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学研究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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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社会学的学理看“和谐社会”的内涵

与所有具体社会科学一样,社会学也是研究社会关系的。但社会学对社会关系的研究,是通过对“个人和互动的性质与社会结构的性质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来展开的[1](第369页)。社会学研究社会关系的特殊视角是考察社会关系如何“稳定、协调”。社会学的基本假设是,当“互动的性质”与“社会结构的性质”之间具有“一致性”时,社会关系就是“稳定、协调”的。反之,社会关系则必然会存在“不稳定、不协调”的情况。因此,可以说,社会学对社会关系“稳定、协调”规律的研究,是通过对“互动的性质”与“社会结构的性质”之间相互作用关系规律的研究来展开的。

“互动的性质”与“社会结构的性质”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呢?从社会学学术发展史来看,首先,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是互动的性质决定社会结构的性质,还是结构的性质决定着互动的性质?其次,两者间存在“整合关系”,即互动行为与社会结构在性质上是呈现较高的一致性,还是不一致或偏离、甚至背离?”[2](第79页)

由于对两者之间“因果关系”作出了不同回答、由于对两者之间“整合关系”持不同的观点,前者将社会学划分成“人文主义社会学”和“实证主义社会学”两大不同学术流派。而后者则形成了社会学不同的具体理论。如“结构”怎样通过人们的“互动”得以再现?这方面的内容形成了功能理论、结构理论、文化理论的本质论题。其次,人们的“互动”怎样使原本并不存在的社会关系在社会行为过程中“模式化、制度化”为一定的社会结构?这方面的内容形成了互动理论、交换理论的本质论题。再次,人们在一定的“结构”约束下发生互动行为时,为什么会出现互动的性质偏离该结构的性质、并迫使该结构发生转型?或者出现导致该结构“解组”?这方面的内容形成了冲突理论、批判理论的本质论题等。

以上考察表明,社会学在把握社会关系及其变动过程时,是将社会关系的内容转化为“互动的性质”与“社会结构的性质”之间的关系来把握的。社会学用“互动的性质”与“社会结构的性质”之间的“整合性”、“一致性”解释人们之间社会关系是否稳定、协调的状况。这就是社会学研究社会关系的学理。

因此,在社会学看来,所谓“和谐社会”,就是人们“互动的性质”与“社会结构的性质”之间呈现着“较高的整合性”、“一致性”的社会状态。

根据帕森斯社会(行动)系统分为若干子系统的观点,“社会结构”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符号、价值理念”和“规则体系”两个子系统。[3](第35页) 也就是说,“互动的性质”与“社会结构的性质”的整合性问题,可以看作是“互动的性质”与“规则体系”、“符号、价值理念”三个子系统之间的整合性问题。因此,从学理来看,“和谐社会”就是这三个子系统的性质之间呈现着“较高的整合性”或“一致性”的社会状态。

我国当前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社会学理论的视角看,其中“公平正义”就是“价值理念”子系统的特征,“民主的政治制度、公正的法律制度、友善的道德规范”属于“制度规则”子系统的特征,而“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则是“互动行为方式”子系统的特征。

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切实体现于以民主的政治制度、公正的法律制度、友善的道德规范为内容的“规则体系”之中,并通过价值理念和规则体系对人们社会行为的引导与规制,逐步形成了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互动行为方式”的社会状态。

二、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促进社会的三个子系统形成整合

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我国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需要指出的是,公平正义作为“一般价值目标”,必须以不断实现的“具体价值目标”作为内容。如果没有在具体地区、组织、时期、阶段不断实现的“具体目标”作为内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般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因此,从内容来看,促进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民主法治的“规则体系”和人们的“互动行为方式”这三个子系统之间的整合,是通过确立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具体价值目标”、选择真正蕴涵上述价值理念的民主、法治的“制度和政策”,以及在人们的互动行为方式中促成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行为结果”来实现的。

那么,如何在具体的地区、组织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确定和谐社会的“具体目标”呢?如何选择“适当的手段”?如何预期“可能产生的结果”并促进实现“相对来说最好的结果”呢?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必须研究和把握的问题。

