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美国公众对死刑的意向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死刑论文,意向论文,公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是对死刑存废问题争论甚烈的国家之一。死刑废止论,在美国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近十多年来,一些民意调查反映出一种倾向,即赞成死刑的民众比例有所上升。据此,一些学者作出了这样的结论:“公众的意向,虽然没有达成完全的一致, 但却是支持死刑的。 ” < %JohnKlofas,Stan Stojkovic Crime and Justice in the year2010 (1995):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P251.)我国的一些学者在论述死刑问题时,也认为美国民众对于适用或恢复适用死刑有很高的呼声。
要对美国的死刑现状及民众意向有一个较为客观的了解,需要就有关资料进行进一步的把握和分析。
目前,在几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只有美国和日本还保留死刑,特别在美国,除了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华盛顿、怀俄明州从1977年开始中止了二十多年的死刑,近年又恢复了死刑外,其它各州事实上未停止过死刑的适用,且死刑的判决呈直线上升趋势。
截至1993年12月31日,全美有2802名死囚犯在押,处于美国历史上在押死刑犯最高峰时期。不过,在美国从判处死刑到处决死囚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平均每起需要7年零11个月的时间。 美国不仅判处死刑的人数在增加,每年处决死刑的人数也确有增加。
美国的死刑存废之争旷日持久,颇为激烈,在司法实践中似乎是死刑存置论占了上风,死刑在美国有扩大适用之势。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美国公众的死刑意向究竟如何呢?盖洛甫组织从1936年开始对美国公众进行民意调查,结果表明从70年代以来,美国公众对死刑的支持率日增:1936年,有36%的人支持死刑,39%的人反对(未决者未统计);结果到了70年代,支持者几乎达到70%;更令人惊异的是1988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有79%的人支持死刑,16%的人反对死刑,5 %的人未决定;就连支持率跌入最低点的1966年也有42%的人支持死刑。
盖洛甫组织1953—1991年的调查还表明,美国公众对死刑的支持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50%的人认为罪犯罪该处死,13%的人认为死刑具有巨大威慑作用,19%的人强调死刑具有预防潜在犯罪人犯罪的效果,13%的人认为将罪犯终身监禁不符合经济原则。反对死刑的美国公众虽然人数少于支持者,但是他们的抉择也非凭空作出,完全持有自己的理由和道理:41%的人认为依法杀人是错误的,17%的人确信只有上帝才有惩罚权,11%的人担心造成误判和错判,7 %的人怀疑死刑预防犯罪的效果,还有6%的人认为罪犯总是有被改造好的可能。
但是盖洛甫组织民意调查的结果并非100%的准确, 而且这种调查结论本身的含义往往也不够具体:
第一,这种结果含有一定的弹性。盖洛甫组织自己的民意调查人员曾经指出:“公众对死刑的意向是盖洛甫组织年刊中最易变化的项目。”世界总是处于变化之中,在许多事情悬而未决的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对死刑的意向也会发生变化。例如,大量的文学作品极尽渲染死刑威慑作用之能事,将死刑的威慑作用神化到无以复加的顶点;死刑的特别预防力似乎无可比拟,因为它完全剥夺了犯罪人的再犯能力。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种是否能有效地阻止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和杜绝杀人——即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预防效果,都是颇具争议的问题。人们关于刑罚预防作用的说法仅仅是一种推测,因为试图犯罪却由于惧怕刑罚威慑力而未犯罪的人并不会主动去登记、报告,所以,人们根本无法估算出死刑威慑力准确无误的量化数据。目前,在美国,研究死刑威慑作用的典型方法无外乎是将规定有死刑的州的杀人率与废除死刑的州的杀人率进行比较,以及将死刑执行前后的杀人率对比比较。这两种方法都得出了迥然相异的结论。美国学者赛林比较了1920 —1925年和1920—1962年保留死刑的州和废除死刑的州的杀人率,发现保留死刑的州和废除死刑的州的杀人率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他作出的结论是死刑对杀人率的高低没有影响。无独有偶,美国学者戴克尔和克费尔德研究了死刑执行率最高的五个州佐治亚、纽约、得克萨斯、加利福尼亚和北卡罗来纳从1930年至1980年的死刑适用和杀人率的比较资料,也得出了死刑对杀人率的高低没有影响的结论。与此同时,美国经济学家埃利克对美国1933年至1970年间严重谋杀情况与死刑运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却得出结果:每执行一起死刑便可阻止八起杀人案的发生。(注:谢瑞智:《中外刑事政策之比较研究》(台),163页, 中央文物供应社。)另一位美国学者杨克对于同期的资料进行分析后,得出了更加令人惊异的结论:每执行一起死刑可遏制156起杀人案的发生。(注:胡云腾:《死刑通论》,1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相反也有更出人意料的研究结论。美国学者鲍俄斯和皮尔斯对1907年至1963年的死刑执行情况与杀人率的高低进行了比较,发现死刑具有助长人的残忍心理的效果, 平均每执行一起杀人案之后的一月内,就会增长两起杀人案。但是学者麦克法兰德分析了1976年美国恢复死刑以后的前四起死刑执行案后的美国谋杀案件的情况,既未发现死刑的巨大威慑力,也未发现死刑可助长人的残忍心理。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除此之外,关于死刑其它方面的作用也是针锋相对,各执一词。在这种不定的前提下,美国公众又怎样稳定自己对死刑的意向抉择呢?
