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琼[1]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按照政府是否进行管制,可划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种。2000年底以来,作为西方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典范的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爆发了由财务丑闻和信息披露所引发的公司“信任危机”,比如安然公司、世通集团、施乐公司、等全球大型企业。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手段,是否对其进行有效管制成为世界各国会计界关注的焦点。在我国,从1991年第一家被监管部门认定造假而停牌的深圳“原野公司”案到“科龙电器”舞弊等案件发生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纷纷开始研究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和方法。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管制过多,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数量不多质量不高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如何对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的管制,将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有机结合,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本文综合运用了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基本理论、应用现状和改进的对策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本文在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基本理论的指导下,探究了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根源,分析了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优势、劣势,在对二者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得出了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是各方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结论;其次,对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了其法律法规问题和政府管制问题;对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发现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数量不多质量不高等问题。最后,进行了对策分析,提出了改善强制性信息披露方式、改进自愿性信息披露方式的建议,得出了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方式二者要有机结合,在对强制性信息披露进行适度管制的同时,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力度,制定准则对其进行规范的结论。
洪方圆[2]2014年在《新叁板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文中认为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文明确表示新叁板成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标志着新叁板市场扩容至全国。截至2014年4月14日,已有686家公司在新叁板挂牌,挂牌公司总股本高达232亿股,平均P/E为25.6,总市值已达1300亿元,自新叁板市场扩容以来,挂牌企业规模迅速扩张,中国场外市场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合理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助于兼顾信息提供者和信息需求者的利益,有助于新叁板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有助于建立更加通畅的投资退出渠道,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为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新叁板会计信息披露主要特点为信息披露规则清晰明确,不需要监管者进行实质性判断;信息披露关注企业特有风险;信息披露强调主办券商的责任。我国新叁板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内容(挂牌前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披露形式、相关责任人、监督机构、惩处措施等内容。新叁板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仍在完善之中,而在实务操作层面存在不规范、不充分和不及时的问题。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原则,挂牌公司、做市商和监管部门共同推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建设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新叁板市场,就信息提供者而言,挂牌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规范程序披露信息;做市商一方面应当履行对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的持续督导责任,另一方面应当及时披露挂牌交易信息;作为新叁板市场的监管主体,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适度监管。本文主要采用规范性研究方法,采用少量统计数据,旨在探究现阶段我国新叁板挂牌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我国新叁板市场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第一部分为绪论,从选题背景、意义入手;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场外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提出了本文的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主要概述我国新叁板市场,引申出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介绍新叁板市场发展历程、基本要素;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新叁板分层设计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第叁部分为我国新叁板挂牌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以挂牌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制度层面和实务层面分析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发现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规范、不充分和不及时的问题,对相关披露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对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思考和分析。第四部分为国外场外市场信息披露情况介绍。通过研究美国、日本、台湾场外市场信息披露,分析国外场外市场信息披露的特点。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从原则和具体措施两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认为扩容后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原则,挂牌公司、做市商和监管部门应当协力提高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杜娟[3]2016年在《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会计信息披露作为会计研究的重要内容,可以降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为中小企业提供高透明度的融资平台产生积极作用。而近年来,新叁板市场作为新兴的场外市场,挂牌企业数量呈指数增长趋势,市场快速扩容并迅猛发展。然而,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机制有待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很多诸如披露不充分、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新叁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新叁板市场容量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差别越来越大,市场分层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16年5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新叁板市场将会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两个层级,预备在2016年6月实施。