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合作需求与满意度的实证研究_有效市场论文

我国中小企业合作需求与满意度的实证研究_有效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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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述

对于中小企业(注:国内中小企业占据了企业总数的99%,或者说在这里所得出的数据反映了国内的一般情形,只有少数大型、特大型企业除外。)成长的研究,关注点大量集中到了企业的资源需求上,但却忽视了它们的合作需求。即便是针对中小企业的弱势问题而言,合作也是一个重要的解决途径,而实际上,其作用已经远远不限于这一点。合作被认为是整体层次上的竞争(康晓光,2001),是通过依赖外部资源增加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方式(Finkelstein,1997),是竞争成功的关键(托马斯·克拉克等,2001)。

研究表明,企业间的一般性沟通与交流、行为的协作、在生产与研发上的联合乃至合并都具有十分显著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效果,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与地区,这已得到了较多的研究,得出了明确的结论。

但是,如果体现到企业本身——尤其是国内中小企业身上,它们是否具有相互合作的需求?需求的满足状况又是怎样?对此,我们正在进行的一个实证研究可以对此有一个回答,结论是中小企业的各种合作需求旺盛,但是满足状况却远不理想,因合作破裂而导致的利益损失巨大。进一步追索,则可发现其根源在于促进合作的制度框架有各种缺陷,它们表现在组织、政策和有关的法律上,因而,循着问题可以找到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有关企业合作的研究结论

1.合作的含义及其效果

自上一世纪最后的十几年开始,各种形式的企业合作大量出现,并成为一个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越来越引人注目的问题(Grandori,1997)。企业合作的优势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加以理解,其中一种最基本的理解就是通过合作来汇聚资源,协调行动,形成整体上或规模上的优势(出处同上);或者换成另外一种表达就是,通过企业间的相互依赖,获得并维系关键性的外部资源,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Finkelstein,1997;Pfeffer,1978)。此外还可以从减少交易费用的角度加以考虑:与一般的市场关系相比,企业间的交易成本将随着合作的加深而降低(如Williamson,1975)。

企业的合作可有不同的深度,本文取其广义,从而包含着从一般的交流、沟通,到行为协调、合作,再到生产、研发等方面的联合,直至合并重组的整个系列。

最深度的合作是合并,它也是最有利于企业成长的因素之一。著名经济学家乔治·J·斯蒂格勒曾说过,“纵观美国著名大企业,几乎没有哪一家不是以某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应用了兼并、收购而发展起来的。”(转引自刘冀生等,2001)但是,并不是什么情况下合并都是最佳的合作选择,在有些情况下,将整体任务分解到各个合作方单独执行会比它们整合一起的效果更好(Williamson,1981)。运作成功的温州小企业网络则是对此的一个例证。小企业通过构建非正式网络的形式提高了接受大宗的生产订单的能力,同时各自独立的经营又保证了相当程度的活力。(陈守明,2000)

灵活而有针对性的合作常常发生于企业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如企业间在研究开发方面的合作或者在销售渠道方面的合作等,从而形成各种网络组织。Achrol(1997)指出,由于知识经济特征和剧烈的市场波动,未来的企业组织将由传统的纵向的部门整合型组织转变为包含大量企业的新型网络组织,网络中的企业各自具有专门化的功能,并且相互间紧密联系、良好合作。Chan等(1997)在研究了1983-1992年的345个企业联盟后指出,企业间的战略联盟(注:它是企业网络组织的一种)对合作企业具有增益作用,而且当这种联合中包含着技术知识的汇聚或转移之时,效果尤其突出。

然而,最广泛的合作却是发生在企业的一般市场行为中,其目标是避免相互间的恶性竞争、制定与遵守共同的规范、共同获取市场信息、联合影响政府政策,乃至一般性的交流、沟通等等。在这些方面的合作意义可以从更直观的理解中获得,如行业自律价格对于所有企业的作用,或者通过共同影响政府而获得的有利政策等。