第二,公众对死刑适用的公平性持绝对的怀疑态度。美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所有的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法律面前是否真正做到了人人平等,答案却是否定的。60%的美国人认为穷人比富人更易受死刑处决;45%的美国人对白人和黑人在犯同样罪行的情况下,黑人比白人更易被判处死刑深信不疑,有学者确切地指出:在杀死白人的杀人犯中,黑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是白人的5倍。”(注:[美]大卫·E·杜菲:《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232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1933年至1986年4月22日, 美国被处决的死刑犯中,有一半是黑人,而截至1986年12月20日,黑人才占总人口的11%。(注:胡云腾:《死刑通论》,113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第三,在大部分盖洛甫组织民意调查中,遗漏了几个可以判断公众对死刑的态度和意向的重要问题,却将大量颇具争议的问题容入了单一、肤浅的提问中,并根据对这种提问的答案来裁定公众对死刑的态度和意向。盖洛甫组织的民意调查问卷缺乏层次,过于笼统,美国公众作出的也只能是抽象性的、象征性的和观念性的回答。美国学者鲍姆和爱维尼指出,一旦对美国公众提出有关死刑适用的具体问题时,支持死刑的人数则会骤减。(注:Bohn,R.M.and Gveni,A.F(1985) Knowledge andthe death penalty:A test of the
Marshall hypothesis.Paper presented at American Society of Criminology,San Diego.CA .)如果让公众积极参与对犯罪人的死刑审判或者按动死囚处决的电椅开关时,只有一小部分人会支持死刑。(注:Ellsworty,PC,andRoss,L(1983)Public opinion and capital punishment:A closeexamination of abolitionists and retentionists.Crime and Del-inquency,29,116—119.)与此相吻合,由美国公众组成的死刑案件的陪审团仅对不到25%的一级犯罪判处死刑。
第四,美国公众对死刑的支持与反对是基于死刑在美国适用的情况作出的。但是有关死刑的情况,大部分美国人掌握的信息有误,或者不十分清楚。有的美国学者指出,当被调查的美国公众获悉死刑适用的真实情况后,对死刑的支持大减,态度急转,那些支持死刑态度不甚坚决的人一改初衷,而趋向反对死刑。
积极主张废除死刑的美国学者指出,如果有什么方法可以替代死刑,并能达到保障社会稳定的效果,美国公众绝不会支持死刑。有人提出以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易科死刑,并在数次调查中就此征求意见,结果,公众对死刑的支持从74%降到55%。(注:Bohm,R.M.(1991) Ame-rican death penalty,1936-1986,acritical examination of theGallupPolls.In R.M.Bohm(Ed.)The death penalty in America ;Current research (PP.122-136).Cincinnati,OH Anderson.) 加利福尼亚的民意调查表明,虽然有82%的人支持死刑, 但在与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加赔偿(罪犯在狱中的部分劳动所得偿付给谋杀案受害者的家属)与死刑相比较时,支持死刑的人数降为26%。显而易见,美国公从对死刑的支持并非绝对,一成不变。美国公众对死刑公正与否有自己的价值取向,他们在不断追求完善的刑罚手段与方法。美国公众对安宁、祥和的社会法律环境的追求,充分说明了美国公众并不热衷于死刑,基于不得已所作出的所谓对死刑的支持,纯属一种观念上的抽象支持。
所以,我们看待美国公众对死刑的态度和意向,一定要具体分析,根据美国社会的特点得出恰当的认识,而不可简单化地从某些调查数据就作出美国公众广泛赞成死刑,死刑在美国的适用一定呈上升趋势的结论。当然,民意调查反映出的一些公众意向变化也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