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国际反倾销的若干财务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务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盐类和闹钟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以来,中国对外经贸摩擦事件不断发生,连续多年在世贸组织反倾销目标国排行榜上高居榜首。仅2006年上半年,我国就遭遇了21个国家的42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案金额达到71亿美元①。中国已成为世界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对此,国内法律界和实业界对如何有效应对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开展了热烈的学术讨论。本文就应对国际反倾销所涉及的若干财务问题进行思考,以期在应对国际反倾销整个系统工程中,真正发挥好财务的应有作用。
一、建立应对国际反倾销的财务信息支持系统
根据国际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应当符合本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反倾销调查产品有关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而进口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企业的财务数据、成本分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因此,应对国际反倾销需要一套健全和完善的财务信息支持系统。然而,在这方面,我国的一些出口企业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出口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档案不健全,财务信息的可信性和权威性不够,因此在应诉反倾销调查时往往会失利。对此,建立一套规范化的应对国际反倾销的财务信息支持系统,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一项首要任务。具体来说,建立应对国际反倾销的财务信息支持系统,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日常的会计基础工作
在应对国际反倾销调查中,提供可信的会计核算资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旦核查人员发现企业提交的会计证据存在问题,就会对案件的应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出口型生产企业一定要规范日常的会计基础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已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规定进行核算。对出口产品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经济业务要有完整的会计记录,整个会计核算体系,从会计凭证的格式、账簿体系的设计,到报表项目的填列都要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同时,会计核算资料要加以妥善保存。特别对于产品出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还需要按出口产品及出口国加以分类保存,并按时间顺序做好目录清单,一旦涉案,就能从中分离出所需的会计核算资料。
2.建立应对反倾销导向的成本核算体系
由于在接受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要证明中国的出口产品没有构成反倾销,其有力证据就是产品的出口价格没有低于正常价值。因此,企业的成本核算流程与组成内容就构成了调查关注的重点。对此,企业要不断完善产品成本核算过程,不仅对构成出口产品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资料要在日常核算中保持完备的记录,而且还要选择恰当的成本分配动因,合理分配折旧和摊销等间接费用,并且保持出口产品的成本信息与内销产品的成本信息具有可比性。同时,由于反倾销调查的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并不能简单地直接取自我国企业报表中的销售成本,它需要将出口产品的成本按成本性态划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并按反倾销调查的口径进行成本追溯,因此,企业的日常成本核算体系,还需要按应对反倾销导向的要求模式予以设计,以尽可能满足反倾销调查的需要。
3.加强内部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信
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和成本信息,首先应当获得调查方的信任。调查方判断财务数据真实性的方法,重点是要符合证据规则,即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而客观存在的,会计数据的表面特性与其背后的经济事项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如果企业日常核算资料与财务报表或成本报表,以及各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不清,提供的财务资料就可能不被采信,从而适用“最佳可获得资料”(BIA)②。一旦采用了BIA,败诉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是有效应对反倾销的制度保证。出口企业应当对采购业务、销售业务以及成本费用的计算等经济业务,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要加强凭证与账簿、账簿与账簿、账簿与实物、账簿与报表的稽核与审计,以确保所提供的财务数据和成本信息真实可靠。
二、健全应对国际反倾销的财务决策和监控系统
在应对国际反倾销的整个系统工程中,财务部门不仅需要提供有关财务方面的信息支持,而且还要健全和完善应对国际反倾销的财务决策和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自身企业成为反倾销对象。这一系统具体包括:
1.对出口产品制定正确的定价战略
出口产品的销售定价,是应对反倾销调查需要考虑的第一因素。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量突破1.4亿万美元,贸易量居全球第三位③。中国劳动力成本低,生产技术落后,出口产品低价竞销,似乎是造成这样大贸易量的必然特征,它也让中国的出口企业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已连续11年,中国成为全球反倾销第一受害国。要改变这一局面,除了需要调整外贸增长方式这一事关国家宏观调整的战略外,规范企业的出口行为,对出口产品的定价底线进行财务监控也是当务之急。目前,在出口企业中,财务要为出口产品的定价决策提供指导意见,要以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财务监控的目标;同时,还要及时搜集、调研国际市场的价格信息,适时调整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尽可能避免进口国生产商的倾销怀疑。
2.建立规避反倾销的财务预警机制
国际反倾销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为我们提供了惨痛代价换来的教训,那就是不能坐以待毙、被动挨打,而是要积极应对,主动规避反倾销风险。因此,建立财务预警机制是规避反倾销风险的一项重要任务。出口企业除了在营销方面要实行“市场多元化”战略,以及遵循循序渐进的市场导入原则外,在财务方面还要建立和完善规避反倾销风险的预警机制。具体来说,出口企业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包括从原材料的采购,生产要素的投入,到产品的国内外销售,以及运往客户的所有环节在内的情报信息数据库,以此分析自身企业与国内外竞争对手近35年的产能增减、销量变化、市场份额、用工情况、成本水平、价格走势以及进口国对反倾销的政策制定和动态情况,从而对监测的结果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财务预警信息。同时,针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特别是那些有迹象表明可能即将被反倾销起诉的产品,要及时采取措施,如适当控制和减少出口进入该国市场的速度和数量,合理调整出口价格等,以规避反倾销起诉的风险发生。