根据社会行动理论,行动者确定具体的行动“目标”,总是行动者对现实“规则体系”中各种“可以运用的手段”进行权衡、并将有关的手段与各种“预期可能的结果”进行权衡的基础之上确立的[4](第71页)。 行动者的“目标获取”是以行动者对现实的“规则体系”中“可以运用的手段”的“适应”作为前提的。[5](第848页) 行动者“可以运用的手段”,指在一定的“价值理念、规则体系”背景下,行动者在他对情景的定义中认为自己“实际拥有的权利”。行动者“预期可能的结果”,则指的是行动者运用实际拥有的权利作为手段时预期自己能够“实际支配的资源”。

社会行动理论的上述结论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什么指导意义呢?它表明以下两层涵义:一方面,普通群众感受社会是不是比以往更加和谐,是以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现行政策和制度(规则体系)的变动是否增加了他们的现实利益(权利和资源)为标准的。他们更关心“可以运用的手段”比以往是否得到了改善,“预期可能的结果”比以往是否更好一些。另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应以切实把握具体社会中不同阶层的人们在现行“规则体系”下“实际拥有权利”的状况以及“实际支配资源”的状况作为现实基础。以广大群众最关切的问题(基本需求)作为切入点,以改革现行政策和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作为手段,逐步扩大群众的权利,使群众能真正运用这些权利切实有效地获取必需的资源。以这样既基于现行“规则体系”,又超越现行“规则体系”的“具体手段”和“预期可能的具体结果”,实现使社会关系比以往更加和谐的“具体价值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组织中都不断地实现“具体价值目标”的过程中促进和发展的。相反,如果不切实际地提出某种“价值目标”,将会使群众形成的过高“期待”因缺乏可行的“手段”来兑现而引发普通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价值目标”可进一步区分为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作出“具体道德承诺”。二是依据道德承诺、针对现行政策和制度中的问题,明确陈述要改进的社会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完善社会的“道德秩序”。具体道德承诺,就是关于新的道德秩序中谁与谁之间的相互关系将发生哪些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的转变的承诺。[6](第140—145页) 具体道德承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价值目标”的灵魂,它既针对现行“规则体系”中导致不和谐的政策或制度因素,又是制订新的政策和制度的指南。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只有“具体价值目标”产生于现实中“可以运用的手段”和“可预期的社会行动结果”,才能使“目标、手段、结果”之间实现整合具备可能性。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路径”研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路径,指“价值理念”、“规则体系”和“互动行为方式”这三个子系统在实现整合的过程中将怎样具体展开。

从社会学的学理来看,“价值理念”、“规则体系”和“互动行为”三个子系统之间实现整合有两种路径:一种是“结构主义范式”的路径,另一种是“互动主义范式”的路径。所谓“结构主义范式”的路径,指通过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据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逐步完善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的路径进入到社会的“规则体系”的层面,然后再通过完善之后的政策和制度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有效规制性引导和约束人们的“互动行为”。这种路径可称之为“政府计划主导”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路径。

即:价值理念→规则体系→互动行为

所谓“互动主义范式”的路径,指由于政府倡导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必然会使现实生活中人们(尤其是弱势人群)的人格取向中产生对社会关系的新的社会期待。这种对公平正义的“社会期待”,必然会通过改变这些社会成员的行动选择方式的路径进入到人们的“互动行为”层面。通过社会成员在互动行为层面的利益矛盾和行为冲突,必然推进现行“规则体系”中包含不和谐因素的政策和制度发生改变。这种路径可称之为“公众追求公平、正义为主导”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路径。

即:价值理念→互动行为→规则体系

“政府计划主导”的路径,存在着“具体价值目标”和“具体制度手段”可能偏离“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问题。具体地说,政府不可能保证每一次确定的每一个“具体目标”的科学性、适当性,也不可能保证采取的每一种“具体手段”的适度性、有效性。因而可能出现“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的情形。

