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的隐私需要_政治论文

民主政治的隐私需要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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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政治活动空间的公共领域

鲍曼曾指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区分起源于古代;可上溯至希腊的oikos(家庭)与ecclesia(政治场所)之区分,有关城邦(polis)成员的事务在政治场所中予以处理与解决。”①虽然古希腊尚未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但这种处理与解决城邦成员之事务的政治场所,可以被看作公共领域的雏形。哈贝马斯说:“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之区别于例如文学的公共领域)。”②在这个意义上,解决与处理城邦成员问题的政治场所,也可以被视为政治公共领域的原始形态。在《人的条件》一书中,阿伦特认为,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的区别相应于家族领域与政治领域的区别,而“这些家族和政治领域作为一些明确的、分离的实体至少从古代城邦国家的成立起就已经存在”③。显然,在阿伦特看来,最早的公共领域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就已出现,而且这种最早的公共领域就是古希腊人的政治活动空间。哈贝马斯在论述古希腊的公共领域时,也主要着眼于其政治功能:“公共生活(政治生活)在广场上进行”,“公民相互之间进行对谈,从而把事物表达出来,并使之形象化;彼此差不多的人通过争论,才能把最好的衬托出来”④。

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封建统治下的世俗领域其实就是古代的私有领域,其特征是将所有的活动都纳入家庭的范畴,在家庭的样本上建立所有的人际关系,于是,“这些活动只具有私有的意义,其结果是不存在公共领域”⑤。

哈贝马斯认为:“从社会学来看,也就是说,作为制度范畴,公共领域作为一个和私人领域相分离的特殊领域,在中世纪中期的封建社会中是不存在的。”⑥尽管如此,哈贝马斯又指出:“封建制度的个别特征,如君主印玺等具有‘公共性’也并非偶然;同样,英国国王的公共性也不足为奇——因为所有权有一种公开的代表形式。”⑦这种情况,哈贝马斯称之为“代表型公共领域”,它仅仅是欧洲中世纪所谓“公共性”的一种特定符号。“代表型公共领域”实质上是封建领主之地位的标志,是其特权的体现。“代表型公共领域”“出现在节日、‘神圣的日子’,确切地说,出现在朝觐日,因而不是一个政治交往的领域。作为封建权威的光环,它表明的是一种社会地位”⑧。这样看来,在欧洲中世纪,即使有所谓的“代表型公共领域”充当封建权威的光环,但真正的公共领域,或古希腊意义上的自由民政治活动空间,却日趋式微。

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出现了一种哈贝马斯所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这种政治讨论手段,即公开批判的确是史无前例,前所未有”⑨。与古希腊之公共领域的原始类型相比较,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既有与之相同的一面——即对公共问题的关注及公开性,又具有新的或“史无前例”的特征——即针对公共权力机关的公开批判。“对于公共权力的批判功能是公共领域功能的最典型体现”⑩,除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之外,哈贝马斯还提到平民公共领域的存在,他引述了洛特斯(G.Lottes)的观点:“平民公共领域的产生,标志着小市民和下层市民生活历史的一个特殊阶段。一方面,平民公共领域以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为参照,因而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一个变种。另一方面,平民公共领域在新的社会语境中展现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解放潜能,因而又不仅仅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一个变种”(11)。由此看来,近代以来的公共领域,呈现出多元的局面。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之外,还可以有其他类型的公共领域。

由于中世纪“代表型公共领域”并非真正的公共领域,其所表征的“公共性”仅仅意味着封建领主的地位和特权,因此,“代表型公共领域”之“公共性”实际上是一种伪公共性,其与真正的公共性有着天壤之别。排除这种并无真正公共性可言的“代表型公共领域”,无论是古希腊之公共领域的初始状态,还是近代以来直至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公共领域,其公共性都至少可由下述几个方面来考量:(1)公共领域涉及的是公共问题。公共领域讨论的问题,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公共问题。传统的私人—公共之二分,强化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不具有公共性质的问题,或不能转化为公共问题的私人问题,不会获准进入公共领域。(2)公共领域具有公开讨论甚至公开批判的功能。公共问题源于其公共性质,可以在公共领域中进行公开讨论甚至予以公开批判。公开讨论或公开批判,有助于公共问题的合理解决。(3)公共领域能形成制约公共权力的效应。如果公共权力未受任何制约,它就可能服务于非公共的目的。而公共领域的公共舆论,则是制约公共权力的一种重要力量。哈贝马斯说:“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12)政治问题与公共权力直接相关,通常是具有全局性、总体性的公共问题。因此,政治公共领域具有最大的公共性,是最为重要的公共领域。

