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创新视野下的大学信息政策体系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野论文,体系论文,政策论文,知识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34(2009)09-1286-06
作为一类具有独特使命和运行规律的社会组织,大学应当通过制订合理有效的信息政策,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尤其在信息化和知识创新大背景下,大学既是国家知识创新主体之一、又是信息政策的主体之一,事关信息化背景下的国家知识创新能力提升。但是,就中国大学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信息政策并未像国外那样引起充分的重视而被列人大学的议事日程,有关大学信息政策的研究甚至出现真空。因而,本文试图基于知识创新中高等学校的定位,通过分析国外大学信息政策的研究、制订与实施状况,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大学信息政策体系。
1 知识创新中的大学
1.1 知识创新成为国家实力增长的必然选择
我国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有关国家创新体系的构成,研究者们有不同的解释,但都以知识创新为核心。有人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包括五个方面:①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②建设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有机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③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④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⑤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1]。
也有观点认为,国家创新体系可以划分为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知识传播系统和知识应用系统,其中知识创新系统是由与知识的生产、扩散和转移相关的机构与组织构成的网络系统。所谓知识创新,是通过科学研究获得新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知识的过程。知识创新的目的是追求新发现,探索新规律,创造新方法,积累新知识;其核心是国立科研机构和教学科研型大学;其功能是知识的生产、传播和使用。
1.2 大学构成国家知识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指出:高校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我国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性创新的主力军之一,是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实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生力军。这是对高校科技工作的重要定位[1]。
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诸多研究者已对大学在创新型国家构建及知识创新中的作用给予较为充分的研究,如:“建设创新型国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我国面向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高校作为新思想的策源地、培养人才的摇篮和先进文化的中心,应充分发挥教育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三大基本功能,在创新型国家的构建中肩负起重大的历史使命[2]。大学是继承知识、传播知识、应用知识、收藏知识、创新知识的地方,现代大学承担着知识创新的使命[3]。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离不开大学的鼎力支持;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学责无旁贷[4]。美国的创新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硅谷效应、大学主导的知识创新、军民结合的工业体系,而美国大学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是美国知识创新的主导[5]。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由政府、企业和大学三大主体构成,而美国大学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6]等。
尽管有研究者提出,研究型大学或名牌大学是国家创新系统的支柱和基础,是科教兴国的生力军,肩负着提供各类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的历史使命,兼有知识创新、知识传播、知识应用等功能,其作用贯穿在国家创新系统的多个环节。但一般而言,相对于其他某些社会机构,大学作为知识性活动的场所,无疑是知识创新的基本力量和战略高地,也是大学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支撑作用的根本所在。
2 知识创新中的大学信息政策
2.1 信息政策对知识创新的支撑
知识创新活动除必须由一定的主体承担以外,还必须以一定的物质、能源、技术、知识、信息等为基础。人们通过对物质、技术、能源的利用,借鉴已有的知识,探索未知世界的客观规律或创造发明出前所未有的东西,形成新的知识成果和反映创新活动及成果的信息,推动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因此,知识创新的过程是一个信息获取、变换组合和加工处理的系统运动过程,是一项高度依赖信息运动的活动。在知识创新的萌发、实施、实现和扩散各阶段对信息及信息保障都有着强烈的需求。
在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中,人们逐渐认识到知识、信息资源的交换、配置、流动是该体系高效运转的一个决定因素。国家创新体系强调个人、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技术和信息流动是创新活动的关键,知识信息贯穿创新活动过程的始终。从某种意义讲,创新活动过程也是知识信息思维与知识工作的过程。在具体实践中,通过信息保障系统的运作来支持创新活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7]。而信息配置[8]、信息保障[9]、信息获取[10]、信息服务[11]等活动都需要信息政策的介入与调控。