导致“政府计划主导”的路径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由于缺乏对群众当前基本需求的深入调查研究,导致具体目标、具体政策和制度不符合实际情况。由于基层政府的具体目标和手段与上级政府要求的目标之间存在不相容性。由于对相关政策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缺乏认识,导致不同政策制度之间相互抵触。由于只顾管理方便而忽视群众利益,制订语义含混、可作多种解释的政策和制度,导致社会矛盾不仅没有化解反而激化。由于涉及部门利益甚至官员私利制订客观上不利于广大群众利益的政策和制度等等。上述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都会导致“具体目标”或“具体手段”偏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的问题。

“公众追求公平、正义为主导”的路径发生作用的机制是怎样的呢?从冲突理论的视角看,当“政府计划主导”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出现“规则体系”的内容偏离“价值理念”的情形时,群众会对照“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的要求对“具体目标”或规则体系中现行的“具体手段”的“合法性”产生“抱怨”和质疑。当“质疑”和“不满”在人们互动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时,新的社会矛盾就可能出现,或原来已经潜在的社会矛盾就会激化,社会冲突就可能由以往温和的形式转化为以比较激烈的形式发生。而“矛盾和冲突”必定会迫使政府对“具体目标”或“具体政策和制度”做出更改,直到“具体目标”或“具体政策和制度”被广大群众认可为的确是较好地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的本质要求为止。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轻则是社会中原有的不和谐程度未得到消减,导致政府失信于民。重则是可能引起新的社会矛盾,导致针对政府的社会冲突[3]

(第188页)。

以上分析表明,“公众追求公平、正义为主导”的路径是在“政府计划主导”路径出现问题时必然会自发启动的一种方式。它的启动具有不依政府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

那么,上述两种路径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联性呢?当代社会学理论用“建构”、“实践”、“沟通”来解释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吉登斯在“结构化理论”中将“结构”定义为行动者在“互动”情景中“利用的资源和规则”。布迪厄在“文化冲突理论”中用“惯习”范畴解释“结构”与“互动”之间的关联。哈贝马斯在“沟通行动论”中则用“沟通结构”和“共识”范畴来解释两者之间的关联。这些理论一致表明,“文化、制度”,与“人的主体性”之间处于“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关系中。人们在以“实践——认识”为本质的互动过程中,利用文化和制度获取资源,并在实践过程中认同规则,形成各种互动主体的“共识”和发生互动行为的“惯习”。社会结构因此而得以“建构”[7](第170页)。

根据上述理论,“政府计划主导”的路径与“公众追求公平、正义为主导”的路径之间存在着如下关联性。即:在政府所提倡的“价值理念”和所制订的“规则体系”背景下,如果互动各方(包括政府在内)能比较公平地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那么,这些互动主体之间就会围绕这种资源利用格局形成“有普遍共识的规则”。并在这样的规则的有效约束下形成社会行为的“惯习”。在这样的情景中,政府提倡的“价值理念”和制订的政策和制度,与公众追求公平、正义所期待的内容之间就呈现了“较高的整合性”。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模式”

构建和谐社会的两种路径表明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两种“动力源”。两种“动力源”的存在意味着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有三种可能的“构建模式”。

第一种是“政府计划主导”自上而下的构建模式。其特征是“政府拉动”。

第二种是“公众追求公平、正义为主导”自下而上的构建模式。其特征是“公众推动”。

第三种则是“政府计划”与“公众追求公平正义”之间形成内在合力的构建模式。其特征是“政府——公众互动”。即政府与公众相互之间把握对方期待和需求的“符号体系”与“制度机制”逐渐形成并逐步完善。公众的期待与需求能有效地通过“组织形式”和“法定程序”顺畅地传递到政府。政府确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目标”和所制订的政策与制度也因而能充分体现公众的期待和需求。

构建和谐社会的三种模式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如何把握构建的模式呢?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中央政府对国内各阶层作出的意义深远的郑重“道德承诺”。中央政府的“道德承诺”标志“政府拉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启动。也就是说,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从政府拉动的构建模式开始的。

