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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是社会的大量的需要,故历来政府对盐利都十分重视,对盐实行专卖。征收盐税始于春秋时,管仲相齐,到汉武帝时,盐归政府专卖。至宋代,随着政府开支的增大,为了获取更多的盐利,宋政府对盐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加强了对盐的垄断。
宋代盐的品种公私通行者有四种:池盐、海盐、井盐、岩盐。就盐的形状和制法言之,又可分为颗盐和末盐。除岩盐外,其他三种盐都是经过人们的劳动制成的,仅制作过程不相同。
宋代,不断改革盐政,其盐政统括说:“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随州县所宜,然亦变革不常,而尤重私贩之禁”[(1)]宋初盐政,承袭五代余绪,无重大变革,从盐的生产至消费的过程与方式有四:1、民制(或官制),官收,官运,官销;2、民制(或官制)官收,商运,商销;3、民制,官收,官运,商销;4、民制,商收,商运,商销。1项可谓之官专卖,因为从生产至消费的过程,皆由官经理;2、3两项,全由官收买,而转售于商人,谓之官间接专卖。4项的生产至消费皆归之商民,政府不控制,此谓之自由贸易制。
一、官般官卖制
宋代盐政有官般官卖制,“般”即转运之义,官般官卖,即官运官销,亦即官专卖。宋初,大部分地方盐都是官般官卖,盐利主要归地方。为什么官般官卖?
南宋陈止斋说:“国初盐荚,只听州县给卖,岁以所入课申省,而转运司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费”[(2)]。盐课是国家的主要税收,是地方财政所依赖,供地方用的经费。咸平年间,直史馆孙冕请令江南、荆湖通商,诏吏部侍郎陈恕等议“(陈)恕等上议曰:江湖之地,素来官自卖盐,禁绝私商,良亦有以。盖由近煮海之地,(欲)息犯禁之人,官得缗钱,颇资经费。且江湖之壤,租赋之中,谷帛虽多,钱力盖寡,每岁买茶入榷,市铜铸钱,准粮斛以益运输,平金银以充贡入。乃至京师便益,南土支还,顾其赡用之名,实籍盐钱之助。居常广费,犹或阙供,今若悉许通商,则必顿无储拟。未有别钱备用,盐法讵可改更?且盐制易图,事非细故,若匪官盐住卖,则又私商不行,即令住卖官盐,立乏一年课额”[(3)]。陈恕等反对通商,其主要理由为官以卖盐钱为经费,通商即失去一年课额,而须另行储钱备用,此为官卖盐在宋初唯一作用。因事关岁计,地方官不能坐视,缉私较严密。
建隆二年(961年),宋太祖下诏:“定官盐阑入法,禁地贸易至十斤,煮碱盐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请。三年,增阑入至三十斤,煮碱盐至十斤坐死,蚕盐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自乾德四年后,每诏优宽。太平兴国二年,乃诏阑入至二百以上,煮碱及主吏盗贩至百斤以上,蚕盐入城市五百斤以上,并黥面送阙下”[(4)]。这是严禁私制盐与私卖盐。
宋为国家般运官物之服役者称为“衙前”,亦作“牙前”。禁榷之地皆官役乡户、衙前及民夫,谓之“帖头”,水陆漕运[(5)]。宋太祖设置发运使,“掌经度山泽财货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储廪以输中都,而兼制茶盐泉货之政”[(6)]。观此,可知宋初发运使不仅主管运销六路储廪粮帛钱,六路盐的运销亦在其统辖之下。
