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民族工作机构的设置与历史沿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政府论文,历史沿革论文,民族论文,机构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新中国成立前党的民族工作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运动的民族纲领:“消除内乱,达到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即新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192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蒙古问题决议案》又提出,竭力使蒙、汉两族人民联合起来,反对共同的敌人。在斗争中不应淹没蒙古人民利益,并应注意蒙古人民的风俗习惯、语言及其特点等。1926年10月,中共中央提出在西北地区的民族工作方针:一方面争取团结西北地区蒙、回民族参加全国反军阀,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另一方面要尊重蒙、回民族的利益。同年12月,在毛泽东领导下召开的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解放苗瑶决议案》指出:解放弱小民族是革命农民运动的“志旨”;解放苗瑶,使其与汉人政治经济一律平等;援助苗瑶解除土司酋长的残酷压迫。
1924年至1927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风暴,席卷了粤、桂、湘、鄂、赣、滇、川等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各族人民踊跃参加了这一斗争。在南方,广东畲族人民积极参加彭湃领导的农民运动;广西东兰县壮、瑶等族人民在韦拔群的领导下,展开了“打倒土豪劣绅,铲除贪官污吏,取消苛捐杂税”的斗争;云南各族人民掀起了反军阀斗争;海南岛1926年3月成立了中共琼崖地方委员会,领导当地黎、苗族人民进行了反土豪劣绅、反租税、反粮食外运的斗争;湘西土家族、苗族地区也相继建立共产党组织,开展了农民运动;四川理县羌族人民也于1924年至1926年,联合当地藏、汉族人民举行了武装起义等。在北方,1925年在甘肃建立了中共特别支部,领导了甘南藏族人民进行争取民族平等反对军阀压迫的斗争;同年冬季在张家口成立了蒙汉各民族工农兵群众的革命团体“内蒙古农工兵大同盟”,在绥远、察哈尔、热河等地区设立基层组织。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28年6月,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革命形势,明确规定:“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在《关于民族问题决议案》中,指明了民族问题“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中共六大以后,中共中央白区和红区工作的有关文件提出要“重视少数民族工作”。中共满洲省委针对东北朝鲜族农民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制定了《中共满洲省委告满洲朝鲜农民书》,对朝鲜族农民惨遭日本帝国主义、军阀官僚、地主阶级的压迫剥削深表同情,号召东北朝鲜族农民与各族人民联合起来,共同抗日,进行土地革命,建立苏维埃政权。1929年著名的《红四军党部的“共产党宣言”》和《红军等四军司令部布告》,在民族政策上深入宣传了“统一中国,承认满、蒙、回、藏、苗、瑶各民族的自决权”。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不分民族和宗教信仰,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34年1月,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毛泽东阐明了中华苏维埃政府民族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争取一切被压迫的少数民族环绕于苏维埃的周围,增加反帝国主义与国民党的革命力量,使一切被压迫民族得到自由与解放”。同时还指出,只有推翻民族压迫制度,只有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彻底胜利,各民族自由联合才能实现。
在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指导下,赣、闽畲族人民参加了创建中央苏区的斗争;湘、鄂西的土家、苗等族人民参加了湘鄂西革命根据地的开辟。1929年12月1日,邓小平、张云逸发动和组织了广西右江两岸的壮、汉、瑶等民族参加的著名的“百色起义”,成立了中国工农红军第七军,建立了右江地区和东兰等9个县的工农民主政府;1930年,成立红八军,建立右江革命军事委员会,并进行土地改革。1928年东北延边地区开展建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工作,10月成立中共东满区委员会;1930年9月至1936年2月,延边先后建立4个县委、23个区委和170多个支部,为这一地区反封建和反日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
1934年10月至1936年10月,中国工农红军历时两年进行了举世震惊的二万五千里长征,先后经过了湘、赣、桂、黔、滇、川、康、甘、宁、青、陕等11个省,与苗、瑶、壮、侗、水、布依、仡佬、土家、白、纳西、彝、藏、羌、裕固、回、蒙古等10多个少数民族发生了直接联系,不但使众多红军指战员从实践中认识到民族问题对革命具有重大意义,亲自了解到了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实际情况,以及少数民族人民的愿望和要求,还在有些民族地区建立了许多人民武装、革命政权(包括民族自治政权)和党的基层组织,为在革命斗争中解决民族问题增强了感性认识,积累了一些经验,打下了组织建设的基础,提供了实践条件。
1935年11月,任弼时、贺龙率领红二方面军抵达甘孜,向广大藏族人民和上层人士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抗日救国主张,并帮助他们建立西康省中华苏维埃博巴政府,朱德总司令参加了成立大会。此外,中国共产党帮助少数民族建立的革命政权主要还有:四川省阿坝藏族苏维埃,四川省大凉山区彝汉联合政权——冕宁县革命委员会,茂县、理县、汶川羌族工农兵苏维埃;在川陕甘宁等地建立了一些回民自治政权。在川黔边南建立了土家、苗、汉各族苏维埃等。红军帮助少数民族建立的武装力量主要有:黔东南黎平地区苗族、侗族武装自卫队,四川拖乌地区“彝民红军”,越西彝族奴隶组成的“倮倮连”和“回回连”(后编入“回民师”),西康革孜博巴政府独立团、赤卫队,以及藏族独立师和回民游击队等。
抗日战争时期
