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企业经营者管理制度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论文,管理制度论文,企业经营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变革以后,乡镇企业经营者的构成发生重大变化,乡镇企业优秀经营者稀缺(本文所论及的经营者即指企业最高级管理人才——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也有人称之为企业家)。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不少地方仍然沿袭政企不分体制下的做法,以委派、任命、下派、提拔等方式,“加快乡镇企业家队伍建设”。笔者以为,必须面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的现实,跳出传统的企业家“培育”、“培养”思路,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构建乡镇企业经营者选任、激励、监督、教育等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高素质乡镇企业经营者的成长问题。
一、经营者选任制度:由行政配置转向市场选择
1.产权制度改革后的乡镇企业经营者的选任必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灵魂。一个好的企业经营者是企业成功的必要条件。我国乡镇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再次腾飞的关键是改革企业经营者选任制度。长期以来,乡镇企业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与其说是一个经营组织,不如说是一个行政单位更确切,企业的厂长、经理被纳入了行政官员序列。其选拔、任命一般是由乡镇政府根据党管干部原则,以选拔行政干部的方法,由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决定任命的。在这种传统的选任制度下,企业领导干部一经任命,不管其业绩如何,经营管理能力是否适应市场变化,只要其不违法乱纪,“官”照当。即使企业垮了,换个地方照样当领导。乡镇企业实现产权制度改革后,多数变为股份制企业或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在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就从根本上抽掉了以行政手段任命乡镇企业经营者的产权基础。在新的体制与机制下,乡镇企业经营者的选任方法,必然由行政配置转向市场选择。
2.从改制后企业现状出发对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产权制度改革后,乡镇企业一般可分为三类:①集体或集体控股企业。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②集体参股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类企业面广量大,一般由原乡镇企业增量扩股后组成,对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举足轻重。③经营者控股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或与外资合资企业。
对以上三类不同企业,其经营者的选任应区别对待:对第一类企业,仍应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直接考核任用。这类企业是集体或集体控股制企业,最大的股东拥有最大权力,包括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选任。但是,实行这种情况下的考核任用制与以往的行政任命制应有原则区别,即要引入竞争机制,扩大用人范围,实行竞争上岗,并将考核任用制与聘任制结合起来,聘期4—5年,实行目标管理,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类企业的经营者主要由股东选举产生,乡镇党委和政府经过必要的考察认同后,要尊重企业股东的意见,并注意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开展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推荐优秀经营者,供企业董事会聘任。对第三类企业经营者的选任,完全实行市场化的原则。要引导企业资产所有者重视企业选人、用人中克服血缘、亲情、人情、关系、门第的“亲情原则”和家族管理方式,广揽天下人才,推进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管理体制演进。
3.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和市场选择经营者相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制度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不能有丝毫的动摇和含糊。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适应乡镇企业改革的需要,使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借鉴国外选任企业经营者通行做法相结合,通过公开竞争、优胜劣汰,选拔任用企业经营者,保证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企业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和谐统一。这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需要认真研究方能解决的问题。党管干部的原则,要求乡镇党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干部标准选任干部(其中包括对企业经营者的考察选任),真正形成优胜劣汰的干部选任机制。