在官般制度下,各州县所卖的盐,由发动司支拨,不属发运司的路分,则由转运司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费。每年所拨卖盐,有定额,额外有准备盐,可无缺乏。
盐运到州县,置仓以受之,州县卖盐,或置铺出卖,或置卖盐场,亦可由铺请买零售,有官卖盐极不合理者,“有殿中丞张景福建议请榷河中陕解同华五州官自卖盐,增重其价,民不肯买,乃课民日买官盐,随其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有买卖私盐,听人告讦,重给赏钱,以犯人家财充赏,官盐食不尽,留经宿者同私盐法,于是民间骚然怨[(7)]。这种官卖盐,实为虐政,遭到人民反对。在官卖制度下,产盐州军,私盐价廉而易得,官盐不能售,但官吏务求其售,“强以配民,食用不尽,迫以严威,破产输钱”[(8)]。这种情况最普遍,是为了榨取更多的盐利。
二、商卖制
所谓通商制,是由官转卖与商人,也可说官间接专卖制,但统为通商,可分为四:
1.钞盐制,宋代通商制,就是指这种制度。钞盐制始于仁宗庆历八年(1048年)范祥推行“见钱法”,初时止行于解盐。其制入中见钱于沿边州军买钞,赴解池请盐货卖。但于边塞入中刍粟,换易“交引”或“交钞”的权与,则在太宗雍熙间,不论是入中货物见钱刍粟,不论是入中于并边或在京榷货务,凡属于这种方式者,统名之为钞盐制,交引盐亦属之。
2.扑买制,扑买亦称买扑,江浙、蜀盐俱曾实行扑买制,在蔡京变更钞法前,为官般,商人买扑,免除官卖的麻烦,假手商人,官收净利。
3.分销制,商人买盐于官或输课于官,而后贩卖,虽谓为商销,仍为官府控制了盐的生产与销售。
4.自由贸易的通商制,此种制度只行河北,河北路与契丹接境,宋王朝为了巩固河北边防收拾民心,抗击契丹,“河北盐法,太祖皇帝尝降墨敕,听民间估贩,惟收税钱,不许官榷”[(9)]。太祖开宝三年四月“河北诸州盐法,并许通行,量收税钱,每斤过税一文,住卖二文,隐而不税悉没官,以其半给捕人充赏,仍于州府城内置场收税”[(10)]。仁宗时一度官榷,旋即废除,神宗元丰七年在河北行官榷,到元祐元年又废除,此后旋榷旋废,至蔡京掌权时行钞盐法。
三、销盐区域
宋代对于各产区的供给盐区域有明白规定,且绘有地图,不容混乱。“淮南、江浙、京东、河北、河东、广南东西路州军,应自来煎盐地分,堪会处所四至远近,逐年所煎数,及所给州军处,所有今往煎处,亦条析年月因依,备具地图以闻”[(11)]。为何规定供销区域?“本道无盐禁,许商人贩鬻,兼广州盐价甚贱,虑私贩至荆湖诸州,侵夺课利,望行条约,诏自今诸州并禁之”[(12)]。因恐怕各地盐价高下,越界侵夺课利而行禁约。
在确定供销区域的基础上,宋政府又划分为两类地区,一类是官府直接运输买卖地区,叫做禁榷区,“凡禁榷之地官立标识,候望以晓民”[(13)]。即盐市场全部在官府垄断下,只许官府销售。另一类地区则许商人贩卖,商人通过各种途径,或至京师榷货务交纳见钱,或至边防上交纳粮草,然后国家许可其获得解盐或淮盐,到指定的非禁榷地区去卖,这地区叫通商地区。销盐区域划分后,不许逾越,否则,“量罪科决”[(14)]。
在宋代通商制或商卖制中,钞盐制占主要地位。因为大部分时间,大多数地方实行钞盐制,商人取得盐后,直接到通商地分贸易,其贸易之盛,可同官榷制相抗争,宋代盐法所以屡次变更,就在于钞盐制。
四、范祥变革盐法
