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研究及其启示_期货市场论文

美国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研究及其启示_期货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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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法》 (CEA)是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商品交易法》授予CFTC监管期货市场的权力,CFTC可以将一部分行政职能授权给行业自律组织期货业协会(NFA)来执行。

在美国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行业的自律管理和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与CFTC的行政监管同等重要。

中国期货市场实施“五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具有权力高度集中的特点。与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相比,存在行业自律管理权力不够、缺少对违规者起诉的权力、法律规范不完善等问题。

美国期市监管的法律依据

美国期货市场在《商品交易法》的框架下运作,其他法律如证券法、银行法部分条款也间接地对期货市场产生约束力。美国《商品交易法》1936年正式颁布,之后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在1968年、1974年、1978年、1983年、1995年、1998年和2000年进行了多次修改。其中,根据1974年的修改内容成立了商品交易委员会(CFTC),2000年的修改主要在于放松管制。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美国重新思考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此次金融监管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强化监管。就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而言,《多德—弗兰克法案》使CFTC首次拥有监管场外衍生品市场(OTC Derivatives Markets)的权利。互换交易商(Swap Dealers)和主要的互换参与者(Major Swap Participants)要求在CFTC注册并成为NFA的会员。

美国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

在美国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行业的自律管理和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与CFTC的行政监管同等重要。CFTC肩负监管美国期货行业的责任,交易所和NFA要保证市场参与者合规运行。

1.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从联邦政府处获得资金支持,是美国期货市场的最高管理和监督机构,对所有期货交易活动进行管辖,总体目标是保证美国期货和期权市场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正常的经济功能。美国《商品期货法》授予CFTC监管的权利,国会要求CFTC监管37万亿美元的期货市场及300万亿美元的互换市场,保证市场的透明、公开和竞争,为公众利益服务,避免风险在经济体中的传播。市场监管的工作由CFTC和自律监管机构共同负责。CFTC的宗旨在于保护市场,确保期货市场服务于经济目的并且远离操纵:保护市场参与者,确保参与者资金的安全和参与者能够公平地进行交易。

CFTC对市场的监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识别可能的市场操纵并启动阻止程序;二是大户报告制度(Large-Trader Reporting System,LTRS),清算会员、FCM和外国经纪机构每天向CFTC报告持仓头寸;三是投机持仓限制(Speculative Limits)。针对紧急风险采取控制行动。如提高保证金、强制平仓等。 CFTC的权力几乎覆盖到在美国国内从事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的每一个人。

为了确保交易所完成政府要求的监管工作,CFTC的市场监管部对交易所进行监管。CFTC一般对交易所定期进行规则的执行审查(Rule Enforcement Review),主要包括交易所行为监察、交易所治理等,以保证没有市场滥用的行为,最终报告会在 CFTC网站上公布。

2.美国期货业协会

美国期货业协会(NFA)是根据美国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第17条规定,于1976年组建的期货行业自律组织,接受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领导。NFA属非盈利性会员制组织,从会员处收取会费是NFA的主要收入来源,1982年10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在美国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行业自律管理也十分重要。《商品交易法》规定,CFTC可以将它的一部分职能(行政方面的职责而不是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能)授权给NFA。 NFA可以制定规章制度,监管专业期货人员的行为,包括对会员的纪律处罚、会员之间交易纠纷的仲裁、会员道德标准的适用、年度财务检查及对会员的资格审查等,担任期货业的自我监管。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出台赋予CFTC监管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权利,CFTC建议NFA负责处理互换交易商和主要互换参与者的注册和申请,并对这些申请者的背景进行审查,监督其在 CFTC和NFA的监管框架下合规运作。

3.自律监管机构

一家期货佣金商(FCM)一般是多家交易所的会员,如果要接受多家交易所的监管,将增加 FCM的负担。因此,每一家FCM都由指定自律监管机构(DSRO)对其进行基于风险的投资者保护和财务方面的检查。

所有的FCM必须成为NFA的会员,并且必须接受自律监管机构SRO的审计。审计工作通常由联合审计委员会(Joint Audit Committee)进行分配,委员会成员由交易所和NFAN成,每年开会讨论决定分配工作以确保均匀分配,不是交易所会员的FCM由 NFA完成审计工作。

4.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美国,《商品交易法》对期货交易所法律地位的规定非常明确,即交易所是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SRO)。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机构,具有规则制定、监督和执行三大职能。在CEA中,对CFTC的政府监管权和交易所自律监管权进行了平衡和合理分配。

