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的博弈论分析——兼论规范市场秩序的制度安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秩序论文,制度论文,博弈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6X(2004)06—0005—07
建立规范统一有序的市场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规范市场秩序的前提是对我国目前的市场秩序作出科学的分析。我国目前市场秩序混乱的突出表现是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拖欠借款等行为,以及“回扣”、行贿等不正当的竞争。这些问题可归结为信用缺失、市场规则缺失。对所有这些秩序混乱问题,人们往往从经典的价格理论进行说明。笔者认为,这些市场秩序问题基本上是体制转型中产生的问题。由于现代博弈论涉及秩序和制度安排,因此可以依据博弈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寻找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由此找到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制度。
一、市场秩序混乱的博弈论说明
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这就是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研究市场经济的历史可以发现,市场秩序的混乱不是偶然发生的,它依存于一定的条件,也就是博弈条件。
传统的市场均衡理论假定,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够自动解决市场秩序问题,这一假定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而其基本条件是,博弈参与人对博弈过程的客观结构具有完备的知识和信息。但现实条件却不是这样的。每个参与人都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进入市场的,也就是说,每一方博弈参与人对博弈过程的客观结构只拥有个人的不完备的信息。问题是,在市场竞争(博弈)中,一方的结果不仅取决于自身的行为,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方怎样行动或如何反应。每个参与人都试图使其报酬最大化,但是,最终结果不能由单个人的行动惟一决定。每个参与人最优的行动决策取决于别人的决策。信息的不对称会让参与人在行动过程中隐藏信息或行为,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此可得出关于市场博弈的第一个假说。
假说1:参与人在不清楚对方行为的情况下,都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
在现实的市场交易中,参与人选择的有利于自己的策略往往是损害他人利益的。交易者之间的不合作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市场风险的加剧和交易成本的抬高,最终博弈结果是双方都没有获得预期利益,甚至受到巨大损失,由此就产生典型的囚犯困境。青木昌彦依据博弈论中经典的囚犯困境导出市场交易的一次性囚犯困境矩阵模型:本来双方能够从相互诚实的交易中获益,如表1所示,如果双方都选择诚实,那么可获得总收益Γ,各自获得其中的一半,这时总收益是最大的。但是如果任何一方欺骗对方,而另一方选择诚实,那么欺骗的一方得到的收益要大于Γ/2,而诚实的一方则受到损害。如果每一方都选择欺骗,那么双方的收益均为负数。[1](P63)
表1囚犯困境模型
┌─────┬────────┬───────┐
│卖家 │诚实│欺骗 │
│买家 ││ │
├─────┼────────┼───────┤
│诚实 │Γ/2,Γ/2 │-β,a│
├─────┼────────┼───────┤
│欺骗 │a,-β │-γ,-γ │
└─────┴────────┴───────┘
资料来源: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63。
上述市场交易中囚犯困境一般限于一次性交易,但是,这种一次性交易可以扩大,无数次不同对象的交易都可以看做是一次性交易。例如甲和乙交易,甲欺骗了乙,只要甲的欺骗没有被识别,甲还可以继续同丙、丁……交易,每一次交易都是一次性博弈。这意味着这种囚犯困境会在不同的交易对象之间反复出现。
市场交易中反复出现欺骗行为与预期相关。交易双方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决策,参与人虽然能力有限,但总是试图从其行动决策中实现跨期报酬的最大化。每个参与人必须形成对别人行动决策的预期。给定的预期往往不是对方诚实的预期,在此条件下,很难达到双方都选择诚实,选择欺骗则成为经常性的策略行动。这也表明,如果社会不存在限制这种不诚实行为的机制,潜在的对双方有利的交易可能就无法发生。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作假者(欺骗者)能够在市场上屡屡得手。
