆(Stringham,2002,2003)则揭示了这种小范围群体有时候也可以通过驱逐异己分子来加以建立。而对于不在同质群体中的个体,则可以通过交易前的活动来表达希望融入该群体的意愿(Leeson,2006,2008)。里森(Leeson,2007e)甚至发现,有时候即使交易双方力量不对等且互不信任,通过对交易环节进行特殊安排依然可以促成交易。

另外,在无政府状态下,人们照样能创造出法律和产权。在中世纪,有一种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商人在促进贸易发展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Benson,1989),甚至促成了国际贸易的复兴(Milgrom et al.,1990)。当交易双方存在争端时,便会把该事项提交给双方共同选择的法律商人进行判决,不服从判决结果的商人将被其他商人列入黑名单。通过抵制、放逐和弱化双边关系等社会制裁方式,人们一样可以不借助于政权力量而创造出法律和产权。这方面的例子包括早期的美洲殖民地(Benson,1991)、19世纪的美国西部地区(Anderson and Hill,1979,2004; Morris,1998)。对互惠关系的看重和最大化共同利益的需要,有时也能促使不同于正式法律的习惯法得以在人们之间接受和执行,这样的例子见于加州夏斯塔郡的养牛人之间(Ellickson,1991)和19世纪的捕鲸业(Ellickson,1998)。

在互联网空间上,虽然没有政府参与,一样可以实施产权保护和确立法律,其机制与真实世界大抵相同。《法律、经济学与政策杂志》(Journal of Law,Economics & Policy)曾于2005年出版过一本论文集,其间收入的全是关于网络空间上的产权保护和法律问题的论文。其中,本森(Benson,2005)发现:在网络空间上,众多私人产权机制依然存在,而且跨越政治边界和地理空间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也很盛行;弗里德曼(Friedman,2005)提出声誉机制在网络世界中更有用武之地,因为信息获取和传播的成本更为低廉;斯琴哈姆(Stringham,2005)则发现技术的过快发展使得政府在网络盗版上的司法力度大大受限,不过通过识别并拒绝有盗版倾向的订单,私人支付系统同样可以对盗版行为进行事前防范;莫里斯与克罗谢克(Morriss and Korosec,2005)发现信用卡网络在内部发展出了一套自己的法律系统,用以处理商家、客户、发卡行、交易处理商之间可能产生的争端。

对于被政府无视、不承认或打压的部门,以及政府虽然意图保护但实施不力的部门,同样能通过私人机制建立法律、产权和秩序。秘鲁的法律虽正式不承认私有产权,但居民都对各自的产权边界有着清楚的认识,而且互不侵犯(De Soto,1989)。美国的少年无须因民事犯罪和刑事犯罪而在法律上受到实质性惩处,而作为最易受到少年犯伤害的群体——其他少年便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加入少年帮派便成了一项免受此类伤害的可行举措(Sobel and Osoba,2009)。虽然不受政府保护而且经常被各国追剿,但在海盗组织的内部却建立了一套非常完善的法律和产权体系(Leeson,2007b)。

在交战国居民之间及彻底无政府状态等极端情形下,也依然有法律保护和产权体系存在。16世纪英格兰和苏格兰虽然处于交战状态,但边境线上的居民却依然不可避免地会经常接触,犯罪行为自是在所难免,为此两国居民自发建立起了一套能有效防范犯罪且力求公正的司法制度(Leeson,2009)。中世纪的冰岛和爱尔兰长期没有政府存在,但也自有一套法律和产权体系。在冰岛,人们可以将纠纷事项提交给共同选择的酋长进行审判,酋长之间的相互竞争提高了他们所提供的法律的合理性,经酋长法庭给出的判决并无强制执行力,但如果拒不履行判决结果则会被宣布不再受法律保护;在这套系统持续的300多年间,与中世纪的其他国家的国民相比,冰岛人一直生活在一个更为自由、平等、犯罪率更低的世界里(Friedman,1979)。跟冰岛一样,中世纪的爱尔兰也建立了无政府状态下的法律体系,他们的法庭同样没有事后强制执行力,但可以通过个人提供的产权、劳动力抵押凭证来确保补偿的有效执行(Peden,1977)。

彻底无政府状态的另一个实例是索马里。自1991年中央政府崩溃之后,虽然内战基本上已于1995年停止,但除北部两个区域自称设有政府外,索马里的大部分区域至今始终处于无政府状态。不过,分散的部落网络提供的基于风俗习惯的私人司法体系却遍布整个索马里地区。跟冰岛和爱尔兰的法律体系一样,索马里的司法体系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而非对犯罪人员的惩处。每个索马里人都会加入一个保险群体,如果犯下罪行的成员无力赔偿或不愿补偿,将由该群体负责补偿。部落和保险群体都没有特定的垄断区域,个人随时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或退出。研究者发现无政府状态下的索马里,在贫困程度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比西非其他国家还要好(Coyne,2006),而且大多数社会发展指标都比中央政府崩溃之前要好(Leeson,2007c; Powell et al.,2008)。