由宋辽战争,宋政府在河北、河东、陕西驻兵甚众,需募商人入中刍粟。然而“自元昊反,聚兵西鄙,并边入中刍粟者寡,县官急于兵食,调发不足,因听入刍粟,予券趋京师榷货务受钱若金银,入中他货,予券偿以池盐。由是羽毛、筋角、胶漆,铁炭、瓦木之类,一切以盐易之,猾商贪吏,表里为奸,至入椽木二,估钱千,给盐一大席,为盐二百二十斤。虚费池盐,不可胜计,盐直益贱,贩者不行,公私无利。庆历二年,复京师榷法,凡商人虚估受券及已受盐未鬻者,皆计直输亏官钱。内地州军民间盐,悉收市入官,官为置场增价出之。复禁永兴,同、华、耀、河中、陕、解、晋、绛、庆成十一州军商盐,官自辇运,以衙前主之。又禁商盐入蜀,置折博务于永兴、凤翔。听人入钱若蜀货,易盐趋蜀中以售。久之,东南盐地悉复禁榷,兵民辇运,不胜其苦,州郡骚然。所得盐利,不足以佐县官之急,并边务诱人入中刍粟,皆为虚估,腾踊至数倍,大耗京师钱币,帑藏益虚”[(15)],财政困难。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必须变更盐法。
此外,宋朝拒绝同西夏进行青白盐的贸易,而用解盐去抵制,但解盐竞争不过青白盐,这就面临着一个问题:用什么方法才能使解盐取得优势呢?范祥早在宋仁宗庆历四年,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到庆历八年,他被任命为陕西路提点刑狱公事兼制置解盐,才开始了对解盐的变革。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是:“旧禁地一切通商,盐入蜀者,亦恣不问,罢并边九州军入中刍粟,第令入实钱,以盐偿之,视入钱州军远近,及所指东南盐,第优其估,东南盐又听入钱永兴、凤翔、河东。岁课入钱,总为盐三十七万五千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验券,按数而出,尽驰兵民辇运之役。又以延、环、庆、谓、原、保安、镇戎、德顺,地近乌白池,奸人私以青白盐入塞,侵利乱法,乃募人入中池盐,予券优其直,还以池盐偿之,以所入盐,官自出鬻,禁人私售,峻青白盐之禁。并边旧令入中铁炭、瓦、木之类,皆重为法以绝之。其先以虚估受券,及已受盐未鬻者,悉计直使输亏官钱,又令三京及河中、河阳、陕、虢、解、晋、绛、濮、庆、成、广、济官仍鬻盐,须商贾流通乃止。以所入缗钱市并边九州军刍粟,悉留榷货务钱以实中都”。“行之数年,猾商贪吏,无所侥幸,关内之民,得安其业,公私以为便”[(16)]。
至和元年,范祥贬官,盐法复坏。“嘉祐三年,三司使张方平及包拯请复用祥,于是复以祥总盐事”。祥既受命,立即加以整顿,其法:“祥请重禁入刍粟者,其券在嘉三年已前,每券别请输钱一千,然后予盐。又言商人持券若盐鬻京师,皆亏失本钱,请置官京师蓄钱二十万缗,以待商人至者,券若盐估钱,则官为售之,券纸六千,盐席十千,毋得增损,所以平其市估,使不得为轻重。诏以都盐院监官兼领之,自是稍复祥旧”[(17)]。“盐价时有低昂,又于京师置都盐院,陕西转运司自遣官主之,京师食盐斤不足三十五钱,则敛而不发,以长盐价,过四十,则大发库盐以压商利,使盐价有常,而钞法有定数,行之数十年,至今以为利也”[(18)]。
范祥变更盐法,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自皇祐元年正月至二年十二月终,共收到见钱二百八十九万一千贯有零,比较旧法,二年计增钱五十一万六千贯有零。”[(19)]“皇祐三年入缗钱二百二十一万,四年,二百一十五万,以四年数视庆历六年,增六十八万,视七年,增二十万。又旧岁出榷货务缗钱,庆历二年,六百四十七万;六年四百八十四万。至是榷货务钱不复出,……可助边费十之八”[(20)]。总之,范祥变更盐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仁宗嘉祐六年,继范祥主管解盐的是薛向。
五、薛向改善钞盐法
(1)罢州县征收盐课。“初,祥以法既通商,恐失州县征算,乃计所历所至合输实钱,并率以入中之数。自后州县犹其算如旧,嘉祐六年悉罢之”减少了对商人的征税,利于通商。