如果我们离开一次性交易,进入多次交易和博弈,同样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可以得出市场博弈的第二个假说。
假说2:参与人实际的行动决策不一定能够被其他人观察到,但其后果是可观察的。参与人每期根据前一时期行动组合可观察的后果选择下一期行动,产生参与人对其他人行动决策的适应性学习。
为什么假冒伪劣之类的市场秩序混乱问题会严重泛滥?这可以由假说2来说明。多次博弈造成学习和模仿。反复多次的市场交易,可能使市场欺骗行为普遍化。也就是说,即便在一次性博弈时有一方选择了诚实,但选择诚实者从另一方选择欺骗中受到了利益损失,由此便可能开始学习和模仿对方的策略行为,这就是所谓的“逼良为娼”。其博弈论解释是:参与人作出有限理性的行动决策,并通过模仿最适合的行动决策来实现其眼前利益最大化。这正是对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市场秩序混乱现象迅速蔓延的理论说明。
模仿和学习会引起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串谋。串谋所形成的垄断也是博弈的结果。寡头厂商之间的行为具有相互依赖性,厂商在市场上所能得到的利润不仅取决于自己的决策行为,还取决于其他厂商的决策行为,并且每个厂商都将根据其他厂商的决策调整自己的决策。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竞争对手之间的行为难以直接观察,如果对手之间进行串谋则可以使大家的利润都达到最大。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上,某些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之间本来是一种博弈关系,但两者可能选择串谋,就像美国的安然公司和安达信国际会计公司之间的串谋一样。这种串谋使双方一时得到了利益,但广大的普通投资者则成为牺牲品。
当然,上述串谋和合谋也是有条件的,不同行业间的利益相关者的合谋成功率较高。同行业的竞争者之间的合谋往往是不成功的。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合谋参与人同样会陷入囚犯困境,达不到一个事后的有效的一致。例如价格竞争。彩电厂家多次进行峰会,合谋固定市场价格,但常常是散会不久便纷纷降价竞争。其原因就是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参与人都以为别人会欺骗,由此形成非组织的集体行动(恶性竞争)。这种状况会造成整个社会福利的下降。
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上,必然存在信息优势方和信息劣势方,信息的不对称即交易双方对所交易的商品的了解程度,对同一市场的了解程度是不一样的。由此可以得出市场博弈的第三个假说。
假说3:市场博弈中占有优势的一方总是能获得更多的信息,因而能够获得垄断利益。
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上,信息分布是不均匀的。在市场上每个参与者都是不同的利益主体,相互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所以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保证决策者披露其真实信息,因而信息流动是受到利益阻碍的。当市场所有的信息没有被交易各方所了解时,资源的配置不一定是有效的。在一般情况下,博弈双方如果存在信息优势和劣势的差别,一定是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居于垄断地位。例如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具有信息优势,而广大的股民则处于信息劣势,前者所采取的一些内部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不易为股民识别,后者也无力学习和模仿其行为,只能受其摆布。