二、依托公共领域的民主政治

1.“民主”、“政治”与“民主政治”。

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发展,为民主政治提供了适宜的社会土壤。对于民主政治来说,公共领域的存在是其不可或缺的客观条件。为了阐述这一问题,这里有必要明确“民主政治”的基本涵义。

从词源上考察,“民主”一词来源于两个古希腊词语:人民(demos)和权威或权力(kratos)。因而,“民主(democracy)意味着人民治理政府,而不是由个人(君主、独裁者或神甫)或少数人(寡头政治集团或贵族集团)进行统治”(13)。近代以来,民主理论分化为两大基本流派:“其一是共和主义取向的,直接民主、参与民主理论均属此类,主张对于公共事务由公民直接介入进行决策,这是民主制的‘原型’;其二是自由主义取向的,或称代议制民主理论,倡导由经选举产生的‘官员’在严格界定的地域内行使权力以‘代表’公民的利益或主张并坚持‘法治’”(14)。在当今世界,源于古希腊原型的共和主义民主几乎变成了一种单纯的理论思辨或假说,而自由主义民主则逐渐成为民主的主流范式。但无论是主张“人民的统治”的“原型”民主,还是主张代议制的当代主流民主,都有着对公共权力的公共制约这一共同内涵,而对公共权力的公共制约都是通过社会成员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参与公共决策来实现的。科恩所谓“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15)这一点,应为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主的底线所在。通过不同类型的民主,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既可以选举官员,又可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正如缪勒所说:“人们可以把民主定义为一种政府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公民或选择统治自己的人,或选择政府的政策,或选择两者”(16)。

“政治”既是一种现象,又是一种关系:“政治是发生和运行于上层建筑领域中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是某些特定的社会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方式和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17)。江宜桦认为,“政治”概念可有两个层面的定义,一是经验性定义,即:“政治乃是人们为了决定公共事务的处理方向,而表现为辩论、沟通、对抗或支配的各种行为”;一是规范性定义,即:“在一个多元社会中,政治应该是所有关注公共事务的人,以彼此认为合理的方式,不断试图建立强制性规范,以谋求人民福祉的活动”(18)。“政治”的经验性定义告诉人们政治在现实生活中指涉哪些现象,以与非政治性的事务区分开来;而“政治”的规范性定义则用来描绘一种比较美好的图像,以鼓励人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以之为标杆,使人性得以提升、世界更臻完美。无论是“政治”的现实描述(经验性定义),还是“政治”的理想愿景(规范性描述),都涉及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处理。如果与公共事务无关,也就无“政治”可言。

将“民主”与“政治”组合起来,就构成了“民主政治”。所谓民主政治,就是以“民主”限定“政治”,就是按民主的要求展开政治过程,使得政治的运行遵循民主的轨道。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公共权力的民主监督,都是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按照民主原则进行的政治活动,由于最有可能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愿望,也就最有可能使得公共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最有可能防止公共权力沦为少数人谋私利的工具。在现代性语境中,政治已与民主不能分离,诚如卡斯特里亚迪斯所言:“政治是一种明确而清晰的活动,致力于建立可欲的制度,尽可能地使民主成为明确而清晰的自创制度的政体,成为依赖于明确的集体活动的社会制度”(19)。只有通过民主的集体活动而形成的政治制度,才是“可欲的制度”;只有民主的政治活动,才可能创造政治清明的局面;反之,若失却民主,践踏民主,则只会导致政治黑暗,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也不复存在。

当然,民主并非只意味着政治民主,例如,还有所谓社会民主、工业民主和经济民主的概念。然而,“政治民主是我们可能珍爱的无论什么民主或民主目标的必要条件、必要手段。如果统领性制度,即整个政治制度不是民主制度,社会民主便没有什么价值,工业民主便没有什么真实性,经济平等便可能同奴隶之间的平等没有什么两样”。因此,“民主首先是个政治概念”(20)。

2.政治公共领域是民主政治运行的客观条件。

俞可平指出:“政治具有公共性。政治所涉及的利益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此相适应,政治活动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政治空间属于社会的公共空间”(21)。尽管并非所有政治行为、政治活动都具有公共性,但民主政治却一定要有公共性要求。民主政治的公共性要求使得民主政治活动一定要在特定的公共空间中展开,这样的公共空间就是政治公共领域。民主政治离不开对国家权力、政府政策等的公共讨论,公共讨论可以形成对国家权力、政府政策等的广泛制约。而涉及公共问题的公共讨论不能酝酿于密室,不能由少数人秘密进行,否则,公共讨论就不具有公共性,民主政治就会演变为秘密政治。公共讨论因其公共性而必须在公共空间中进行,没有公共空间,公共讨论就无从发生。这样,政治公共领域就成为了公共讨论及以其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存在的必要条件。

