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礼入法”法律文化微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论文,文化论文,礼入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礼法”二字是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彼此之间关系的点睛之语。
“以礼入法”,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完备于宋明时期,一直延续到近代,经历了上千年曲折渐进的发展过程,最终积淀成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态。
今天,“以礼入法”所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整体的文化形态已不复存在,但由于文化发展的历史继承性和当代中国的特殊国情,它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所以,对“以礼入法”的价值观予以重新反省和准确把握仍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二、“以礼入法”概念及历史之考察
所谓“以礼入法”,本质上是指宗法制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专制原则的结合,是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以刑法治国的结合。
回溯历史,礼原是一种宗教祭典上的仪式。到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礼运用于社会政治领域,于是礼治兴盛起来,成为调整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方面行为的规范的总和。
先秦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礼治思想,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注:《孟子·离娄上》)特别是礼法融合的先行者荀子,对礼进行了全面的改造,赋予礼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要求人们都按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去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春秋战国之际,天下战乱,伦理道德教化况费时日,刑法赏罚可收立竿见影之功效,故同儒家“为国以礼”针锋相对的法家成为当时社会的皎皎者。但秦王朝以法家理论治理天下,“专任刑罚”,仅历二世而亡。
代秦而起的西汉王朝吸取秦亡之教训,废除了“挟书律”,儒学开始复兴。汉武帝时,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空前巩固,急待确立有利于长期稳定封建制度的指导思想。汉儒董仲舒应运而生,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在司法实践上提出“春秋决狱”,以儒家“礼治”原则和“礼”的规范校正、补充本于法家思想的《汉律》,从此为“礼入于刑”打通了航道。
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融合更突出地表现为以礼入律。一些儒家学者参与制定法律,他们将礼治思想渗透到法典中去,使儒家思想法律条文化。如《曹魏律》中的“八议制”、《北魏律》中的“官当制”,反映了儒家的等级特权法思想;《晋律》中的“五服制罪制”,体现了儒家“孝”的伦理观念;《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则反映了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
隋唐时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完成阶段。特别是“一准乎礼”的《唐律》的诞生,标志着礼法融合在这部法典中得到全面的确定。它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而且使“一准乎礼以为出入”的原则具体贯彻到各项律文之中。以后宋、元、明、清诸朝的法律均以《唐律》为蓝本,“以礼入法”绵延了上千年。
综上可见,礼法两种思想的融合,儒法合流,造就了中华法系,产生了别具特色的法律文化现象。
三、礼、法同一性透视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深扎根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半封闭的社会土壤中。儒家以血缘为根基的体现伦理关系的礼治主张与这种经济基础非常适应,宗法网络的社会结构正是支撑君主专制的重要支柱,而法家的绝对君主专政理论同样是这一经济基础恰当的上层建筑。
基于如此深厚的共同的社会背景,礼、法虽然彼此对立,却又彼此相通,具有同一性。例如,礼维护宗法等级而法维护官僚等级;礼强调“身正令行”而法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礼提倡君臣“名分”而法提倡君主“独制”;礼主张“一准乎礼”而法主张“一断于法”。“以礼入法”,一方面表现了礼、法在制度上由原先的对立走向统一,另一方面表现了礼法在统治方法上的相互补充和交替使用。
综上所述,对于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来说,离开了“礼”便无法调整宗法伦理关系,从而失去统治的支柱;离开了“法”,则无法对付民众的反抗和内部的对抗性矛盾。正因如此,当“法治”在实际政治中破产以后,“礼”又应运而生,成为“法治”的基础。法律规定最终都成了礼法相互妥协的产物。
四、“以礼入法”的价值取向及后果
笔者以为,“以礼入法”的法律文化涵盖了两个主题,即礼的价值层次和法的操作层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是在礼、法两种价值观的冲突、融合中不断演变、进化而显现出一种特有的性质。当历史上的政治家、思想家所倡导的德刑、文武、动静之间处于相对平衡状态时,就出现历史上所谓的“盛世”。然而,中国古代社会越到后期,德礼政刑越离开其原来的地位向极端方向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宗法关系不断解体,“无序”逐步成为主流状态。“礼”在其原初的意义上是对祖先业绩的崇敬和对血缘亲情的膜拜,以血缘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和谐的理论曾是最早文明的曙光,但“礼”越到后期,越露出其在温情脉脉的面纱下用纲常名教“杀”人的本质;“法”在其原初意义上包含公平、普遍、严格的意义,先秦法家义无反顾地向世卿世禄的贵族政治的挑战,曾创造了一个崭新的世纪,但“法”越到后期,越露出其狰狞的面目,“酷刑肆虐”、“重典绳顽”成了法治的代名词。中国法律文化中的糟粕不可抑制地显露出来:
