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及其防范_基金论文

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及其防范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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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改善市场的供求关系,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展壮大,改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传导机制,完善金融体系。此外,基金还为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各类养老金提供了保值增值的平台,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人们对证券投资基金还存有不少误解,尤其是对投资基金的风险认识不够。本文拟在分析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的基础上,提出风险防范的措施。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析

本文主要从购买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的角度来分析投资风险。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的风险不同,与其投资组合的构成有关,但都包含两方面的风险,一是收益风险,二是代理风险。

(一)收益风险

与商业银行存款相比,投资基金充分实现了风险偏好的一致性和机构投资者信息比较优势的结合,有效地降低了对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扭曲,但不能事先承诺固定回报,投资风险则由基金持有者承担。其收益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来自于证券市场的风险。投资者购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对于个人购买股票而言,由于能有效地分散投资和利用专家优势,可能会对控制风险有利,但其收益风险依然存在。分散投资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来自于个别公司的非系统风险,但市场的系统风险却无法消除。芝加哥大学的亨利·马科维茨教授在其发表的《资产组合选择》一文中指出,与证券市场的整体运动相关联的宏观系统风险,如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不能通过投资分散化加以消除;而只影响某一具体证券的非系统风险,如公司破产风险、流动性风险、违约风险、管理风险等则可通过同时投资于多种股票予以弱化。系统风险主要“来自于整个经济系统影响公司经营的共同因素”,在这方面,证券投资基金也无能为力。

证券市场投资的利润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从证券投资红利中所获得的投资回报,称为红利收益,另一类则是从证券价格的买卖差价中获得的利润,称为风险收益。参与证券市场交易的大多数投资人不是为了从证券的投资中获取红利,而是试图从证券价格的买卖差价中获取高额利润。这一方面是由于发放红利的公司较少,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问题(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整体数量超出目前沪深市场流通A股总量的两倍以上)所带来的压力,使得目前市场资金在投资中多采取中短线操作而放弃长期投资。价差收益更具波动性,从而提高了风险水平。

2.来自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能力的收益风险。基金管理者相对于其他普通投资者而言,在风险管理方面确实有某些优势,如基金能较好地认识风险的性质、来源和种类,能较准确地度量风险并通常能够按照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构造有效的证券组合,在市场变动的情况下,及时地对投资组合进行更新,从而将基金资产风险控制在预定的范围内。但是,基金管理人由于在知识水平、管理经验、信息渠道和处理技巧等方面的局限性,不宜过高地估计其管理能力。

近年我国股市低迷,投资基金的业绩普遍缩水,在大盘调整期,基金的仓位调整滞后,业绩不佳。虽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种类不断创新,每家基金各自宣称自己有独特的投资风格,但按照规定只能进行股票和债券的混合投资。在投资行业选择上也越来越出现趋同现象,同一基金公司管理下的多种基金集中投资现象严重,集中投资制约了投资风险的有效分散。

3.来自于计划经济管理的收益风险。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也基本是按市场机制的客观要求来进行的,但新基金实行新股配售的做法却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新基金管理人无需作任何努力便可坐享政策性盈利,即便是表面上新基金业绩优良,但实质上它是以其它机构投资者和大众投资者被迫放弃一部分收益为代价换来的。如果没有政府扶持与政策优惠,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可能会大打折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化,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会越来越分化,基金业的竞争会加剧,其收益的不确定性会加强。

4.缺乏避险机制带来的风险。在缺乏卖空机制的中国证券市场上,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极大地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空间。如果市场存在卖空机制,证券投资基金不仅能够充分利用自身专家理财的优势,综合利用套期保值、对冲交易等操作策略在市场上进行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更重要的是,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市场价格已远远高于价值的环境中较为顺利地出局,而不是只能看着自身股票价格的下跌而无能为力。目前基金市场上普遍存在着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折价交易现象恰恰是缺乏卖空机制下投资者对基金持仓是否能顺利变现表示忧虑的一种真实写照。有效市场的核心是让价格反映所有信息,但如果没有卖空机制,认为证券定价过高的投资者就失去了发言权,他们要么袖手旁观价格对价值的背离,要么被多方的盈利所说服反叛到追涨的行列。因此,长期的证券市场单向机制不仅不利于我国有效市场的建立,而且,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所培育出的只能是不成熟甚至是扭曲的基金管理模式。

(二)代理风险

投资风险,对基金投资者来说,不仅来自于基金的投资运作,而且还将来自于基金的代理。在证券基金中,存在着两级契约安排,也就产生了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一种市场失灵现象,它事实上就是指居于信息优势与居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只要在建立某种合同前后,市场参与者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可以认为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信息优势的市场参与者称为代理人,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为委托人。代理问题的产生是因为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并不总是和委托人的目标函数相一致。从信息非对称性的角度,委托-代理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扭曲和操纵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来谋取自身利益,从而导致投资者的逆向选择;另一类是道德风险问题,指交易或签约的一方(投资者)不能观察到另一方(管理者)的行为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代理人(管理者)的败德行为。