2.2 大学信息政策对知识创新与发展的牵引
目前,国内有关科技创新制度环境(如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税收政策等等)研究的文献资料不少,但现有文献中,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大多把关注重点放在政府作为方面而不是高等院校;事实上,即使我国大学内部的相关规章的制订和执行,相比较而言也有许多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6]。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国大学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方面为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已经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与美国等资深的创新型国家相比,我国大学在很多方面还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和问题,如高层次创新人才严重不足、包括科研经费在内的科研条件缺乏、大学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作用相对较弱等;尤其是支撑创新文化环境的制度建设、保障机制急需强化,如大学管理体制机制、学校相关政策等[5]。其中必然包括大学的信息政策,理由在于:一方面,知识创新活动是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其实现过程看,可分为三个紧密联系、相互交叉与反馈的环节:创新资源的集成、创新要素的合成、创新成果的生成,因而知识创新不仅基于主体的创造与研发,更对社会信息、市场信息、政策法律信息等,有着强烈的依赖关系。因而,大学也应当建立面向知识创新的信息交流、信息配置、信息服务、信息保障体系,而这种复合性的信息管理体系的建立应该是在科学有效的信息政策指导下完成的。另一方面,大学的诸多信息政策的制订与实施,是直接面向知识创造、知识保护、知识传播、知识利用等知识创新与应用过程的,这一点可以通过考察国内外大学、尤其是国外大学的信息政策的目标与现实状况来体现。
3 国内外大学信息政策的发展状况
3.1 国外大学的信息政策制定与实施
国外大学信息政策制定与实施的一个主要基础与根据是其国家的信息政策与法律体系。例如,美国《信息自由法》、《联邦信息资源的管理:A-130号通告》、《保存图书馆计划》《计算机安全法》、《隐私法》、《数字千年版权法》等,加拿大《隐私法》、《信息存取法》等,英国《数据保护法》、《信息自由法》等,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隐私法》等,瑞典《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等,日本《信息公开法》等,其中尤以英、美、澳大利亚国家的信息政策法律较为完备,又以信息自由法律规范建设被许多国家所普遍重视,这种状况较为明显地反映在大学信息政策之中。由于国外大学信息政策较为繁杂多样,此处仅从大学网站所获取资料及国内相关研究资料选择进行摘要介绍。
(1)美国。美国Michigan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技术政策》体系[12],引导员工、学生及相关来访者合理有效利用学校信息资源,维护学校利益和个人信息安全,该政策体系包括《一般信息技术政策》和《学生信息技术政策》两个部分。前者包含:信息资源、技术与网络的正确使用指南、信息安全政策、机构数据资源管理政策、版权软件管理方法、计算机软件的所有与使用规则、域名系统标准等,后者包括:学生权利与义务规定、安全合法上载规范等。
美国Pennsylvania大学(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为规范对学校计算机及网络资源的利用,也制订了一整套严密的《计算环境政策与指南》[13],其中包括:《信息安全政策》,含校网计算机安全政策、电子资源使用权限政策、版权作品未授权复制惩罚政策等;《隐私政策》,含学生记录保密规范、教师及职员记录保密规范、电子校园隐私政策等;《网络政策》,含校园IP地址空间使用政策、校园网路由设备政策等。
另外,美国Indiana大学(Indiana University)专门成立了信息政策办公室和信息技术安全办公室[14],并制订了面向不同范围的《信息技术政策》体系和《数据管理政策与指南》。
(2)英国。英国Brunel University于2008年出台了《信息自由政策》[15],其依据是2005年1月1日实施的《信息自由法》、2004年的《环境信息法》和1998年的《数据保护法》,根据这些法案,大学是肩负为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保障的公共团体之一;根据该政策,大学有义务向信息获取者(大学员工、学生、甚至大学外的任何人)告知所拥有之信息、与其沟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除例外)。
英国Bath Spa University同样依据《信息自由法》、《数据保护法》制订了《信息自由员工指南》[16],明确规定信息获取者(员工或学生,甚至是学校之外的任何人)的权利、向信息获取者提供学校拥有信息(除例外)的范围、答复信息获取需求的时限等。
英国Bangor University也在学校已有的《信息与通讯战略》、《数据保护政策》、《记录管理政策》基础上,制订了《信息自由法政策》[17],以积极承担国家法律赋予大学在信息自由获取方面的职责。
英国Oxford Brookes大学(Oxford Brookes University)则认为信息及相关的加工、系统、网络是学校的重要资产[18],同时,个人数据管理也至关重要,因而在学术交流、学术合作过程中,信息安全必须成为信息共享的有机组成部分,该大学于2001年依据《数据保护法》和学校已制订的《数据保护政策》,出台了《信息安全政策》;信息安全包括信息保密性、信息准确完整性、信息可获取性,任何员工或学生,不论在校期间或离开学校,都必须履行信息安全政策所赋予的职责。
此外,苏格兰St.Andrews大学(University of St.Andrews)制订了《信息战略》、《数据保护政策》、《记录管理政策》等,并在此基础上于2004年3月发布了“信息自由政策”[19],该政策的依据是《苏格兰信息自由法》所规定的大学为公众(大学所有员工与学生,甚至是该法律延及的任何人)提供其所拥有信息的一系列义务;根据该政策,大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自由获取工作,大学各相关机构有责任将该政策告知所有员工,所有员工应熟悉该政策及配套的(信息自由指南)、为信息需求者提供咨询与帮助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及时与信息管理主管进行联系等。