众多实证研究都表明,在无政府状态下,借助于私人机制,一样可以确立产权、解决争端、确保法律与合约的实施。多边声誉机制便是其中之一,通过信息共享和对不守规则成员的抵制、驱逐,该机制不但适用于小规模同质群体,在大规模异质群体中也同样有效。当多边声誉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时,还有另一些机制可供替代:预先进行不可逆的投资来释放值得信任且盼望长期合作的信号;实力不对等的交易双方中的较强一方预先付款并延后收账,以免除较弱一方对被掠夺的恐惧;出于长期利益驱动的双边自愿实施;自行构建的担保与保险安排。私人机制下产权和法律制度的提供者通常并不具有特定区域内的垄断地位,在相互竞争的市场机制作用下,产权和法律制度会趋于非常合理的状态。

三、理论研究成果

产权与交易视角下,政府的作用在于通过以暴力为后盾的法律制度促使人们尊重既有产权安排及遵守交易条款。从该角度进行研究的学者最关心的问题是:在没有官方法律支持的无政府状态下,人们是否会陷入互不合作的囚徒困境里面?不同于实证研究从历史和现实中寻找实例的是,理论研究主要通过建立博弈模型来回答这一问题。在这方面,实证研究已经取得了数量众多的成果,而理论分析工作却稍显滞后,尚未对已有实例全面加以建模解释。

整个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家一直都在从囚徒困境的角度加以建模,从中寻找出能让参与者确立和维持合作关系的策略。在这方面,最有影响的当属阿克赛尔罗德(Axelrod,1981,1984)对合作的进化的研究。阿克赛尔罗德设计了一个模拟博弈过程的计算机程序,其中预先给出一个囚徒困境型的收益矩阵,并让所有个体都博弈200期,希望从中找出最易于取胜的策略。阿克赛尔罗德发现,在该重复博弈活动中,最优的策略是“针锋相对”,亦即只要对方不欺诈便一直保持合作。阿克赛尔罗德由此得出结论:尽管现实当中的很多情形存在囚徒困境,不过由于常常需要进行重复性的互动,最好的策略依然是合作而非违约;进而即使一个社会全由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构成,并且没有权威核心存在,合作依然会出现。阿布鲁(Abreu,1986)和阿布鲁、皮尔斯与斯塔切提(Abreu,Pearce and Stacchetti,1990)也得出了在重复博弈中个体会倾向于为维持长期关系而相互合作的结论。

缪勒(Mueller,1988)则给出了一个判断无政府和存有国家的状态哪个更好的分析框架。他认为:在早期社会中,由于人口很少并且流动程度低,借助于重复互动、社会压力和风俗习惯,无政府状态也足以维持秩序;而以城市为主的现代社会则需要有个政府,因为如果继续保持无政府状态会有太多的囚徒困境无法解决。不过他也认识到政府运行是有成本的,而通过私人机制来维持秩序的成本可能还更小一些。

卡尔沃特(Calvert,1995a,1995b)对信息沟通进行了建模,其模型要求每个交易者都需要向全体成员报告自己当前的交易伙伴及交易结果。拒不汇报也会被当成对均衡的一种违背,同样会招致惩罚。这一点确实有此必要,因为报告需要花费成本,如果不这么规定,在交易中因他人背叛而受害的个体便不会向其他成员提供这一公共品。不过,这也大大增加了该机制的运行成本,因为在一个功能良好的体系中,绝大多数交易都是没问题的。

在克兰顿(Kranton,1996)中,个体可以在两种交易模式中进行选择:一种是双边重复交易,它需要自我实施;另一种是在匿名市场上选择一个伙伴进行交易,不过不用担心实施问题。市场作为双边交易者的外部机会,为其提供了激励相容约束。越多人选择市场,市场深度便越高,越容易找寻交易伙伴。从而双边交易的激励相容约束便越紧,自我实施的合作关系越难维系。与此相反,越多人选择双边交易,市场深度便越低,双边交易更易维系且收益更大。

鲍里斯与金提斯(Bowles and Gintis,2000)考虑了互不联通的交易网络,网络成员只跟本网络成员交易。网络越大,找到交易伙伴的概率也越大,不过关于其过去交易信息的信号也越弱。信息不允许在网络间和市场上流动,但个体可以在网络间迁移。在该模型中,他们找到了均衡状态及最优的网络规模。法恰姆普斯(Fafchamps,2002)则考虑每个个体都通过一个网络与所有个体的一个子集相联系,从而个体的历史交易信息可以随时间向他人扩散的情形。他主要侧重关注自发秩序出现的动态过程,而不是比较不同的治理体系。

