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改革的七个问题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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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是企业形态、资产结构和基本制度改变的系统工程,在宏观上涉及国有经济的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微观上涉及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在依法和慎重的前提下推进,避免引发大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给今后的改革留下后遗症。目前,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才能加快国企改革的步伐,并为后续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国有企业管理权平稳移交问题

2003年以来,国家开始启动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基础的国有企业改革。各地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纷纷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过去各个政府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其资产也相应移交给国资委。移交涉及方方面面,工作千头万绪,一时难以完成,客观上造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空档,影响了改革的速度和进程。笔者认为,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应以价值形态为主,而不是对实物形态的管理。移交不宜急在一时,应允许逐步到位,原来的主管部门推进国企改革的职能短期内不能退出。建议在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由原来的主管部门负责的基础上,国资委全程参加,并行使出资人权利,这样管理逐步平稳地过渡到国资委,而对改革的进程也没有影响。

二、谨慎解决国有股独大问题

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企业,都是改制比较早的企业。当时为了尽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一般都没有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而近两年的改制,无论职工是否分流进入改制企业,还是原来就是该改制企业的,绝大多数基本上都给予了经济补偿,并解除了劳动关系。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明确规定,凡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范围的,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再改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要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这部分再改制的国有企业在处置国有股时,无论是转让给职工,还是转让给法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或外资企业),都有一个职工追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这部分经济补偿资金是从国有股转让收益中支付,还是从几年来的国有股分红中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在国有股转让过程中,可能引发职工上访或闹事。

三、国企改革职工安置政策问题

目前,国企改革职工安置政策紊乱。一是系统不同、行业不同,职工的安置政策不同。以重庆为例:改制为非国有性质或将企业净资产出售给职工的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须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指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工作人员在3个月内申请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费2000元;3个月后没有办理调转手续和自谋职业的,实行一次性安置,安置费标准按上年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科研机构改制时,职工除参照国有企业有关政策安置外,还享有1992年以后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的新增资产30%的奖励。这三种安置的待遇显然是不平等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本来就偏低,每满1年发给相当1月工资的安置费,即使几十年工龄的职工,安置费也拿不到多少。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本来高于企业,在先给予2000元的分流费后,再按市属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的3倍实行一次性安置,显然比国有企业职工多得多。而科研单位同属事业单位,安置的办法又不同,与国有企业职工相比,安置费也要高。这种不平等的安置必然引起混乱,引起职工对政策的不满。同时,效益好的企业和效益差的企业,以至破产企业,其经济补偿数量也是不同的。以本人的月均工资或企业平均工资补偿,效益好,工资高,补偿多;效益差,工资低,补偿少。补偿最少的可能算破产企业了。为了减少矛盾,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在一定范围内统筹平衡。

二是提前退休政策不一。同是国有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和部分拨款的可以提前退休,并且提前退休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渠道不变;而国有企业和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却不能提前退休。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一般来说都是自收自支单位。科研单位,无论是自收自支单位还是财政拨款单位的职工都不能提前退休,但在改制后五年内退休的可以享受财政补差,其他事业单位就不能享受这一政策,这显然对改革的推进也是不利的。

三是医疗保险政策比较模糊,不便于执行。退休和提前退休职工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医疗费,但提取的标准模糊,几年前执行的是每年650元,现在则没有规定标准。还有余命年的计算模糊,是一律以10年计算还是计算到平均寿命为止,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执行起来五花八门。

四是退休职工的未统筹部分如何计算。单位不同,未统筹部分差别很大。多的一个月几百元,少的几十元。目前既没有规定是否提取,更没有提取的标准。重庆市只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的文件中,对提前离岗职工规定有69元保留津贴和老粮贴以及烤火费、清凉饮料费等。对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没有作出规定。

任何企事业单位改制或破产,都涉及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人员安置以及职工的养老、医疗接续问题。应考虑到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对这些问题都应该有比较详细的明确规定,以防止改革失范。

四、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的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各地都纷纷下发文件,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保证交易的竞争性和透明性,防止国有资产因交易暗箱操作带来流失。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的产权交易形态多样,情况复杂;其交易对象千差万别,既有法人,也有一般投资者;其交易时间一般都是短时间内大量交易。一律要求进场交易引来一系列问题。一是有可能出现因不能应对情况的复杂性产生交易低效和不便;二是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剩余国有资产不多,几十万或上百万,都进场交易,无疑增大了改制成本;三是不利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企的改革。非公有制企业因考虑进场交易中的竞拍风险而降低参与重组国有企业积极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协议转让的内容,对此应该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确定进场交易对象的标准。执行国有企事业单位产权“进场交易”的规定,关键在于信息公开,不能暗箱操作,所收费用应与资产的功能作用相适应。对一些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灵活性,降低交易成本。

五、关于中小企业改制问题

在过去改革中有相当一批国有中小企业采用了承包、租赁、托管等多种改革形式。这些改革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企业产权,企业的组织形态、资产结构和基本制度没有改变,既不符合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中小企业改革的要求,也不利于中小企业彻底改变经营机制和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必须深化改革,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实体。目前急需制定一份比较完善的推进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文件。填补1997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改革政策废止后,新的改革政策没有出台而形成的改制真空,解决改革留下的后遗症和矛盾。

六、防止新的“老板加婆婆”问题

各地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般都归并了原企业工委的全部职能,并将原经委、财政、劳动的部分职能划入国资委,赋予其六大职能。包括研究拟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加强管理;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扭亏脱困;提出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缴企业国有资本出让金和分红收益;拟定国有资本金预决算方案和保值增值考核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按程序任免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并制定市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企业工资总额;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这些职能职责,包容了过去多个部门的重要职权,将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资产、管人、管事”集于一身,运作不当,就很容易重蹈过去既当“老板”,又当“婆婆”的老路,把企业管死,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认真研究和防止的问题。管理国有资产和经营国有资产是不同的,管理是政策引导和规章制定,以出资人的身份派遣董事和监事,实施财务监督和业绩考核、评价,权属的登记及处置的审批。不能把国资委混同于资产经营公司,由国资委亲自出面经营国有资产。此外,还应认真研究如何建立对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督约束机制的问题,防止国资委职能异化。

七、国有企业改制中政府买单的问题

目前,社会养老、医疗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虽已建立,但还很不完善,覆盖的面也比较狭窄,相当一批企事业单位并没有参加。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或者破产之后,留下的诸如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障问题,如不能尽快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就可能演变为最终政府买单。比如破产企业的医疗费提取后,不能尽快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所提费用三、五年花光之后,谁来买单?又如退休职工的未统筹部分,目前社会保障系统不接收,由新企业代发,一旦新企业破产,退休职工将失去社会化的养老接济来源。因此,必须尽快研究制定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改制政策,尽可能解决处理好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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