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校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历史失落与现实建构_去行政化论文

中国高校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历史失落与现实建构_去行政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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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1)11-0052-04

目前,我国大学发展中备受关注的“去行政化”议题从另一个侧面看,就是学术权力合法性缺失的问题。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缺失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和过程。在社会开放程度不高、经济体制封闭而缺乏竞争的时期,学术权力合法性的缺失对大学组织发展造成的影响往往是潜在的且非急迫的。但在经济全球化、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当代社会,一个学术权力合法性得不到应有尊重和保障的大学将难以释放创造潜力和提升核心竞争力。超越简单的一元行政合法性基础和框架,使学术权力得到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成为我国大学发展的普遍诉求。因此,对我国大学学术权力相关历史和现实问题进行考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历史流失

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大规模流失发生在建国初国家对民国大学的改造和一系列改革中。民国时期的大学初步建立了现代大学制度,基本形成了以学术为本位的大学体系和理念。特别是在蔡元培等先进者的努力下,学术自由、教育独立不仅成为大学主体的共享价值和精神追求,而且建立了以学术为本位的大学运行和管理机制,为教师的学术权力提供保障,使学术权力合法性得以彰显。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国家对民国大学的全面接管和社会主义改造,民国大学初步确立的学术权力合法性受到挤压并逐步流失,集中表现在下以三个方面。

(一)制度层面的流失

民国时期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地位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支撑。包括各大学的大学章程,如1920年《北京大学现行规程》“确立规章制度的保障,使北大教师的学术行为和学术权力都得到了充分合理的保护”[1];包括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如教授会制度、聘用制等;包括各种政策或方案,如《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教育独立议》、《教育独立建议》等,这些制度和规章在不同层面为学术权力提供保障和保护,使学术权力合法性一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彰显。然而,民国时期的大学制度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一元计划管理体制无法融合,于是大学的社会主义改造不可避免。1950年,国家颁布《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提出,凡中央教育部有关全国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度……,包括高等学校的设置、变更或停办、大学校长的任免,教师学生的待遇,经费开支的标准等相关决定,全国高等学校都要执行。这意味着原有民国时期形成的各种制度不再有效,同时大学失去了制度建设的主体权力。1953年,国家在《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必须与中央人民政府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有步骤地对全国高等学校实行统一与集中的领导。”在这两个“决定”的基础上,通过不同方式和路径,国家对民国大学制度进行了根本改造。与此同时,国家也积极建设新的制度和规则,最终将大学纳入统一的一元计划管理体系。高校各项工作、制度的正确前提是与上级行政管理意志相符合、与上级行政管理体制相对接、与管理部门的计划要求相符合。至此,民国时期以学术为中心的制度体系被彻底打破,这意味着保障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制度基础不复存在。我国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合法性正式地依赖于一元政治行政体系,大学以行政为本位的正当性得到了制度化的保障和支撑,而学术需求和其在大学组织中的合法性地位受到抑制。

(二)认知层面的流失

民国时期,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得到了主体观念和精神上的普遍认同。即,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等原则成为大学主体共有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尊重并保护学术权力已渐渐内化为民国大学主体的深层意识和思维习惯,在最广泛和深刻的层面为学术权力的合法性提供支撑。而这种观念共识和价值取向与计划管理体制格格不入。要想牢固确立国家对大学的绝对领导力,有必要从认知层面消解大学主体的学术需求和意识。国家通过知识分子改造运动彻底转变了大学主体原有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知识分子改造的目的是“培养新知识分子,改造旧知识分子,建立一支成千上万的工人阶级的知识分子队伍”[2];通过1951年、1952年开展的教师思想改造及后来持续的、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大学教师的独立人格、学术自由权力被极大地削弱;大学主体原有信念和精神追求被彻底消解。“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是执政党开发执政合法性资源的题中之意……达到了预期目标,这是许多研究者的共识。”[3]经过对“人”的改造,保障学术权力合法性的深层认知机制被彻底消解,学术权力及其合法性不再是大学主体共有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

(三)身份层面的流失

民国时期的大学实行教师聘用制,学术自由是大学的办学原则,教师是独立的学术主体。独立的学术主体是大学教师履行学术权力、维护学术利益的重要身份基础。独立的学术主体不仅有要求学术自由的权力、有要求保障其主体利益的权力,也有学术选择的权力。但是,建国初国家在对民国大学进行改造的同时赋予教师全新的身份。1956年,国家颁布《高等学校任用教、职、工人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根据国家需要,服从国家调动。该“规定”重新明确了我国高校教师的合法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此后的计划体制下,我国高校实行行政任命制,“这种制度的突出特点是:高校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在教师任用上没有自主权;教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择业自主权。作为一种身份关系,教师与高校之间实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与政府的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内部行政关系”[4]。教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通过单位管理教师,而教师人身依附于单位。教师失去了独立学术主体的身份,于是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在微观层面无所依托。而作为国家附属事业单位的学校也没能力和动力彰显其内在学术逻辑和权力。确定的身份可以强有力地塑造人,随着大学教师从独立的学术主体变为“单位人”,原有的基本学术权力和权益都被“计划”掉了。