根据现代契约理论,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形式,是掌握较多信息的代理人与掌握信息较少的委托人之间建立的合同或其他经济关系。这里的博弈主要表现是掌握信息较多的一方隐瞒信息。发生在契约签订前的隐瞒信息行为叫做逆向选择,在逆向选择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了一种契约,代理人可能利用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委托人由于缺乏信息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选择位置上,最后导致市场交易的过程和结果偏离信息缺乏者。发生在契约签订后的隐瞒信息行为叫做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即隐藏行动,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签订契约后,代理人选择行动,而委托人只能看到行动的结果,无法知道这个结果是由代理人行动所致还是由自然状态造成的。前一时期资本市场上出现的基金黑幕,某些企业向银行骗贷,企业欠债不还等市场秩序混乱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起因于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市场上处于强势地位的也可能是信息劣势者。例如,在买方市场上处于强势地位的是买方,但其处于信息弱势。在这里,虽然因买方处于市场强势而出现阿克洛夫(Alkerlof)所描述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但结果还是买者作为信息劣势者而利益受损。其机制是:当市场中有内在质量不一而消费者无法辨别的商品时,优质商品的供给方要求较高的价格而劣质商品的供给者只要求较低的价格,同时,消费者(需求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无法判定商品的优劣,只愿意出相对于预期平均质量水平的价格,于是优质商品的供给者不愿低价成交而蒙受损失,劣质商品的供给者却通过成交获得了部分额外收益,因此最优质商品被驱逐出市场。此时市场中商品的平均质量进一步下降,消费者因此只愿出更低的价格,于是次优的商品也被驱逐出市场,最后只剩下劣质的商品了。由此受到损失的最终还是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
二、合作博弈及其制度要求
人们常常将市场经济界定为竞争性经济,市场竞争也被归结为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因此竞争手段是无所不用其极,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交易成本的增大,以至于市场调节失效。理论和现实都表明,把市场经济界定为竞争性经济,是对市场经济的误解。市场经济是竞争和合作相兼容的经济,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状态确实是存在着一个个竞争者,相互之间存在着优胜劣汰的竞争,市场调节的目标就是要在竞争者之间形成合作。这种合作就是双赢,而不是零和博弈。
合作博弈不排斥竞争,承认博弈就是承认竞争,但排斥秩序混乱的竞争。秩序混乱的竞争属于零和博弈,即非合作博弈。虽然现实中的常态是非合作博弈,著名的纳什均衡说明了合作博弈的状态,这种合作博弈状态在现实中也不是不可能存在的。根据纳什均衡的条件,可得出市场博弈的第四个假说。
假说4:当所有博弈方对其他各个博弈方的策略有一个正确的预期时,没有一个博弈方可以通过选择另一个策略来改善自己的结果。
青木昌彦对上述假说的说明是,“如果在别人将遵从所设定的策略的前提下,没有任何一个参与人有偏离其选择策略的动机,此时参与人的策略组合便称为纳什均衡。”[1](P7)使非合作博弈趋向合作博弈的关键是要形成一种市场治理机制,建立市场规范和市场规则。
根据格雷夫的界定,作为一种方法论,博弈论提供影响秩序和制度的两个要素;预期和组织。一方面预期影响行为,市场参与人关于其他参与人行为的预期会形成行为约束;另一方面组织是具有自我强制的非技术性的行为约束。[2]这是对交易人博弈行为的制度约束。这意味着克服零和博弈不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解决好预期和组织。
所谓制度,根据诺斯的界定,“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1](P6)制度有正式的安排(如法制、产权、合同等),也有非正式的安排(如规范、习俗等),无论是哪一种,都必须是可实施、可执行的。纳什均衡所描述的实现合作博弈状态的条件是:博弈双方能达成可强制实施的协议并能向对方发出不可更改的威胁,因此他们能完全按照某种特定的策略行事。在现实中,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就是合同和契约以及违反合同和契约所遭受的严厉的惩罚。
先说明合同或契约的这种制度安排对合作的意义。众所周知,无论是哪一种社会都会有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作为经济联系的纽带。在封建经济中,血缘关系是经济联系的纽带;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中,国家计划是经济联系的纽带。转向市场经济后,由于各个经济主体是平等的利益主体,经济联系的纽带只能是合同(契约),所以市场经济在许多场合被称为契约经济。合约的执行依赖于信用,契约经济的基础就是信用,各个主体根据规则遵守契约,也就是守信用,这种市场经济才可能健康发展。