而基于一定标准进行市场分层后,相应的会计信息披露也随之受到影响,分层后将会提出不同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以适合各自层级的企业实施。本文首先对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理论进行研究,分析当前新叁板市场上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则现状和实务现状,指出目前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了美国OTCBB市场和日本的JASDAQ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则,获得借鉴和启示。最后,从会计信息披露分层规则的必要性、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的内容以及监管机制、评价标准和处罚措施等方面给出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些建议。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了解目前新叁板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有哪些问题,借鉴国外的场外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思路以及目前现有的征求意见稿,以期为新叁板市场分层后的会计信息披露提供建议。新叁板市场在国内活跃时间较短,国内学者对于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较少,无法形成研究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对于分层下的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大多学者只是给出了分层建议,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分层机制,也没有对分层后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研究。本文以最新的视角研究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为此项领域丰富研究内容。在此之上,希望能为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
胡玮佳[4]2017年在《证券分析师关注对财务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本市场秩序的建立和保持需要具备真实可靠的信息,其中可靠的财务信息是投资者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进行经济决策的基础,也是维持资本市场秩序和保证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关键。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法律制度不足等问题,有些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的信息,严重地误导了报表使用者的相关决策,使生产力发展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受到了阻碍,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寻找资本市场多方参与者的监督力量,提高中介机构的监督效力,降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重大错报风险成为了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基础。在信息经济学理论下,企业会计信息从内向外流动的过程形成了“信息生产——信息控制——信息鉴证——信息接收(披露)”的链条。在此链条中,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师、投资者、监管部门等各自起到了不同的作用。资本市场的制约体制包括注册分析师、会计准则、资本市场监管及反欺诈和内部交易的相关法律,有效的制约体制能够帮助防止和识别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问题。但由于我国的监管力度较弱,投资者保护还不完善,除了健全现有的制约体制外,寻找其他资本市场的监督力量是保持资本市场有效运行、降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关键因素。作为资本市场的信息中介和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证券分析师在资本市场信息监管体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Dyck等(2010)通过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会计欺诈案例进行搜集,发现证券分析师识别舞弊公司的效率要远远高于市场监管层及审计师。在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财务造假事件中,证券分析机构“浑水”沽空公司对“辉山乳业”虚报资产的发现,以及证券分析师蒲某对“银广夏”夸大生产利润的跟踪和证实,都向市场揭露了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信息,引起了监管层及投资者的注意。与注册会计师和政府监管相比,证券分析师可以从多渠道获取公司的信息,包括参加股东大会、电话会议和与管理层的私人谈话等,因此信息搜集的成本较低;与投资者相比,证券分析师具有更专业的背景知识,因此信息解析能力更强。尽管以往研究强调了分析师关注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但是研究结果并不一致。本文认为这是源自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证券分析师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政府部门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还不完善,因此导致研究结果受制度环境的影响;二是已有研究缺乏从会计信息传递链条的整个过程出发,对分析师关注问题进行研究,因此不能全面系统地针对分析师关注对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影响进行分析。本文借鉴以往研究和现有理论,从研究分析师对会计信息链的“制作(生产)——控制——鉴证——接收(披露)”流程各层面的影响作用入手,为分析师关注对财务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机理提出了新的解释框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分析师关注较高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具体表现为:(1)在信息制作层面,本文从两个方面衡量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一方面,重大错报在制作层面的直接表征为财务报告舞弊或财务报告重述。研究发现,分析师关注较高的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及财务报告重述发生的概率越低。另一方面,重大错报在制作层面的间接表征为盈余管理信息风险。通过识别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与业绩波动相关的可操控应计部分,本文发现,分析师关注越高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的盈余管理信息风险及基本面信息风险越低。(2)在信息控制层面,本文认为,当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出现问题时,分析师可能会选择及时地发现并沟通,如果沟通没有达到有效提高内部控制的目的,分析师在避免发布负面预测的情况下会采取停止对企业跟踪的方式向市场传递信号。因此,在信息的“产品控制”阶段,分析师的关注有效提高了公司内部的治理环境,显着地降低了管理层舞弊的“合理化”因素,从而降低了财务报告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研究发现,分析师关注较高的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可能性越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越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概率越低。(3)在信息鉴证层面,通过前两个阶段分析师对信息制作和控制的关注,提高了企业的信息环境,完善了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有效降低了财务报告舞弊或错报可能存在的概率,因此,减少了注册会计师需要投入的审计成本,同时增加上市公司被出具“清洁”审计意见的概率。本文主要的研究贡献如下:第一,构建了分析师关注对财务报告重大错报风险影响的新的解释框架,为分析师关注对会计信息传递的整个链条具有监督和改善的作用提供了理论依据。研究认为,会计信息是企业向外界披露的“产品”,从产品的制作到“消费者”手中,经历了“制作(会计报告的编制)——控制(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注册会计师审计)——接收(披露给报告使用者)”的一系列流程。但是,以往大量文献把焦点放在分析师关注对资本市场反应或财务报告盈余质量的影响,忽略了分析师作为资本市场信息中介和上市公司外部监督者对于会计信息流动各层面的影响作用。第二,根据会计信息传递链条的不同层面,构建了财务报告重大错报风险新的度量体系。