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中国体育社团组织发展的文化因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团组织论文,中国体育论文,因素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化不但决定了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道路,而且还影响着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在这一意义上思考文化与中国体育的发展,离不开对中国文化传统的审视、反思和发扬。从体育社团组织的角度研究文化,研究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和这些差异对中国体育发展的利弊,是非常有意义的。
在近百年的文化研究中,中国一直呼喊着学习西方文化首要是民主与科学。但是对于西方政治文化和观念形态,排拒的态度一直根深蒂固。当然,西方文化并不是尽善尽美的文化,也有糟粕和垃圾。如何学习和借鉴,学习借鉴什么,对于这些问题,作者认为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学习和借鉴的东西是否真正从中国体育发展的立场出发,以对西方文化的正确认识和正常的学习和接纳的心态出发,更好地促进中国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
1 西方体育文化观:体育结社是公民的权利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
在西方,国家的诞生就意味着按照地域治理社会的开始。古代希腊文明的发轫,逾越了国家集权的界限,城邦的民主自治充分体现出社会的独立性。荷马时代,自我、自主、个体等观念就普遍于社会,要“认识你自己”,人的自我,自主意识成为社会的主流命题。古代希腊奥运会持续了1169年,举行了293届,而且是以裸体的形式在公开的竞技会上展示人的技艺、力量和德行,对人的张扬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社会中“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些都有赖于古代希腊民主制和对人充分肯定的社会环境。中世纪虽然把个体的灵魂统一到神灵上,从表面上看打破了单个人外在的独立性,但个人灵魂在世俗社会生活中别于他人灵魂的独立性一直坚而未破。保持了个人独自面对上帝的权利。因而,个人参加体育的权力以及社团组织民众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力仍存在于社会。盛行于12~13世纪的“骑士七技”,也仍不失突出个体。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启蒙运动又进一步夯实了“人是宇宙主体”的自我意识观念。三大运动,再一次拉开了体育以“人为中心”发展的序幕。“启蒙运动”的核心思想就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不仅承认个人独立自主,而且在对待国家与公民关系方面,认为国家(政府)应当服务于个人,也就是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是国家存在的目的。西方强调国家权力不能侵蚀社会权力,国家与社会组织有各自的界域,社会组织中的各种体育社团组织更多表达的是民众参与体育的意愿。体育社团强调自我协调、自我组织和管理,倾向于一种“自主、自治、自愿、非营利”的组织形式,也有人称为是典型的“社团中心”。西方以“人为中心”形成的公民社会,为现代体育奠定了社会组织的保障,体育社团有了适宜生存的土壤和环境,像法国的体操联合会、英国的划船协会等无数的体育社团组织,以自愿、自主、自筹资金的发展方式,开创了一条体育发展之路,就是后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也是在这些体育社会组织的模式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西方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就使国家以权力保护社会组织,并以社会组织为依托来实现人的价值,使个体在社会中得以充分的发展。国家与社会形成相互补充、互为依托的有效连接。体育结社也被看作是公民的权利,是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途径。西方体育社团的发展是国家权力让位于民众权力,民众有充分选择的结果。
2 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观:国家与社会一统,个体价值的体现服从于国家
中国传统文化总体上偏重于国家与社会的和谐与统一。中国古代,家族本位主义被引申发展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本位主义,这种本位主义的特点是把国家与社会视为一个大家族,强调“天下如一家,中国如一人”。中国的这种“大一统”的文化价值观念,对中国的社会产生了极其深刻而全面的影响。“国家与社会一统”在长久的历史文化积淀中,已形成了一种共识和文化价值观念。这也可以被看作是中国文化的模式,包括思维方式、社会结构搭建、价值的取向等,这与西方文化模式形成了很大的反差,概括起来,“中国的文化重统一、和谐,西方的文化重分别与对抗[1]。”无论是儒家中庸思想中隐含的国家控制社会的立场,还是法家强调国家权力,都是出于将社会置于国家控制之下的集权法则,脱离不开构建与血缘社会在基本原则上一致的国家制度。