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183;元价值#183;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03)03-0039-06
一、价值是属人的范畴
在如何理解价值的诸多分歧中,最大也是最基本的分歧在于:价值究竟是属人的还是 不属人的?大多数学者持“价值唯人论”的观点,认为价值是属人的范畴,离开人就无 所谓价值,也无法说明价值。部分学者(主要由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提倡者和少 数价值论研究者构成)则持“价值非人论”的观点,认为价值不是属人的,并非为人独 有,而是所有自然物都具有的属性。换言之,任何存在物都有其内在价值。尽管他们承 认这种内在价值要靠人来揭示,但同时认为这并不等于价值要依赖于人,以人的意志为 转移。他们的意思是:价值先于人就存在,犹如客观真理先于主观真理一样。
然而迄今为止,各种非人论的价值论都没能为其“内在价值说”提供有充足说服力的 理论论证。在非人论的价值论中,“自然价值论”和“泛主体价值论”是其最具影响力 的两大理论支柱。自然价值论把人类对大自然的道德义务建立在大自然所具有的客观的 内在价值基础之上,认为价值是自然物身上所具有的创造性属性。这种创造性使得大自 然本身的复杂性得到增加,使得生命朝着多样化和精致化的方向进化[1]。
譬如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哲学家罗尔斯顿就认为:在地球上发生的由岩石到尘土再到 动植物种群的进化乃至人类的产生表明,在千百万年的自然史中都有价值的产生[2]。 泛主体价值论则采用的是另一种论证方法,它否认人是唯一的价值主体,认为价值主体 是包括人、有机物、自然、社会在内的一切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自控系统。一切自控系 统都有目的,而能满足自控系统目的的,就有意义,就有用,就有价值[3](P95)。因而 很多存在物尤其是高级生物都同人一样具有“价值能力”或“评价能力”。张华夏先生 在《广义价值论》中写道:“生命自维持系统或生命维生系统有自己的自我、自己的目 标、需要和利益,它们完全可以作为价值主体”[4]。
不与人联系谈价值,迟早会陷入无法自证的困境。就自然价值论而言,为何大自然的 复杂化进程和生物的多样化、精致化进程就是价值的体现?依据何在?按天体物理学理论 中采信率颇高的宇宙大爆炸理论,地球、太阳系乃至整个宇宙,在宇宙大爆炸后的膨胀 过程中,有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从粗陋到精致的进程,未来在宇宙塌陷、收 缩的过程中,迟早也会有再从复杂、多样、精致到简单、单一、粗陋的进程。可是按自 然价值论的价值界说,后一种进程却只能是无价值甚或是负价值的,这又是何道理?这 些提问不从人出发,难道能说出个所以然吗?这种见解的依据说到底,还不是因为人类 的诞生、发展与宇宙膨胀的过程相一致,而宇宙的塌陷则必然导致人类的灭亡。
泛主体价值论同样有问题。当它必须用“目的”、“意义”、“评价”等词汇来说明 价值时,其实恰恰说明的是:理解价值不能离开人。说“人有目的、社会有目的”是可 以的,而说其他自控系统也有目的,则充其量是一种拟人化的比喻,不然就与超验目的 论没什么区别了。目的是人类实践的首要要素和环节,是实践活动想达到的状况,因而 它只为有实践能力和主体意识的人所独有。目的是意识的产物,是人有意识地为了什么 而确立的,是一种选择的结果,是可以改变或废弃的。其他自控系统则没有目的,至多 只存在一个变化的方向。这个方向的终点,无论在作为个体还是物种的非人自控系统那 里,都只有一个,就是死亡。死亡既不是有意识的预设,也没有选择的余地,更不能修 改或废弃,纯粹是必然性的体现。固然人生命的终点也是死亡,可死亡并不是须由人操 心的人生目的,让人操心的人生目的,取决于对“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成就一番什么 样的事业?