1937年“七·七”事变后,中国进入了全民抗战时期。国共两党宣布合作,形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又有了崭新的内容。1938年9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提出的任务和基本方针是:“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关于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和政策是:“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有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第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第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
随着抗日救国斗争形势的深入发展,协调民族关系,开展民族工作,愈来愈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初到陕北即成立了蒙古工作委员会和定边工作委员会。1937年7月,中共中央成立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之后,将原蒙古工作委员会和定边工作委员会改为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的回民工作部和蒙古工作部。1939年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1941年西北工作委员会与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合并,成立西北中央局,下设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同时,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9月,边区部分县、市设置了民族工作机构和民族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境内的民族工作。在内蒙古地区,中国共产党领导内蒙古人民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抗日救亡运动,先后在绥远组织了“反帝大同盟”,在张家口组织了“蒙汉抗日同盟军事委员会”,在归绥(今呼和浩特)和包头一带,由共产党人杨植霖、高凤英(蒙古族)、刘洪雄、贾力更(蒙古族)等组织了“蒙汉抗日游击队”。1938年建立了绥中、绥西、绥南、绥东专员公署及一批县区政权。此外,在东北地区、冀鲁豫湘桂黔滇琼等省区和新疆、甘肃等地,都活跃着大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人民革命武装,为粉碎日军扫荡、建立和巩固抗日政权作出了重要贡献。
解放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任务是:联合国内各少数民族为反对帝国主义和人民公敌,实现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和人民自卫,为建设独立、民主、和平、统一、繁荣、富强的新中国而共同奋斗。
这一时期,党的民族工作重点主要体现在内蒙古自治政权的建立上。中国共产党针对内蒙古革命斗争形势,1945年10月明确指示:“对内蒙古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内蒙古工人、农民、牧民、知识青年为主体,联合内蒙古各阶层力量,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和大汉族主义的统治,铲除封建势力,实现内蒙古民族彻底解放,在祖国大家庭中实行平等自治的道路。
同年11月,中共中央电示晋察冀中央局和晋绥分局,要求他们先行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宣布纲领,进一步发动广大蒙古民众,准备将来建立内蒙古自治政权。同月,内蒙古各盟旗在张家口召开代表大会,成立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政权性质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当时,为了把内蒙古东部和西部的自治运动统一起来,内蒙古自治联合会与存在于东部地区的东蒙自治政府经过反复协商,于1946年4月3日召开了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即“四三会议”)。会议决定:内蒙古民族运动的方针是区域自治,不是“独立自治”。于是,内蒙古自治政府遂于1947年5月1日正式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伟大实践,为以后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积累了经验,奠定了模式。
二、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工作机构设置
建国初期: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49年10月——1966年8月)
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建设中,将民族工作放到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央人民政府一成立,就建立了中央一级的民族事务机构——民族事务委员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属的各部委中,民族事务委员会是首批成立的部门之一。1949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第十八条:政务院设立35个部门。其中第33位为“民族事务委员会”。同年10月19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第三次会议上,批准任命李维汉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乌兰夫(蒙古族)、刘格平(回族)、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为副主任委员,张冲等22人为委员。同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中央民委)即正式成立并开始办公。其机构设置为七个处室:藏务处、回务处、蒙务处、行政处、秘书处、参事室、办公室,总编制293人。其主要职责:在党中央和政务院领导下,管理有关民族事务方面的工作。
1950年中央民委机构设置将处提为一厅、三司、一室(办公厅,一司、二司、三司,参事室)。1953年原按地区和民族划分的建制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遂改为按工作性质来划分业务范围机构,设置为六司厅室:办公厅、第一司(政法)、第二司(财经)、第三司(文教)、第四司(人事)、参事室。