“天下之本在于国,国之本在于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清楚地说明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家是国的基本单位、国是天下的基本单位的历史延续中,家成了国的缩影,国又是家的放大,国家模仿家庭的形式构造,家庭类同于国家的管理,国家与社会紧紧地胶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同构状态。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一直在延续着君主绝对权力和家长绝对权力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更多地造就了民众对政治权力的认同,形成了与国家统治之间互为补充的超稳定的结构。结果就是“个人、家庭、社会与国家浑然一体,社会中个人和利益不断向外扩张,国家的政治管理不断地向内传递,从而使得社会成为国家的社会[2]”。可以说中国从国家产生伊始,就走上了君主和宗法专制的道路。像西方的神权、民权,在中国历史上也曾露过头角,但在强大的君主和宗法专制体制下,终因“势单力薄”,一直未能在中国传统的国家思想中占据主流。体育社团作为民众社会权利表现和实施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得到独立发展的社会空间是极其有限的。中国体育结社在中国历代都出现过,尤其南宋、明清年间民间武术结社活动很普遍。有关记载中,南宋就有了“锦标社”(射弩)、“英略社”(行拳使棒)、“相扑社”、“川弩社”、“蹴鞠、打球社”、“角抵社”、“出猎社”等体育社团[3]。晚清因“地方自治”风潮和社会绅士的出现,也产生了新式的体育社团和地方自治性的体育社团。但在君主制与宗法制互为依托的社会里,体育社团要“不可轻师、不可欠礼、不可失信、不可是非、不可傲慢、不可逞斗、不可赌博、不可盗学、不可淡朋、不可戏色”。这些条规,都是对人的约束,君主和宗法制度规定了社会的个体可以做什么,不可以什么,人们的态度行为完全要与这些要求相一致,这充分地反映了君主统治直接向社会的渗透,体育社团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实现君主和宗法制度传递、强化的组织和实施者。在强大的君主制面前,社会组织只能是在顺从、在与国家意志求统一中生存。体育社团无法脱离国家力量的束缚,成为统治阶级维系社会机械团结的一层组织。
3 中国对西方体育社团组织的形式接纳
中国的晚清,西方文化逐渐传入中国,并开始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影响。华夏大地出现了“自治风潮”,地方精英利用地方自治所赋予的合法地位,获得了较大的活动空间,以一批绅士为中心的社团组织在中国出现,主要以商会为主体。商会社团大量涌现,对传统社会的国家集权构成了一定的冲击,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由此拉开了序幕。近代社会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力数商会。商会这一新式的社团组织改变了以往中国以个人或行帮割裂分散的落后社会[4]。商会为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国家以外“公民社会”的实践尝试,明显地拓展了非官方的独立社会活动领域,使许多新型的民间体育社团开始以合法的形式出现,参与到社会中。地方自治也逐渐兴起,从而扩展了独立的体育社会活动区域。19世纪末,融合了欧洲体操和英国户外运动的现代体育运动借助奥运会传向了世界。中国——远离西方文明的国家,在欧洲列强用武力征战的过程中,坚船利炮打开中国国门的同时,作为“副产品”的体育也随之传播到了中国。现代体育传入中国初期,其价值观、形式、内容与中国传统体育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引入的新体育文化与原有传统体育文化之间出现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注定人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准确判断出它在中国社会生存的价值和意义。当时,尽管结社活动在中国社会较为普遍,但以现代体育为名的结社却凤毛麟角。传统体育以它特有的价值和魅力占据了社团这一领域的绝大部分空间,尤其是传统武术结社普及,武士会、精武会、国术馆比比皆是,仅上海就有精武会、中华武术会、忠义拳术社、慕尔国术团、得胜武术社等不计其数的社团。习武之风因结社盛起,又进一步促进了武术结社运动的兴盛,直至现代,中国地方性武术结社仍经久不衰。
留学归国的有志之士不留余力把西方科学技术和文化介绍到中国的同时,也为现代体育在中国的传播铺路搭桥。西方的传教士以“神圣”的天职思想,在中国的教会学校对学生“言传身教”,以学生亲身参加体育活动的成果,不断向中国社会证明其意义和价值,并逐步渗透于社会,促使中国学校首先设置了体操科,后来称为体育课,现代体育逐渐被中国人所接受。1910年,旧中国组织召开了第一届全运会,体操、田径、游泳、篮球等现代体育项目第一次以竞赛的方式呈现在国人面前。之后,现代体育逐渐由学校推向社会,被大众认识和接受。群众性体育社团的数量也随着体育在中国的普及而增加,1924年中国第一个全国性体育社团——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正式成立。这意味着西方体育社团组织形式被中国所接纳。但当时中国社会政治纷争风起云涌,体育社团的政治倾向性明显。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政治背景下形成的体育社团组织,自然传承着传统文化的特质,不愿意与国家权力处于抗衡状态,总是小心翼翼地寻求政治平衡,以期得到官方的认可和保护。早期,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一些大城市里的体育社团多少带有半官方机构的意味,其成员大多具有准官僚的社会地位。可见,近代中国社会中的体育社团组织,从一开始就包孕着民间和官方的二重因素,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纽带和中介,同西方社会的民间体育社团那种纯公民和纯自治的性质大不相同。