三、发挥财务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的作用
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从应诉前的准备,收集并填答反倾销调查资料,到举证和抗辩陈述,无一环节可以离开财务参与而独立进行的。因此,如何发挥好财务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的作用,也是决定反倾销胜诉的关键所在。
1.进行应诉反倾销调查的成本效益分析
由于应诉国际反倾销调查的成本高、时效强,而且还存在败诉的风险,因此,在接到申诉国反倾销调查通知时,涉诉企业应及时进行是否应诉的成本效益分析,并作出理性的选择。
首先,涉诉企业应全面预算应诉各环节的成本构成,合理评估应诉后胜诉的概率,以及胜诉后可能获得的收益。然后,再对应诉成本与收益进行权衡。这种权衡,不仅要考虑自身企业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国内同行业和国家整体的利益,以及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如果应诉收益大于应诉成本,而且胜诉的可能性极大,就应该积极应诉。反之,则选择不应诉。同时,在选择应诉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比较,是自身企业单独聘请律师进行应诉有利,还是与被诉产品有关的其他企业联合,共同聘请律师进行应诉有利,从而作出审慎的决策。
2.加强应诉反倾销调查的会计举证工作
会计举证是反倾销应诉的法定程序,是涉诉企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会计举证主要是针对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内容,收集应诉所需的会计资料,研究并填答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以及完成相关的事宜。由于申诉国反倾销法规定的要求和具体涉诉案件的情况不同,会计举证的资料范围和时间会有所不同。如美国法律要求调查申诉前三年的情况,而欧盟的法律则要求调查申诉之前一年的情况。会计举证的内容一般包括:(1)涉诉企业的财务会计状况;(2)被诉产品的国内市场、第三国市场及申诉国市场销售情况(包括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数量等);(3)被诉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的核算数据,等等④。同时,还要提供有关会计证据,如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单、保险单据、账本、报表等资料,以进行佐证。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充实和完善。
3.做好抗辩陈述,争取反倾销应诉利益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进口国才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这三个要件是:(1)确定存在倾销;(2)存在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3)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⑤。据此,在反倾销调查中,涉诉企业只要能够证明不符合三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使进口国主管部门最终裁定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涉诉企业首先应当针对第一个要件进行抗辩,即被诉出口产品没有构成倾销。具体可以举证: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原材料价格便宜等成本优势;同时,陈述出口产品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的核算过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以证明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没有低于正常价值。即使被诉产品低价销售构成了倾销,还可以对第二、第三个要件进行抗辩。如在确定倾销对进口国产品是否存在损害,应该从该产品的生产能量使用情形、产销状况、获利能力及会计政策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陈述。另外,还可以例证有关数据,就倾销与损害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进行抗辩。通过抗辩陈述,尽可能为反倾销应诉争取利益。
四、加强应对国际反倾销的机构和人才建设
应对国际反倾销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果没有一个专门机构和一批专业人才进行具体的规划和运作,是无法完成这一艰巨任务的。而目前,我国的出口企业普遍缺乏专门的反倾销办事机构和专业人才,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也还没有设立反倾销专门部门提供相应的服务,以至于当企业遭遇反倾销诉讼时,往往会措手不及、慌乱上阵,有的甚至不应诉,承担了高额的反倾销损失。因此,加强应对国际反倾销的机构及人才建设,也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1.加速组建从事国际反倾销的专门机构
凡是有条件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大型出口企业都应该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专门从事应对国际反倾销的日常事务。目前,欧美等国的大企业大多是这样的。这个反倾销专门机构,可以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单独设立,也可以在财务部门中设立反倾销科或反倾销组。同时,考虑到应对国际反倾销需要投入的成本比较高,因此,应尽快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有关的咨询公司中设立专业的反倾销部门,为中小型出口企业提供办理有关反倾销的咨询、申诉、应诉等具体事宜。
2.积极培养国际反倾销的专业人才
由于应对国际反倾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性又高的工作,它涉及的业务面范围很广,而且各进口国的市场情况及反倾销政策不尽相同,每个反倾销案件都具有各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要在出口贸易中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需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从事反倾销的专业人才。这些人才应是熟悉国际贸易规则,能够熟练驾驭反倾销法律实务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其知识范围应包括法律、财务、营销、产业及专业外语等领域,而且还要具有跨文化的沟通能力。
注释:
①王延春:《低价出口将被严罚》,《经济观察报》2006年7月10日。
②颜延:《反倾销司法会计》,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③周凯:《反倾销应诉,行业协会挑大梁》,《新闻晨报》2006年7月25日。
④周友梅:《应诉欧美反倾销的会计举证》,《财务与会计导刊》2004年第6期。
⑤参见孙铮等《贸易救济会计——理论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