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陈海军[1]2003年在《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债法上过错责任原则和债权相对性原则下的一个债权救济盲区为切入点,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述。本文分为八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在考察过错责任原则和债权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指出在坚持这两大原则的前提下,债权的救济存在一个盲区。并对解决这一盲区的途径进行了探寻。第二部分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概述部分,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以司法判例为线索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了考察。第叁部分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的制度价值。第五部分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第六部分在对债权的特性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七部分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作了论述。第八部分为对我国现有立法是否已经确立了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建立我国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九部分为文章的结论部分,本文认为基于对债权的充分救济和平衡人们行为自由之利益与债权保护之需要,以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已为两大法系认可和确立。鉴于我国现有立法对这一制度的缺漏,在将来制定的统一民法典中,应对这一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侵权行为制度。

张维平[2]2007年在《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问题,是近年来我国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讨论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该制度对传统民法理论和侵权行为法的理论提出了挑战。债权具有相对性,能否成为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对象、制度上如何设置以便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与第叁人行动自由之间保持平衡、实践上第叁人的侵权与债务人的违约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一直困扰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本文试从法律现象入手,结合判例提出债权作为一种预期利益,受到侵害应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但基于债权不具有典型公开性,必须严格控制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本文由绪论和5个部分组成。在绪论中提出了写作的背景和目的、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和本文写作的特点。第一部分从生活现实中提出了侵害债权这一常见的法律问题,分析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及其特征,指出侵害债权行为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共性,但也有自己的特点。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侵害债权制度在两大法系的发展进行了考察,对该制度在我国长期存在的理论争议进行了剖析,并对该制度所具有的理论价值进行了探讨。第叁部分探讨了侵害债权行为的具体样态及责任构成,指出其具体形态包括代理人免除债务行为、第叁人受领债务行为、阻止债务履行、诱使违约、恶意通谋、干扰他人接受赠与共6种,认为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必须为故意、行为具有不法性、造成了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须为债权关系之外的第叁人、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第四部分分析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形式及免责理由,认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方式为:侵权人直接侵害债权的直接责任、侵权人间接侵害债权的直接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免责理由为正当竞争、履行职责、忠告。本文也指出了不适用侵权法的行为包括可以随时终止的合同、具有一定豁免权的工会等相关组织的活动。第五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有关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立法根据的争议及其司法实践,明确提出了我国不存在侵害债权行为制度,提出了我国建立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在结语部分,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做了简单的总结,对其未来提出了展望。

胡宏征[3]2004年在《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因为把对债权侵害的救济纳入到侵权行为法当中来,在传统民法当中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在笔者看来,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是近代债权与侵权制度结合发展的产物,它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债权相对性原则的束缚,赋予债权以权利的绝对不可侵犯性,并藉此给予债权人以最为周全而充分的保护,为市场要素在法律引导下有序地配置提供了条件和保障。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从理论上来研究此项制度,探讨其制度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本文中,笔者运用了历史研究、比较分析、法条解释等法学研究方法,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作了具体的研究,分析了第叁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考察了该制度在私法领域中的具体应用,最后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考察。本文由前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正文一共包括七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讨论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并给出了笔者认为比较恰当的定义:第叁人侵害债权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叁人故意或者过失以不法行为实施的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并造成债权人债权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行为。接着考察和比较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各国的发展和演进,阐述了其在理论上的问题及争议。本部分是整篇文章的基础和铺垫。本文的重点之一就是试图论述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合理性,这是通过本文的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分两个层次来加以论述的。第二部分是这一论证结构中的第一层次,主要讨论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学基础,即在民法体系中的合理性。本部分首先检讨了传统的“物、债两分”的财产法结构,指出这种划分的不精确性,是可以突破的,因此对于两者的救济方法的截然划分并不可取。接着通过债权具有绝对性、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和债权的权利性特征叁个方面来具体论证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债权的不可侵性。笔者还在本部分对有学者指出“债权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因此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加重了第叁人的责任、限制了第叁人自由”的问题作了说明,这也是为后来笔者论证第叁人侵害债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以过失为足够的观点作了铺垫。本文的第叁部分是合理性论证结构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讨论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制度价值,即在现实生活中的合理性。本部分首先讨论了在传统民法的救济<WP=5>方法可能在第叁人侵害债权时不能提供救济或者不能提供足够的救济,这时就需要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来加以补充。接着讨论了债权在近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其已从财产流转的手段成为经济生活的目的,说明债权这种地位的转变需要对其进行绝对的保护。最后论述了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意义。本文的第四部分是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的讨论,其中对于构成要件中主观要件的讨论是本文的另一重点。大部分赞成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学者都认为侵害债权的主观要件应该是故意,但笔者认为这不符合我们民法的一般理论,并无逻辑基础;相反,在笔者看来,主观要件应该包括过失和故意,即以过失为已足,这与民法基本叁原则中的“过失责任”原则是相一致的。该部分还讨论了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免责事项。第五部分笔者介绍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在私法的具体部门法中的应用。笔者通过对公司法中的“刺穿公司面纱”制度和劳动法当中“恶意挖人”问题的考察,说明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在私法领域中应用的广泛性,从而从另一个方面说明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第六部分对我国现实立法和司法进行考察,指出立法当中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缺失,即缺乏请求权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中需要并且承认该制度的做法之间的矛盾和尴尬,并提出解决的途径,即应该在我国立法中承认、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 第七部分是结论,即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合理性,应当承认并确立之。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第叁人侵害债权主要是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并且英美国家的法律中没有“债权”的概念而只有“合同”的概念,所以在本文中有时会不可避免地有对“债权”和“合同”、“侵害债权”和“干涉合同关系”这类概念的混用。另外,本文所引用的英文资料和案例,除另有标明出处的,均由笔者检索自Lexisnexis法律资料库,特此加以说明。