以往文献主要以受到证监会处罚,或可操控应计利润作为公司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衡量变量,但此类替代变量存在局限性:一是没有受到违规处罚的公司并不意味着其披露的财务信息是“清洁的”(即完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二是由于盈余管理是中性的,可操控应计利润的高低并不能直接代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因此本研究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衡量根据会计信息的传递进行了多层面的量化,使研究结论更具有可靠性。第叁,本文的研究结果着重强调了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分析师在市场信息传递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证券分析师从早期不规范的民间“股评师”,发展到截止2017年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2309人,他们对于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因此,本研究的主要现实意义在于引起监管层对如何利用分析师的职业特点和信息优势,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完善资本市场会计监管等问题的重视。研究结论以期为政府监管及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作为未来决策参考。
徐婧宇[5]2017年在《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文中认为201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新叁板成为全国型证券交易所,新叁板市场由此开始扩容。随着挂牌企业数量迅速的增长,我国的场外证券市场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截至2017年2月,在新叁板挂牌的企业已经突破10000家,规模超过了上海交易所与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总和,仅就挂牌企业数量而言,新叁板市场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公司的信息披露对于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恰当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解决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公司管理层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从而有利于经济资源在资本市场的有效分配。随着发展的不断推进,新叁板挂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不断出现,一方面,新叁板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充分、不规范等问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监管机制有待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新叁板市场挂牌公司数量的不断增长,挂牌公司的规模差异以及资质差别等也越来越明显。2016年5月27日,股转系统推出试行的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将挂牌公司分成基础层和创新层,并规定了相应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筛选信息的效率。但是试行办法并未进一步就基础层和创新层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则、方式等进行配套的优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分层管理的效果及影响。本文主要采用规范性研究方法以及部分统计数据分析,首先对场外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分析当前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现状以及特点,旨在探究当下我国新叁板市场挂牌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制度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和挂牌公司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这两方面进行讨论,并进一步分析了导致问题发生可能的原因。然后通过对于美国、日本及台湾场外市场相关制度操作的借鉴,总结其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经验,主要包括设计针对不同层级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信息披露的监管以及将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最后是对于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些思考以及建议,第一,设计新叁板市场分层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其中分别针对基础层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的特点提出了相关的披露建议。第二,信息的披露应以投资者的需求为导向,包括信息披露形式的多样化、财务信息指标的细化披露和基础层企业持续披露内容的差异化安排。第叁,新叁板市场各主体共同努力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主要从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以及外部监督叁方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新叁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王灿[6]2007年在《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一大批恶劣的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案件的披露使广大投资者积极要求法律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使我们意识到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不可能是一部证券法就能解决的。同时我们看到,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关注的热点每每并不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更多的是民事责任的问题。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02年1月15日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9日颁布了《审理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追究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无疑就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壮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问题。于是,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会计学界,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都成为了一个很重要和热点的论题。本文就是在这样的研究背景之下,结合国外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研究成果及有关认定经验、做法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大量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并将会计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相结合,系统的研究包括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主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等问题。本文主要的创新点有:(1)就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行为类型中按照叁种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并提出了对预测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的问题;(2)将法学中的相关术语与会计术语的比较分析,如真实性、客观性:(3)就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判断等提出了创新的政策建议。本文研究内容包括:1、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行为概念的界定2、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基本理论3、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诉讼参加人4、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5、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由于本文是结合会计学、经济学和法学的相关理论体系进行研究,属于探索性,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中都好像不具有绝对的完整性,且难免有不适宜的观点。如果有,敬请指正。
