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北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问题
李 旖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摘 要: 在国际法未成体系,北极地区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研究各国在北极地区实现共同治理的法律依据以及未来北极地区的法律构建,有助于保护北极地区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使得各国在北极地区的权益得以实现。
关键词: 国际法;北极地区;气候变化
一、北极地区的法律框架
北极地区法律框架的主要集中在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自然环境主要通过生态保护的法律制度的框架进行分析,人文环境则可以通过对于当前原住民基本的生存权利与诉求权利的法律框架进行了解。
(一)生态保护
从国内法的层面看,北极国家并没有设定专门针对北极地区环境保护的法律,环境保护在北极国家国内法中大多被作为一个附属项目为北极国家对待。在北极地区生态保护上,北极国家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其仅仅只是在国家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上对北极地区的生态保护有所涉及,生态保护只是其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并不是其想要实现的最终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想要通过北极国家国内法在北极地区发挥作用,实现北极地区生态的保护是极为困难的。同时,北极国家国内法在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北极国家的国内法只能对其所属领地、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进行管辖,但是对于北极地区的公海区域其北极国家国内法是不具有强制力,其并不能对于完整的北极海域进行控制。所以,综合上述情形,北极地区生态保护的实现可能就要更多地依赖国际组织和国际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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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的层面看,对于北极环境的保护主要依赖于全球性的条约以及区域性的专门针对北极环境治理的条约。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国际公约是当前实现北极地区生态保护的主要法律文件,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公约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专门针对于北极地区的生态保护的。而区域性的条约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强制力在一定的情况下也是受到了限制的。所以在面对北极地区的生态保护上其能发挥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目前,对于北极地区生态的保护还不存在一个专门的而又具有体系性的法律文件。在这种情形下,北极地区生态保护的实现需要更具有针对性和体系性的法律文件的出现。
从现有关于北极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文件来看,北极地区生态保护的法律构建上仍然是是实质性的空白。生态保护的实现现在仍然依靠的是不具有针对性,不具有整体性,缺乏强制的条约,如何有效组织商议,结合各国意志,在北极地区以有效,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使国际组织、各国在北极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规制,使北极地区的生态保护的执行能够合法合理,促进北极生态保护的实现,是未来各国、各组织在进行北极地区相关事务之时应该思考的。
(二)原住民权利
建立有效的法律诉求机制,给北极地区原住民提供诉求的途径,才能真正了解当前北极地区原住民面临的困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原其需要面对的生存问题,从而实现北极地区原住民文化的维护与延续。
1991年在北极理事会的组织下,北极地区的三大原住民组织同北极理事会签订了环境保护宣言并通过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这一具有“软法”性质的宣言、战略在一定程度上提醒各国重视北极的生态保护以维护北极地区原住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北极地区原住民基本生存权利的保护,还是需要参与北极地区活动的各个国家、各个组织的共同合作的,建立健全维护北极地区正常发展的法律法规,保证各国、各组织在北极的活动是合法合理的,不会对于北极地区带来巨大破坏的,以此使北极地区的变化在可控的范围内,为北极地区原住民在北极地区的生存提供空间条件与时间条件。
山东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处黄河下游;地势较为复杂,中部山地突起,东部丘陵起伏和缓,西部、北部低洼平坦,形成以山地丘陵为骨架、平原盆地交错环绕列其间的地形大势。全区属于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降水集中,雨热同季。现辖17个市,2013年全省人口9733万人,仅次于广东省,居全国第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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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的法律构建与原住民权利与诉求的法律构建保护只是北极地区法律构建的两个典型方面。现阶段,北极地区整体的法律构建从以上两大典型中可见一二,北极地区的法律体系尚未成形。同时,在实现北极地区的有效管理与控制之时,由于法律的不完整和未成体系的弊端也使得法律冲突在北极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随着气候变化对北极地区自然环境的改变,北极地区原住民原本的生存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变化中的北极地区。北极地区原住民在北极地区拥有的权利仍然是极少的,并且在其诉求机制并没有建立之时,北极地区原住民要反应其意见和建议也是具有很大的困难的。
二、法律冲突