李龙亮[4]2004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之债权行为》文中研究指明第叁人侵害债权是否构成侵权涉及到对债权及侵权行为本质的探讨,是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热门话题,也是司法实践中急待解决的一大难题,对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的研究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是近代债权制度与侵权制度发展融合的产物,它大胆地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传统理念,赋予债权以权利的不可侵性,给予债权人以最周全最充分的法律保护,为市场要素在法律的引导下作有序地配置提供了必要条件。我国民商事法律至今还没有正式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学者在描述第叁人侵害债权时,也只是粗线条勾勒,对其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价值取向、制度构建等方面鲜有完整的系统论述。偶有触及,也是见仁见智,尚未达成共识。鉴于此,本文在全面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归纳了国内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的主要学术观点,分析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考察了各国的实践做法,详细阐述了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的种类及法律构成。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还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诸多思考和建议,以期裨益于债法的完善和民法典的构建。具体而言,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对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加以系统论证。 第一部分,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的理论分析。从归纳总结民法学界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研究现状及种种学术观点入手,指出是否承认第叁人侵害债权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债的“非社会典型公开性”及债的相对性,如何理解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利益(固有利益或期待利益),以及如何看待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和区别。在此基础上,逐一地对不同学术主张分别加以评述,并详细分析其利弊得失,然后鲜明地摆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应当承认第叁人侵害债权构成侵权。 第二部分,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的比较法观察。在充分占有和分析资料的基础上,分别从英美法和大陆法两个视角,对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和日本法所涉及的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方面的具体判例和学说加以比较研究,得出结论,认为第叁人对他人契约利益的尊重是现代契约效力扩张的重要表现,也是现代侵权法效力拓展的重要力量,符合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从而进一步论证了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的合理性。 第叁部分,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的制度分析。理论研究的现实意义最终还是必须体现到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来,因此第叁部分内容是本文的核心所在。具体而言,第叁部分又包括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基本形态、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叁个方面内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基本形态,包括直接侵害债权和间接侵害债权,其中间接侵害债权又包括实体侵害、直接引诱、恶意通谋、间间接侵害四种类型。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应当区别直接侵害债权和间接侵害债权,对直接侵害债权适用普通民事侵权的一般规则,而对间接侵害债权,为了追求交易安全与交易自由的动态平衡,宜规定较为严格的特殊构成要件。笔者进而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角度详细分析了间接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其中着重强调了第叁人的恶意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物质性损害两个方面。随后.对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的主体和损害赔偿范围也稍加分析,以保持整个制度体系的完整性。 第四部分,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的制度价值与问题反思。在合理构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对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的价值进行理性探讨并对其在具体应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加以反思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的认识。笔者指出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的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正当竞争,确保债生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的效益价值,实现了债权的相对性与不可侵犯性的和谐统一。该制度值得我们反思的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有:期待利益是否受侵权行为法保护?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如何协调?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的认定中证明责任如何分担? 第五部分,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与中国法。此部分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分别对直接侵害债权和间接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的现行规定加以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立法展望,主张中国未来的立法应在保持谨慎的基础上加以突破创新,大胆地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从立法技术上讲,可以先在民法典债篇对债权的“不可侵性”作一原则性规定,然后再在侵权行为法部分对其类型、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等作详细的规定。 第六部分,结语。此部分系对全文的观点加以简单地总结。认为债权作为一种可期待的信用,虽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相对权,然而,债权的相对权属性并不意味着第叁人的行为一定不会对债权造成伤害。恰洽相反,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所固守的“债的相对性原则”,适应近现代市场经济对债权保护的需要,适应了债的效力和内容逐步扩张的趋势,因此应当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但?

