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汽车产品认证管理论文_缪周道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务车分公司 安徽合肥 230001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国家通过制定汽车强制性标准及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管理制度,即汽车产品的型式认证,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汽车产品;认证;管理

对汽车生产企业实施认证管理,是我国利用认证形式不断促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和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我国与国际接轨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汽车产品认证管理现状

1988年12月29日,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这标志着我国的标准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考虑到我国汽车产品的水平和引进技术的现状,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主要参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汽车技术法规(ECE)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即现在的欧盟)的汽车技术指令(EEC)的技术内容而制定的。目前ECE法规共有127项,其中针对汽车产品的ECE法规100项,针对摩托车产品的ECE法规22项,针对农林拖拉机产品的ECE法规5项。在针对汽车产品的100项ECE法规中,规定57项ECE法规完全等同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即按照这些ECE法规所做的ECE汽车零部件产品型式批准,等同于欧洲联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中相应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EEC/EC型式批准。目前已颁布的127项ECE法规的体系结构见表1。

表1 ECE法规的体系结构

我国自1991年开始制定汽车强制性标准以来,目前已经批准和发布了134项,其中汽车120项,摩托车14项。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结构见表2。

表2强制性标准体系结构

1.认证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对汽车生产企业实施认证管理,是国家利用认证形式不断促进和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增加和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我们与国际接轨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我国当前的认证管理形式存在一些较突出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经营发展。如多头管理、项目雷同、认证周期较长、手续繁琐、认证费用较高等。一个新产品经过国家公告、环保目录、3C认证、地方环保目录认证的理论周期为3个月,如果再进行节能环保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还需要3个月。但实际运作的周期更长,对于企业来说,既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和人力,而且失去了抢占市场的宝贵时间。在中国汽车市场国际化的竞争态势下,时间就是企业的生命,企业可能会因为这6个月的认证周期而改变命运。而且,多个部门实施多项认证,内容却大体相同,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大同小异,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这样的重复性劳动。3个环保认证重复内容很多,不同部门主管的认证要在不同的地方进行,使汽车企业负担较重。这些问题对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影响更大,就目前来说,国产自主品牌企业规模一般不大,很大程度上要靠低成本参与竞争,如此复杂的认证和较高的费用,显然不利于自主品牌的成长。

2.汽车产品认证形式。当前汽车产品认证管理分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2种方式。强制性认证有4种:国家公告、环保目录、3C认证、地方环保目录。分别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环保总局管理。自愿性认证有2种:节能环保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分别属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可自主选择这2种认证,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这2种认证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是政府采购和政府工程推荐产品的技术指导,企业不进行这样的认证就不能上政府的采购清单,所以企业不得不进行认证。

二、关于我国汽车产品认证管理不足和建议

我国实行的是强制认证制度。1995年,为了贯彻《汽车产业政策》,加强国家对汽车产品的安全、环保和节能的管理,促进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的建立,改进现行的汽车新产品管理办法,实现对汽车产品由鉴定定型办法向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的过渡,依据标准法规制定强检项目,强检项目必须在国家认可的国家级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完全符合后才可通过国家发改委对汽车产品的认证。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自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依据国家强制标准法规对汽车产品进行强制产品认证。在排放和噪声方面,由国家环保部依据强制标准的要求对汽车产品进行环保认证,各地方环保部门又按高水准的地方排放标准法规的要求对汽车产品进行地方环保认证。通过这些产品认证管理工作使我国的汽车产品水平上台阶。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制度作为汽车产品认证制度的一部分,对批量产品质量起到了把关的作用,使汽车产品的管理更加法制化,更好地与世界汽车行业接轨。随着汽车强制性标准的逐步实施,我国汽车的安全、环保和节能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1.我国强制性标准是国家管理部门通过汽车整车产品上《公告》的形式开始强制实施的。换句话说,强制性标准不是按照标准上的实施日期实施,强制标准发布、实施而《公告》检测没有要求时,强制标准的性质就不是强制性的,给企业带来误导。

2.与欧洲标准法规体系相比较,可以看出,无论是标准(法规)数量、约束范围,还是标准(法规)限值,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与欧洲标准法规体系存在明显差距。强制性标准是政府对产品的最低法定要求,是企业追求技术进步的外部动力和前进方向。每一次法规的进步,一定伴随着一系列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普及和应用,并为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指引方向。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加速汽车标准更新步伐,缩短与国际先进标准水平的差距,充分发挥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技术进步的促进和引导作用,推动我国汽车的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汽车工业整体的国际竞争能力。

3.在标准法规中没有对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的监督、检查做出要求,造成汽车产品质量的不稳定。

4.在企业层面上,大部分企业被动地把达到标准要求作为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而不是把国家标准作为产品的最低要求,主动追求最大限度地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以持续满足顾客和社会期望。

5.在政府管理上,出现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的现象。虽然我国开始实施汽车新产品认证管理制度,但技术法规中规定的内容企业要重复进行认证:国家发改委的公告认证、认监委的3C认证、国家环保部目录认证以及各地方环保目录,各部门在管理内容上是重复的。

6.检测机构作为整个汽车产品认证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国家在管理过程中使检测机构和企业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关系,不利于检测结果的独立公正性。同时应提高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加大对检测机构的审查力度。汽车工业是我国当前重要的支柱产业,目前正处于国产自主品牌成长的关键时期,政府部门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发挥,将会极大地促进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鉴于当前我国汽车认证的管理现状,结合国际惯例,就汽车认证管理提出以下建议。(1)加快国际接轨,实施汽车认证的集中管理,彻底解决“多重认证”,由一个政府主管部门独立负责,职责分明,管理汽车的安全、环保、节能等必要的认证。(2)提高效率,缩短认证周期,简化认证手续,适当降低产品认证费用,减少企业负担,为企业新产品投放市场赢得宝贵的机会。

我国应尽可能将我国的标准法规向国际标准法规靠拢,参加国际标准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使汽车标准法规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整合和统一。

参考文献:

[1]刘新宁.我国汽车产品认证管理分析.2017.

[2]张秀萍,李文生,浅谈汽车产品认证管理.2017.

论文作者:缪周道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标签:;  ;  ;  ;  ;  ;  ;  ;  

浅谈汽车产品认证管理论文_缪周道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