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事件”作为“动态范式设置事件”--以2010年三次突发公共事件为例_传统媒体论文

作为“动态范式订定事件”的“微博事件”——以2010年三大突发公共事件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事件论文,订定论文,范式论文,三大论文,为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22(2011)02-0035-4

2010年被称为中国新媒体发展中的“微博元年”。这年中,微博用户规模达到6311万,占网民的13.8%。①一系列事件由于微博的介入改变了原有的轨迹,如宜黄事件、李刚事件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事件可被称为“微博事件”。“微博事件”作为中国“新媒体事件”②的新类型,不仅意味着事件平台的新转换(从论坛、博客等转移到微博),而且可能带来对舆论生态、新闻生产常规的新冲击。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仍然拥有更大规模受众的“主流”传统媒体如何处理和对待新出现的“微博事件”?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微博事件”纳入新闻报道的常规?对不同类型的“微博事件”处理手法是否不同?本文将在探讨“动态范式订定事件”概念的基础上,以2010年三大突发公共事件为例,分析“微博事件”中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互动关系。

一、“范式订定事件”概念及中国场景下的动态性

“新媒体事件”发端于新媒体、或新媒体在其间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新媒体事件的发展,离不开传统媒体的介入和反应,后者甚至对事件走向、规模和回响有更为主导的影响。正是在这一逻辑前提下,香港学者李立峰提出了“范式订定事件”的概念③。他指出,在一个媒体系统发展成熟且相对开放的社会中,主流传统媒体是社会中构建现实最集中的象征力量,享有公众高度的信任并具有强大影响力。但日趋常规化、保守化的新闻生产范式使其忽视边缘群体、对社会和文化转变反应钝感,因此在新媒体(更容易成为少数群体表达和行动的“另类媒介”)出现后必然会遭遇来自后者的冲击。这种冲击在两个层面上展开:第一个层面比较简单,新媒体仅仅是带来新的议题或现象,传统媒体可以通过既有常规去报道这些事件;但更重要的是第二个层面,即新媒体直接冲击到主流媒体的新闻生产过程,因此传统媒体必须改变或修正既有的新闻生产常规或新闻价值去适应。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冲击并非在新媒体产生时便即时出现,而是依赖于特定时机一些关键性事件的激发。例如,海湾战争时期CNN 24小时的电视直播、“德拉吉报告”个人网站对克林顿性丑闻的率先披露等,都对原有的新闻生产范式造成了挑战,特别是带给新闻生产更大的时间压力,挤压了新闻查证的从容空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些新媒体事件可以被命名为一个独特的类型——范式订定事件,即它们修订了新闻生产的常规。李立峰认为,在媒体系统开放的社会,主流媒体较易修正既有的新闻生产范式,吸纳新媒体事件的冲击,而一旦范式订定之后,同类的新媒体事件便可能不再发生,或至少被常规化,影响力与冲击力大减。

依循这样的定义,李立峰对比了香港两个YouTube短片事件——“巴士阿叔”和“机场阿婶”事件,并指出:前者是一个典型的“范式订定事件”,拉开了香港报纸对YouTube短片的报道序幕,在此事件后,YouTube及相关短片就在主流媒体中被常规化,类似“巴士阿叔”这样的“大事件”很少出现,更多出现的是类似“机场阿婶”这样被常规报道的“小事件”,激不起太多波澜。

“范式订定事件”概念对思考中国场景下新媒体事件中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关系具有启发意义。尽管李立峰在他的研究中特别强调,上述“范式订定事件”较为适用于传播系统较为开放的社会,而在中国社会存在“双重话语空间”④的情境下,新媒体事件能否被主流媒体有效吸纳值得怀疑,但我们认为“范式订定事件”在中国大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讨论基础。

首先,虽然在中国内地,传统媒体是否在严格意义符合上述“主流媒体”的定义(建构社会现实的核心象征力量)值得商榷(甚至有局部边缘化的趋势),但基于与政治权威的密切关联、更充分的报道资源、覆盖更广的受众规模、以及较高的可信度⑤,传统媒体总体而言仍然在中国传媒体系中居于一定的主导地位,因此新媒体事件在中国的发展,亦离不开传统媒体的介入与反应,后者对前者能否成为“新媒体大事件”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第二、基于中国传媒改革“边缘突破”和“体制改造”的基本现实,除却特别敏感的政治议题外,传统媒体对新媒体带来的冲击具有吸纳的动机与能力,新媒体事件能够进入传统媒体的议程,并正在改变着传统媒体新闻生产的常规;第三、与“范式订定事件”概念的基本内涵一致,新媒体事件的传统媒体报道并不均衡,某些重大的典范性事件具有修订新闻范式的标志性意义。