追求一种什么样的人生境界”的回答和选择,而这正是其他生命系统所没有 的问题。因此其他自控系统不可能有目的。它们有方向的变化倘若没有人来加以评价, 连“发展”、“进化”都称不上(“发展”、“进化”是人对事物朝有利于自己利益的 那种方向变化的肯定性称谓,与之相反的概念则是“后退”、“退化”),哪里还谈得 上有什么“意义”、“价值”?既然如此,那些符合非人自控系统变化方向的其他东西 又凭什么“就有意义,就有用,就有价值”?当泛主体价值论将符合自控系统变化方向 的有用之物称为“工具价值”时,它必须以一个假定为前提,这就是:自控系统本身的 这个变化方向是好的。然而,这个假定能由非人的自控系统自己作出吗?这个假定其实 是由人替非人的生命系统做出的。而人之所以会做这样的假定,是因为人类自身的生存 和发展有赖于这些非人的生命系统的同时存在和延续。罗尔斯顿说:所有生物都把“自 己的种类看成是好的”。他是怎么知道的?所以这个“好”还是罗尔斯顿本人的看法。
不错,由于草能满足羊生长的需要而可以被称为是对羊“有用”。但单纯的“有用” 其实只是一个表述事实的词汇而不是表达价值的词汇。因为说“某物有什么用”,就相 当于说“某物有某种属性或某种功能”;说“B物对A物有用”,就相当于说“B物能对A 物起某种作用”。因而说“草对羊有用”就是指:草有维持羊生命的功能、有可作草食 动物食物的属性;当草与羊发生相互关系时(被羊吃后),有给羊供给营养的作用。上述 这些判断显然都是可以用实证的方法验证的。只有进一步说草对羊“有好作用或坏作用 ”时,“有用”才变成价值辞;只有想进一步问这种功能或属性、这种相互作用的结果 是好还是坏?是正价值还是负价值?才使事实问题变为价值问题。不过,按道理这时就要 由羊来评说了。由于我们不是羊,不能代羊评说,而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羊有自我 意识、有语言,所以在所有的所谓非人主体那里,永远最多只有事实性的“有用”,而 没有价值性的“有好作用”,更没有什么评价和价值能力。并非“有用”就必然会被评 价为“好”。原子弹有大规模杀人的作用,毒品有令人亢奋的作用,我们能据此就说它 们好吗?在马克思看来,甚至连事实性的“有用性”也是人的赋予。他说:人“赋予物 以有用的性质,好像这种有用性是物本身所固有的,虽然羊未必想得到,它的‘有用性 ’之一,是可作人的食物”[5](P406)。
不少“价值非人论”者将生存能力和感觉能力作为非人生物有评价能力的证明[6](P21 5-217),其实不妥。评价要有评价辞,要用抽象和概念,可这些并不为非人生物所具有 。非人生物对环境的适应和反应,只是一种无意识非理性的本能活动。退一万步讲,就 算非人生物有价值能力或能作出自己的评价,人类也无法与之沟通,无法知晓,于是这 种所谓的“有价值能力”也就跟“无价值能力”完全没有什么两样了。
更为重要的是,目的性只是主体的特征之一而不是唯一特征。真正的主体,除了有自 己的目的,还须有能将自己与他物相区别的自我意识,和不仅仅是顺应环境的能动性与 创造性。而这些都是其他生物或非人生命系统所没有的。由是可以断言,主体永远只能 是人这样的智慧生物,价值永远只能是属人的范畴。离开人谈主体、谈价值,不仅会造 成已有概念的混乱,而且毫无实际意义,最终仍然只能是人类自言自语的独角戏。
世上许多东西都是随着人的出现才出现的,为人仅有,因而说“价值属人,有人才有 价值”,与我们说“实践属人、文字属人、概念属人、道德属人、科学属人、文化属人 ,有人才有这一切”一样,根本勿须惊疑。
顺便指出,否认自然物有内在价值,并不意味着不能对自然讲伦理。事实表明,从人 类中心主义立场提出的生态环境伦理主张丝毫不会比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差。同样,承认 了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也不会对保护生态环境以什么“刚性”的特别帮助[7],从而 确保自然伦理被普遍遵守。众所周知,人的价值、人权、主权早已是人类的普遍共识, 可直到今天,它们不仍然在世界上的许多地方屡遭践踏吗?