尼克·克罗斯利认为:“公共领域是一种潜在的民主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共同体的观点,即‘普遍化的他者’,得以形成并确定下来”(22)。这里,所谓“潜在的民主方式”,就是使得民主成为可能的方式。政治公共领域使得民主政治得以可能,换言之,如果没有政治公共领域,则民主政治就不能存在和发展。依托具有公共性的政治公共领域,展开有关公共事务的公共讨论,就可以求同存异,在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问题上取得共识,从而有利于形成民主决策。自外于公共空间,回避公共讨论,就难以反映或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或意愿,就容易导致独断或独裁。对于民主政治的实现来说,政治公共空间的存在确实是不可或缺的。

公共领域因其公共性而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也使得公共领域有资格成为民主政治的活动空间。阿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指出:“公民和官员为了证明各种政治行动的正当性而给出的各种理由,和评价这些理由所必需的信息,都应该公之于众。这种公共性原则(principle of publicity)是商议民主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一个几乎从任何道德观点来看都很容易证明为正当的原则”(23)。这里所谓的“公共性原则”,强调的是公开的要求,要求将各种政治行为的正当性理由及评价这些理由所必需的信息“公之于众”。“公开”之正当性导致“公开”所需空间之存在的正当性。政治公共领域因其为“公之于众”提供了必要的、适宜的空间而具有了存在的正当性,或者说,政治公共领域因其公共性所要求的公开性而成为了民主政治的正当空间,而不公开的私人空间、密室或隐蔽场所则无正当理由获得民主政治之适宜空间的资格。在政治公共领域中讨论公共问题,是正当的政治行为;而使得政治决策等游离于政治公共领域之外,则因活动空间的不正当而往往导致不正当的政治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公共领域之存在的正当性也契合政治公共领域相对于民主政治的必要性。义务论和功利论的观点对此给予了相应的理论支撑。例如,康德强调:“凡是关系到别人权利的行为而其准则与公共性不能一致,都是不正义的”;边沁则认为,公共性对于确保政府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必需的(24)。因此,对于民主政治来说,政治公共领域既是客观上必要的,又是道德上正当的。

三、民主政治过程中的隐私价值

民主政治定位于公共领域,以公共领域为其运行空间。这样看来,似乎民主政治与隐私无缘,或者说,秉持公共性(公开性)原则的民主政治无须隐私或隐私保护。而且,根据严格的公共—私人二分法,隐私纯属私人领域的事情,认为公共领域中运行的民主政治也需要隐私,似乎与基于公共—私人之二分的隐私主张相矛盾。诸如此类的观点看似有理,但却失之偏颇。民主政治确实有其不可否认的公共性或公开性,但民主政治的运行或民主政治目标的实现却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不得不诉诸对隐私的认可和保护。

民主政治以政治自由为前提,没有政治自由,就没有政治民主,也就无法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任何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都通过相关的法律来保护民主政治所需要的政治自由。然而,现实中的政治自由,无论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或无论法律保护达到何种强度,如果面临或遭遇不同程度的强制或压迫,则仍然难以排除对民主的妨碍。

哈贝马斯在论述公共领域问题时指出:“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集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25)。显然,如果公民们在公共领域中受到强制,那么,他们就不能够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即他们的政治自由受到限制。而一旦公民的政治自由受到限制,则民主政治必定会受到严重影响。弗兰克·坎宁安说:“当压迫使人在政治上从属于其他群体成员的意志,或使人由于排斥而不能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时,民主就直接受到了妨碍。”(26)这里所谓的“压迫”,是指发生于政治空间中的压迫,既包括“将某些人排斥在公共论坛之外”,又包括“不允许他们形成有潜在影响力的政治组织”,而这两者都是限制政治自由的表现,也造成了对民主的“直接妨碍”。