但与此同时,我们确应看到中国社会的独特性。首先,相对于传播体系更为开放的社会,中国大陆的新媒体更多带有“另类媒体”色彩,由于传统媒体受到较为严密的管制,新媒体成为普通公民获取信息、表达观点、维护权益的重要平台,伴随着普通公民权益意识的增长,造就了“新媒体事件”频繁出现的社会现象;第二、新媒体事件在中国不仅数量多,更重要的是类型复杂⑥,即便是同一类型的事件,由于地理、文化、参与主体、传播符号等因素的多元,也容易造成事件在新闻价值上差异明显、层次复杂,增加了被媒体报道的可能;第三、中国政府和机构对新媒体事件的反应因地/人而异,并且在短期内很难获得体制化解决,因此类似案例很容易反复发生,并因情境关系造成差异,从而使得新媒体大事件不仅不会减少,反而呈现日益增多趋势。

基于这样的分析,本文在“范式订定事件”基础上提出“动态范式订定事件”概念,以增强其对中国场景下新媒体事件中新旧媒体关系的解释力。其要点在于:

第一、提出这一概念基于三个前提——社会转型期突发公共事件的层出不穷与类型多样,层出不穷的类型化事件很难在短期内得到体制化解决,且传统媒体报道受到较为严密的管制,知情与表达空间有限;

第二、由于上述前提的存在,从总体而言,新媒体冲击、影响传统媒体并籍由传统媒体的吸纳与反应“订定范式”将会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多层动态过程——在第一层次上,订定范式的新媒体事件因所涉新媒体类型或事件题材的差异,其“订定范式”的机会迥异,遵循“边缘突破”的体制改造逻辑,某些新媒体事件更容易率先“订定范式”,而另一些则会滞后;在第二层次上,就“订定范式”的新媒体事件类型内部而言,很少存在像香港经验显示的那种单一的“范式订定事件”,而更容易是一组或一簇事件,它们分别从不同侧面“多点推进”完成对范式的订定;

第三、这种“订定”亦是相对和开放的,其常规化很少一蹴而就,一旦有包含新特质的同类型新媒体事件发生,就会延续“范式订定”的过程;

第四、由于转型期新媒体事件与社会变革紧密勾连,新媒体事件对传统媒体的“范式订定”不仅体现在对新闻生产常规和新闻价值的改变,而且可以生产新的报道框架并确立为后续报道经常援引的典范。

在概念探讨的理论基础上,我们认为:2010年中国出现的三大突发公共事件——“宜黄事件”、“李刚事件”以及“上海大火事件”可算作是“动态订定范式”的“微博事件”,它们共同推动微博成为传统媒体报道的常规题材,进入新闻生产的常规流程,并形成“微博事件”报道的典范框架。

二、“动态订定范式”的“微博事件”:宜黄、李刚与上海大火事件

微博最早诞生于2006年美国(Twitter),中国本土化的产品也早在2007年出现(饭否等),目前影响最大的新浪微博在2009年也开始了公测。但在2010年之前,订定范式的“微博事件”并未出现,“宜黄事件”之前,出现了一系列“微博事件”,但就其传播规模、范围、影响力和持续性而言,只能称为“小事件”。这符合“范式订定事件”的基本要义——订定范式的事件并非随某种新媒体产生而自然出现,而是依赖某些事件的激发。进一步说,一些“小事件”未能扩大影响,既与当时微博的社会扩散规模有关,也与传统媒体的介入程度密不可分。例如2010年3月份的“鸿忠抢笔”事件,因其题材敏感未能进入传统媒体的报道视野(运用慧科新闻搜索器,在“抢笔事件”发生的次日2010年3月8日到12月31日,以“微博+抢笔”所得结果只有3篇),制约了普通公众(尤其是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非网民)对该事件的认知(复旦大学传媒与舆情调查中心2010年3月的一份随机抽样调查显示,该事件在上海市的认知率仅为13.4%);再如8月份舟曲泥石流事件中的王凯微博直播,从8月到年底也仅有200多篇报道。因此,这些有机会成为“范式订定事件”的“微博事件”仅能成为“小事件”或“新媒体的事件”,而无法成为“大事件”或“新的媒体事件”。这种趋势可以更清楚地从表1看到:在2010年之前,传统媒体对微博仅作了非常少量且表面的报道,而2010年是对微博报道蓬勃兴起的一年,其中本文分析的三大“微博事件”发生的短短4个月中的微博报道占全年报道总量的54%,过后的2011年仅第一个月对微博的报道总量就达到2万多篇。

那么,三大“微博事件”是如何动态推动范式订定的呢?