二、元价值是比价值更基本的概念
在价值唯人论的阵营中,研究者们基本上都把价值看作是一个包含所有具体价值的最 综合或最一般的概念。这就隐含一个问题:既然是最一般的概念,至大无外,那么它就 必然是无法定义的。确切地说,是无法再将它放到一个更大的概念之下,用“属 + 种 差”这种揭示被定义概念外在关系的方式来给价值下定义。然而有人对此不以为然。邬焜先生认为,对至大无外的概念可以用罗列其包含的部分来进行定义,如“存 在 = 物质 + 精神”就是对存在这个大而无外的概念的界定[8](P86)。王玉樑先生则认为可以用分析其内在关系的方法来定义[8](P110)。两种说法无实质性差异 ,要想分析至大无外的概念,恐怕也就是罗列部分或划分构成要素之类了。我们姑且承 认这是一种界定,却已不是“属 + 种差”的定义方式,而是所谓“外延定义法”。外 延定义法由于只是罗列部分而未揭示对象的本质,因而最多只能作为对价值的初步描述 ,而称不上真正的定义。
事实也是如此,迄今为止,没有人把罗列具体价值的种类当作价值的定义(包括邬、王 二位),价值定义问题上的三大基本派别,即客观主义派、主观主义派和关系主义派, 仍然无一不是在用“属 + 种差”的方式定义价值。客观主义派认为价值是一种客观的 实体或属性,主观主义派认为价值是一种人自身的性质或主体的状况,关系主义派认为 价值是一种主客体构成的关系或其关系的生成。这就形成一个奇怪的悖论:一方面人们 说价值是最一般的概念,另一方面又认为价值可以被其他的概念所涵盖。这一悖论恐怕 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人们实际上并没有把价值当作至大无外的最一般概念,而是当作一 个大而有外的一般性概念。或如王玉樑先生所说:“价值在价值世界中是 最高概念,在存在领域则不是最高概念”[8](P110)。
也许价值的确不是一个至大无外的概念,那么各种互不相同的用“属 + 种差”的方式 下出的价值定义至少在逻辑上都应该能够成立。可同样令我惊奇的是,无论何种从人出 发的“属 + 种差”式的价值定义,全都会因犯有“遗漏主体(人)”的错误而难以自圆 其说。
“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或“价值是能满足人需要的客体”,是代表客观 主义派的价值定义。在这类价值定义中,价值被落脚于客体或客体的属性。于是人只有 作为客体时才会有价值,而作为主体的人却不在价值的定义域中,永远都不能是有价值 的。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或其属性可以是有价值的,而被满足的主体却不可能有价值 ,这难道不让人匪夷所思吗?
“价值是人的愿望的满足”(帕克)、“价值是令人愉悦的质量”(刘易斯)、“价值是 兴趣的函数”(培里),是主观主义派的一些价值定义。这类见解虽然把价值限定在人身 方面,如人的需要、欲望、兴趣、愿望、愉悦等等,可按其定义语,拥有愿望、兴趣或 获得愉悦的人本身,仍然不可思议地不在这类价值定义域中。因为人既不等于“人的愿 望的满足”,也不等于“令人愉悦的质量”或“兴趣的函数”。
“价值是客体物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关系”,是关系主义派的典型价值定义,它干脆把 价值落脚在关系上,于是不仅作为实体的人还是不在价值的定义域内,而且一切实体也 都不再是有价值的!有同道指出:对将价值落脚于关系不必大惊小怪,因为“我们只须 反问,为什么关系不能是价值?为什么价值不能是关系?就足够了”[9](P89-90)。但这 里的关键不是“关系”能不能是价值?而是作为实体的人本身能不能是价值?于是同样简 单的反问是,既然我们承认价值是属人的范畴,那我们是否还忍心将人排斥在价值定义域之外?大概关系主义派的每一个人都不会否认人本身具有价值,可是用他们的价值定 义来衡量,人又确实只能是无价值的。