北极地区原住民基本生存权利随着北极地区环境改变逐渐被关注,但是除了基本生存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却没有得到注意。北极地区原住民作为受到气候变化极大影响的主体,却并没有被赋予参与国际社会中有关气候变化议题的权利,从实质上讲北极地区的原住民以及原住民组织并没有获得同北极八国在处理北极事务上同等的地位,原住民们表达自己对于相关事务的需求与建议的额权利仍然是空白的。该如何改变这一困境呢?在面对着北极地区原住民尚且缺乏应有的表达对于北极地区气候变化的观点、建议、诉求的基本权利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途径的现实状况时,需要我们思考的是如何逐渐建立起系统的有利于北极地区原住民表达其诉求的机制,以此推动北极地区实现真正的可持续的发展。了解北极地区原住民面临的境况,法律的介入,规则的运用,措施的实践,是能够实现北极地区原住民生存权利与诉求权利的核心。
(一)法律冲突的原因
统观北极地区生态保护与原住民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其中最为集中与明显的问题便是法律运用时存在的冲突问题。在北极地区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法律制度时,北极事务的处理,仍是以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国际法文件或者制度规范作为解决方法的。具体而言,其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由六大类组成:首先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的承认度较高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然后是《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其对挪威拥有对群岛主权给予了确定的同时也给予了各个缔约国家的国民在群岛上自由进出的自由与进行经济活动的平等性;国际环境公约也是北极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气候变化的大环境下,北极的生态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因此公约中对于环境问题的相关规定,是能够为北极地区所适用的;第四部分则是极地航行规则。随着气候变化的加剧,北极的通航可能性与通航能力都在增强,随着航道的开通,航行规则适用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极地冰封水域船只航行指南》、《北极冰封水域船只航行指南》与《极地水域船舶强制性规则》都是与极地航行有关的规范,其中前两部指南都只是仅具有建议性意义的文件,其对于国际主题的约束与规范作用是有限的,而最后的强行性规则其强制力明显强于前两部指南,其将会是北极航运事务上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第五部分则是区域性的法律文件,由北极理事会制定的《北极海空搜救合作协定》与《北极海上油污预防和反应协定》这两大规范性文件是具有一定强制力的,其对于在北极地区展开的海上与空中的搜寻救援以及有关海洋污染防治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最后则是北极国家的国内法。从国际法上讲北极八国在对其所属陆地、岛屿享有主权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北极地区划定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公海,以此理清各国的权利义务。北极国家对于属于其国家的领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斯瓦尔巴群岛除外都享有主权权利。所以,基于北极地区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北极国家的国内法与海洋法在北极地区是都能适用的,但若从适用的范围上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适用上更具有普遍性;除此之外,北极地区的部分事务也能适用北极八国的国内法,由于北极地区的权利归属涉及到的国家和组织不仅仅局限于北极八国,所以多国或者组织协商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各国在北极的行为。在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可以全面解决北极地区相关问题的时候,多种协议的存在,多种法律适用的存在就造成了法律冲突的产生。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
在北极地区法律冲突十分明显的情况下,对于不同条约的定位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环境法》、各个群岛法律、北极各国法律需要在北极事务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且实现相互的制约和平衡。而这些制约和内部平衡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则依赖于基本的法律原则,运用原则使这些法律制度建立起联系这是目前看来最有效可行的方法。因此,总结分析北极地区相关法律规范,海洋法无疑是适用范围最广,接受程度最大的法律规范,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各国国家利益的平衡,大多与北极事务密切有关国家都已经加入。因此,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点,完善与之可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原则为基线解决北极地区有关的法律冲突或许是一可行之道。
三、结语
在气候变化对于北极地区的影响日益增强之时,北极地区需要建立起稳定的法律制度来应对不断变化的北极地区。首先,需要明确北极地区现存的问题,对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航道利用、原住民保护等各个方面进行准确的定位,分清重要性。其次,需要强化各国、各组织的合作,通过商议对于北极地区事务的处理达成基本的一致,以利用在北极地区开展活动时明确可为与不可为之事。最后,需要通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文件来固定,使各国、各组织在北极的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从制度上实现对于北极地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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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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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9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3-0119-02
作者简介: 李旖(1994- ),女,汉族,四川成都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2016 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标签:国际法论文; 北极地区论文; 气候变化论文;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