在当前,乡镇领导一要克服把党管干部同党组织直接管理、任免一切干部等同起来,把党管干部与依靠群众参与管理对立起来的认识误区,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和市场选择相结合的乡镇企业经营者选任模式。二要规范乡镇企业经营者任职资格,也就是按党的干部标准,对企业经营者的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身体素质进行考察。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党委在任用企业经营者时要从岗位的特殊性出发,不能用政治家的标准和模范人物的行为准则去强求他们成为“全人”或“完人”(当然不反对企业经营者成为政治家或模范人物),只能用生产经营成果来评价和要求。一般而言,有创造性的经营者往往在行为上、思维上表现出一些“怪异”,如果不违反法律规范,理应不受责难。当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经营者应该具有无私奉献、严于律己的内在要求,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道德、思想、文化修养。三要适当缩小干部管理范围。严格地说,乡镇企业经营者并不是行政干部,尤其是那些经营者控大股企业、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者,他们不应纳入党和政府用行政手段实施人事管理的“干部”范畴。笔者以为,对这些经营者,乡镇党委和政府对他们的要求就是按照国家法律行事,不必再实行具体的管理。四是改变管理方法。对于实行竞争上岗,按照市场原则聘任、股东选举的企业经营者,在乡镇一级,即使纳入“干部”范畴,乡镇党委和政府对其管理的方法,与集体控股企业的经营者也应有区别,在坚持相应的政治标准前提下,其余的则应“宽”与“放”。对集体控股的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办法,与对纳入编制的乡镇干部的管理也应有所区别,对他们主要是要求在国家法律框架中更多地创造经济效益和发展生产力,为此,应给予他们更大的创造性空间。
4.建立有利于企业经营者培育和发展的环境与条件。一是乡镇政府要着力建设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企业经营者市场,让更多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人才进入被选择范围,实现社会主义企业经营者配置最优化,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发展相关中介机构,以激发活跃企业家市场。二是改革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走企业经营者职业化道路,使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地位和荣誉与企业的经营成效联结起来,形成一种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格局。三是致力于优化舆论氛围,营造优秀企业经营者成长的体制、环境和文化价值观,使有能力水平的人登上企业经营者的位置,独立自主地经营,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满怀信心地参与市场竞争,真正实现自身价值。
二、经营者激励制度:由精神鼓励转向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1.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是乡镇企业深化改革的当务之急。乡镇企业建立之初,模仿国有企业,一般将精神上的荣誉、政治上的提升等作为激励的手段。对此,正如邓小平所说,不重视物质利益是唯心论,是观念上的满足。不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对个别人行,对全体不行;一段时间行,长时间不行。特别是这种激励强化了“官本位”意识,使企业经营者首先不是追求企业的利润,不对企业作长远打算,而是较多考虑如何升迁、做官,因而不得不迎合上级,唯官是从,造成效率低下、浮夸虚报与短期行为。随着企业改革深入,乡镇领导逐步重视对企业经营者实行物质奖励,采取奖金制、承包制等,将经营者报酬与效益挂钩,并规定其报酬一般为职工平均数的3—5倍。在承包制后期,有的地方试行年薪制,把经营者作为人力资本,年薪作为其价格,但在实施中年薪标准由乡镇政府用行政手段规定,一般不超过10万元。如果再多,经营者害怕脱离职工也不敢拿了。检验以上奖励结果,并未实现充分的激励作用。要实现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研究企业经营者动力诱因,变单一的精神激励为精神与物质激励相结合,进而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制度,这将成为乡镇政府急需解决的课题。
2.建立经营者的激励制度必须解决好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评价经营者的行为和贡献,由谁来评价。一般说,对操作工的评价简单明了,只要看单位时间完成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工作态度即可。但对厂长经理的评价却复杂得多,单位时间里的盈利未必是该时间段的工作结果,可能是前一任或前几任正确决策的成果,反之亦然。一个企业经营者的重大决策往往会影响企业发展的前途。评价一个经营者的行为和贡献不仅要看一年的经济效益,还要看是否有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发展的潜力等等。总之,要有一个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当然,对乡镇企业而言不宜过于繁琐,应以资产增值率和利税增长率为主,兼顾产品销售、开发和新技术投入以及劳动生产率等。企业经营者薪酬在国外是由市场价格确定的,同时,与其所服务的企业效益密切相关。这就是说企业经营者经过市场化选拔,让市场来评判其价值。当前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应建立权威的企业经营者业绩评价机构,同时,评价的标准不能只看产量、产值,应看综合效益,并通过新闻媒体将公正评价公诸于众,以此不断增加企业经营者的成就感和荣誉感,增强社会的认同感和其自身价值的实现感。一句话,增强经营者奋发进取的动力和压力。