库里尔德·克里特加德(Kurrild-Klitgaard,2002)以博弈论模型形式化了霍布斯和洛克提出的无政府状态,得出了并非每种政治组织都优于任何无政府状态的结论。如果允许个体退出,囚徒困境便会消失不见,长期合作也将变得更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对合作者道德倾向持审慎态度的策略(即一旦对方有违规记录,便不跟他合作)比所有其他策略(其中包括针锋相对和机会主义)都更优,而且信任和声誉会随着博弈的重复进行而得以建立。克里特加德(Klitgaard)还发现,即使参与各方的收益不对称,也照样会出现合作。

迪克西特(Dixit,2004)运用博弈论模型对法律制度不存在或无法发挥作用时,长期交易关系、声誉机制、私人仲裁机构和私人法律商人在产权保护和合约执行方面的作用进行了理论分析。在通过委托代理模型刻画的具有多个行动维度的交易(如雇佣合同、业务外包合同)当中,如果交易双方可观测的信息在精度上要强于法庭可证实的信息,那么订立基于可观测信息的关系型合约要优于订立基于可证实信息的正式合约(Dixit,2004);在同样的设定下,如果有私人仲裁机构(如行业协会)在信息证实方面比法庭更具优势,则交易双方更愿意将争端事项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而非提交法庭审判(Dixit,2004)。

而后,迪克西特对比分析了基于多边声誉机制的关系型治理结构与基于政府法律的规则型治理结构(Dixit,2004)。迪克西特给出的模型设定为:在一个环形世界中,所有个体的历史交易信息都会在个体间传播,但信息具有区域局限性,获取信息的概率随个体间距离增大而呈指数递减;个体之间随机配对交易,距离越近越易配对,但相距越远的个体从交易中所获收益也越大;如果某个体获知另一个体在上期违规,则拒不与其合作;个体也可以选择正式的规则型治理,它通过向所有个体收取一定成本来收集和整理信息,以确保所有历史交易信息都能被个体感知到,而后个体可以据之进行交易决策。迪克西特发现关系型治理结构在世界规模较小时更有效,规则型治理结构则在世界规模增大到一定程度后更为有效。

在分析法律商人时,迪克西特针对信息中间商和实施中间商进行了建模(Dixit,2004)。信息中间商记录所有交易商的违约历史,并以一定的费用出售给他们。实施中间商探查与接受该服务的交易商配对的交易商的违约行为,并对其施以一定惩罚。模型假定有大量交易商存在,交易商每期与另一交易商随机配对交易;配对之后的交易商收益矩阵是囚徒困境型,由于很可能下次不会再与同一交易商相遇,因而交易时极可能违约。不过,当信息中间商或实施中间商存在时,所有交易商都愿意成为其客户,从而克服囚徒困境不再违约。

作为对塔洛克(1972)和塔洛克(1974a)的回应,在论文集《无政府,国家和公共选择》(Stringham,2005a)中,新一代学者对其中的很多论题进行了回应,从中可以看出相隔30年之后的经济学家对众多论题都有了更为深入的见解。针对布斯(1972),奥斯博恩(Osborne,2005)提出通过采取条件依存合作战略,违约倾向并不如布斯模型中预测的那么高。寇尼(Coyne,2005)则在回应塔洛克(1972)时提出私人部门可以解决霍布斯无政府状态下的很多问题。里森(Leeson,2005)针对甘宁(Gunning,1972)给出了没有外部实施方时可以采用的几种合约谈判方式。鲍威尔(Powell,2005b)针对布坎南(1972)问道:就算布坎南模型中描述的霍布斯式个体组成了政府,情况又能有多大改变?斯托(Storr,2005)重新检视了侯加提(1972)描述的无政府情形之后,认为侯加提据之给出的关于无政府状态的结论无足为凭,因为他所描述的情形与现实中的无政府状态全都相去甚远。比尤里尔(Beaulier,2005)则对萨缪尔斯(1974)做出了回应,他发现后者对权力的定义太过宽泛,进而怀疑其得出的私人法律秩序下的无政府状态与有政府时一样存在强制压迫的结论。

里森(2007a)假定国家能以一定的成本实施产权与合约,且以最大化全体国民利益为目标,而整个社会则从贸易增长当中受惠。在此基础之上,他认为无政府状态与存在国家的状态谁更有效依赖于设立国家所带来的收益与政府维持成本的高低对比。当贸易增长带来的收益低于政府维持成本时,无政府状态要比有政府更好。无政府状态在早期社会中通常行之有效,因为此时人口规模较小,人们生产技能和偏好也相对趋同,贸易部分在总产出中的占比较低,并且存在一些便于贸易执行的非正式制度。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创立政府来促进贸易的努力将收效甚微。而之所以没有在国家之上建立一个国际政府,则是因为其成本太高,尽管由此带来的贸易促进所产生的收益也很大。