其实,所有从人出发研究价值的人,不论是关系主义的,还是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 ,都不会正式承认作为主体的人或实体的人没有价值。否则,对客观主义来讲,说“ 价值是客体或属性”即可,而不必强调要是“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或属性;对主观主 义来讲,说“价值是欲望的满足”即可,而不必强调要是“人的欲望”的满足;对关系 主义来讲,说“价值是关系”即可,而不必强调要是“客体物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关系 。另一个证据是,倘若他们是有意通过价值定义否定人有价值,也就不会在各自的理论 体系中用大量篇幅大谈人的价值及其实现。因而与其说这些价值定义者是要故意遗漏主 体,毋宁相信他们是在做一种定义语的省略。这种省略意味着在下定义者看来,作为主 体的人乃是不言自明的价值,所以才用不着再在定义语里加以言说。事实上我们也只有 对此作这样的解释,才能让所有这些从人出发的价值定义避免又因遗漏主体而陷入不能 自圆其说的内在逻辑矛盾。
但是,人作为“不言自明的价值”,与那些“须言方明的价值”,即需要依据前者, 也就是人的需要、欲望来说明才会有价值的客体、属性、过程、关系,显然不是一个逻 辑等级的范畴。这就给了我们两点启发:第一,在价值论领域,既然人和其他存在物根 本就不是一个逻辑等级的范畴,那么,我们就甭想试图通过修改价值定义语的表述来挽 救遗漏主体的价值定义错误。因为我们永远不可能将两个本属不同层次的概念放在同一 个“属 + 种差”的概念层次中加以定义。否则,我们就等于是给一个概念同时下了两 个不同的定义,而这在定义规则中是绝对不允许的[10]。第二,人这种所谓“不言自明 的价值”,或不需要任何先决条件的“价值”,其实已不是价值,而是“元价值”。
元价值不是被价值这个价值领域中最一般的概念所能包含的概念,而是比价值概念更 基本的概念。借用“好”这个辞来说明,二者的区别在于:元价值是纯粹的好、始终如 一的好,价值则包含好、坏、中(性),可以有三种表现;元价值是本元的、本质的好, 价值则是派生的、非本质的好(或坏或中);元价值是无条件的无须证明的好,价值则是 有条件的待证明的好(或坏或中)。总之,元价值是自决自明之好,而价值无论是好是坏 是中,都不能由自己决定,自己证明。
鉴于所有其他存在物的价值都需要由人来决定、证明,唯独人的价值却不能被任何其 他存在物决定、证明,而只能被人自己决定、证明的事实,可以说,在这个世界上,唯 有人才是元价值,才称得上是“自决自明之好”[11]。
人是唯一的自决自明之好表明,元价值与元价值之物乃是完全等同的,这两个概念在 人身上达到了完整的同一:人既是唯一的元价值,也是唯一的元价值之物。元价值之物 仅仅是人,价值之物才多种多样。可以说除人以外的所有存在物都是价值之物,所以任 何一种具体的价值之物都不能像“元价值之物等同于元价值”一样地等同于价值,只有 价值之物的全部才与价值等同。
或许有人还记得我以前提出过“价值是人”的观点,但这与我现在的“元价值是人” 的观点其实并不矛盾。因为我当时所用的“价值”与大家的理解不同,是作为“自决自 明之好”的,我所说的“次生价值”,才相当于大家所说的“价值”。是故我曾在1994 年的一篇文章的最后特别申明:如果大家不习惯于我的理解,我“还愿提供一个变通的 方法以适应大家,即用‘元价值’和‘价值’这一对概念来代替文中所用的‘价值’与 ‘次生价值’这一对概念”[10]。