2.合作的组织化结果

企业间最深层的合作以合资、合并等形式进行,并最终可以融入一个工商部门登记的新企业组织中。新组织的形成实际上消除了合作会员,结束了合作行为。稍浅层的合作是企业间的网络组织,其中各企业仍保持自身独立的存在,而只在一些方面或(和)一些时候与其他企业保持合作关系。相关行为可以是生产方面的,也可以是销售或研发方面的,各合作企业由此形成一个非正式的合作网络,而没有实质性的或说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新企业存在。如合作研发组织、战略联盟、小企业互助组织、虚拟组织等(注:这些名称有时包含实际上的差异,有时则仅仅是叫法上的不同。)。

最浅层的合作是沟通与交流,通过这一方式,相关企业可以在经营经验、策略、思路等方面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相互启发。这种合作可以存在于一个特定的合作组织中,也可以发生于任何方面的场所,而不需要以组织的形式存在。

3.影响合作达成的因素

Wildeman(1998)指出,虽然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战略联盟看作是它们在市场中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但实际上,却有60-70%的联盟胎死腹中,这表明一些重要的影响因素应当得到考虑。在理论研究与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重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间的非正式沟通关系。这一因素可以影响一切企业合作组织的形成,如企业合并、企业网络组织的建立以及自下而上形成协会类组织;同时它也将促使已处于合作阶段的企业继续合作下去。非正式沟通的这一作用是通过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网络[Cullen等(2000)的“关系资本”]来实现的。Ahuja(2000)指出,企业之间形成关联的倾向受制于三种资源,除了技术性资源、商业性资源以外,第三个方面就是社会因素。存在于企业之间的社会网络可以为企业之间建立正式纽带提供向导、增加机会;BarNir等(2002)的问卷调查数据也表明,不同小企业高级主管之间的社会关系网络对于企业之间的联合具有11-22%的解释力,并且另外一些社会网络方面的因素——如加入网络的倾向性、网络的强度和网络的声誉等——也都与企业间的联合呈正相关关系。

在中国,社会网络的特征性体现是人所熟知的“关系”,英文译为“guanxi”。董志强(2001)对此有系统的表达,认为“关系”具有促进合作企业履行合同的作用,并完全有可能比法律更有效(成本更低)。而在Keister,(1998)的研究中证实,在经济转型期,中国企业寻求通过与其他企业建立相互交换关系来降低不确定性,在此过程中,一个企业将放弃客观上更有利的合作伙伴而与更熟识的企业建立相互交换关系。

第二,一个健康的协会组织的存在。协会组织本身就是合作的结果,但它的一个更为重要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合作,如进行行为协调或行业自律。这是协会组织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也是它与网络组织的不同之处。

第三,合作的其他维系手段。合作中的最大问题就是机会主义(或搭便车)行为。对于此,Larsson等(1998)的一个具体而形象的表达是,一个好的合作者将招致合作伙伴的利用,后者在追逐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将侵吞集体合作的利益。这里涉及到了复杂的集体行动理论,相关的影响因素包括合作伙伴的相互信任(林闽钢,2002),参与合作企业的数量(如Ingham与Mothe,1998),法律制度的健全,以及诚信基础上的控制手段(Das与Teng,1998),等等。因此,相应的维系手段也可以从这里找到。据林闽南(2002)对国外一些研究的归总,许多网络组织都预设组织网络的运作逻辑或治理机制是信任,而信任又是建立在非正式人际关系之上的,由此又与上述人际沟通的作用关联起来;法律与控制手段的作用是诚信之外的又一重要影响因素,它们的共有作用是给予合作方以信心,使他们感到其他伙伴也不会轻易违背合作规则。所以,可以简单地将合作的维系手段归之为相互信任和对背叛者的惩罚措施。

以上三个方面为本文分析国内企业的合作及其满足状况提供了理论背景,使我们在了解了企业的合作需求状况之后,可以进一步关注这样的问题:现有的企业间非正式沟通的渠道如何?如果它们缺乏,相应的制度改进措施应当怎样?是否存在一批健康运作的协会组织?协会组织建立与运作的制度环境如何?企业之间的信任增长机制如何启动?法律法规措施是否到位等。

