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执政能力之政治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学论文,执政能力论文,中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中共执政能力进行政治学分析,必须研究三个向量: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问题,社会结构转型期政治系统的调适问题以及传统的政治理念向治理理念转变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阐明执政能力的提高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对于政治系统的调适以及从传统的政治理念向治理理念转变所具有的特殊作用和功效。
一、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巩固要求党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现代政治学高度关注政党的合法性基础问题,尤其是执政的合法性基础问题。实证研究表明,政党的合法性基础越巩固,则党的执政地位就越牢固,反之则越不牢固。不过我们在这里不是直接探讨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的加强和执政地位的巩固问题,而是研究执政党如何通过提高执政能力来加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从而达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目的。
合法性在政治学中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权威表述。合法性在英文中称legitimacy,意思是指合乎法律的(lawful)或法治(legal)。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中世纪的一些政治思想家都提及或者关注过合法性问题,但都没有作过系统的论述。近代以来,卢梭最早从理论上提出合法性概念,并从公意的角度来论证合法性的基础问题。此后,马克斯·韦伯系统地论述了合法性问题。他认为,合法性有传统权威、超凡魅力和法理三种类型。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取决于统治者的世袭地位;超凡魅力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依赖于个人的能力和气质;法理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则依靠由理性制定的规则。近几十年来,西方政治学对合法性概念讨论广泛。美国政治学者利普塞特关于合法性的定义是不少政治学者乐于接受的。他说:“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成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1](P55)这一含义实质是指,政治统治的基础在于民众的支持和承认。由于合法性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中起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把它称之为合法性基础。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由三大要素或三大资源构成,即党的先进性资源、宪法和法律资源以及群众认同资源等。其中党的先进性是最重要的资源,是其它资源的根基和核心。按照传统理论对于党的先进性的理解,党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党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是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最高宗旨的等等。但是这些都还只是对党的先进性的静态描述或外部描述。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看党的先进性,那么党的先进性就应该体现在推动中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上,体现在为维护和实现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的奋斗中,归根结底要看党在推动历史前进中的作用。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党的先进性,党的先进性才有时代感,才是具体的和可捉摸的,才能说服人。否则,不管你把党的先进性说得如何天花乱坠,都是难以捉摸的,不能令人信服的。党的先进性体现在党的作用和功效上,这实际上就是体现在党的能力上,党的先进性反映的是党的执政能力,党的执政能力则是党的先进性的集中体现。
宪法和法律资源是党的合法性资源中的保障性资源。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执政地位的法律依据,只有经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和认可,党的执政地位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就不具备合法性。不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只是对党的过去的认定,只是说明党在过去的所作所为使党有资格成为执政党,并不是对党的现在资格的认定。党究竟有没有资格继续执政,究竟有没有能力保持自己的执政地位,还需要执政党用新的努力和新的建树来证明。而党要有新的作为和新的建树,则首先必须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因此宪法和法律资源实质上也是一个执政能力问题,即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所依据的是党的执政能力。
群众认同资源是党的合法性资源中的基础性资源。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除了有党的先进性资源和宪法法律资源起作用外,还必须有群众认同资源发挥作用。群众认同本身就包含着对党的先进性的认同和对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认同。但是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按群众认同的历时性来划分,既有群众对党的过去资格的认同,也包括对党的现在资格的认同。对党的过去资格的认同已经写进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承认和肯定。但是宪法和法律不能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一劳永逸,万世一统,要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党能够长期执政并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执政党还需要继续取得群众的新的认同。