问题是,只有合同并不能解决可信度问题。这就提出了合同的执行问题。现实中市场秩序的混乱大都反映在合同不能执行、合同徒有虚名等方面。根据希克斯的观点,交易是交换承诺,但是除非存在一定的信守承诺的保证,否则交换承诺是没有意义的。[1](P62)科尔内还发现,与成熟的、历史悠久的市场经济相比,违约问题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更为严重。“在一定程度上,违约的频率和密度可以反映市场(以及整个社会中)的信任和诚实状况。”[3]
合同的另一个问题是合同不完备。契约经济学所假定的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事件,愿意遵守契约条款。但假定毕竟是假定,现实中的合同和契约都是不完全的。原因是,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对外在环境上的不确定性是无法预期的,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都写入契约,也不可能制定好处理未来事件的所有具体条款。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合约签订本身就是一场博弈。缔约各方都有遗漏某些不被对方所觉察的内容的动机,于是可能产生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的不合作博弈。现实中出现的许多市场秩序混乱现象都同这种不完全合约相关。
既然合同(契约)能够起到约束博弈行为的作用。那么就要寻求一种制度安排,使博弈双方能够信守交易承诺,同时也要针对不完全契约所产生的不合作博弈进行某种制度安排。
根据博弈论,合约难以执行的原因在于缺乏信用,这与市场信息不完全相关。在现实的市场上,每个决策者都掌握着自己独有的信息,而基于这类信息的决策只能由个人作出。针对因信息不完全产生的不守信问题,有两种浓缩性信息的载体,一种是价格信息,一种是制度信息。按青木昌彦的分析,价格是随环境变化而变化的,没有耐久性,只有制度作为浓缩性信息的载体才有耐久性。由此得出市场博弈的第五个假说。
假说5:在一个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的世界里,制度可以帮助理性有限的参与人节约决策所需的信息成本。
制度就是博弈规则。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因信息不完全造成的失信状况,人们可做的制度安排是:(1)建业信息披露规则,建立信息通道以及针对操纵信息和散布虚假信息的制约规则;(2)建立某种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守信用者得到利益刺激,不守信用者受到惩罚。后者属于激励性合约。
克服不守信用的囚犯困境的重要方式首先是声誉机制。市场交易博弈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参与人都有不交易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与声誉相关。在声誉机制中,交易者如果获知对方不诚实行为之后实施的惩罚就是不与之交易。也就是说,两个交易者重复相遇时,只要双方对未来有足够的耐心,那么,受骗方将终止未来所有与对方的交易机会。这种威胁将有可能遏制双方的行骗动机。这种声誉机制就形成双方认定欺骗会招致严厉报复的信念,反过来说,当双方在重复相遇时凭借相互信任可以支持相互合作。当然这种声誉机制得以成功的条件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交易不是一次性的,多次重复交易才会提出声誉的要求。虽然如前面所说,多次博弈通过学习和模仿可能产生秩序混乱的普遍化,但是,如果有明确的规则,多次博弈也可能产生合作。假定博弈是重复进行的,每个人基于个人经验对博弈的方式形成了大致的认识。所有参与人根据他们对别人行动规则的认知形成自己的行动决策规则。当参与人的信念与其行动规则形成一致时,就形成纳什均衡状态。也就是说,在多次交易中,如果博弈一方始终守信,遵守合同,另一方也会学习和模仿,形成合作。这体现了榜样的力量。
第二,声誉机制在增加可信度方面的意义是破坏承诺的代价高于遵守承诺的代价。这要求欺骗者的行为能够被识别,欺骗者一定会受到惩罚。违反合约就要受罚,由此提出惩罚机制。没有惩罚机制也就谈不上声誉机制的作用,合约就等于虚设。现在需要研究的是惩罚的方式和程度。在双方博弈时出现一方欺骗另一方守信,惩罚的第一个选择是以牙还牙,这种惩罚方式就如同前面所说的,是对欺骗的学习和模仿,其结果是欺骗普遍化。显然这种惩罚方式不可取。惩罚的第二种方式是受骗者不再与欺骗者交易,这种惩罚只有在多数人受骗而不与之交易,导致欺骗者没有市场时才有效。第三种方式是严厉惩罚,使欺骗者付出更大的代价,例如所谓的“假一罚十”。如果要采取这种方式,前提是证据确凿,防止出错的风险,在此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惩罚可以达到阻止欺骗,又不会在不可避免的差错出现时招致任何额外的代价。应该说,这种声誉机制对大公司,对同一时间要跟不同的对手进行多个交易的公司来说是非常必要的。这就可以解释大公司的可信度在许多场合高于小公司的原因。