如果我们承认本文关于元价值和价值的区分及相互关系的说明是有道理的,那就得同 时承认,在以往的价值理论体系建构中,其实一直缺少一个最基本的范畴,这就是元价 值概念。这一基本概念的缺位,很可能是价值论研究在诸多问题上难以理顺逻辑关系的 主要根源所在。诚然,以往的价值理论并不乏“人”和“主体”的概念,而且我们现在 已知人与元价值是完全相等的,即“元价值就是人,人就是元价值”。即便如此,“人 ”或“主体”的概念还是不能完全取代“元价值”概念的作用。倘若没有元价值概念, 人就不可能是元价值或元价值之物,而只能属于价值或价值之物,否则我们就得承认人 是没有价值的。由于我们坚信人是有价值的,人就必须被包含在价值的定义域中,可事 实上人这种能决定、证明其他存在物价值的主体又无法被与其他存在物混在一起置于同 一个价值定义之中,于是价值定义遗漏主体的错误就成了始终无法避免的厄运。
价值定义关涉对价值本质的理解,是以往各种价值理论的第一块理论基石,既然基石 都歪了——内含遗漏主体的逻辑矛盾,那么,由基石演绎出来的系列结论还会正确吗? 在基石上建构起来的整个理论体系大厦还会牢靠吗?由此可见,我们必须为价值论研究 增设元价值概念,其意义,仅从能让各种价值定义都可以无逻辑矛盾地自圆其说,继而 能使各种已有的价值理论体系都重新竖立在一块牢固的基石这一点来说,就是极其必要 的。
三、价值是人对对象的评价
无逻辑矛盾的价值定义不一定就是确当的价值定义。元价值概念的确立,不仅让三大 派别的价值定义就此摆脱了遗漏主体的逻辑厄运,而且也为我们理解价值提供了新的可 能。
元价值作为比价值更基本的范畴,不是涵盖价值,而是派生价值;不是价值的种概念 ,而是价值的发祥地。而元价值派生价值的过程,就是人根据其内在尺度即需求的满足 与否来赋予所有进入其视野的存在物以意义的过程。与人的需求相符合的对象或存在物 被判定具有积极意义而称好;与人的需求相悖逆的对象被判定具有消极意义而称坏;与 人的需求暂时无涉的对象被判定为无意义而称非好非坏。据此在我看来,价值这个范畴 ,一不是满足需要的客体或其属性,二不是需要本身或需要的满足,三不是什么主客体 的关系,而是人以需求满足与否对对象作出的评价。简言之,价值即人对对象的评价。 于是,人成为价值之源,而被评价的对象就是价值之物。与评价的三种结果相应,被称 好的对象属正价值之物,被称坏的对象属负价值之物,无所谓好坏的对象则属中性价值 之物。
正因价值是人对对象的评价,所以“没有评价者就没有价值”的命题得以成立。罗尔 斯顿曾对此命题提出挑战,试图通过“没有史学家也同样有历史”的逻辑证明“没有评 价者也能有价值”[2]。但他的论证并不成功。历史不只是史学家的历史,所有存在者 都有自己的历史,因而说“没有史学家也会有历史”是对的。可是,价值却只是评价者 的评价,因而说“没有评价者也能有价值”则是错误的。
人根据需求对对象作出评价,也属于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 可以承认价值的确是在主客体的关系中产生的。但价值产生于主客体关系,并不等于价 值本质上就是主客体关系,或者在定义时就只能将价值落脚于主客体关系。岂止价值, 认识、真理、工具、产品乃至整个文化,也都是在主客体关系中产生的,因而“主客体 关系”并不是价值独有的“本质”,而是许多东西共有的属性。正是出于这样的道理, 所以把认识定义为“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把真理定义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 的头脑中的正确反映”、把工具定义为“达到、完成或促进某一事物的手段”、把产品 定义为“在物质和精神的生产中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把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 总和”,肯定比把它们定义为“某某性质或某某类型的主客体关系”(如“认识是主体 人用头脑反映客体物的关系”)要更为贴切和更为接近它们的本质。