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更受到资源缺乏的限制,它们更需要依赖外部获取关键性资源。落实到国内,中国现阶段中小企业的特征更加表明促进合作的急迫性。代表性的观点如,刘冀生等(2001)认为中国产业结构特征是: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形不成规模效益;资源配置重复,企业组织结构落后。因此,“中国企业要么进行改革重组,形成与外国跨国公司相抗衡的力量;要么与外国企业合资成为中外合资企业,把企业做大,以此来面对未来日益加剧的竞争。只有这两条路,没有第三出路了。”

那么在中国现阶段,企业本身是否表现出了合作的需求呢?这一需求得到满足的状况又是如何?应有的解决途径在哪里?以下将通过调查数据的分析说明这些问题,数据来自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受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委托所从事的一个研究项目。项目于2002年1月至12月进行,其中问卷调查时间为2002年6-7月,调查对象为国内22个省、53个市的中小企业。样本选取不具有精确的概率抽样性质,但具有一定的随机性,被调查企业共658家。

三、中国中小企业的需求与满足状况

1.企业联合的需求与满足状况

在需求方面,有三组数据可供参考:一是企业本身对企业间联合作用的评价;二是被调查企业本身是否遇到需要相互合作的情形;三是在实际运作中,企业是否有相互联合的打算。三组数据均显示出了企业对相互联合的巨大需求。

在对需求作用的评价上,有29.9%的企业明确认为自己与其他中小企业建立紧密的联合关系“肯定会”提高竞争力;另有50.4%的企业认为相互联合很可能会提高竞争力,二者之和为80.3%。这说明,在一种理想的情况下,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它们之间的合作具有很大的潜力空间。

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企业也的确遇到了需要相互合作而一致对外的情形,具体比例为:经常遇到者占12.4%;偶尔遇到者达到了一半多(52.2%)的高比例:经常遇到与偶尔遇到者的比例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余36.4%的没有遇到。这组数据较之企业对合作的效果评价要低一些,说明有一些企业虽然没有实际遇到,但却已经感受到相互合作的意义。

接下来是企业的实际合作打算。既然企业认为有效果,而且自己也的确遇到需要合作的情形,那么企业就会产生合作的打算,这种打算的意义在于它是最终走向成功合作的动力。有这种打算的比例有多高呢?调查结果是:有48.5%的企业有与其他企业联合的打算,已经有了联合的企业占6.7%;其余的没有打算。已经联合的企业比例并不令人乐观,与联合的巨大潜力比起来,这只是一个很低的数值;而且它们又以中外合资企业为主。实际打算联合的企业约占一半,数据本身并不很低,如果联合的打算与实际的联合之间距离不是太远的话,这一数据足以令人欣慰。

但是,虽然有48.5%的企业有与其他企业联合的打算,认为联合容易达成的比例只占8.6%。其他选择为:16.9%的企业认为联合很难达成,74.5%的认为不太容易达成。进一步看,占总量21.6%的企业多次遇到因合作者信用问题而使自己蒙受损失或未获得应有利益的情况;52.3%的企业偶尔遇到。这是一个必须引起注意的数据,因为我们已经看出,并非100%的企业都在寻求合作的,有实际合作行为的企业比例本身就已很低,真正的合作失败比例要远远高于上述数字。

在实际调查中发现,企业之间合作失败的情形出自于多种原因,总的说来是企业之间的诚信关系没有建立起来。具体地看,则可以归结为企业的眼光短浅、贪图一时利益;或是相互之间提防多于信任;还或者是由于法律制度没有完善,对违背规则者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等等。因此可以经常见到这种局面:诸多的企业由于共同的需求导致合作,合作中由于对纯粹自我利益的过重考虑和对他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担心而背离合作宗旨,合作出现不稳定直至失败。之后,由于共同的利益感又呈现出来,合作的要求重新出现……