(2)改善畦户待遇,减少畦户数。“两池畦户,岁役解、陕、河中、虢、庆成之民,官司旁缘侵剥,民以为苦,乃诏三岁一代。尝积逋课盐三百三十七万余席,遂蠲其半。中间以积盐多,特罢种盐一岁或二岁三岁,以宽其力,后又减畦户之半,稍以佣夫代之,五州之民始安”。
(3)永兴军置卖盐场,“以边费钱十万缗,储永兴军为钞本,继又增二十万”[(21)]。以平准钞价,调节钞量,稳定盐钞与盐产量的平衡。
六、蔡京变革盐法
薛向去职后,钞盐法日见败坏,败坏的显著征象,则为虚钞,政府所出的钞多于销盐之数,则其钞为虚。神宗之世,陕西盐法大坏,因而创收买旧钞,旧盐贴纳之法,改革后钞价亦涨落无常,至哲宗时,其情况亦无大改变。盐钞法大坏的主因是滥发,滥发而价贱,而其所以滥,一方面由于边患严重,另一方面由于用钞漫无节制。无丰初年,赈饥亦用盐钞,军需国计,无所不资于盐钞。
为何变革?解池自元符元年为秋霖所坏,不能产盐,以解盐为基础的钞盐法根本发生动摇,因盐出钞,有钞无盐,边防籴买粮草,商人所得的钞如何处置?当时多次改易,亦无良好办法。
崇宁初,蔡京为相,务以物欲侈靡荧惑君,以厚俸优遇取悦僚属,欲以此博君主的信宠,以此得朋党的扶助。蔡京又欲开拓疆土以邀功,种种钜费,使国库空虚,财政困难。“蔡京欲囊括四方之钱实中都,以夸富疆而固恩宠,乃更其法”[(22)]。
“崇宁初……蔡京建言:‘河北、京东末盐,客运至京及京西,袋输官钱六千,而盐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息及二百万缗。如通至陕西,其利必倍。’议遣韩敦立等分路提举”[(23)]。“讲议司札子:自去年(崇宁元年)九月十七日新法东北盐,十月九日客人入状纳算请,至今年九月三日终,收趁到钱一百六十四万八千六百二十六贯三百六十八文,本钱一十四万七千七十三贯,息钱一百五十万一千五百五十三贯三百六十八文”[(24)]。
至于东南末盐,崇宁元年,蔡京议更盐法,极力奖励商贩算请,许客人用私船运,不准官私阻留,由官般官卖转为商贩,以扩大东南盐的贩运,增加盐利。
解池既坏,钞盐法亦因之而坏。崇宁二年十二月,蔡京按照熙宁元年时的办法置买钞所,印新盐钞,收换旧钞。蔡京力图推行新钞,一方面可补解盐缺陷,一方面又可实钱于京师。“自二年十二月至三年十一月,在京已及一千二百余万贯。遂尽罢诸路官卖,以盐钞每百贯拨一贯与转运司,于是东南官卖与西北折博之利,尽归京师,而州之横敛起矣”[(25)]。
崇宁大观时行贴纳、对带、循环法。崇宁四年诏:“陕西旧钞,易东南末盐,每百缗用见钱三分,旧钞七分”[(26)]。此种贴输见钱,谓之“贴纳。”五年大改其制,商人换新钞仍带旧钞,谓之“对带”。后又变对带为“循环”,循环者,已卖钞,未授盐,复更钞,已更钞盐未给,复贴输钱,前后凡三输钱,始获一货之值,商人若无资更钞,则从前输的钱,悉为官没收,往往有朝为豪商,而夕侪流丐者。
崇宁二年,买钞规定各路钞价,不准任意低减,事实上钞价涨落视需要与否而定,政府规定亦无效果。
蔡京借发行新钞之机,从中牟取暴利,因此,遭到社会上的广泛反对,大观四年六月,张商英为相,对蔡京上述做法作了局部的调整和改善。但是不久,蔡京又上台,在盐法上实行重大变更,控制盐利。
政和二年(1112年),蔡京取消了官榷法,实行通商法:“五月,罢官卖,令商旅赴场请贩,已般盐并封桩,商旅赴榷货务算清,先至者增支盐以示劝。前转廊已算钞未交者,率百缗别输见缗三分,仍用新钞带给旧钞三分,已算支者,所在抄数别输带卖如上法。其算请悉用见缗,而给盐论次,以全用见缗不带旧盐者为上,带旧盐次之,带旧钞者又次之。三路籴买文钞,算给七分东南末盐者,听对见缗支算二分,东北盐亦如之。自余文钞,毋得一例对算”[(27)]。蔡京欲实钱于京师,解决财政困难,故东南、东北盐废止官般官卖。