通过制度改革、思想改造和身份建构,原有民国大学初步形成的学术传统和学术权力合法性从不同层面逐步消解,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以一元政治行政为基础的大学合法性结构,学术权力合法性受到挤压。如果回溯大学发展史,“可以看到,大学最初的行政权力是继学术权力之后从大学组织内部‘生长’出来的,而不是从大学之外‘赋予’大学的”[5]。而建国初我国大学改造和制度变迁过程恰恰是从外部将强大的行政权力合法性和组织框架赋予大学,使其逐步“行政化”。现阶段,高等教育改革实践需要更加关注大学的内在逻辑和需求,从学术主体身份、大学制度和主体信念等方面来恢复和建立学术权力的合法性。

二、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当代建构

我国高校一元行政权威合法性基础的形成符合建国初特定的历史、社会条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建立在一元行政权威之上的大学越来越显现出局限性。我国大学主体在实践反思的基础上开始争取和寻求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一)理论研究与建构

近些年,大学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及相关问题成为我国教育理论界研究的焦点,这些研究为深入理解我国高校学术权力现状和其合法性诉求做了充分的认知准备和动员。“几年前,讨论的话题主要集中在界定学术权力的主体和客体、归纳学术权力的形式和特征、论述学术权力的合法性,以及将学术权力放在大学权力结构框架中论述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等。”这些讨论“针砭了我国大学权力结构失衡、学术权力没有获得它应有地位的时弊,提出了‘学术权利主导’的价值诉求,引起了广泛的共鸣”[6]。近些年,随着人们对大学现实问题的不断反思,随着大学改革的不断深入,研究者的认识和讨论越来越趋于理性,特别是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学术权力的内涵、学术权力与现代大学制度等从不同视角进行了研究和考察。高校过度行政化,学术权力合法性受到挤压已成为普遍共识,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期望恢复学术权力应有的合法性地位,在此基础上建设新型大学精神和文化。

(二)舆论共识与去行政化行动

对学术权力现状的担忧和高校行政化的批评不仅只是理论研究者关注的领域,而且逐渐成为管理者,包括大学校长常常讨论的问题。管理者普遍意识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失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分割和对立、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替代与压制,是目前高校管理体制中最突出的问题”[7]。去行政化,保障学术权力正在成为舆论共识。一些学校已经开始在改革实践中尝试“去行政化”。如近年来出现的大学学术委员会改革的浪潮,主要趋势是学校领导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退出学术委员会;一些大学相继开始或酝酿“大部制”改革,试图重新优化、分配资源和权力,以求逐渐去行政化并推动学术发展;一些大学开始酝酿《大学章程》以规范学校秩序和权责;等等。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缺失与大学的行政化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而去行政化、确立学术权力合法性地位已经成为大学实践领域广受关注的问题。

(三)国家的目标和规划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有关大学发展的规划和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大学学术诉求国家层面的回应。如《纲要》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提出“高校依法制定章程,依章程管理学校”;提出“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提出“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探索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等,都涉及了大学学术权力发展的不同层面。而“在《纲要》中……针对大学行政化问题,明确提出要取消各类学校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可以说这是第一次在国家教育规划中最为明确地提出‘去行政化’”[8]。国家层面对大学改革核心问题的回应有利于在方向和意识形态层面引导和推动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建设。

三、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建构的困境与超越

虽然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诉求得到了普遍关注并一定程度上在实践中获得回应,但是学术权力合法性的构建仍存在巨大困难和障碍。要想使学术权力合法性诉求取得实质性进展需要首先关注较为基础的问题,包括正确理解学术权力合法性诉求、加强主体权力及培育主体共有信念等。

(一)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建构的困境

1.缺乏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

首先,学术自由缺乏合法性地位。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学术自由缺乏法律和政策保障。在我国相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提出保障学术自由。学术没有被赋予应有的自由和独立性,在制度等各方面都处于附属地位,相应地,学术权力必然缺乏合法性地位。其次,学术组织地位缺乏明确保障。以学术委员会为代表的学术组织是保障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关键机制和主体,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虽然对学术组织的性质、任务作了规定,但没有突出学术委员会在高校学术事务中的最高决策定位,没有对学术委员会产生办法、组成方式、运行规则作刚性规定,给行政权力介入学术权力留有非常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9]。

