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在招投标中存在的围标、陪标及转包现象,相关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及措施,为建立健全真正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招投标体制,完善权威高效的招投标平台,发挥招投标的优越性,本文就目前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浅析。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问题及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标工作情况总体是好的,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1.目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1串标、围标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当前面临着“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现象,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为能取得建筑施工权,追求经济利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中,采取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现象日趋严重;少数业主规避招标以及不按法定程序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围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3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首先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甚至有的代理机构为了利益,违反职业道德,泄密给某些投标人。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1.4评标专家太少,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电子评标系统,很多专业方面的专家很缺乏,导致评标时不够专业及科学,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1.5无统一的电子招投标平台。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存在运行不规范,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
2.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2.1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
伴随着招投标活动的日益增多和经济的深入发展,在建设项目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产生了新的形式,为逃避法律法规的监管,围标串标行为越来越隐蔽。因此要在招投标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执行相应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行为,坚决杜绝不合规定的非法行为。同时要及时出台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办法,避免因为行业、部门的差异而造成监管混乱无序,做到有效约束和规范招投标行为,做到招投标的决策权、操作权与监督权相分离,切实维护招投标秩序。
2.2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2.2.1强化招标投标制度建设,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紧盯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针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按照“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问责”的要求完善制度设计,切实划清违规与合规的界线,按制度管人管事。要严格全程监控机制。招标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好标前审核关、标中监督关、标后管理关,形成环环相扣的监管链条,弥补监管漏洞。
2.2.2建立健全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诚信评价体系,对于减少围标串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牵头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协作,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评价机制,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查询,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公示。同时要对相关违法责任人进行追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招投标准入门槛,杜绝围标串标等不良投标人参加招标。
2.2.3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方代表,投资所用的钱都不是自己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二年至三年内在当地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围标串标的违法成本,加强廉政建设,形成合力,使得招标投标相关人员不敢违法,违不起法,对于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2.2.4成立公有制监理单位,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目前监理工程师身份是非公职人员,国家难以管制,监理工程师容易被施工单位收买,不遵守职业道德,对所负责的监理项目低要求,没严格把关。国家应成立公有制监理单位,规范管理监理人员,让监理人员履行好职责。
2.2.5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2.2.5.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相关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教育,切实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职业秘密,避免向投标人泄露信息。
2.2.5.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规范从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中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公开、公正、公平”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
2.2.6采用电子评标系统,采取多种评标办法。
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各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字样。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要积极推广转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评审专家也要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切实避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2.2.7加快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真正做到“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管规范”,做到“应进必进”、“平台之外无交易”,实现一个平台管全部。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再到开标、询标,最后宣布中标结果等,各个环节都要公开进行,杜绝暗箱操作。
3.结束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论文作者:李甜萍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8
标签:招投标论文; 招标投标论文; 评标论文; 现象论文; 代理机构论文; 专家论文; 工程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