政和三年,蔡京欲巧笼商利,“裁定买官盐价囊以三百斤,价以十千,其鬻者听增损随时,旧加饶脚耗并罢,客盐旧上船贮,改依东北盐用囊,官制鬻之,书印及私造贴补,并如茶笼篰法,仍禁再用。受盐、支盐官司,析而二之,受于场者,管秤盘囊封,纳于仓者,察视引据、合同号簿。囊二十,则以一拆验合同递牒给商人外,东南末盐诸场,仍给钞引号簿,有欲改指别场者,并批销号簿及钞引,仍用合同场递牒报所指处给随盐引,即已支盐,关所指者处籍记。中路改指者仿此。其引缴纳,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逾半年,限竟,盐未全售者毁引,以见盐籍于官,止听鬻其处,毋得翻改”[(28)]。以上严密的管理制度,对南宋有直接影响,对后代也有影响。
蔡京一面通过盐钞的变更来增加盐利,一面又提高盐的价格以增加盐利。“新法于今才二年,而所收入已及四千万贯”[(29)]。即是说政和盐法的变更,当权者攫得了二千万贯盐利。
七、南宋盐法
南宋时期,在东南地区主要仍然推行蔡京制定的钞盐法,但在四川地区,有所改变。宋室南渡后,川陕驻重兵,岁用至钜,为了解决军费和川、陕地方财政开支,必须变更向来行于四川的官榷法。“绍兴二年,四川总领赵开初变盐法,仿大观法,置合同场,收引税钱,大抵与茶法相类,而严密过之。斤输引钱二十有五,土产税及增添约钱四分,所过税钱七分,住税一钱有半,引别输提勘钱六十,其后又增贴输等钱。”
盐法变更后,四川财政有好转:“凡四川四千余井,岁产盐约六千余万斤,引法初行,百斤为一担,又许增十斤勿算以优之,其后递增至四百余万缗。”[(29)]
综上所述,封建国家在主观上极力想把全部盐利襄括一空,于是,不断加强对盐的垄断、控制,进行了一系列变革,但力不从心。大批量的盐的运销需依靠商人,边地的粮草供应,也必须依赖于商人,政府不得不把盐利的一部分分给商人,以为报酬。宋政府欲对盐垄断,这是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因此,它采取再多的措施,也不能完全占有盐利,在两宋时期,盐走私的大量出现,也证明了这一点。
注释:
(1)(4)(5)(13)(15)(17)(20)(21)(23)(26)《宋史》卷181《食货志》。
(10)(12)《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13至18。
(6)《宋史》卷167《职官志》。
(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3,熙宁八年闰四月。
(8)司马光:《传家集》卷49,《请革弊札子》。
(11)《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31。
(14)《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20。
(1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5,庆历八年十月。
(19)《包拯集》卷三,《再举范祥》。
(22)《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22,崇宁二年十二月。
(24)《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22,崇宁二年九月。
(27)(28)《宋史》卷182,《食货志》。
(29)《宋史》卷183,《食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