(3)澳大利亚。澳大利亚Sunshine Coast大学(University of the Sunshine Coast)制订了一整套鼓励信息创作、信息交流和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的信息政策[20],相比之下,在国外大学中最为系统完整。它包括:《信息与通讯政策及流程》,含版权政策、合作网址政策、信息自由政策、记录管理政策、电话通讯政策等;《信息技术政策》,含信息技术资源使用权限政策、电子邮件政策、信息技术安全政策、软件政策(Software Policy)等;《图书馆政策》,含无线电复制与通讯政策、图书馆资源与知识自由政策等;以及知识产权政策等鼓励学术研究与信息创造的政策。
澳大利亚Canberra大学(University of Canberra)于2001年制订了新的较为完整的《信息政策》[21],适用于对大学自身生产或从外部获取信息的管理,目的是确保大学信息环境有效促进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并与社区、产业与政府互利互惠。该政策遵守国家信息政策的基本原则,同时依据国家《信息自由法》、《隐私法》、《版权法》、《犯罪法》还制订了大学的隐私保护规范、知识产权政策、记录与档案政策、甚至是国际标准书号(ISBDs)和国际连续出版物号(ISSNs)使用规则,既保障员工及学生的信息获取权、信息政策制定的参与权,又兼顾他人的隐私权与知识产权。该大学还另制订了《信息技术政策》、《网络获取与使用权利与义务规范》,以引导对检索与传播信息之技术的管理。
昆士兰科技大学是澳大利亚信息素养教育的优秀典范,在国家信息素养能力标准的指导下,学校图书馆出台了完善的信息素养政策,对课程的组织实施提出了规范和指导性意见,信息素养教育日益彰显成效。2001年,随着澳大利亚高校信息素养工作组信息素养教育国家标准—《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信息素养框架:原则、标准及实践》的出台,昆士兰科技大学图书馆也在2004年12月及时推出学校的信息素养政策。该政策涵盖了图书馆为促进信息素养教育而制定和维护的覆盖全校各部门的相关服务、制度和策略,为学校全面实施信息素养教育提供了规范和指导性意见。图书馆信息素养政策的目标包括:一是引导建立学校关于信息素养教学的系统的战略模式。二是建立、促进和实施多种面向信息素养教育课程改革的策略及行动计划。三是科学规划学校的信息素养教育,为开展信息素养教育提供必要的服务和资源[22]。
(4)其他国家。新西兰Canterbury大学(University of Canterbury)依据《政务信息法案》、《地方政府政务信息与会议法案》、《教育法》制订了《政务信息政策》[23],依据《隐私法》制订了《隐私政策》[24],此外还制订了《计算机使用政策与规程》[25];这些政策既保障相关人员对大学信息的获取、保护个人隐私,同时也规定了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讯功能等的合理使用范围。
新西兰Auckland大学(University of Auckland)面向用户制订了《信息与通讯技术使用权限政策》、《掌上电脑安全政策》、《电子邮件使用政策》等,同时出台了涉及账户管理、无线网络安全、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技术政策[26]。
3.2 国内大学信息政策的松散分布
总体来看,我国尚缺乏信息自由法、隐私法等较为完整的信息政策法律体系,因而大学的信息政策制定较为模糊、松散,相关的学术研究也较为零散。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不完全调查可以发现,在网站中可直接找到其相关信息政策的国内大学少之又少。有关大学信息政策的研究仅散见于一些学术期刊。
如有研究者提出[27]:大学必须重视技术转移工作,制定灵活务实的知识产权政策,完善大学知识产权侵权预防机制,健全大学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协调与产业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冲突。
大学科技园是大学信息生产与知识创新的重要机制,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有研究者提出,世界大学科技园的发展经验表明:大学科技园的产出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因此在西方许多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也具有一定的政府行为。而对我国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管理而言,政府的特色更多,但部分大学科技园政企不分,市场运行机制没有完全建立,政府和大学管理机构过多介入园区的规划、设计、管理等各个环节。因而,应加强政策研究,改善宏观指导。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战略研究和理论探索,正确把握发展方向,建立和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对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指导[28]。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8月2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有研究者对比西北工业大学近两年图书馆文献传递费用补贴政策,同时分析了其他部分高校图书馆的费用补贴情况以研究如何从高校自身的特殊情况和文献传递现有情况出发,科学有效地制定费用补贴政策,从而推动文献传递业务良好地发展[29]。也有研究者提出:网络环境对传统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构建提出了挑战,要求高职院校图书馆重新调整馆藏发展方向,及时制订与之相适应的文献信息发展政策,从理论上、政策上来指导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30]。
4 大学信息政策体系的构建
我国大学信息政策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国家层面的信息政策与法律的匮乏或陈旧,然而,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以及《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档案法》的不断修改,面向创建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历史使命,作为知识创新主体的大学应当制订相对系统完整的信息政策体系,如信息创造政策、信息保护政策、信息公开政策、信息利用政策等,以更有效地激活作为知识经济主要构成要素的知识与信息的生产与利用;又如信息安全政策、敏感信息政策、信息保存政策等,以保护大学自身利益并实现可持续的知识创新。借鉴信息政策研究成果及国内外大学的信息政策运行实践,本文以图表形式勾勒我国大学信息政策体系与内容的构想;但限于篇幅,这种框架结构只是初步的,也不做展开式描述(见图1)。
图1 我国大学信息政策体系与内容构想
收稿日期:200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