二是解决平等和效率关系问题,使企业经营者收入水平和整个社会收入水平相协调。激励制度构建的基本方向在于报酬必须按照绩效不同而有所差异,这样才能形成激励的效果。这正是从不平均的前提出发的,有悖于传统理解的社会主义“平等”意识。以往的激励往往追求一种平均主义的平等,尽可能缩小差距,以牺牲效率来换取所谓的“公平”。因此,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体制,就要克服传统思想的障碍,树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新观念。目前,乡镇企业经营者收入水平偏低,贡献和报酬脱节,这是客观事实。这也是产生企业经营者短期行为、职务消费过高、侵占集体或股东资产等问题不可忽视的客观原因。这种不合理状态的长期存在必将影响经营者积极性的更好发挥。但是,另一方面,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不高,技术人员和其他业务骨干收入非常低,如果企业经营者与他们的收入差距过大,又会极大地影响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甚至引起严重的“劳资对立”,引发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激励机制时,既借鉴西方经验,又从实际出发,既大胆探索,又谨慎行事,以有效的激励制度来支持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和开发,促进经营者人才市场形成。
3.从实际出发,建立多种类型的企业经营者激励制度。
第一类企业的经营者以实行工薪制并辅之于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奖惩制度为好。这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与乡镇地方社会稳定、事业发展、经济繁荣密切相关,是代表乡镇政府运作集体资产,他们具有一种“准公务员”身份,对其的激励不宜实行强经济激励方式。可在严格考核、实现目标基础上采用以下激励形式:①逐步试行股权激励。让经营者持有一部分股权,使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部分合一,经营者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身份。这样有利于在企业内部构建起一种持久的激励源,使企业经营者能从关注自身利益的角度关心企业经营绩效,刺激经营者为取得自身收入的最大化而努力工作。同时,亦可避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②探索合适的职务消费激励方式。即给企业经营者提供优越的办公条件,配备专车、专职秘书,出国、出差待遇,以及娱乐性消费权力等。但这种激励方式要同企业规模、效益挂钩,注意激励的规范化、公开化及度的掌握。③提高企业经营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使其不低于政府公务员水平,确保老有所养,消除后顾之忧。
第二类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制在西方较普遍。年薪是通过企业家市场的竞争来实现的一种经营人才的价格。乡镇集体参股或股份合作企业可借鉴西方年薪制做法:①明确实行年薪的对象应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即董事长和厂长(经理)。有条件的企业亦可推广到企业内部中层管理者。②年薪制试行的标准应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主要根据经营者完成的经营业绩来确定,并考虑企业的规模、行业及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等因素。基薪部分应参考本地和本企业平均工资水平,作为经营者的基本身价,与职工工资脱钩。③大力推广抵押金制度,落实风险经营责任。风险抵押金可由经营者直接用现金交纳或在年薪收入中划定,亦可由主要经营者集体筹集交纳,收益按比例分享。
第三类企业实行工薪制度和利润分享制度相结合,是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统一。其方向以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为原则,使经营者的收入机制市场化。这类企业,尤其是乡镇政府出售集体资产而改制成为经营者或经营层控股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重新合一,如何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和相应制衡机制,如何确立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利润分红)的比例,要求乡镇政府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探索完善。另外,乡镇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加强收入差距调控;应定导向性的奖励政策,比如科技投入、新产品开发、为农服务、纳税率等,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引导企业发展。
4.探求企业经营者最佳激励方式。对企业经营者付出劳动的肯定和尊重,由精神转向物质,其激励增强了。但仅有物质的补偿是不够的。美国行为科学家麦克莱兰认为,企业家经营事业的永恒动机不应当是金钱,而应当是成就欲,即追求一定的理想,希望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一种高尚信念,这是一种永远不会得到满足的动机。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强调企业经营者的奉献精神。因此,要继续重视精神激励,将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结合起来,对业绩突出、作风优良的企业经营者要大力表彰并授予一定荣誉称号,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参政机会。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任何一种激励方式都不可能十全十美,都有其优点和不足。持股经营在经营者所持股份比较恒定时,对于经营班子在经营过程中的不同贡献差别化激励体现不够;年薪制注重增长率,操作不当易产生短期行为……总之,要达到最佳激励效果,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把多种方法有机结合起来,以探索科学合理的激励体制。