首先是“宜黄事件”。该事件订定范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微博直播”。从2010年9月16日上午8:11开始的三个小时内,传统媒体《凤凰周刊》的记者邓飞通过综合现场记者、钟家姐妹和网友等多种信息源,发布20多条微博向外界“直播”“昌北机场女厕攻防战”。该事件瞬间激起了微博上的大量关注、转发与评论,成为一起典型的“微博事件”。这起冲突强烈、符号明晰、针对基层官员的“微博事件”次日就得到国内传统媒体的大量报道,在这些报道中,微博不仅作为信息来源、报道对象,而且成为框定事实的基本架构——邓飞微博中的“女厕攻防战”成为事件的命名标签(如《春城晚报》9月17日的报道《南昌机场上演“女厕攻防战”》)。

如果说9月16日的微博直播让传统媒体看到了微博对“强拆”这一转型期突出的类型化公共事件的介入与放大,9月19日钟家小妹钟如九在新浪开设的微博则为传统媒体提供了跟踪事件的第一手信息源。“微博直播”的主体从传统媒体的记者邓飞转向了当事人钟如九,为范式订定提供了新的资源和价值。不少报道直接以微博作标题,如《东方卫报》9月19日的报道《宜黄官网无法登录 微博全员关注@钟如九》。

10月11日当地官员被免职的消息发布后,传统媒体的评论进一步强调“微博直播”是“宜黄事件”的标准叙事,它第一次在传统媒体上展现了微博对转型时期突发公共事件的介入力量,让恶行暴政暴露在阳光下,微博的强大传播功效使人相信“围观改变中国”,这一短句随后成为报道微博力量的典范叙事。

但是,与李立峰阐释的“范式订定事件”及其香港经验不同,“宜黄事件”并没有成为订定范式的唯一“微博事件”,仅隔一月之后,“李刚事件”和“上海大火事件”就成为另两起对传统媒体和全社会影响巨大的新“媒体大事件”,其影响力甚至不亚于“宜黄事件”——以慧科搜索结果来看,前者(“李刚”+“微博”)报道量达到1216篇,后者(“上海大火”+“微博”)报道量达到467篇。

那么,后两个事件在何种意义上参与了“范式订定”呢?就“李刚事件”而言,它不仅巩固了“宜黄事件”所订定的一些新闻生产范式,例如当事人微博成为传统媒体报道的重要信源——如受害人哥哥陈林的微博、代理律师张凯的微博,而且开辟了一些新的“范式订定”空间:

第一、微博介入新的公共事件类型。“宜黄事件”是与拆迁议题相连的“微博事件”,因此其对相似事件的“常规化”效果明显,但“李刚事件”指向的则是交通安全和“官二代”议题,微博如何介入和影响这一类型的公共事件,对传统媒体具有新的新闻价值;

第二、微博上的“造句大赛”为传统媒体提供了新的报道对象。“李刚事件”中不仅出现了“宜黄事件”中欠缺的经典网络流行语(从“我爸是李刚”到“恨爹不成刚”),而且网民不止于“围观”,而是亲身参与到对传播符号的再创造中去,从而使“微博事件”呈现新的形态,也带给传统媒体更多的报道素材。《36万条网帖调侃“我爸是李刚”新浪、腾讯微博发起造句大赛 同名网络新歌被疯狂转载》(法制晚报,2010年10月21日)、《“床前明月光我爸是李刚”——“我爸是李刚”正成为新的网络流行语,网民借此讥笑“权力骄横”》(《南方都市报》2010年10月22日)皆属此类;

第三、记者新闻生产中的微博运用出现新的范式。“宜黄事件”中邓飞主要是利用微博进行“直播”,而“李刚事件”中王克勤则是利用微博征求事件目击者,微博在这个意义上更深层次地介入到新闻生产过程。恰如王克勤所说,“河北大学事件中,最初是学生用微博向我发私信求助,后来源源不断的信息向我发送,我才得以把飙车案调查得比较清楚”(《时代周报》,2010年11月25日);

