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评价与价值的认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认知论文,道德论文,评价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从价值观的角度去分析社会道德状况评价差异的认识根源,认为价值评价的相对性来自于主体社会实践的特殊性,指出了实践着的价值主体的个体性、多维性和历史性的特性是制约着价值认知的内在机制,并提出了人类主体实践是检验价值判断真理性的根本标准。文章还认为,必须突破价值定势的“惯性”,才能找到道德评价的共通点。
在如何认识当前我国的社会思想道德状况这一道德建设的首要问题上,至今仍然评价不一,莫衷一是。究其原因,固然有思维方法之不同,但其深层的根源乃是主体不同的价值定势导致了评价的差异。
一、价值的认知要素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基本要素
分析社会道德状况评价问题上的“滑坡论”和“爬坡论”,都不难发现,双方不但对对方所列举的“道德失范”和“道德高尚”典型事实的真实性不存疑义,而且对过去道德问题上的一些根本性缺陷的看法以及对未来道德建设的一般性构想都分歧不大。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总体评价的迥然不同呢?这就不能不从认识的视角和判断的尺度上寻找原因了。
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人们原有的价值定势不同,对历史活动过程和当今出现的一些社会新现象的理解和体验也不一,导致了总体判断差异。这些差异表面看是认识事物的方法问题,实质上是价值认知的问题。不论“爬坡论”还是“滑坡论”,他们都会以某一个历史时期作为其评价的参照系,而对参照系一些特质的取舍选择,就反映了评价者的价值取向。“滑坡论”看重过去的整体性、均衡性和个体的忘我精神,而“爬坡论”则强调现在的主体性、竞争性和以需要为基础的驱动力量。尽管这些社会现象都是“真”的,但由于价值尺度的不同,就必要会引起不同的道德判断。这就有必要把价值问题引进认识论,从价值的角度去探寻其根源。过去传统教科书的认识论并没有价值认知的论述,其实,价值问题与认识活动是紧密相联的。人类对世界的认识,是从影响自己活动效益的那些外部条件开始的。人不但要把握客观世界、客观存在的本质,而且要把握和自己的需要与所得到的效益、要求之间的关系。康德曾经把认识领域这两大趋向,在哲学上归纳为“实然”和“应然”,即:人类不仅要知道世界“实际是什么”(事实认知),而且要知道“应该如何”(价值认知)。康德这一认识是不无道理的。
人们对客观事物本身的认识和对主体与客观之间价值关系的判断,在现实的认识活动中是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人们在认识外界事物的过程中,总是渗透着价值观念,使人们的认识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指向性和选择性,这就是人类认识的一种特性。认识这种特性最深刻的根源在于确证客体对主体的意义、能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即价值。人的认识活动要排除盲目性,能动地认识世界,就必须通过价值选择,在无限的客体中设定对象,再按照特定的“参照系”,确定用什么方法和从什么角度来把握对象。这就是主客体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5页)。传统教育的认识论,只注意了反映的一面, 而忽视了选择的一面,只注意了事实的一面,而忽视了价值的一面,这就难免会在认识领域出现“简单对号”,或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窘境。
人,作为生命体,它选择进化所需要的一切;作为阶级,它选择能维护阶级利益的一切;作为个体,它选择适应于自由的一切;而作为实践主体,它选择怎样的行动才是合理的一切;如此等等。评价是作为选择而纳入认识过程,从而具有认识论意义的,它本身有双重功能,它制约着主体选择与其相适应范围的客体为认识对象,又进而选择认识成果使其为主体服务,这背后,都是“价值”在起着作用。这就是说,当价值认知的意义标准和意义尺度逐渐成为一种心理积淀,形成一种价值观念系统时,价值的因素将稳定地成为主体认识活动的坐标,成为人们评价的标准和出发点,并在深层支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由此可见,当研究一种思想观点、精神活动的时候,是不能停留在“是否真实”的层面,而要深入到价值认知的层面去进行考察,这才是全面的观点。
二、价值评价的相对性在于主体社会实践的特殊性
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价值关系的主体就是实践中的人,价值关系的客体就是实践对象能满足人某种需要的属性。而价值认知的主体是参与某种具体价值认识活动的人,价值认知的客体不是客观事物,而是反映事物的某些属性对人的效用关系,即价值关系。
伦理道德判断,从认识伦的本质看也是一种价值判断。它不限于客观地陈述式的内容表达,而是一种涉及人的行为的实践性很强的判断方式。它的基本功能在于指导人们的动机活动和行为,把人们的行为引向合目的性(社会规范、命令),它涉及到社会实践主体的行为,并把这种行为的目的性(社会行为规范)化作道德的理想。然而,由于人们在特定的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利益和需要,进而产生相应的情感、态度和意志,并据此来评价事物,确定自己对客体的价值取舍。因此,不同层次、不同实践过程和不同实践性质的主体(即主体实践的特殊性),必然对道德正当性(合目的性)的理解不同,因而产生价值判断的差异甚至对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评价相对性。例如,假如我们曾经受过假劣商品的伤害,我们会特别关注这类行为的披露,而且容易产生极大的义愤;处于社会最基层的一些劳工大众和一些收支拮据的知识分子,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感受到权利和金钱对人格的压迫和羞辱,他们对违法乱纪、腐败现象也格外敏感,容易产生过激的情感,并作出以偏概全的判断,一旦见到社会生活中出现欺诈、冷漠、自私的行为,便对人情人性置疑不信;一些对改革开放持有疑虑的人,看到贫富出现差距或某些社会消极现象,都会倍感痛心。这些都会促使一些人对当前的道德状况作出“世风日下”的判断。