阿伯拉斯特指出:“如果,不管怎么说,正在寻求的是真正的、令人确信的、自愿的同意,那么自由和开放的辩论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只要是想创造克服人民的疑问和敌视的可能性,真正的同意所需要的是人民应该感到能非常自由地表达他们的疑问和抗议。以及如果我们寻求人民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比如自由表达他们的要求和希望、他们的害怕和悲伤,还有引进观念和提出政策,那么明显地,这只能发生在自由和开放的可能性为最大的氛围中”(27)。阿伯拉斯特所指出的是政治自由的理想情形,即人民“非常自由地表达他们的疑问和抗议”以及与此相称的“自由和开放的可能性为最大的氛围”。但现实情形往往与理想情形有差距。如果处于“自由和开放的可能性”并非为最大的氛围中,如果人民在某些强制和压迫因素的影响下而感到或多或少的焦虑或恐惧,从而不能公开地表达他们的疑问和抗议,那么,唯一的选择就是为人民提供非公开的途径,以强制和压迫无法干预的隐秘方式来表达他们的要求和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公共领域中的隐私就应运而生了。这种政治公共领域中的隐私,即使在“自由和开放的可能性”并非为最大的氛围中,也因其非公开性表达的形式而可能免除政治参与者因受到强制或压迫而产生的焦虑或忧惧,从而保障了表达自己意志和意愿的相对自由,这无疑有助于在非理想状况下民主政治的实现,是政治自由不得已的、退而求其次的表现形式。就此而言,政治公共领域中的隐私具有相对于民主政治的存在价值。在现实情境中,借助于这种隐私,政治参与者的政治自由才可免于外在的强制或压迫,才能确保实现民主政治的目标。

Stephen T.Margulis在概述相关研究时指出:“在政治民主中,隐私提供政治表达、政治批评、政治选择及避免受到警察干涉的机会;它为人们和组织提供‘私下’准备和讨论问题的机会。”(28)隐私为政治民主提供的这些机会,充分表明了隐私对于民主政治的价值。如果没有隐私为政治民主提供这样的机会,那么,显然难以想象民主政治的存在和发展。Regan讨论了社会层面上隐私的社会重要性。在社会层面上,隐私的重要性有三个方面:(a)在隐私和隐私权中,人们有共同的或共享的利益。(b)隐私是一种社会价值,因为它支撑民主政治制度并得到民主政治制度的支持。(c)隐私是一种社会善,因为除非人人都有类似的最低限度的隐私,否则的话,制度力量、技术力量和市场力量就会使得人们越来越难以拥有隐私(29)。社会层面上之隐私的重要性,也是隐私之价值的重要表现。尤其是前述第二个方面,更是凸显了隐私对于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价值。

H.Tristram Engelhardt认为,“隐私权应当被理解为对于政府道德权威的基本限制和有限民主的保障”(30)。他之所以强调与通常所谈论的社会民主有别的有限民主,是因为:如果我们并非都单一地听从上帝的指令,如果不存在关于善、正当、公正和德性的独一无二的、公认的、内容齐全的观点,那么,就必须根据个体的同意来得出社会的道德建构和国家的权威性,而不是根据神的意志或道德理性,因为这二者都为上帝观点和道德理性观点的相互争论所阻碍。在他看来,权威仅仅来自那些合作的人们的同意。通过揭示同意的边界,隐私权表明了对他人和国家于个体之权威的合理限制。这里,仅就其所论隐私对有限民主的保障这一点而言,也可感受到隐私对于民主政治的价值之所在。在民主政治中,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根源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而如果没有隐私权的保障,则被统治者的同意就可能是在受到强制或压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可能是非真实的、不情愿的同意。没有隐私权,基于被统治者之同意的民主便成了无根之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注释:

①齐格蒙·鲍曼:《寻找政治》,洪涛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②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汪晖等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5页。

③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④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⑤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第26页。

⑥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6页。

⑦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6页。

⑧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8页。

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32页。

⑩李海青:《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规范性取向》,《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4期。

(1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

(12)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页。

(13)詹姆斯·麦格雷戈·伯恩斯等:《民治政府——美国政府与政治》,吴爱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14)参见卡罗多·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5)科恩:《论民主》,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16)D.C.缪勒:《制宪民主:一个解释》,载A.布来顿等编《理解民主——经济的与政治的视角》,毛丹等译,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17)李景鹏:《权力政治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18)参见江宜桦《西方“政治”概念之分析》,载应奇、张培伦编《厚薄之间的政治概念》,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41~42页。

(19)转引自齐格蒙·鲍曼《寻找政治》,第75页。

(20)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21)俞可平:《政治与政治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2)尼克·克罗斯利:《公民身份、主体间性与生活世界》,载尼克·史蒂文森编《文化与公民身份》,陈志杰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62页。

(23)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杨立峰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24)转引自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第107页。

(25)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汪晖等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第125页。

(26)弗兰克·坎宁安:《民主理论导论》,谈火生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89页。

(27)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孙荣飞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132页。

(28)Stephen T.Margulis,"Privacy as a Social Issue and Behavioral Concept",Journal of Social Issues,2003(2).

(29)Stephen T.Margulis,"Privacy as a Social Issue and Behavioral Concept",Journal of Social Issues,2003(2).

(30)H.Tristram Engelhardt,"Privacy and Limited Democracy.The Moral Centrality of Persons",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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