第四、事件对“围观改变中国”的典范叙事提出商榷。由于该事件发展到后期当事人在权力干预下意外“和解”,引发了对“宜黄事件”带来的“围观改变中国”乐观叙事的怀疑,评论者从信源缺失、事件结果等角度重新审视“围观”命题:“微博主导的围观风暴惊天动地,置身风暴中心的河北大学反倒是难以理喻地一派沉寂”(笑蜀《微博神奇,但要打通最后一公里》,《南方周末》2010年10月28日);“‘我爸是李刚’这事够大了吧?它在微博上触发的转发次数够多了吧?大家关于它的讨论够热烈了吧?可它究竟还是不了了之,神秘地隐退在舆论围观的界域之外”(梁文道《只剩下了围观》,《新世纪周刊》2011年1月31日)。

一个月之后的“上海大火事件”同样从新的角度推进“范式订定”。首先,从“微博直播”对新闻生产的范式修正角度来看,上海大火中的“全民微博直播”进一步完成了对传统媒体新闻生产中引用微博信源的范式订定。其次,微博在该事件中不仅介入了新的议题——城市公共安全和灾难事件,而且成为公众情感汇聚以及组织动员的核心平台。如果说之前的“微博事件”主要是知情与表达,“上海大火事件”中微博则直接促发行动,典型地表现在“献花行动”上。第三、“头七”之日的献花行动,通过微博被全国公众认知,从而使微博的叙事框架在“围观改变中国”的基础上有新的发展——微博在媒体话语中开始与公民社会和公民精神以及城市形象相勾连。例如:“‘鲜花围脖’在静安悲悼事件中作用很大,因为它不仅让众多‘围脖控’为逝者献上鲜花,同时也提醒了他们,可以用这种方式尊重和悼念逝者,当天来悲悼的数万市民和如海一般的鲜花,是一种对公民身份的认可和对公民力量的敬畏。”(《新快报》评论,2010年12月3日);“上海大火之后,微博发出消息,代外地朋友向逝者送花,应者如云。正是通过微博的联动,人们从城市的四面八方来到了火灾现场,祭上鲜花,这显示了一个城市市民共同体的自我构建。”(《特别致敬:微博公民》,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12月24日)。

表2总结了三大“微博事件”动态订定范式的过程,它们分别从新闻生产、新闻价值、微博功能和评论框架等角度共同参与了对微博报道以及微博影响传统媒体新闻生产的范式订定。这一订定过程的阶段性完成发生于2010年底,在诸多传统媒体的“年终盘点”报道中,宜黄事件、李刚事件、上海大火事件均被列入年度“十大微博事件”排行榜,并作为重点案例佐证将年度人物或话题授予“微博”的合法性⑧。通过这样的象征性“授予”和“加冕”仪式,微博走入了中国传统媒体的报道常规。2011年1月传统媒体的微博报道数量如此巨大(参见表1),便可被视为范式订定的一个结果。

三、小结:“范式订定”的内与外反思

本文从探讨“范式订定事件”理论概念出发,以2010年的三大“微博事件”为例,论证了中国场景下“范式订定事件”的动态性。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微博作为一项新技术、新媒体,进入传统媒体平台和公共视野并得以常规化,与“微博事件”密不可分。因此新媒体事件的意义不仅在于现象本身,更在于其在新旧媒体关系的范式订定上具有典范意义。这正是“范式订定事件”概念着重表达的:新媒体事件不仅作为报道的话题,而且改变了新闻生产的常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宜黄”、“李刚”和“上海大火”三大事件界定为订定范式的“微博事件”。

第二、本文的分析立足本土社会情境,探讨了为什么“新媒体大事件”会层出不穷而非单一订定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动态范式订定事件”的理论概念。我们基于的前提是中国社会独特的转型期特征、制度性解决机制的缺位与独特的传媒生态,所观察的经验事实是2010年“微博大事件”的接踵出现。“动态范式订定事件”强调:由于事件的类型(拆迁、官二代、灾难)、地点(小县城、中等城市、大都市)、传播符号(是否存在流行语)、微博介入的功能(知情、表达、行动)等特质的差异,范式订定很少一蹴而就,而是由一组事件共同推动的动态过程。而具体事件之所以能在此过程中成为“大事件”,在于其拥有订定范式的独特相面——例如对新闻生产过程的不同冲击、对新闻价值的更新以及对报道框架的改进等。与此相对,那些“类型化”内部缺乏新特质的事件只能成为追随型小事件(例如“李刚事件”后的“我叔是金国友”等事件),并在报道中共享“范式订定事件”的典范框架。