2.缺乏制度支持与内在驱动

学术权力合法性地位的建构不仅是教师或学校的变革,而且涉及各级管理部门以及整个教育管理体制的改变。一方面,原有高度集中的一元行政管理体制没有改变,则激励机制和行为约束条件就不会发生改变,相关主体也因此缺乏保障学术权力的根本驱动。另一方面,在传统管理体制下,学校附属于上级行政部门,缺乏办学自主权,难以真正关照学术逻辑,无法为学术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从深层讲,没有追求学术自主性的需求和精神,则没有追求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内在动力。

3.缺乏具体措施和切入点

虽然学术权力合法性缺失的弊端和其造成的实际影响已成为普遍共识,但是实践中仍然缺乏保障学术权力的有效路径,或者说大学“去行政化”的方法、目标仍然不明确。以《纲要》为例,有研究者指出其中关于高校“去行政化”的问题之一是“路径模糊”,《纲要》中“类似‘逐渐’(21个)、‘探索’(41个)这样的词汇过多使用,无形中给人造成的印象是对目标畅想过多,而轻于保障措施和问责机制的构建”[10]。还有研究者指出[11]《纲要》中与去行政化相关的核心问题,如“大学独立办学的主体地位”、“大学与政府关系”、“学术主体的学术资源配置权”等仍然不明确,由此“依然不能确立学术权力在大学内部的主导作用”。缺乏明确路径和有效的改革着眼点成为困扰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建构的重要问题。

(二)推动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建设

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在建国初的流失是融于整个高等教育制度的强制变迁过程中的,因此它的恢复将是一个逐步推动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的实践需要关注更基础、更务实的层面。

1.正确理解学术权力合法性诉求

学术权力合法性诉求并非排斥行政权力或使学术权力压制行政权力,而恰恰是在新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大学需要行政和学术二者更加密切、深入合作的体现。学术与行政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互融互补、共同服务于大学组织目标。大学里没有什么学术事务是完全不需要行政支持的,也没有几项行政事务是完全和学术发展无关的。为了推动大学发展,“学术”和“行政”二者必须建立更密切的新型合作关系,而不是持续的对立和分割。事实上,只有学术权力获得应有的地位,大学行政权力才能持续地获得普遍认同与尊重。从根本上讲,学术权力合法性诉求意味着大学组织需要打破一元行政合法性来源和基础,使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建立新的平衡和合作关系,以改善学术权力受到过度挤压的现状,从而增加大学组织结构和制度的正当性、认同度、合理性和有效性。

2.持续放权,加强主体权力

学术权力合法性诉求从根本上讲也是要恢复学术和高校教师的主体性。相关主体,特别是学校和教师没有应有的自主权和主体地位,学术权力就无法在实践中真正获得应有的合法性。国家早已意识到这一问题,在《纲要》中提出要“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这不仅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大学持续发展和创新的基础。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才会有空间和能力更多地关注教师权力和学术发展的需求。

3.加强学术组织建设

在我国大学改革和发展中,主体对学术权力和权益的争取常常以分散的、个体的、非正式的方式进行,缺乏组织和团体力量。这种特征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大学学术权力在组织运行中的弱势地位。事实上,加强代表学术利益的团体或组织建设,如加强教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的建设,不仅有益于争取和维护学术权力,而且有益于平衡高校各主体关系和协调主体矛盾。教师以分散、个体化方式表达学术权力和利益诉求,导致大学改革和发展中的主体博弈呈现出无序、低效的状态,从而阻碍着改革进程。这种分散的个体诉求会大面积降低、消解行政权力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而《纲要》提出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和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是对加强学术力量和组织建设的肯定,有益于为保障和加强学术力量提供组织支撑和保障。

4.培育主体的共有信念

我国大学出现学术权力合法性诉求趋势说明大学组织内存在认同和信任危机。随着市场经济和大学改革的深入,大学的组织结构和主体关系越来越复杂。而计划体制下,大学主体所遵循的解决问题和处理关系的基本信念、原则或思维方式已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没有被大学主体普遍共同认可的新的价值信念或原则,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就没有协作和构建新型合作关系的基础。这意味着从深层次看,学术权力合法性的获得也是大学及相关主体转变观念,建立新的价值基础和思维方式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实质上是对大学基本问题和价值的澄清,如大学基本目标是什么?大学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什么?大学基本秩序及理念是什么?主体权力和责任如何界定等。当然,对相关基本问题的澄清不是教师或学校的任务,而是包括各级管理者在内整个大学相关者需要切实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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