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_税收论文

纳税人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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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呼唤诚信、倡导诚信已成为时代发展的方向和潮流。但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偷税、逃税现象仍屡见不鲜。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偷税越多越是能人”的现象。纳税人诚信行为缺失主要表现为纳税人偷逃税款或消极被动地躲避纳税。其主要形式:一是利用自己对涉税信息的优势,采取收入不入账,使用虚假记账凭证,进行虚假的会计核算以偷逃税款;二是不办理税务登记、不申报、不纳税来逃避税务机关管理;三是以行政权力、亲情友情、甚至暴力手段干扰税务人员的正常执法。纳税人诚信缺失的直接后果就是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治税方针,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大力进行税收的清查堵漏工作。据笔者了解,一些地方的税收增长,30%甚至50%是基于税收的查补清欠。这一事实说明税务机关在加大查补清欠力度的同时,也反映了一些地方的纳税人偷、逃、欠税现象的严重程度。也正因如此,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很多代表在发言中强烈呼吁,要加强全社会诚信的培养和建设。

一、纳税人诚信行为缺失原因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或单纯地将纳税人偷、逃、欠税行为普遍的原因归结为税务机关的管理不力或是税收法律不健全。应该说,这是一种相当直观的或是片面的分析认识问题的观点和方法。事实上,就每一个存在偷、逃、欠税的纳税人个体而言,究其根本,还是由于没有充分地建立起诚信纳税的意识,换句话说就是纳税人的诚信缺失。若想改变或是改善目前的税收环境,必须认真研究纳税人诚信缺失的原因,从而在全社会建立起诚信纳税的机制。从目前的情况看,造成纳税人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称。从公平和等价交换的角度讲,纳税人应按照从国家享受的利益成比例地纳税,受益多的多纳税,受益少的少纳税。因此,从理论上分析,所谓税收诚信体系,应包括纳税人诚信、征税人诚信两个部分。对纳税人而言,诚信的基础就是遵守国家税法,并接受征税人的有关管理;对征税人而言,就是为社会提供纳税人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并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这种双向的制约关系,组成了税收威信的契约,即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纳税人是纳税信息的强势力,同时又是税收政策法规信息、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等信息的弱势力,具有不对称性;征税人是税款使用信息、税收政策法规信息的强势力,又是纳税信息的弱势力,也具有不对称性。这种信息双向不对称性和不对称的强弱变化导致和决定了税收诚信体系的不稳固。纳税人存在提供虚假的纳税信息行为,存在偷、逃、避税行为;政府作为征税人存在着不提供纳税人所需的税款使用的具体信息。双向不遵守契约就造成双向无诚信。

(二)纳税人存在税收错觉,认为纳税是对其财产和权利的绝对侵犯。纳税对纳税人而言是财产和权利的割舍,意味着拥有财产的绝对减少以及与财产相关的各种权利的丧失。从经济学角度讲,人是经济人,自私和利已是本能。税收为何存在?西方财政理论认为,税收的存在源于公共需要以及为满足这种需要而提供的公共产品。社会公共需要源于个人需要又高于个人需要,这就使得它的提供必须借助于超越个人力量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政府来实行。满足国家安全、社会公正、人身自由等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产品所消耗的资源却无一例外地由享用社会公共物品的所有社会成员负担,并为之付费,这种付费就是税收。可见,纳税是纳税人为满足包括其自身在内的整个社会公共需要而付出的成本,它不仅仅是义务的履行,其实质是借助政府的力量来解决个人无法改变和左右的问题,以进一步实现个人的权利。所以,纳税不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相反它是为保护和实现纳税人作为独立、自由的“人”而作出的补偿性付费,两者并不相悖。纳税与提供公共物品之间就形成一种信用关系: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物品,社会成员应支付货款——纳税。这种信用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主要靠法治来维系,但也需要一定的道德力量,表现在实际运用中,就是诚信纳税。

(三)征纳关系中,作为征收方的政府同样存在着非诚信行为,从而弱化了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的履行。第一,政府机构设置过多,人员过于臃肿,财政供养人口的规模较大,加重了财政负担,虽然进行了4次机构改革,但精简政府机构、精简编制、裁减冗员收效甚微,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政府机关工作效率低下是政府非诚信的一个方面;第二,一批党政腐败分子乱用国家权力,贪污公款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第三,国家税款的使用说明极为笼统,缺乏透明度。各级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情况不仅老百姓不清楚,就是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力的各级人大也不甚了解。纳税人对政府机关的行为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纳税人的地位还得不到充分的体现和尊重,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双向的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提法与纳税人的感觉相去甚远。政府的非诚信行为是对纳税人权利的践踏,在纳税人的权利得不到保证和完善的前提下,纳税人的非诚信则是很自然的事。

(四)目前的社会规范还不够成熟,制度安排不尽合理。一方面,对非诚信行为惩罚不够严厉,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涉税失信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守信的收益不够明显。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风险评级机制,对于守信与失信的企业和个人无法作出全面、科学的评估,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企业和个人末得到应得的优惠待遇。

(五)当前的税收宣传和税法教育很不到位。虽然全国连续搞了多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形式上很广泛,但内容上不够深入,尤其对于单个税种的专项宣传,办税程序的具体辅导,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和维护,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有的即使做了也还很不到位,相对于纳税人来讲,税收诚信是建立在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基础之上的,而纳税人对复杂的税收程序和数十个税种的具体规定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知,诚信纳税无从谈起。

二、矫正纳税人诚信行为缺失的对策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需要强化信用制度的建设。

(一)树立政府信用。一方面政府要树立公正廉政形象,应依法行政,惩治腐败;同时政府要诚信用税,应将征收的税款用于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用于公共支出;应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保证按其承诺合理使用,实现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诚信征税,既要坚持税法公告和办税公开制度,增加税收工作的透明度,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及办税程序等,又要从严执法,依法治税,依法征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建立纳税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实施纳税信用记录,为全社会提供纳税人信用信息。税收信用资料包括:申报纳税情况、纳税人欠税记录、逃税记录、骗税记录、抗税记录、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企业或公民一旦有了不良纳税信用记录,其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等社会服务优惠,并加大对其税务稽查频率、在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等环节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或个人在上述各个方面给予优先或优惠。

(三)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诚信纳税环境。要充分保证纳税人行使合法权力。纳税人享有知情权、利益保障权;享有减税、免税、退税的请求权,享有参与行政程序、请求司法救济和国家赔偿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违法行政侵害时,有权请求获得国家赔偿;享有控告、检举权。为了保证上述权利的实现,应建立专门的机构、必要的渠道和完善的制度,使纳税人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四)对税收进行更深层面的宣传。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使税法深入人心。宣传形式可以多样化,对重大偷、抗税案件予以曝光,使纳税人树立起“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这样一种观念,营造一个依法纳税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文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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