第三、正是基于“动态范式订定事件”的概念内涵,我们强调:在中国场景下新媒体的“范式订定”是一个多层面的开放体系。以“微博事件”为例:在新闻生产程序与工作机制上,范式订定基本完成并趋于稳定;但在报道框架和新闻价值上,则远未结束——层出不穷、类型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充满创造力与想象力的网民实践,极有可能为“微博大事件”增加新的典范。恰如2010年底出现的“钱云会事件”,因其所涉议题、传播符号、“微博公民调查团”等新特质的出现,已经跻身“动态范式订定事件”的新行列。

第四、本文所分析的订定范式的“微博事件”具有共性——它们都是得以进入传统媒体、并被其吸纳的事件。这就提醒我们反思三个重要问题:(1)传统媒体能够吸纳部分新媒体事件,应该归因于中国传媒改革的结果——特别是改革中的市场化媒体与专业媒体,从市场利益与专业追求出发,较为迅速地对新媒体的冲击作出反应,及时报道新媒体事件,乃至建立以公共利益为旨归的报道框架,这是中国情境下“范式订定事件”概念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2)不能忽视那些未能进入传统媒体视野的“微博事件”,由于传统媒体未能有效吸纳,新媒体作为“另类媒体”容易形成与传统媒体分化、甚至对立的话语空间,由于目前中国传统媒体的主导地位基于体制保障和受众规模,一旦新媒体达到或超过传统媒体的受众比例,新旧媒体的关系就可能改写,社会断裂与冲突就容易发生;(3)即便是那些进入传统媒体的新媒体事件,也受制于传媒体制而导致“范式订定”的不完全。无论是“李刚事件”抑或“上海大火事件”,传统媒体在吸纳议题后进行的深度报道尝试都受到权力的干预而中止,成为动态订定范式过程中常见的“失踪新闻”。因此,要对范式订定过程中的权力操控保持警惕,倡导传统媒体自主地吸纳与回应新媒体的冲击。

最后,如果说在开放社会中新媒体事件本身出现不会太频繁,在“范式订定事件”出现后由于媒体和社会机构的有效回应进一步降低了其出现的机率,而在中国“大事化小”的特色则主要缘于媒体的资源有限和“新奇效应”消失后的麻木心态。那么,当我们看到“宜黄事件”取得了理想的结果,而更多的“类宜黄”只能成为小事件的时候,我们非但不能庆幸新媒体的冲击力降低,反而生出深深的悲哀——这意味着那些普通人的冤屈可能永远没有解决的机会。因此,本文分析“动态范式订定事件”,归根结底是要反思和推动我们的社会变革与传媒改革。

注释:

①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下载自http://research.cnnic.cn/html/1295338825d2556.html。

②参见邱林川、陈韬文:《迈向新媒体事件研究》,《传播与社会学刊》(香港)2009年总第9期;周葆华《突发事件中的舆论生态及其影响:新媒体事件的影响》,《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③李立峰:《范式订定事件与事件常规化》,《传播与社会学刊》(香港)2009年总第9期。

④He,Zhou(2009)Political communication in dual discourse universes:The Chinese experience.In L.Willnat & A.Aw(Eds.),Political communication in Asia(pp.43-71).New York:Routledge.

⑤即便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民批判能力较强的城市(如上海),传统媒体(电视和报纸)的受众规模也高于网络,其可信度指数也高于后者。可参潘忠党、於红梅:《互联网使用对传统媒体的冲击:从使用与评价切入》,《新闻大学》2010年第2期;周葆华:《新技术环境下上海市民媒介使用的基本现状与特征》,《新闻记者》2010年第9期。

⑥例如上引邱林川、陈韬文:《迈向新媒体事件研究》一文中,就将新媒体事件划分为民族主义、权益抗争、道德隐私、公权滥用四大类。

⑦数据来源:慧科新闻搜索器(包括中国大陆500多份报刊),检索词为“微博”,检索范围为标题和全文。

⑧例如,中青在线法治频道联手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天涯社区发布的2010十大微博事件,《新快报》评选的年度十大微博事件,《时代周报》评选的“微博治理时代的十大事件”等均包含本文分析的三大事件并位居前列;《中国新闻周刊》年度特别致敬“微博公民”,《新周刊》将“微革命”列为年度关键词之一,《南方人物周刊》将年度人物献给“微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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