1、重人治、轻法治。中国古代社会是以人治为特征的。 儒家以其贤人治国论出发,在人与法的关系上重人轻法,在治国的方法上重人治、轻法治。法家虽然反对儒家的人治论,但又主张法自君出,鼓吹君主专制,最终仍然没有跳出人治的窠臼。这种人治论,夸大了当权者个人的作用,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律之上,这就为个人随心所欲,以言代法大开方便之门,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2、等级特权观念浓厚。 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存在一套等级特权制度。不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界限森严,在统治者内部,也分三六九等。等级不同,所享有的特权也不同。“礼”的核心就是贵贱等级制度。法家虽然提出过“刑无等级”和“法不问贵”的口号,但他们并非一概反对特权。他们是以反对旧贵族的世卿世禄特权开始,而以确立新的封建特权告终。这种有权就有一切的强权真理,使中国传统法律文法打上了深深的封建特权的烙印。
3、皇权至上。尽管儒家认为诛杀暴君是正义行为, 但法家则不然。尤其韩非、李斯等人,把君权绝对化,认为即使是暴君,臣民也必须绝对服从。后来,董仲舒吸收了阴阳家的阴阳五行说和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提出了“天人感应”论和“三纲五常”说,把君权神化。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强化,“皇权至上”思想也越来越僵化,成为禁锢人们思想的最严酷而陈腐的教条。皇帝的威严神圣不可侵犯,法自君出被视为天经地义。这种滋生于自然经济和家长制基础之上的皇权思想,根深蒂固,危害极大。
总而言之,“礼之入法”将不平等的关系融入平等的法律,使中国古代法律始终无法彻底地端正人的本位。人之触犯法律,无不先虑及其身份、地位之后才适用法律。这既是中国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又是其实质之所在。
五、“以礼入法”法律文化的启示
毋庸置疑,“以礼入法”法律文化中有许多陈腐、消极的东西,但糟粕之中有精华。对良莠混杂、瑕瑜互见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是不明智的。笔者以为,“以礼入法”法文化中至少有以下3点值得我们借鉴。
1、民本主义思想。民本主义思想是“礼”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孔子“仁者爱人”到孟子“仁政”学说,从唐太宗的“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到黄宗羲的《原君》,民本主义思想犹如璀璨的星星,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夜幕中闪闪发光。那些具有民本主义思想的人,几乎都是不同程度地站在人民大众一边,反对奴隶主和封建主阶级的横征暴敛、为所欲为的专制制度的,都希望改善人民大众的生活条件,从而使国家走上康庄大道。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更应该充分发扬中国的民本主义思想,在制定社会主义法律时,必须时刻关心人民的意愿、欢乐和疾苦,使制定的法律真正能反映人民的意志,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律有坚实而牢固的群众基础。
2、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儒家历来主张“为政以德”。 “为政以德”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提倡仁政,反对暴政;二是重视道德教化,主张“以德化民”。儒家重德,不是不要刑罚,而是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从使用效果来说,儒家认为,刑罚只能惩罚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能“止邪于未形”(注:《礼记·经解》),防患于未然。以使用顺序来说,儒家主张先教后诛,反对不教而诛。这种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犯罪预防的观点无疑对后世有积极的影响。事实上,治理国家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在强调法的作用的同时也要重视道德的作用。社会生活复杂多样,道德不仅能保证法律更切实地贯彻施行,而且能起到法律所不能起的作用。我国素来被誉为礼仪之邦,我们应该发扬祖先的优良传统,重视道德教化,使遵纪守法逐渐成为绝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这必将有助于抑制违法犯罪现象,使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日趋好转。
3、刚正不阿,执法严明。在我国历史上, 不仅法家重视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主张令行禁止,执法不阿,儒家也赞成执法严明。就连西汉贾谊这样推崇“礼”的儒生也主张执法应“坚如金石”、“信如四时”(注:《汉书·贾谊传》)。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就需要一大批素质较高、刚正不阿的执法人员。我们今天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快培养秉公执法的司法干部已成当务之急。我国的司法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坚决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法制新形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