但是有些场合这种声誉机制的作用并不那么明显,其原因,一方面仍然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虽然受过骗的以不再与对方交易的方式进行惩罚,但别人不知道,仍然会与欺骗者交易;另一方面对某些消费者来说,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仍然会去购买,目的是再去骗别人。这就使欺骗有市场。
与声誉机制相配套的是社会信用网络系统,其基本功能是通过社会网络让交易者过去的行为(欺骗或是守信)为人所共知。这种信息可能由工商管理部门提供,也可能由法院提供,也可能由银行提供,媒体也可随时将欺骗者的行为公诸于众。特别是互联网的建立和充分发挥作用,为社会信用网络的形成提供了技术基础。社会信用网络系统越完善,欺骗者越容易被识别。
不完全契约产生的原因也表明完全契约是多次重复博弈的结果。现实中不可能签订长期契约,只能是短期契约,以备在契约到期时能够进行重新谈判。这也证明了博弈论的一个重要原理:一个博弈的规则是另一个博弈的均衡结果,已确定的规则可能成为下一个阶段博弈规则的初始条件。不完全契约的存在同时也提出了通过契约以外的制度安排来克服由不完全契约所产生的市场秩序混乱问题的要求。
三、维持市场秩序的制度强制和规范
现代经济学对市场秩序混乱作了理论概括,这就是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从根本上说,市场秩序的混乱与信息不完全的基本条件相关,因此克服市场秩序混乱的基本制度安排是解决信息不完全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披露信息的途径来克服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是在现在,无论安排什么样的制度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信息不完全的基本条件,由此就要提出在此种条件下维持市场秩序的制度安排问题。纳什均衡的条件给我们提供了维持市场秩序制度安排的博弈论的第六个假说。
假说6:形成合作的基本制度安排是确定对博弈者可强制实施的协议并能发出不可更改的威胁,而且这种制度安排对行为者能够自我实施。
在现实经济中,最大的制度强制恐怕就是政府和法制。市场秩序混乱属于市场失灵。根据标准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在市场失灵之处必须要有政府介入。政府的介入具有明显的强制实施的特征:政府的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技术和质量监督部门都是管理市场秩序的重要机构,它们的作用应该充分肯定。一般说来,对违背合同、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之类的行为可以诉诸法律,依靠法律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治,这种强制效果最为明显。许多国家法制健全,破坏合同的案件就比较少,市场秩序也好。不仅如此,它还提供一种遵守秩序的基本准则和法律框架,因此,维持市场秩序的基本条件是法制建设。
但是,用博弈论分析,政府和法制在维持市场秩序方面的失灵之处也很明显。从政府来说,政府部门和官员也是博弈系统中的一方。政府在这方面的失灵最明显的是两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对许多失信行为难以识别;二是官员也有受贿和不受贿的选择,还有偷懒和不偷懒的选择。官员偷懒和受贿都可能造成政府维持市场秩序失灵。再看法制,不是所有违背合同、不守信用等市场秩序混乱问题都要由法庭来解决。法制也会失灵,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不可能面面俱到,必然会有许多市场失信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范;二是在许多场合由法庭来解决合同纠纷问题,交易成本更高,时间成本更高。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和法制的作用,以下几项可以自我实施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
1.产权制度安排。产权是交易的基础,市场交易中的守信和失信电有其产权基础。在我国目前的现实中很难有足够的例子说明私有企业和公有企业谁更守信用。事实可以证明,作为市场参与者无论是公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有不合作、不守信的动机。从市场秩序方面提出产权问题的实质不是要说明哪一种所有制的企业更守信,而是要解决市场交易中保护守信者的产权以及失信者承担责任问题。任何一种市场秩序的破坏都会侵害一部分人(集团)的产权利益。例如在土地市场上土地交易秩序混乱产生对农民产权利益的剥夺,资本市场上秩序混乱产生对股民产权利益的侵害。同时,针对市场外部性问题,产权制度安排要解决市场参与人的“外部性内部化”问题。也就是说,由于参与人不守信、不合作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的外部性问题,产权制度安排必须使这种外部性成本由造成者承担。