武艾玲[5]2004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在对我国学理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保护对象、性质及其理论基础的一般观点做出检讨的基础上,对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论叁大部分构成。在前言部分,笔者首先提出文中将要论证的问题;其后就论文的写作目的,论文的论证范围、论证结构及研究方法予以交代。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从历史考察和分析的角度探讨了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制度沿革。通过对第叁人干涉合同关系制度或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在英、美、法、德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考察,以及对其作为独立于合同责任的一种制度形式而得以发生和演进的原因的概要分析,得出这样一种认识:追求一种独特的制度规范和价值功能,才是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被纳入侵权责任范畴的原因所在。第二章对我国学者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保护对象、责任性质及理论基础的一般观点进行检讨。我认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真正的保护对象为债权人对合同关系外主体享有的不具典型社会公开性的法益,而这种法益在特定条件下的不可侵犯性,才是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得以存在的法理基础。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具侵权责任性质,第叁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在于其违反了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不得侵害义务。学说上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承认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障碍”命题本身是虚假命题。第叁章分析了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原因类型及其构成要件。意图为正确理解和适用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提供一个比较完整的制度分析框架。第四章论述了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特有的价值功能及规范功能。通过这部分的考察,本文延伸到立于社会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视点对该制度的立法政策做出评估。第五章对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了论述和分析,并提出对于曾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过稳定商业秩序作用的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我们应借鉴过来。该责任会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起到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激励信用体系形成的作用。由于该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所以立法者应在侵权行为法的制订中予以考虑。结论部分为本文观点的总结。

向艺[6]2007年在《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一直讨论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该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和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由于债权具有相对性,理论上成为侵权行为法调整对象的基础何在;既要使债权人债权不受侵害又要与第叁人行动自由保持平衡,则制度上该如何设置;第叁人侵害债权与债务人违约在实务上责任如何分担。诸如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本文试从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辨析入手,结合各国的法律和判例,通过比较分析后,以新的方式诠释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应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但由于债权不具有社会公示性,必须严格控制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最后针对我国立法尚无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明确规定,提出了未来我国民法典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设置和立法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界定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并提出自己认为恰当的定义:第叁人侵害债权应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叁人实施妨害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其主体应限定为债权债务以外的第叁人,不包括债务人;其侵害对象应为合法有效存在的债权。再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各国的制度沿革,以资对完善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有所参考。第二部分是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辨析。先通过分析各种学说理论以寻求合适的理论基础。再以全新视角,基于债权具有绝对性、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和债权的权利性特征这叁个方面来具体论证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债权的不可侵性。并认为该制度是对传统救济方式的必要补充,是债权优越性地位的必然要求。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并总结出当今我国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缺陷:①没有统一的制度体系易导致实务的混乱;②代位求偿权与撤销权并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③责任承担方式混淆。并阐述了有必要完善我国侵害债权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第四部分则是对完善我国侵害债权制度的思考。首先,要求将其纳入侵权法体系,明确规定制度,直接赋予债权人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规制了相应的构成要件,直接侵害债权与一般侵权行的构成要件无异,间接债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则有:行为违法、主观故意、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债务人只承担违约责任,第叁人只承担侵权责任,债务人无过错时,第叁人独自承担侵权责任,其余情形则是两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免责事由则有正当竞争、合理行为、履行职责、可随时终止的合同四个特殊的阻却事由。最后,在前文论证思考的基础上,总结了十点立法建议,以期对未来民法典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制定有所裨益。

黄勤[7]2005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行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叁人侵害债权问题,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各国在20世纪普遍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事实上,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已有案例对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予以了肯定。但理论和实务中仍存在着很多困惑。鉴于此,本文从民法学界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行为的研究现状及种种学术观点入手,归纳、评析国内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主要学术观点,并认为应当确认第叁人侵害债权行为构成侵权。笔者通过“考察各国(地区)”的实践做法,对英美法、法国法、德国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和日本法对第叁人侵害债权方面的判例和学说加以比较研究,进一步阐明了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全面阐述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种类、构成要件等,着重强调了间接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通过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价值探讨,认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正当竞争,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认真思考了其在具体应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最后,笔者针对我国立法现状上提出合理的立法展望,认为我国立法应在保持谨慎的基础上加以突破创新,大胆的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