四、总结与探讨

当大多数经济学家都将政府的存在视作理所当然之际,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布斯、布坎南、塔洛克等公共选择学者带领之下的众多经济学家立足于合约与产权视角,深入地探析了无政府状态下的产权和交易情况。他们的研究分别从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两个角度入手。实证研究主要是对历史上和当前真实存在的无政府状态进行分析,而理论分析则从博弈论的角度对实证研究中发现的模式加以建模分析,以分析其内在机制及适用条件。

通过近40年的研究,经济学家发现由政府主导的法律实施并非确保产权保护和合约实施的唯一方式。在无政府状态下,长期合作关系、多边声誉机制、私人仲裁机构、法律商人以及对交易条款的巧妙安排都可以成为产权保护与合约实施的重要来源。这一点,不但得到了众多历史和现实例证的支持,也被构建于合理假设之上的理论模型所证实。

不过私人机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适用的对象要么是相互之间在宗教信仰、祖籍地或语言文化上存在诸多共同点的群体,要么是经过长期交易逐渐筛选而结成的交易群体,要么是有着较长合作历史与前景的交易双方。原因在于私人机制无法像正式法律一样依照既定规则来对违约个体实施强制惩罚,而只能通过驱逐、抵制来向违约个体施加成本。只有当个体处于这样的群体或交易关系当中,并且有重大利益与该群体或交易关系连为一体时,驱逐和抵制才能真正向个体施加大到足以规范其行为的成本。

随着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的扩大,以及人口流动与产业环境变动的加大,私人机制已经难以对产权保护和合约实施提供完全的保障。这时候,引入基于规则的正式法律制度便显得很有必要。不过即便有着良好的正式法律制度,私人机制也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和独特优势。政府应该同时对正式法律和私人机制加以利用,让它们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而不能盲目推崇正式法律的作用。

事实上,即便是在美国这样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诉诸法庭并通过法庭判决来强制执行也只被当成最后的手段,而且起诉的案件当中只有10%会进入到判决程序,其余案件全以庭外和解方式结案(Cooter and Rubinfeld,1989);大多数争端依然在借助私人机制加以解决,并且得到了正式法律体系的支持。例如,行业仲裁机构已经做出仲裁的案件如果提起诉讼,法院在判决时一般都以仲裁结果为准很少改判,这就使得在信息证实方面更具专业优势的私人仲裁机制获得了正式法律的支持③。对于这一点,美国自1920年起便已如此操作(Bernstein,2001);而在国际范围内,如今也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对仲裁结论加以认可和实施的纽约协定》(Mattli,2001)。作为美国情形的一个反例,印度的正式法律体系的工作效率很低,而且又没有对私人机制加以培植和支持,从而大大影响了有效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比拉克(Bearak,2000)便曾报告说,在印度有2500万宗案件在法院候审,即便不再增加新案件,预计法院也得花费234年时间才能全部处理完毕。

最后,应该注意到的一点是,在实证研究中,经济学家们只发现了中世纪的冰岛、爱尔兰及当今的索马里地区处于绝对的无政府状态,而这已经几乎穷尽历史上所曾出现过的此类情形。不过,绝对无政府状态如此少见的原因并不能从产权与交易视角给出,因为我们看到无政府状态下的冰岛、爱尔兰和索马里在产权保护和合约实施方面照样秩序井然。而冲突视角则能对此做出较好的解释。

注释:

①国内出版的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著作的中译本全都将anarchy一词译作“自然状态”。当然,未建立政府之前的状态确实也是一种自然状态,而这一译法也确实能形象的表达原著者所描述的人类社会早期阶段,而且原著者在写作时多少也有此意。但在后期的政治哲学文献(如Nozick,1974)及经济学文献中,anarchy一词全都是与存在政权的状态相对应的“无政府状态”之意,我们在这里也将其统一称作无政府状态。

②近几年来,相互融合的趋势开始逐步显现,涌现了众多将国际贸易与国际冲突、产权保护程度与国内贸易放到同一框架下进行分析的文献,例如索尔特·贝克斯与沙加·拉伊里(Zsolt Becsi and Sajal Lahiri,2007),乔治·伊克诺米迪斯、胡恩·帕克与阿泼斯托里斯·菲里珀普罗斯(George Economides,Hyun Park and Apostolis Philippopoulos,2007)等。

③在正式法律和私人机制共存的情况下,正式法律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便是作为私人机制的最低基准。如果私人机制给出的方案能够在正式法律体系给出的裁决方案之上做出改进,那么人们便会采取私人机制。这方面的作用被迪克西特(2004)称作影子法律(Law in the Shadow),庭外和解和诉诸仲裁即为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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