人在评价对象时,面对不同的评价对象,或出于不同的评价角度,有多种价值辞可以 选用,除了好坏这个与价值概念相当的一般性价值辞之外,还有善恶、美丑、优劣、利 弊、益害、圣凡、功过、洋土、尊卑、贵贱、雅俗、良莠、福祸、积极消极、进步落后 、进化退化、伟大渺小、开明愚昧、清爽窝囊、洁净肮脏等等具体的价值辞,而价值就 是对所有具体价值辞的总括,并由此而成为价值领域中所谓最一般的概念。
我将价值定义落脚于评价,并把价值概念作为具体价值辞的总括而不是具体价值之物 的总括,自然也可称为是一种主观主义的价值论。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认为人的需求是 被评价或价值辞满足的。不仅评价和价值辞满足不了人的需求,价值也不能满足人的需 求,满足人的需求的乃是价值之物,也从来都只能是价值之物。与价值是观念形态不同 ,能切实满足人的需求的价值之物必然是一个现实的对象,是一个具体的客体、关系或 过程。如是观之,客观主义所说的“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其实并不适宜作价值的定 义语,而只适宜作价值之物的定义语。
需要指出的是,人据以判定对象意义的是“需求”而不是“需要”。“需求”既包括 “需要”,也包括“想要”。美国哲学教授摩狄曼·J·阿德勒曾对二者有个恰当的区 分:“需要”是“人类本性天生就赋予的”,“想要”则是“在后天生活中获得的”[1 2](P76-77)众多的价值论研究者,特别是前苏联和我国的,之所以在界说价值的时候坚 持提“需要”而不愿提“想要”,是因“想要”的主观色彩太浓,有损内在尺度的客观性。但从人的内在尺度中剔除它恐怕更麻烦。这里仅指出一点即可:先天的需要显然只 能指向世界的既有之物,后天的想要才能指向世界的未有之物。然而,所有人化之物都 是世界原本未有之物,都是人想要才创造的成果。适如世上本无飞机,是人“想要”飞 上天才发明了飞机。现将“想要”剔除于人的内在尺度,岂不等于要将所有类似飞机的 人化之物都排除在价值之外?岂不等于说人类所有指向未有的追求和创造活动全都毫无 意义?
有虑此疑,一些价值论研究者开始否定“需要”的纯先天性质,主张“需要”也有后 天获得的,是一个随着人类的实践不断丰富发展的开放系统或序列。但这种极大扩张了 概念外延和内涵的人的“需要”,实际上已将“想要”的成分包含于内,同样未能摆脱 “主观性”的纠缠。我以为人们在此大可不必避讳价值的“主观性”,价值本来就源自 人对对象的评价,否认这个事实,才是真正的主观。
由于吃穿住行性等生理需要是每个正常人天生都同样具有的,因而人们根据同一种需 要对对象作出的价值评价基本上都是一致的。相反,由于每个人后天源于偏好或兴趣形 成的想要往往各不相同,因而人们根据想要对对象作出的价值评价也往往在结论上存在 较多差异。结论一致的评价是评价,结论不一致的评价照样也是评价。评价不是在内容 上要尽力排除人的主观因素的事实判断或事实认识,而是必然包含人的态度、尺度、利 益等主观因素在内的价值判断或价值解释,这就决定了不管评价的结论是一致还是不一 致,价值都始终有以人的需求为转移的主观性。
与元价值等同的人,是指作为类主体的人。具体到单个人身上情况则有所改变。个体 的人,就其是人类一员和一个真实的主体而言,他们仍是元价值,仍是能对一切对象进 行评价的价值之源。就其也是其他人或其他主体的对象而言,他又是一个不可避免地要 被其他主体评价的价值之物。如是,每个具体的人都既是元价值或元价值之物,同时又 属价值或价值之物。个人作为元价值即本元的好,是天生而勿须选择的;作为价值即非 本元的好(或坏或中),则是由自己的行为选择和他人的评价共同构成的。
每个人都是一个元价值,每个人都是一个价值之源,这表明:人人都是能给世界以意 义义的“上帝”,而这样的“上帝”竟是极其多的。既然元价值和价值之源是多元的, 价值也必然是多元化的,价值注定具有相对性。这就导致了价值论和认识论的根本不同 ,并预示着:人类解决价值疑问或价值争端,必须采用不同于解决真理性问题的方法。
收稿日期:200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