可见,价值认知的性质、程度、取向,更多取决于主体的状况。如主体是谁,主体的结构如何,主体的需要和尺度是什么,这些都形成了价值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主体性就是价值系统的根本特性,也是形成主体实践特殊性的内在机制。所以,我们要寻求合理评价的坐标,从主体实践的特殊性入手,考察在价值关系中的主体性特性,也许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价值的主体性表现在它的个体性。价值判断是在实践中发生和发展的。列宁说过,“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列宁所指的“人”,既包括无限源远流长的人类主体的实践过程,也包括感性存在的人。也可以这样理解,作为价值和价值认识主体的“人”,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人类的“人”;集团、阶层的“人”;个别的“人”。因此,实践为主体审视客体提供了这样两种尺度:一是以合符人类主体的发展及其规律为标准的价值判断,合符这个标准的必然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是最高层次的“善”。二是作为个体主体的实践决定的需要为标准的价值判断。这样,同一个客体,对于不同层次的主体或不同个体的主体,就有不同的价值意义,就必然存在不同的价值坐标和尺度。诚然,在某种意义上,个人主体是人类主体的个体化表现,个人也只有在人类主体中才能成为实践的主体和认识的主体。但个体作为生命的存在方式和实践着的人类主体的一分子,也有他特殊的本质规定(利益和需要),因此,仅仅是个体化的价值判断,则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现象不见本质。由此可见,我们对客体进行价值判断的时候,尤其是对社会道德状况这种关系十分复杂的现象做出价值评价的时候,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把握住两点:首先,要注意主体的同一性。在价值评价、价值判断发生矛盾时,就要在主体的同一性上,找到价值判断的统一性。如果主体之间有了同一性,在共同点上就会有共同的判断标准。当前我国的思想道德建设充满着生机,也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它是一种“新生事物”体现着中国历史上所没有的质的飞跃,但也带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和生长过程的“伴随物”,只要以更高层次的主体为视点,以实践发展的方向为视野,就不能不看到这一点。其次,不要混淆两种不同的尺度。长期以来,我们受极左思维的影响,似乎道德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反映人类最高追求的那种“善”。其实,“善”是有高尚、良好、正当等不同之“善值”,如果仅用那种属于最高追求的“善”为尺度,去衡量不同实践阶段和实践领域的行为,那么,社会永远是不道德的。当前社会出现的一些新现象,如主体性增强、个体利益显现、多数社会行为市场化等,既反映了道德索求的新水准,也包含了一些并不高尚的正当行为,当然,也诱发了一些不道德的东西。这样就需要我们根据主体不同的实践性质和内容去判断,哪些是反映实践本质的,哪些是被别的因素所诱发的;是道德行为占主流,还是不道德行为占主流,其结论,应该不难把握的。
价值的主体性另一个表现是它的多维性。任何一个层次的主体,它的需要都不是单方面的,人同外部世界的相互关系是多方面的,有无限个点和面,每一个点和面都能与对象结成一定的价值关系。各方面的价值点要综合成为一个整体,并得到全面性的满足,才能保证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我们对社会行为做出价值判断,必须充分认识这一点。当前,我国进行的改革开放和实施“两个根本性转变”,比我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能更全面地满足人的需要,都能更有效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社会行为,从社会学看是革命的,从价值学看是高效用的,从伦理学看是至善的。
至于个体行为,尽管当前还有许多人的工作目的不一定很高尚,但他们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取自己的需要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这在道德上也应给予肯定。尽管这不值得倡导,离我们的理想还很远,但这毕竟是现阶段大多数人的行为,况且,当他们通过劳动使自己的需要都得到更多满足的同时,也必定会使他人得到更多的满足。