这种新的认同包括价值认同、制度认同和政绩认同等。所谓价值认同就是民众对于执政党所倡导的价值观念予以认同,这意味着执政党赢得了合法性的思想基础。因为民众对现存制度的认识,对政党纲领的理解,都是从执政党提供的价值理念中获得的。一个执政党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必须对民众灌输自己的价值观。当一个执政党的价值观念被民众抛弃的时候,合法性危机也就产生了。所谓制度认同,一方面是指民众对现成社会制度的接受,另一方面是指政治主体对权力的获得和行使符合制度的规范。就第一个方面来讲,民众对现成制度的认同,保证了政治主体执政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如果一个社会制度不为该国的民众所认同,而政党又在这一社会制度中运作,那么政党本身就缺乏合法性基础。就第二个方面来讲,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政治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其标志有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权力主体的产生方式与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紧密相联;二是政治权力的运作严格受到宪法和有关法律的约束。在这里主要是指后者。所谓政绩认同,是指民众对执政党的所作所为所获取的绩效持肯定和推崇的态度。一个政党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获得了权力,只是具备了合法性的重要因素。从政治实践的过程来看,获得了权力认同的执政党不一定具有很强的合法性,只有当权力与政绩结合起来,才能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在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宪法和法律制度还不完备,所以政绩对于执政党的合法性更具有特殊的意义。显著的政绩能够为合法的权力赋予相应的权威,而只有权威才能令民众服从。[2]总之,在价值认同、制度认同和政绩认同三者的关系中,政绩认同是关键,因为民众无论是对执政党的价值认同或制度认同,最后都要落脚到对执政党的政绩认同上,没有政绩,即使价值体系再先进,政治制度再科学也无济于事,而要获得政绩,执政党必须有较高的执政能力,尤其是必须具备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二、社会转型期政治系统的调适要求党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社会转型包括结构转型、体制转轨和阶段转换三个方面,这里着重研究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问题,因为结构转型决定体制转轨。结构转型是社会学的问题,而体制转轨则既是社会学的问题,又是政治学的问题。体制转轨包括经济体制转轨和政治体制转轨两个方面,它是直接由结构转型所决定的。社会结构转型决定了政治系统的调适即政治系统必须与之相适应,这种调适和相适应也就是政治体制的转轨或改革问题。所谓社会结构转型,从其表层的意义上讲,是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过程,更具体地说,是指社会由以农业社会为基础向以工业社会为基础的变迁过程。对这种变迁过程,社会学研究者或者将其分解为比较具体的结构变化,如人口结构、就业结构、经济及产业结构、城乡结构、阶层结构等等的变化来分别加以描述,或者从理论上,按照不同的专题诸如社会冲突、社区发展、社会流动、单位制、城市化、价值观与文化、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等等,来分析这种变迁过程。前者有助于确认事实,具有明确的公共政策取向;后者对于深化人们的认识,把握社会结构转型的进程、趋势与特征具有重要理论与实际意义。从其深层的意义上讲是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转换。对我国而言,社会结构转型就是从原来的国家与政治社会关系模式向国家与经济社会关系模式转换。这种转换要求我国的政治系统或政治体制作出相应的调整。
要使我国的政治系统或政治体制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社会结构转型的需要,必须首先对我国原有的政治系统或政治体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我国原有的政治系统是在建国初期形成的,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过去革命战争时期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和苏联模式,基本上适应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需要,是一种高度集权的政治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政治关系或统治关系,国家过分挤占了社会的政治空间,社会失去了应有的自组织能力、自主性和自足性,这使国家与社会在功能上的不对称性日益加剧,出现了所谓的“强政府弱社会”。而社会结构转型则要求这种传统的政治模式进行自我调适,由国家与政治社会关系模型向国家与经济社会关系模型转变。这就要求国家弱化对社会的政治控制以增强社会的自组织能力、自主性和自足性,通过这种互动博弈使政治和社会相互建构和型塑,达到强政府和强社会双赢共生的局面。当前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对政治系统调适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培育和增强社会与政治系统的“边界”功能,发展介于社会与政治系统之间的组织体,如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互助组织等,充分发挥这些社会自组织体的利益表达功能和公共管理功能,以便对社会进行初级整合。二是进一步调整执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组织的实体。党与国家的关系集中体现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在政治系统内,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高的国家决策权,这一权力同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其他权力一样,来自于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过程的授权,由此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对人民负责。执政党按照执政为民的理念要求,实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执政方略,依法对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行使提供政治、思想与组织上的领导。从我国实际政治生活中可以看到,执政党对国家行政权的偏爱已成为全部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党应以社会结构转型为契机,调整党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由直接转为间接。三是建立国家权力机关与咨询机关的体制性关系。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事务的决策机关,人民政协是我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行使国家咨询权而参政议政的国家决策咨询机关。它的主要功能是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供立法与国家重大决策的咨询议案。从体制上说,这是一个必经的政治过程和程序。执政党是人民政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3]