根据科斯关于产权的界定和调整的理论,产权的初始界定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产权的交易和重新调整。正如德姆塞茨所说的:“如果所有权可转让给出价最高的人,那么社会福利将趋于最大化”[1](P36)这意味着如果维持市场秩序的制度安排能够同产权调整相结合,这种制度就可能是最有效的。这就是青木昌彦所说的:“虽然旨在限制不诚实和欺诈行为的法律有助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拓展,但若没有产权和交易规范的同步演化,它本身是不可能创造或替代市场的。”[1](P44)
2.市场自律,也就是俱乐部规范。希克斯认为,有组织的市场都按规则活动,这种规则就是俱乐部规则,“进入这类市场是必然会受到限制的。要求进入人得保证遵守规则,并且愿意支付行政管理(例如,处理他们之间的争执)费用。如果俱乐部愿意,它可以雇佣瓦尔拉式的机构,或用别的组织交易。”希克斯还认为,“这种市场的形成是因为人们发现有规则的活动降低了交易的成本。”[4]青木昌彦进一步将这种市场自律规则概括为俱乐部规范:“俱乐部内部任何违反行为标准(诚实交易)的举动都将受到终止会员资格的惩罚。在这个意义上,交易者社会规范不仅可以作用于参与人数有限、性质均一的域,而且也可以作用于特定集团的参与人相互识别和相互信任的域。”[1](P70)这种俱乐部规范在现实中就是各类市场的自律性规则。例如实行会员制的市场,商品交易所,出租给商人柜台的集中性市场等,进入某个特定的市场要有一定的资格,并遵守一定的规则。
3.中介组织的监督,即第三方治理。具体地说,有些行为政府和市场调节不到,或者政府和市场的调节都不有效,这就需要引入第三方力量。第三方力量包括专事审查交易人资格和资信的会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专事交易纠纷仲裁的商法仲裁机构,对市场欺骗行为及时曝光的媒体,各种仲裁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和相关企业的自律性组织,如商会、行会等。从博弈论上讲,这些中介组织的基本功能是对交易者进行资格认证,监督欺骗行为,传递某些商人行骗的信息,调解交易纠纷,等等,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克服在交易者只碰面一次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囚犯困境问题。
4.建立守信的文化信念。市场秩序混乱很大程度上是交易者的道德风险所致,这与机会主义的文化和道德观相关,因此市场秩序建设包含守信的文化建设。文化建设的实质是要使交易各方在共同的道德观下形成共同的预期,因而能自我约束自己的交易行为。守信文化信念和道德准则的形成能够大大降低采取其他市场治理方式的制度成本。诺思在解释制度变迁时指出,将什么都解释为人们按自我利益行事的理论,不能解释问题的另一面,即对自我利益的计较并不构成动机因素的那些行为。这意味着社会利益的实现并不都是在大家追求自身利益中实现的。诺思所推崇的意识形态就是要求企业不是仅仅追求自身的利润目标,还应有主动实现社会目标的意识形态。诺思明确指出,实现制度变迁有两个重要要素:一是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二是包含一套成功的意识形态。[5]在他看来,这种意识形态主要是指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实现并不都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为了实现社会的利益,企业还应遵守社会共同的道德标准,克服市场运行中各种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以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这种道德规范建设实际上就是我们讲的精神文明建设。
以上指出了针对市场秩序混乱所作出的各种制度安排。在现实中所有这些制度安排是个整体,不可能单靠其中的某一种制度就能解决问题。每一种制度都可能出现类似囚犯困境的现象。不同的交易者可能有不同的文化信念,形成共同的文化信念需要一个过程,即便是法制安排也可能有法官的寻租和秉公的选择。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强调,各种治理市场秩序的制度安排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不能因为比较其作用效果而得出某种制度可以替代另一种制度的结论,只能说一种制度的缺陷可以被另一种制度弥补。因此,各种制度安排的功能是互补的,我们需要的是各种治理市场秩序的制度作为整体来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