向翠平[8]2015年在《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现代法律中,契约具有绝对性效力,其主要原因是契约当事人全部同意的契约性债权对当事人具有很高的价值,必须受到保护,如果第叁人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契约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那么第叁人必须承担对债权人的侵权责任。本文从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了侵害债权的具体形式,介绍了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

程娟娟[9]2008年在《第叁人侵害债权法律适用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叁人侵害债权规则最先在英美法系得到确立,其后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大陆法系也相继承认和确立了这一规则。自罗马法以来,物权的绝对性和债权的相对性是民法理论界一直奉守的基本原则。而第叁人侵害债权规则则试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债权相对性理论,同时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使相对性与不可侵性统归于债权的基本属性当中。这一规则的确立,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为周全的保护的同时,也使第叁人的恶意侵害行为受到了法律的规制,从而进一步维护了竞争秩序。就我国目前社会和经济发展阶段而言,我们已完全具备确立这一规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从立法表现来看,我国多部特别法的相关条文都体现了这一规则,而囿于这一规则并没有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得以确认,所以给实际生活中法官审判带来了困难,甚至是无法可依的局面。这就使这一规则的确立具有了非常重大的实践意义。在本文中笔者运用了比较研究,历史分析,法律解释等法学研究方法,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历史考察,笔者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基本理论和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介绍第叁人侵害债权规则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对其基本概念的阐释来揭示这一规则的基本内涵。第叁人侵害债权规则在我国特别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中都有体现,而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却还未得到正式确认。第二部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具有相对性以及债权缺乏社会典型公示性,决定了第叁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以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更加严格。因此,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行为人必须是债权关系之外的第叁人;2、实施侵害他人债权的行为应为间接侵害;3、第叁人主观方面是故意;4、对债权造成损害;5、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外,作为前提条件,被侵害的债权应为合法有效的债权。第叁部分,比较法上的第叁人侵害债权。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法,分别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视角,对英美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台湾法所涉及的第叁人侵害债权方面的具体判例和学说给予详细介绍和说明,试图勾勒出这一规则在各国的发展轨迹并以此呈现出各国法律的特点。笔者相信这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无学习和借鉴意义。第四部分,第叁人侵害债权规则的理论基础。这一部分着重从绝对权理论与相对权理论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等角度指出这一理论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随着价值观念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换,第叁人侵害债权规则有其存在的理论土壤。另外,就债权本质而言,它实际上就是一种预期经济利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五部分,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规则的发展趋势探讨。我国已有多位学者在其民法典的学者建议稿中确立了有关这一规则的具体条款。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由于第叁人侵害债权规则的缺失,导致法官在具体审判过程当中无法可依。鉴于此,在我国民法制度没有具体相关规定的现状下,笔者认为通过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解决我国目前司法实践领域所面临的第叁人侵害债权问题,是较为现实有效的途径之一。

丁翼虎[10]2006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文中指出第叁人侵害债权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叁人故意以不法行为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造成债权人债权利益受损的行为。当今许多国家都在立法和司法判例上确认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以维护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和对第叁人违法行为的制裁。但是,将侵权责任制度引入对债权的保护,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债的相对性原则。因此,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必须澄清这一制度与债的相对性原则之间的关系,深入分析这一制度的各项内涵,方能理解该制度如何才能在我国的立法中建立起来。本文力图运用比较分析、历史研究等方法,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来探究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分析第叁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进行了考察,并提出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正文一共包括六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定义,考察和分析了该制度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概况及其在理论上的分歧。本部分是整篇文章的基础和铺垫。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债权的相对性和不可侵性及其二者的关系,来寻求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存在的合理性。第叁部分是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该制度构成要件包括: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主体为债的关系外的第叁人;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侵害人行为的不法性;造成债权人债权的损害;第叁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部分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形态作了简单分析,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形态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并对具体情形作了说明。第五部分是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的讨论。在责任承

参考文献:

[1]. 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D]. 陈海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D]. 张维平. 兰州大学. 2007

[3]. 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D]. 胡宏征.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4].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之债权行为[D]. 李龙亮.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5].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D]. 武艾玲.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6]. 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D]. 向艺. 重庆大学. 2007

[7].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行为[D]. 黄勤. 暨南大学. 2005

[8]. 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J]. 向翠平. 商. 2015

[9]. 第叁人侵害债权法律适用的探讨[D]. 程娟娟. 复旦大学. 2008

[10].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D]. 丁翼虎. 河南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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