价值的主体性还有一个表现是它的历史性。价值关系之所以没有永恒的评判,在于价值主体都是处于历史运动的过程之中。同一个主体,同一个客体在不同的时空里,价值会不同。实践的发展会引起主体需要的变化,而主体的变化,又会对客体的价值判断产生变化。尤其对精神领域的认知客体的价值判断,更要把握其历史性的特点,不能指望有永恒的价值内涵。我们有的同志经济怀念战争年代、艰苦岁月的人之高尚、纯朴和守纪律,并以之认为现在是“今不如昔”。从纯道德的观点看,我们并不否认那些时期人的这些行为是高尚的。但也应该看到,在那个特定的环境中,人们的价值取向从“没饭吃去闹革命”,到“斗地主分田地”,到“解放全中国,让人人过上好日子”,都无不反映了人的生存在当时已经是第一需要。加强统一性、纪律性和倡导牺牲精神,是当时能满足人们这种需要的必然选择,也只有用最高意义的善才能更有效地规范和凝聚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在今天的建设时期,人与社会的需要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人不仅要生存,而且要活得更好,更丰富;社会不仅要统一要稳固,而且要更快更全面地发展。从实践主体的角度看,主体性、创造性、纳新性等因素,就是能满足人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充分发扬优良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引导、规范这些新观念,并使之成为人们的理念和自觉行为,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实践过程,社会(群体)的道德状况,不宜作简单、机械的类比。再说,过去的道德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和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的道德,与今天建立在现代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道德是有明显的质异,两种道德状况实不能同日而语。所以,对社会状况作道德价值判断时,要根据价值关系的历史性,不仅要同实践的历史相联系,而且要同今天实践的性质和将来实践发展的方向相联系。只要是一种进步、一种超越,就必然会对历史的内在本质有所揭示,价值判断要在这种进步和超越中居主导。要使评价的结果成为道德建设的逻辑立足点和道德观念更新转换的生长点。
当然,造成价值评价相对性的还有世界观、文化知识、思维方式等主观因素,但主体的实践状况是深层的客观根源。
三、价值评判的根本标准: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相符合的人类主体实践
既然价值评判的相对性在于主体的社会实践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的不同,价值评判的相对性固然有客观根源。那么,价值评判有没有客观标准呢?它的真理性准则在哪里?如果不能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无法与唯心论划清界限,也无法评价其评判结论的正确与否。正如基于实践基础上的科学判断有真假之分,基于实践基础上的价值判断也有对错之分。价值判断如同科学判断一样是可以有真理性认识的,价值真理也是科学真理,不承认这一点,就会走向相对主义。这里所指的价值的真理,不是指认识与客观相符合的真理性,也不是指与客观相符合的评价认识的对错(是否正确反映主题利益和需要),而是指是否符合人类主体的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的规律。列宁曾经明确指出,人的全部实践既具有真理标准的职能,又具有价值标准的职能。实践是实际进入实践领域的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方面、因素的标准,是实际需要的确定者,价值判断正确与否,只有与我们的社会实践联系起来才能加以确定(参阅《列宁选集》第4卷,第452、453页)。 实践作为价值真理的标准,是指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规律相符合的人类主体实践。
比如,竞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但丛纯道德的观点看,对于在竞争中被淘汰所一方说来,就不能说是道德的,然而从人类主体发展的需要看,竞争是经济发展的根本活力所在,是能够更多、更快、更全面地满足人类的需要,因而它是道德的。又如当前一些人常作商品式的自我推销,这究竟是人格的自我贬值呢,还是价值观念的升华?又如,一个有特别专门知识的人,而又完全甘心做一颗普遍人都能胜任的“螺丝钉”,这究竟是有益于社会,还是无益于社会?这要用价值评价的根本标准来判断。
当然,价值选择是建立在实践过程中对事物性能正确认识的基础的,也就是说,选择离不开真理性的认识。因为单纯的“内在尺度”只有通过实践过程转化为“外化尺度”,并进而通过实践过程,使“外化尺度”符合“内化尺度”,才是对主体“本质力量”的确证,这就是改造世界的完整系列。在认识过程中,它体现了寻求“价值真理”与寻求“客观真理”的有机统一。
实践的运动和发展,使社会实践主客体的价值关系,得到不断拓展,新的价值不断被开拓和发掘,价值判断也产生质的变化,人类就是这样不断从必然获得自由的同时,也在社会关系中不断扩大着自由。我们必须突破原有价值定势的“惯性”,在现代化的高度,拓展和更新自我价值系统结构,才能适应新的发展。当前,社会关系逐渐从个体主体的外在、非我的关系变为自主的关系,并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规律的认识而获得自由,使个体的存在意义、权利和地位以及才能的发展和丰富等价值问题日益突出,并被社会所重视。这是道德价值判断的一种本质跃迁,也是我国各领域出现史无前例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原因所在,随着实施以“两个根本性转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改革的深入,必定会使社会总体的“大我”以及个体的“小我”都得到价值上的升华,我国的社会思想道德体系将在这个起点上建立起来。如果这一点能成为共识的话,那么,关于当前社会思想道德状况评价的争论,就有了价值的共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