但“政府拉动”模式会遇到以下问题:中央政府提倡的内容,主要是一些理念和原则性的特征,这就给地方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操作层面的困难。另外,有一些导致不和谐的因素涉及到相关体制,地方政府更是难有作为。再者,现行的干部政绩评价模式以及长期以来习惯了的“社会稳定观”,都会束缚地方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动力”。最近,中央已强调要由中央统一部署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上述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改进政策和制度的步伐减慢。

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情况看,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作出改进的政策和制度,主要是一些长期以来非常明显地忽视广大群众利益的政策或制度,甚至是一些明显与群众争夺利益的政策和制度。有的则是一些在理论界早已形成共识、早就应该改进的政策和制度。值得指出的是,随着早就应该改进的政策和制度的逐步改进,“政府拉动”模式构建和谐社会也会呈现逐步减缓的趋势。在上述诸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极可能导致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陷入一种“胶着”状态。即中央等着总结地方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经验,而地方政府则等着中央作出“统一部署”的具体指示。

在“政府拉动”模式出现上述情形时,“公众推动”模式将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动力源”。中央政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不断强调,加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贯彻学习、以及各类媒体的广泛宣传,已经使广大群众中正逐渐形成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执政行为中应该体现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应该讲民主、讲法治、讲道德的“社会期待”。广大群众开始用他们自己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理解来对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的政策和制度,来评价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当出现群众认为“不公正”、的政府行为时,群众中就有人会以他们认为“合理”的方式要求政府主持公正。如通过“上访”、通过媒体公开、甚至通过聚众请愿等方式,引起社会关注。一般来讲,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会因为这些群众的反复要求、或早或迟得以改进,从而促进着社会的和谐。

“公众推动”模式的运行机制是,在中央提倡和强调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当基层地方政府的执政行为中发生对“群众的普遍期待”不作为的情况、或者发生政府的作为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时,群众中就有人会以他们认为“合理”的方式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所作为、或恢复到公正。有些时候,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并非不想作为,而是面对群众的期待不知如何作为、或者根本不知道群众有何期待因而不知道还有什么可以作为。如不知道还应该对哪些政策和制度作出改进,或者还应该出台什么新的政策和制度。即使是这类情况,群众中也会有人以一定的方式要求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必须有所作为。

“公众推动”模式有什么积极的意义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大的受益者应该是广大群众。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谁最清楚正在运行的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中还存在着哪些“不公正、缺乏正义”的问题呢?不是中央政府,也不是地方政府!而是那些其基本需求与合理利益仍然在被现行的相关政策或者制度所忽视甚至所伤害的群众。在“一方面是中央积极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另一方面却是许多群众的基本利益仍然在被一些政策和制度所忽视甚至所伤害”的巨大反差之下,这样的群众中一定会有人站出来,以他们认为“合理”的方式,要求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对这些政策和制度作出改进。从这种意义上讲,“公众推动”模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最具有积极意义的模式。

“公众推动”模式会存在什么问题呢?“公众推动”往往先是以“社会冲突”的某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尤其是涉及到一些长时期一直被不够公正的政策或制度所固化的利益矛盾会比较集中的在该过程中以社会冲突的某些具体形式释放出来。因此,这种模式最突出的问题是,冲突过程中有时候群众会出现情绪化、非理性的情况,使原本温和的冲突形式升级为激烈的形式,导致“集体行为”甚至“突发性事件”,有的甚至转化为政治性质的冲突行动[3](第190页)。

那么,“政府拉动”模式和“公众推动”模式之间能不能形成互补性呢?“政府推动”构建和谐社会模式的积极意义就在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通过改进或者制订政策和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公众推动”模式的积极意义则在于公众通过社会冲突的具体形式将当前哪些社会关系中还存在着“不公正、缺乏正义”的信息传达给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因此,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能不能及时地发现群众中刚刚显现的社会冲突迹象,就成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能否通过制订有效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两种模式能不能在上述关联性中形成互补,是关系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能否不断持续的重要问题。在两者有机互补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促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模式,就是“政府——公众互动”的构建模式。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只有在形成了“政府——公众互动”的构建模式之后,才真正获得了可持续构建的内在动力。

收稿日期:200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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