代理问题与基金托管公司和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相联系。由于三权(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失衡、内部控制薄弱等问题而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纵容了基金管理者的败德行为并给投资者的利益带来危害。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金管理人操纵市场的风险。在获取投资回报的压力下以及由于我国基金管理人获取的基金管理费用是按照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计提的激励机制的原因,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人为操纵基金的净资产值,这些做法使投资者在增加基金管理费用支出的同时还会增加股票买卖的交易费用,并且还要承担资金积压的损失和资金过度集中的风险。第二,在契约型封闭式基金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大都是以大证券公司为主设立的,基金管理人没有赎回的压力,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动用基金资产为控股股东的新股承销、配股甚至自营业务服务,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第三,基金托管人不能很好地履行托管和监督的职责。在目前我国的基金中,作为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几乎都成为了自己发起设立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托管人,那么托管人将严重受制于基金管理公司。经济利益也是托管银行受到掣肘的重要原因。托管费收入已经成为银行利润重要来源,存款利益和手续费收入利益也十分可观,而间接的存款、结算、宣传等综合效应,更是难以估量。尽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业务有监督等权利,然而在实务环节上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自主交易行为范畴内的投资运作实际上无法监督。因此,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就有可能纵容、迁就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监督效果。

另外,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和管理人违犯法规,相互持股,不公平地对待不同基金,披露虚假信息等等,也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利益损害。

二、防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的对策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不仅与投资者的行为有关,而且与基金的托管人、管理人和整个市场环境有关,因而防范证券投资基金不利后果的风险,须依赖于政府、基金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以及投资者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采取以下措施可以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收益波动风险和代理人败德风险。

1.投资者根据风险偏好选择投资基金。当前中国的居民储蓄在各类投资工具中占绝大部分比例,同时还有继续向银行体系集中的趋势,这种社会金融资源过分向银行体系集中的金融结构具有相当大的风险。这与我国金融发展水平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表现不佳有关。我国封闭式基金从净值增长率来看,无论顺市、逆市,以指数型基金表现最好,平衡型表现较差,而成长型基金居中。从夏普比率来看,绝大多数基金在研究期间均未取得高于无风险利率的收益。目前国内投资基金的类别丰富,无疑增加了投资者的选择机会。居民应对各类投资基金的风险有明确认识,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投资基金的类别。如当前居民的储蓄中,有相当部分是基于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对于保本有强烈需求的储蓄,保本型基金如债券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能够较好地与之配合,能够扩大基金投资的渗透力,培育潜在投资者。

2.国家和管理者应建立基金风险的技术控制标准和措施。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就风险的集中程度制定了限制标准,如限定一个基金在某一类金融产品上的投资比例,基金在某个发行者所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如普通股票、优先股票、各期债券、可转换债等)上的投资限度,等等。在允许的投资范围之内,投资基金管理者要综合运用极限测试、风险价值、情景分析、以及随机风险模型等工具来进行风险管理。

3.建立多层次的基金监管体系,完善代理机制和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多层次的监管机制主要包括政府法律监管、行业自律和第三方(受托人、审计和独立董事等)监管。美国通过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与赎回机制(市场约束)的共同作用使得投资基金成为美国最为规范的行业。我国目前在监管政策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我国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历要求、职责权利以及基金的募集、交易、申购、赎回和信息披露等做了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但行业自律和第三方监管方面还相当薄弱,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应以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导向,完善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内部治理,解决三权失衡问题。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任命和职责以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责任。而实际上,目前违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做法和现象还相当普遍。如托管人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管理人牺牲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以谋取私利或没有尽职等等。

鉴于我国托管人银行没有履行其监督职责,应改变由基金管理者选择托管人的做法,考虑建立受托人委员会,选择托管人并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托人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二必须是独立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董事会成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联的人禁止担任独立受托人。受托人委员会可设专责人员接待基金投资者,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受托人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改善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将经理人的经营业绩和收入有机结合起来,在基金经理人的报酬设计中增加长期收益部分,如类似股票期权之类等,这样可以迫使基金经理人追求基金的长期发展,避免短期投机行为,从而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发挥市场对基金管理人的声誉约束职能。在竞争的经理市场上,经理的市场价值和收入取决于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期看,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从而督促经理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4.加强信息披露。在不妨碍基金正常的商业运作的基础上,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强度,比如在中期报告和年报中应当对报告期间亏损严重的投资做出说明。同时,也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得到切实执行进行独立的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义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二条具体阐述了需要公开披露的各种基金信息,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情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不真实。在中国证监会已公布对基金的初步调查结果和基金管理公司或多或少承认在管理基金资产中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况下,托管人在基金年报的《托管人报告》中却均出具无意见的托管人意见报告。各个基金托管人报告如出一辙,内容空洞,缺乏具体细节,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从中根本无法获知基金具体遵守法规、基金契约的情况。加强信息披露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所应负担的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成本的加大必然会有利于信息披露的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促进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运作,极大地维护投资者利益。然而投资者仍需对投资基金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培育理性投资者、提高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基金监管是今后仍需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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