这可以用博弈理论加以解释。从企业的角度看,则是由于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博弈各方还没能够形成一种长期博弈的预期,从而出现短期行为;从制度的角度来看,则是虽然基本的市场规则已经建立起来,但更为精细和针对性的制度环境还没有到位,它们或者是没有建立、或者是虽然建立但还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2.对协会的需求与满足状况

调查中涉及到行业协会与中小企业协会,以前者为主。

首先是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协会有较强的需求。56.1%的企业认为“有必要”在本地政府推动下,组建适应企业本身需要的中小企业协会;52.2%的企业表示自己会参加,超过了一半。在行业协会方面,企业的需求无法通过目前的协会组织得以反映,但可以从它们对企业的作用潜力上反映出。调查数据是:15.4%的企业认为行业协会对它们起作用的潜力很大,46.5%的企业认为是较大。二者之和是61.9%,这也可看成是对行业协会有明确需求的企业,比中小企业协会的吸引力略高。

具体到单个企业,有的更偏好行业协会,有的更偏好中小企业协会。在对二者的比较中,认为组建中小企业协会更重要、组建行业协会更重要和认为难以区分的企业分别有约四分之一(24.6%)、约二分之一(50.1%)和约四分之一(25.3%)。相比之下,行业协会的重要性更高一筹。

但是,对行业协会的需求与实际可以得到的满足形成差异。虽然有61.9%的企业认为行业协会的作用潜力很大或较大,但是,对于同一组被调查者,却有40.8%的企业未参加行业协会;已参加行业协会的企业中,有18.6%的不按时交纳会费;在按时缴纳会费的企业中又有24.4%的企业认为所交会费并不值得。加入了行业协会、按时交纳会费且认为所交会费也值得的企业只占全部被调查者的38.0%。

38.0%与61.9%的差值所反映出的就是目前行业协会的不理想状况。

更深入的调查发现,时至今日,仍有相当一部分行业协会的人事任免权在于政府;它们的工作有较大的比重是在执行政府的指令;有时政府还参与利润分割;社团对政府的干预有较为明显的感受。这种干预实际上已经使得许多行业协会失去了其应有的性质,它们不再是企业的自愿合作组织,不再是行业的自治性组织;甚至不再是法律法规赋予它们的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同时,长期的依附也妨害了行业协会本身的发展,所以,时至今日,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存在的一些组织不仅名不副实,而且在自身能力上也存在问题。

3.对协会的需求与联合的需求的相关程度

企业的许多需求既可以通过相互联合得到满足,又可以通过形成协会组织得到满足。例如,分散的单个企业是获得信息的弱势者,它们获得相同的信息时搜索成本较高。减少获得相同信息的搜索成本的办法有两个,第一是企业之间的联营,第二则是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来提供成员共同需要的信息。因此,企业的两个需求方面应当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关性。通过对调查问卷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证实这一猜想。

首先我们看一下,与其他企业有联合打算的企业,是否会对行业协会的作用潜力有着更高程度的评价。数据结果为:有联合打算的企业中,认为行业协会作用潜力很大的比例明显比无联合打算的企业为高,前者是后者的两倍有余,见下表。同时,已经联合的企业对行业协会的总评价值降低到了没有联合打算的企业的程度。实际上,已经联合的企业可以看成合作需求已经得到满足的企业,它们属于性质独特的一类。

表1 企业间相互联合的需求与对行业协会的需求之间的关系 单位:%

行业协会对本企业的作用潜力

很大 较大 有些 不大 总计

与其他企有

21.3

44.0 29.5

5.2 100

业联合的无9.5

49.4 35.7

5.3 100

打算 已联合 9.5

50.0 35.7

4.8 100

接下来再将行业协会换成中小企业协会,同样发现不同合作需求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对中小企业协会的需求差异表现在对以下问题的选择中:如果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中小企业协会组织,本企业是否会参加?答案分三种:“会”、“不会”和“观望一下再说”。企业的具体选择是:有联合打算的企业中,高达58.2%的比例认为自己会参加;没有联合打算的企业这一比例为48.0%,相差十余个百分点;已经联合的企业的选择比例更低,仅为39.0%,同样反映出了它们合作需求已经得到满足的局面;此外,有联合打算的企业仅有很少一部分选择了“不会参加”,明显低于另外两类企业,见下表。