交易所在执行规则中,主要采取市场监督、调查与处罚及审计三类自律监管行动。SRO为各类监管行动付出了很高成本,对于交易所来说,对市场参与者合规运行进行监管花费的成本也即“监管操作成本”是监管的主要成本。

5.其他监管机构

美国证券委员会(SEC)、美联储(Fed)和货币监管局(OCC)也行使部分期货市场监管的功能。 SEC介入期货市场的监管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第一,部分期货市场的会员公司是根据证券法律注册的经纪执行人(Broker-dealers);第二,SEC对单只股票期权和9个股票指数期货期权产品与CFTC共享监管权:第三,对一些场外衍生品的管理权。

银行控股公司和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如果想成立非银行机构,如期货经纪商,必须得到美联储的批准。银行监管机构已经在其权限范围内对银行衍生品交易建立了一些规则指引。美联储也在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由联邦政府及机构自身担保或发行的证券类期货合约产品设计对保证金水平的要求方面作出了规定。

美国期市监管体系特点

一是多层次的依法监管体系。美国期货市场的监管是分层次的,第一层次是政府依法监管,第二层次是行业自律管理,第三层次是交易所自律管理。各层次监管者既依法履行职责,又相互配合协调。交易所监管场内交易, NFA监管会员的交易行为和协会工作人员的行为,CFTC负责立法及法律的执行,登记审批新设立的交易所。

二是CFTC对全美期货市场实行全面监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并重,但政府监管处于主导地位,有效保证了期货市场的安全和秩序。期货交易所、行业协会和政府在各自的规章条例和法律规范中规定有登记注册制度、会员制度、财务检查制度、保护客户制度和仲裁制度等,同时,对期货交易的各类组织与人员、各个环节也进行了全面规定,较好地处理了立法与执法、政府监管与行业协会监管、政府与市场的各种关系,保证了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

在美国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行业的自律管理和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与CFTC的行政监管同等重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第二任主席威廉·道格拉斯曾经形象地描述:“交易所发挥领导的作用,而政府发挥剩余的作用。换句话说,政府拿着猎枪,站在门后,子弹上膛,抹好油,拉开枪栓,随时准备开枪,但期望永远不上火。”

中国期市监管体系及启示

1.“五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中国期市监管体系是以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的规则为补充。《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我国期货市场实行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的集中统一监管和期货交易所与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三级监管模式。期货市场集中型监管体制架构于1998年10月正式确立,建立了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五位一体”的监管工作机制。中国证监会监管部门及各地证监局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机构的章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对客户的保证金实施监控。

2.监管体制特点及启示

一是权力高度集中。中国证监会是唯一且独立的最高监管机构,权力高度集中,权威性较高,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二是行业自律管理权力不够。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实际上,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只起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且完全受制于中国证监会。美国期货业协会可以直接对客户纠纷作出仲裁裁决,而中国期货业协会受理客户投诉后,只能对其纠纷进行调解。如果客户不接受调解,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请求仲裁。此外,美国期货业协会拥有年度财务检查权,中国期货业协会则没有。是否享有仲裁权和年度财务检查权,是美中两国期货业协会职责的重大区别。

三是缺少对违规者起诉的权力。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的规定,CFTC有权受理投诉、控诉、处罚违法违规人员,及对违法违规人员提出指控。对违反《商品交易法》的任何人, CFTC均可在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处高额罚款和颁发禁令。中国证监会却只能查处违法违规人员,但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期货市场的任何违法违规者,其手段仅仅限于行政处罚。

四是法律规范不完善。美国期货市场受多部法律规范,中国尚无法律位阶较高的、专门针对期货市场的期货基本法出台。美国CFTC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权来自于《商品交易法》等法律的授权。美国期货市场运行在一个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由多部法律对其进行管理。总体来讲,美国期货市场在《商品交易法》的框架下运作,其他法律如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税法、公司法部分条款也间接地对期货市场产生约束力。另外,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因此,它的许多判例也可以对期货市场起到规范作用。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权来自国务院颁发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法律位阶较低,期货交易法迄今尚未出台。

中国期货市场起步较晚,在发展的早期阶段,政府与业界紧密配合、制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但随着行业的不断成熟,政府和行业应该进行分工,政策制定应该随着行业的发展壮大不断灵活调整。政府应加快期货市场立法,提高证券期货监管单位的法律地位。此外,金融危机后,美国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思考变革,授权CFTC监管OTC市场,我国 OTC市场是否需要证监会的监管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执笔人:卢庆杰、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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