新中国成立以后,传统国家与社会的同构状态不但没有打破,反而被计划经济和单位制加以强化。在选择市场经济之前的较长一段时间里,“国家万能”成为支配社会文化生活各个领域的主导原则。随着体育的发展,这种体制带来的弊端日益突出,“政府集权”体制,使本来属于体育的社会空间被国家权力覆盖。中国体育团所特有的“官办”性,把体育社团的本色,即它的社会性抹去了。国家(政府)与社会是两个有着不同目标和功能的组织,承担不同的角色。国家是“公共权力的机构[5],”国家最主要的职能是提供公共领域的服务。而社会是一个自主组织的、有着内在规律的“独立体系”,是与个人需要相联系的组织。中国社会在强化国家权力的计划经济社会中,国家权力总是高于社会,社会要服从于国家,明显地表现出国家对社会的覆盖和控制。
4 中国文化观念对中国体育社团组织发展的制约
文化观念是文化结构中的最深层,也是核心层,对于核心层的改变要远远比外层的器物层和中层的制度层困难。中国是一个以君主、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传统文化极为重视血缘亲情、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社会。这种社会特点对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有利的一面,就是它较容易将社会的个人联系起来,迅速地形成一个个联合体。这对体育社团组织形成的初发阶段很有意义,像社区的共同地缘关系,乡、镇的亲缘关系,可能连成一个体育锻炼的“小群体”,相互教与学,共同练习。对于社会发展来看,这种传统文化对体育社会团体的发展更多的是不利的影响。依据社会学家韦伯的理论,中国这种“血缘认同”的文化,只能实现“帮会”形式的社团组织。近代中国社会的血缘帮会,之所以很难转变为具有现代性质的独立社团的重要原因也正是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事实上,进入现代化的中国社会一直在努力把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与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结合起来,但是现代价值观念是一种价值观念形态,整体主义的传统价值观念与现代公民社会提倡的自由、公正、民主、平等、法制价值观念是冲突的。这种整体主义化观念源于两点:其一,就是强调整体本位。整体是始点,整体的利益不仅高于一切,而且就是一切。这种整体意识来源于以农耕为主的与自然作物质交换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要在分散的土地上耕作,为人们提供的时空关系是固定的、静态的,由于抵御自然的能力抵下,人们必须以家庭或宗族为单位,协同作战,共同生活。这就造成了中国人的整体本位观念。其二,强调整体大于个体。在整体与个体的关系中,个人没有个性,个人是一种有待于被整体所融化的异己的力量。所以,中国的整体主义集中体现为国家本位即个人服从于国家,自我没有资格作价值主体[6]。传统文化中确立国家是主体,国家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而现代社会确立了公民是社会中独立自主的主体,应处于社会主体的地位。体育社团与政府同构作为一种文化模式,体现了当代体育存在的状态。它充分依靠政府,实现了体育的高度整合,突出了整体大于个体,个体作为整体的部分依附于整体,且无条件地服从于整体的一种文化,出现政府机构控制体育社会组织的普遍现象和由此产生的弊端。中国国家与公民主体地位的错位,使体育政府部门在机构确立、官员选择、目标制定、组织建设方面是以国家整体的利益为出发点,公民在社会生活方面的个体意愿表达和利益追求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严重缺位。
这也就是我们所看到的,体育政府机构的设置和体育制度基本是围绕着“竞技体育强国”的目标设立。这种“国家利益主体”的价值观念,是中国文化价值观念的突出体现。而对于目前的体育社团改革来说,这种观念是一种隐性的、力量巨大的制约因素,尽管社会的发展已经明确了体育要满足人们多元文化的需要,体育要走社会办体育的道路,但是已经固化了的文化价值观念,又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政府部门的决策,指导着他们的行为。因此,体育社团改革仅转变文化观念这一点,就需要不懈的努力,而且是持之以恒的努力。
5 结论
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政治背景下,体育社团组织自然传承着传统文化的特质,寻求与国家权力和政治保持平衡的关系,以此得到官方的认可和保护,包孕民间和官方二重因素的体育社团特征业已显露,与西方体育社团的纯公民和纯自治性质有显著的差异。西方文化中强调国家权力不能侵蚀体育社会组织的权力,体育社会组织更多表达的是民众参与体育的意愿和社会多元文化的需要。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国家与社会的统一,体育社团组织以满足民族、国家的利益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忽略社会中个体的意愿和需要,表现出很强的对政府的依附性,较弱的自主与自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