表2 企业间相互联合的需求与对中小企业协会的需求之间的关系单位:%

是否会参加中小企业协会

会 观望一下不会 总计

与其他企 有58.2

37.0

4.8 100

业联合的 无48.0

38.7 13.4 100

打算已联合 39.0

41.5 19.5 100

4.沟通的需求与满足状况

前述他人的一个研究结论是:不同小企业高级主管之间的社会关系网络对于企业之间的联合具有11-22%的解释力。在中国现阶段,相应的数值可能要高出很多,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正式制度环境还有缺陷,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特有的“关系”传统也使得人们对此渠道独有青睐。在对“您希望通过什么途径寻找合作伙伴”的回答中,有35.2%的企业选择了“通过自己的接触或朋友的介绍”,另有45.5%的企业选择了“通过政府部门组织引导”,而通过中介机构寻找的并不多。这反映了一靠政府、二靠非正式沟通的传统行为方式。

但是现实情况是,企业需要沟通,却得不到有效的沟通。以下数据能够反映这一状况:

表3 企业对自身前景的预测与它们对联合的需求之间的关系单位%

对于本企业未来前景的预期

非常乐观较为乐观说不清楚 很艰难有可能淡出市场 总计

您的企业有与有

19.246.618.214.0 2.0

100

其他企业联合没有 9.856.319.612.2 2.1

100

的打算吗 已经联合

30.255.89.3 2.3 2.3

100

Total15.751.618.212.4 2.0

100

企业之间的非经营性交流并不多,认为自己交流行为比较多的企业只有12.1%,绝大多数企业是不多或仅仅是有一些。与此相对照的是,占总数55.0%的企业想增加与其他企业的交流,不想增加的仅占6.0%,说明企业沟通渠道的短缺。

而至于交流对象,一半以上的企业选择的是同行业的企业,占57.0%;其次是处于相似发展阶段的,占31.8%;同为中小企业的占7.2%,区别不大的为4.0%。这与前述对行业协会的需求数据相呼应。

5.什么企业更需求合作

在先进企业与落后企业之间的比较中,前者的合作需求更高。这表明,与其说合作是落后企业摆脱困境的权宜之计,不如说它是先进企业增加自身实力的发展战略。

一项数据分析的结果是,越是对自己的未来前景乐观的企业,也越是愿意与其他企业联合。在对自身前景的预测中,企业自己的回答被分为五个等级:“非常乐观”、“较为乐观”、“说不清楚”、“很艰难”和“有可能淡出市场”。结果,对于自己前景非常乐观的企业中,有与其他企业联合的打算或者已经联合的比例最高,为72.0%;而后四个等级的企业这一比例分别为50.9%、51.7%、55.7%、53.8%和55.0%。

另一组数据还可以看出,企业的合作需求与它们的市场化程度有关。如果以国有、集体企业为一极,以中外合资企业为另一极,并且认为它们分别代表了计划与市场的两种倾向,那么就可以看出市场化程度高的企业合作需求也高。可用对行业协会潜在作用大小的评价来表示这种差异。评价分为四个等级:很大、较大、有些和不大。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评价结果如下表。可以看出,在“很大”一栏中,中外合资企业的选择者为24.1%,明显高于其他选择;选择最低者为国有与集体企业;而在“不大”一栏中,中外合资企业的选择比例为0。