三、经营者监督制度:由思想教育转向法规制衡
1.乡镇企业亏损、经营者腐化堕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激励和约束是永恒的主题。任何企业只要有经营行为,就存在激励和约束问题,只不过根据企业体制不同,激励和约束程度不同。乡镇企业改制后的第一种、第二种类型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存在委托和代理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在建立激励体制的同时,要解决监督体制,以控制代理人的行为偏差,降低代理费用、获取最大的代理效果。第三种类型企业经营者支配的是自己的资产,对资产运行监督的重要性相对减弱,但仍存在监督其合法经营的问题。监督和约束企业经营者是需要长期解决的难题。乡镇企业在发展初期,重视的是传统的思想教育和经营者道德修养等软约束,而且为了发展产品开辟市场又不断放权松绑。这样,在体制转换过程中,监督也放宽了,甚至连财务约束也没有了,这方面造成的损失太大了,害了一批企业经营者,垮了一大批企业,降低了党的威信。90年代初开始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从明确产权主体入手,着力解决因资产所有者缺位而对经营者制衡不力的问题。但改制的完成,并不表示监督制约的到位,这同样需要乡镇政府随着企业的运行和发展,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探索成功的监督制度,严格防止经营者滥用职权和对集体、股民利益的侵蚀。
2.实行对企业经营者内外结合、教育和规范结合的监督制度。美国企业对经理的监督主要以外部监督为主,是通过商品、证券、金融、企业家市场、经济机关和政府机关、以及社会舆论来实现的。而日本企业则以内部监督为主,是通过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会、一般生产者和管理者来实现的。我国的乡镇企业则可采取内外相结合的监督制度。这是因为:①内部监督一般情况比较清楚,但往往受内外信息的不对称,尤其是血缘和人情关系的干扰,影响监督的有效性。②外部监督主要通过法规、条例、经济政策、财务审计等来实现,力度比较强,但又往往受乡镇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干扰,影响监督的准确性。所以,应把两个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以保证监督效果。
在我国,重视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职工主人翁意识,重视经营者政治教育,培养经营者的人格品质,以理想道德来规范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已有许多成功范例。这是治本之策,仍需对企业经营者加以提倡和强化。但现实生活中许多经营者经不起金钱、女色、权力的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这就提醒我们需要有法规政策、制度程序等硬性监督,把“软”、“硬”两方面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乡镇企业经营者健康成长。
3.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制衡监督可采取的措施。
(1)建立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和会计委派制度。 集体资产的代表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并严格按乡镇政府意见行使表决权。乡镇政府成立会计事务所,对第一类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在对企业负责的同时要对政府负责,企业一定数额资金开支和调拨要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才能生效。对第二类、第三类企业实行会计推荐制,定期轮换,其工资福利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这样便于对企业财务运作、资金收支状况依法检查、监督。
(2)对改制后的企业监事会进行改造,规范企业内部监督。 监事会是企业内部监督机构,但由于其成员基本都是企业职工,所以往往发挥不了应有作用。为此,要严格监事会成员的身份、条件,明确规定所有者代表、政府专门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和职工个人代表在监事会中所占比例,以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和制衡。
(3)强化企业党组织和职工的民主监督。 改制后的企业原有党组织仍按《党章》和《企业法》规定积极发挥作用,对第三类企业中有条件的也应建立党支部或派党的干部进行联系,决不放弃党对企业的领导。在第一、二类企业中,不少乡镇采取党的书记、董事长一肩挑,作为过渡措施是可行的。但从加强监督,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来说应该分设为宜。企业职工的监督,为的是激发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这种监督不干涉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只是在职工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发生矛盾时,进行协调和监督。
(4)制定《企业领导法》,加大惩处力度。 企业经营者如不能实现任期目标,不得续任;因决策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罚;对因此被撤(免)职的,在行业刊物及电台上曝光,在一定年限内严禁易地任职,断其后路,以激发其尽心尽力,勇往直前。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谁搞垮企业谁就将断送自己企业家的前程的职业风险机制。同时,要增加社会中介组织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以便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实际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