饶萌[7]2015年在《网络环境下差异化会计信息披露系统构建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更新,目前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局限性逐渐显现。站在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角度,一致性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部分企业造成过多且不必要的披露成本,此类问题在与国际接轨的道路上已不容忽视;站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多样化需求将越来越受到重视,要求更为准确并有效率的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强烈。两方立场均已表明,已有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亟需改进以及优化。同时,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对产业的影响日益凸显,会计领域也不例外,将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应用于会计领域,尤其是会计信息披露范畴,是优化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手段和全新视角。因此,本文以差异化信息披露和网络技术为出发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并且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首先,对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有阐述和针对性分析,其次,选取美国、德国等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得出对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优化思路。在分析国内外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优化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即构建网络环境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系统,从差异化信息系统构建的必要性、目的和原则等几方面对其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从企业分类、披露时间差异和披露内容差异等几方面对其进行实践层面的阐述,最终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针对性、相关性和决策有用性,为完善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参考借鉴。
叶陈刚, 张冬梅[8]2006年在《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模式构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将从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必要性入手,通过对不同国家的会计监管模式的比较,提出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若干模式,最后探讨会计监管的协调发展问题。
许丽娟[9]2008年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股价相关性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创业板的雏形,中小企业板成立至今已有将近四年的时间,由于中小企业板自身的高成长性与高风险性,其会计信息披露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近几年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转向中小企业板。因此,验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对股价的影响作用和影响程度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从计价模型观角度出发,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选取了15个会计信息指标,建立了股票价格和会计指标体系的回归模型,运用相关系数分析法和回归法,使用SPSS13.0软件,对2004年~2006年叁年的财务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分析我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数据对股价的影响程度,揭示出若干规律性特征,证明会计信息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通过实证研究,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与股价之间存在显着的线性关系,本文选择的会计指标体系对模型的解释能力逐年增强,这表明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逐年提高。同时市场对中小企业板会计信息的关注重点也正逐渐转向其成长性和风险性,而不仅仅局限于关注企业当前的发展状况。
白云[10]200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造假案例的不断发生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产生了深深的疑虑,引发了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信任危机。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通过一系列的信息供给、传递、评价、监管等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本文根据有效市场假说,对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认为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使股价更精确地反映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在此,我们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高质量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通过价格模型进行分年度以及分等级进行数据分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所公布的结果,根据一定的标准最终选定自2004年到2007年81个样本进行样本分析实证研究。通过样本的回归分析得出结论,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呈逐年提高的趋势。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能带来增量的价值相关性,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最后建议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充分发挥证监会的作用,积极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参考文献:
[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研究[D]. 王延琼. 武汉理工大学. 2007
[2]. 新叁板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 洪方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
[3]. 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 杜娟.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6
[4]. 证券分析师关注对财务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研究[D]. 胡玮佳. 吉林大学. 2017
[5]. 新叁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 徐婧宇.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7
[6]. 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研究[D]. 王灿. 四川大学. 2007
[7]. 网络环境下差异化会计信息披露系统构建研究[D]. 饶萌. 长沙理工大学. 2015
[8]. 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模式构想[J]. 叶陈刚, 张冬梅. 当代经济管理. 2006
[9].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股价相关性的实证研究[D]. 许丽娟. 苏州大学. 2008
[10].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研究[D]. 白云. 吉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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