1954年中央决定撤销六个中央局,调动一批干部充实和加强中央领导机构。同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组织法》,在原政务院工作部门基础上,组建国务院。该法第二条:国务院设立35个部门;民族事务委员会列第34位。遂将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机构设置为一厅、四司、一室、一处:办公厅、政法司、财经司、文教司、人事司、政研室,宗教事务处;编制为567人(含民族出版社160人)。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职务称呼,改为主任、副主任。即主任:乌兰夫(蒙古族);副主任:汪锋(汉族)、刘春(汉族)、韦国清(壮族)、萨空了(蒙古族)、杨静仁(回族)、甘春雷(回族)、费孝通(汉族)、谢鹤筹(壮族)。
1955年中央决定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和民族政策研究划归中央统战部,涉及少数民族的宗教工作划归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遂即撤销民委的人事司、政策研究室、宗教事务处三个部门,机构设置为一厅、三司:办公厅、政法司、财经司、文教司;编制为234人,其中干部编制173人。
1956年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家民委机构设置调整为一厅、三司、一局:办公厅、政法司、财经司、文教司,翻译局;增设翻译局、机关党委、机关团委,编制391人,其中干部313人。1957年由于民委直属机关人事工作任务日益繁重,遂恢复人事司建制。1956年随着民族文化工作任务的日趋繁重,民族教育工作也极需加强,遂将文教司改分为两个司建制,成立文化司和教育司。
此后,直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国家民委及其所属单位,经历了1960年反官僚主义运动和压缩城镇人口、精减职工及1964年机构编制调整,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先后进行较大精简和调整。但是,其主要工作职责和机构职能没有大的变动。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8月——1976年10月)
1966年夏“文化大革命”开始。国家民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相继“靠边站”,民族工作随即受到冲击,逐步发展成为机构瘫痪,业务停顿,党的民族政策遭到严重破坏。1968年9月,驻中央统战部军管组向民委系统派驻9人组成的“军代表小组”,组长陈长勇带领4人进驻民委机关,副组长刘玉田带领3人进驻民族文化宫。
1969年11月,全国人大、政协、民族、宗教工作四机关合并为“全国人大、政协、民族、宗教工作机关革命委员会”,下设政治工作组、人大政协组、民族宗教组、办事组四个组,编制108人,国家民委实际被取消。1970年,驻中央统战部军管组派出第二任军管小组,组长唐铁依、副组长张玉超,原军管小组人员撤出。1972年12月,由丹彤、唐铁依、萨空了三人组成民委临时领导小组,丹彤为主要负责人。1973年3月,民委临时领导小组下设业务组、办事组、政工组,负责日常工作。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1978年3月——现在)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并批准任命杨静仁同志为主任。此后,1979年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恢复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阿沛·阿旺晋美兼任主任委员。各地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事务局)及其他民族工作机构也陆续恢复。与此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在重申民族政策、进行拔乱反正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国家民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1978年至1998年先后进行了数次对“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定和调整。
1979年至1983年,国家民委根据党和国家新时期总任务,结合过去以往的工作经验,设定:一厅、四司、一室、一部,即:办公厅、政法司、财经司、文化司、教育司、政研室、政治部;机关行政编制125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民族事务方面的法令和规定,管理全国民族事务,为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进步,巩固祖国统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这一期间,全国民族工作主要是围绕中央关于解放思想、拨乱反正,恢复十年动乱被破坏的民族政策,清算“四人帮”破坏民族政策的罪行,平反大量冤假错案;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研究制订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恢复和发展经济,推动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
1985年10月,中央任命司马义·艾买提同志为国家民委主任。1988年10月8日,李鹏总理主持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方案》。设定九个司、厅、室: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民族经济司、政法司、文化宣传司、教育司、外事司、计划财务司、人事司;行政编制280人。之后,根据国家民委实际需要,1989年1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机关行政编制为250人。1994年5月,国务院根据当时机构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国家民委的实际情况,在1998年方案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三定”方案;在保留原有司、室、厅情况下,将行政人员编制由250人核定为230人。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民委仍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同时,任命李德洙同志为主任。同年6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设8个职能司(厅):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经济发展司、文化宣传司、教育司、国际司、规划财务司、人事司(机关党委);行政编制由230人精减为1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