以上这几个方面的要求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它要求执政党在社会结构转型期自觉调整政治体系和政治模式,变直接领导为间接领导,变微观干预为宏观指导,变包办代替为总揽全局,变支配各方为协调各方。而要达到此目的,唯有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尤其是总揽全局的能力建设,不断增强执政党的整合功能和凝聚功能。
三、传统的政治理念向治理理念的转变要求党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传统的政治理念是一种政治统治理念。传统的政治统治理念向治理理念的转变是由市民社会的出现而提出来的。所谓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最初是指与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相区别的文明社会,但作为学术语境中的市民社会则始于黑格尔。自从市民社会概念在20世纪70年代复兴以来,不但融入了西方主流派知识话语体系中,而且形成了一股遍及东西方,为社会科学各学科广泛争论的“市民社会热”。在国家和市场之外,人们重新发现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所不可或缺的力量——市民社会。
中国历史上不存在西方学者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只存在特定意义上的中国民间社会或乡土社会。中国乡土社会作为一种具体而真实的社会存在,不仅承载着特定的地方传统和文化积淀,而且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了能够相互传承和延续的一套生活态度、价值观、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并进而形成为特定场域中的生存技术。它不但存在和作用于个人的日常生活和人际互动中,同时也是村民赖以形成自我认同和群体认同的生活资源,也就是说,它成为赋予生活以价值和意义的生活世界。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国家渐次退出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再加上市场经济的繁荣,契约性关系在一些领域中的确立,市民社会力量的壮大和合法化等,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型开始浮现。市民社会的出现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要求国家和社会的角色重新定位,要求国家职能进行重大调整,即由原来的国家统治向社会治理转变。所谓统治是指国家占据权威地位,它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是一种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实质在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在国家对社会进行统治的状态中,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互以对方为代价,它们处于一种零和博弈的状态,即国家与社会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要么国家力量的强大压制了市民社会的发展,要么市民社会的发展以国家力量的削弱为必要条件。在这种状态中,国家对社会的干预过多,妨碍了社会自主性的发挥,不利于市民社会的健康成长。当国家对社会处于一种治理的状态中,国家与社会的正确关系得以确立,国家从无限且低效率的权威政府中走出来,还权于社会,还权于人民,那么国家与社会就真正建立了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由零和博弈进入正和博弈。这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既不会出现失控的社会,也不会出现干预过度的国家,而是国家与社会相互型塑,即社会型塑国家、国家型塑社会的双向互动。如果只有国家型塑社会(state-making-society)的过程而无社会型塑国家(society-making-state)的过程,则必然导致“全面专政的国家”无所不包地控制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即有国家无社会(a state without society);相反,如果只有社会型塑国家的过程而无国家型塑社会的过程,那也会导致有社会无国家的状态(a society without sate),就会出现全民干政治的社会,社会的各行各业似乎都成了“政治专业户”,其本身的自主功能亦即社会的分工属性反降至其次。[4]不管是哪一种恶性关系,都会导致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失败。而要保持国家和社会的良好关系,使国家和社会始终处于正和博弈状态,这就要求执政党妥善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国家政权与基层自治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党的政治导向和社会引导功能,规范社会各种组织的行为;支持国家机关独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并对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制约;改变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减少对社会的干预,加强对社会的监控,使市民社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序、稳步地发展。而这有待于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和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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