表4 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对行业协会作用潜力的评价单位:%

行业协会对本企业起

作用的潜力大不大

总计

很大 较大 有些 不大

企 国有或国有控股 13.2 45.1 37.4 4.4 100

业 集体10.6 45.5 37.9 6.1 100

所 股份合作15.4 50.7 27.9 6.0 100

有 合伙制 18.4 28.9 39.5 13.2 100

制 中外合资24.1 34.5 41.40 100

独资20.8 53.2 23.4 2.6 100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在简单总结了有关企业合作研究的重要意义之后,通过实证数据分析了国内中小企业的合作需求及其满足状况。数据结果不能令人乐观,主要原因是企业的合作需求强劲但满足状况偏差。这不只是局限于行业协会一个方面,而且还包含更广泛的方面,从基本的企业间沟通的需求到企业的联合要求都是如此;而其意义也远远超出了行业协会的作用范围。

而至于合作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的原因,则可以追索到这样一些方面:企业间的非正式沟通机会太少(非正式沟通既是合作的需求,又是促进合作的因素);缺乏一个有效的促进合作的协会组织(协会组织既是合作的产物,又是进一步合作的促进因素);企业间缺乏诚信的增长机制和有效的法律、制度环境;此外,产权交易市场也还有待于发育、完善。我们也正是可以在这里找到改进的措施。

首先是企业间的相互交流,它虽说简单,但却重要,我们为什么不创造机会加以满足呢?交流的满足需要一些场合,在其中企业可以进行更广泛、更频繁的沟通。协会组织就属于这样的场合,其中行业协会可以提供行业间的信息交流,而中小企业协会则可以提供相同规模企业或相似发展阶段企业之间的交流。第二个场所就是政府平台的提供,它可以是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也可以是各地的中小企业局。通过更多的沟通与交流,企业间的非正式关系纽带增多并加强,从而就更有机会促进相互联合和相互结社(成立协会)。

其次是促进协会组织的建立,尤其是行业协会的建立。这里有两点特别关键,一是要削弱对行业协会的外在控制,让协会组织——而不是政府——成为企业凝聚力的核心,不然,行业协会只能是有名无实,对此人们已有太多的论述;其次,“放手”不等于放任,真正需要的政府行为应当是鼓励性的,包括在制度方面放松限制,在政策、物质资源等方面给予扶持。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行业协会的真正发育——应当注意,行业协会的问题决不是简单地获得权力,它要解决的是企业的合作难题,是企业的自愿组织与民主运作问题。落实到具体实施中,一是需要登记注册制度、业务主管制度等方面放宽限制;二是可以在政府主管部门本身或其服务中心搭建一个平台,加强交流,产生社会资本,促进企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同时,又可以此作为协会的活动平台。

第三是信任机制的建立,我们的中小企业多数或者脱壳于政府的包办或脱壳于与政府的抗争,两种情况下都容易缺乏理性合作的意识与素质,而这点却又恰恰是市场经济特别需要的。因此,由政府做主导建立企业信任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从政策或政府处着手的地方有:第一,促进建立信任记录制度。虽然市场具有自发的促进作用,但就像应有的合作得不到保证一样,市场机制对于非市场机制式的问题存在解决的难度,体现为解决的时间过长等缺陷;第二,政府执法部门对企业的不信任行为急需改善,因为不信任的后果不仅是各种检查成本的过高,而且还严重阻碍了信任机制的建立。我们能够为严格的执法检查找到充足的理由,但在这时,我们难以考虑到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会有多么严重,也不会去考虑相应的替代措施(比如说让行业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或者让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为部分企业免检担保等)。

第四是法律环境的改善,尤其是在保证企业合同有效地、低成本地实施上。许淑君、马士华(2001)在关于签订合约的企业对法律的预期时谈到,“我们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管理人员并不能确定他们进入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也不能确定在未来事件中的责任,并怀疑违约的代价……而且企业处理风险时,不是依靠法律条款,而是依靠大量的其他措施,如购买商业损失保险、预留坏债储备、同时保留几个供应商等。”这说明法律没有起到它应起到的一份责任——这份责任更重要的一面不是它对违约企业的强制上,而是一份事前的威慑,使得企业不敢轻易违约。在这一点上,法律与非正式人际关系具有互补相益的作用。

最后,我们还需要大力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通过市场中介组织在各企业之间的中介作用,为企业的联合、兼并提供联系与实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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