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回归自然成为了人们内在的心理需求,生态旅游应运而生。我国生态旅游业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这给旅游业带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将生态旅游纳入法制化道路,以此促进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生态旅游;法律保护;社区参与制度;可持续发展;环境教育
一、生态旅游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界定
生态旅游与传统的旅游方式不同,它是一种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新兴的旅游方式,其实质是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生态旅游想要得到长足发展则必须以健全完备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为保障。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则应当是以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有机体系。因此可见,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
(二)生态旅游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生态旅游业的长久健康发展必须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为保障。生态旅游的法制化不仅可为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指明方向,还可以规制相关部门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进程中的各种问题,此外,还能指引人的旅游行为,提高人们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并有利于旅游者养成爱护自然环境,节约资源能源的好习惯,从根本上提高其环保意识。
针对生态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产生的环境问题我国迫切需要构建并完善生态旅游法律保护制度。
二、我国生态旅游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生态旅游发展及其面临的问题
1、我国生态旅游的发展现状
中国旅游协会、生态旅游专业委员会与有关单位在1995年共同组织了“中国首届生态旅游研讨会”,这次大会上发表了《发展我国生态旅游的倡议》,这是我国对生态旅游的关注和研究起步的标志。近几年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生态旅游已呈现出大众化的发展趋势,旅游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生态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生态旅游发展中存在的破坏或污染环境的问题。由于大量未经适当处理的污水进入水体,破坏了水体环境;旅游中大气污染,垃圾污染更是较为严重。此外,一些旅游景区因为没有经过合理地规划破坏了生态平衡,致使生态系统发生退化,甚至出现了严重损害。这些归根结底都属于生态理念的迷失。
(2)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与法律监管。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生态旅游执法机构,生态旅游执法主体林立但是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其次,民众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旅游企业经营者只追逐利益而忽视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现象还很普遍。
(二)我国生态旅游法律保护制度的现状
1、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现状
生态旅游的法律制度系统主要应当包括四个方面制度,分别是:生态旅游管理体制制度、生态旅游规划制度、生态旅游环境教育制度、生态旅游社会参与制度。我国的环境及相关的旅游立法已经基本上对这些制度进行了设置,但是,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管理体制不顺,生态旅游规划制度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生态旅游社区参与制度还较为传统,生态环境教育制度比较薄弱。
三、完善我国生态旅游法律保护制度的思考。
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完善必然可以对各种生态旅游活动进行指导和调整,引导生态旅游开发走向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针对我国现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一)完善生态旅游法律体系
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这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对专门调整生态旅游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还是有一定欠缺,因此,从长远看,我国应该进行生态旅游的专门立法。这部法律应该从整体上对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中的基本问题进行规定,对现行的多项相关法律、法规等起到统率和总领的作用。并且该法应该实现旅游法规与环境资源保护法规之间的沟通和衔接,既要体现生态理念又要针对旅游活动。
(二)完善健全生态旅游法律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
1、完善生态旅游法律执法体系。
首先,应该建立综合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设立相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这些部门的法律权力和法律地位;其次,应该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并合理配备执法人员。我们应该对生态旅游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思想觉悟。
2、完善生态旅游法律监督体系。
要使生态旅游正常发展就要求建立一定的监督机构以及广泛的监督渠道并且赋予其一定的职权,要对立法、执法宣传教育和具体的管理操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反馈,从而发现问题尽快采取调整措施。主要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规范制度,赋予监督主体充分的监督权限;司法监督,应该真正确保司法权的独立性,还要相应扩大司法审判的受案范围,以便及时纠正执法不当的行为。
(三)改进生态旅游规划制度
首先,应加快生态旅游规划立法,保障生态旅游规划的统一性。我们应该制定《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使生态旅游规划能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尽快把生态旅游规划纳入法制化轨道。
其次,应该保障生态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和程序性。我们应该为生态旅游规划提供科技投入的资金保障、建立鼓励生态旅游科学发展的激励机制,保障生态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应保证生态旅游规划的制定有完善的专家系统来主导完成,以保证生态旅游规划的程序性和权威性。
(四)改进生态旅游社区参与制度
生态旅游社区参与是生态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参与制度对生态旅游事业的发展和社区的社会经济进步是非常有利的。改进我国生态旅游的社区参与制度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提高社区参与主体的素质。
主要包括提高社区参与主体的环保意识和旅游技能。提高其环保意识可以通过当地政府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使其认识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强化其环保意识。
2、完善社区参与利益分享的制度保障。
发展生态旅游最主要的目的是使社区居民经济受益,因而制定行之有效的旅游经营利益分配方案尤为重要。其次,保障社区的社会利益,生态旅游的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从而加强当地社区的稳定。
3、确立社区参与决策机制。
应该通过相关法律赋予社区居民更多的决策参与权,以此作为实现社区参与的有效途径,从而更好地实现生态旅游的发展目标,形成和谐的社区参与模式。
(五)完善生态旅游环境教育与宣传体系
环境教育是生态旅游发展的强大后盾,所以我们应该建立生态旅游环境教育法律制度,把环境教育提高到法律层面上能提高环境教育的威信,以便更好地开展教育工作。
生态旅游相较于传统的旅游方式是更具活力和发展前景的旅游方式,它在提升人们旅游品位的同时还有利于改善经济结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因此我们要尽快建立健全生态旅游法律保护制度,以确保生态旅游的健康持续发展,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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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波.澳大利亚生态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J].经济导刊,2011.1
论文作者:徐梅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标签:生态旅游论文; 制度论文; 我国论文; 环境论文; 社区论文; 旅游论文; 法律制度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9月3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