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比较研究中的宪法学——《宪法学基本理论》评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法学论文,基本理论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宪法学是以宪法理论和宪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切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因此,开展宪法学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各国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明了各国宪法规定的优劣之处,完善我国的宪法规范和宪政制度,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而且还可以引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自觉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借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国自建国以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宪法学研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涌现了一大批宪法学著作。由中国社科院张庆福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基本理论》一书就是其中的力作之一。该书在吸收国内外宪法学研究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在理论体系、研究方法、研究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开拓和创新,是我国宪法学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之一。
《宪法学基本理论》一书,采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宪法的基本实体规范以及宪法监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主张。综观全书,本书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该书在理论体系安排上独具特色,将宪法学的内容分为理论、历史、实体和实施四个方面。作者指出,任何学科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的,宪法学也不例外。宪法学理论应当包括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宪法的概念与本质、宪法的特点、宪法基本原则,宪法的类型、宪法的作用,宪法解释、宪法的效力、宪法的制定、修改、颁布、宪法的实施等等,宪法学理论的研究有助于深刻理解宪法并指导本学科的发展。在本书第一编中,作者着力探讨了上述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建立我国宪政的主张,如完善宪法结构和内容,健全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以及提高全民族的宪政精神等。此外,本书还对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宪法的基本实体规定以及宪法的实施等作出了详尽的论述。
第二,在对问题阐述上,既注意对宪法学基本理论进行论述,又注意对宪法学研究中有争论的问题探讨,不拘泥于传统宪法学研究的问题。例如,作者通过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价值模式的宪法建构、演进及其发展趋势的探究,指出全部人类历史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价值模式可以概括为四种典型的模式:混沌权利和义务价值模式;权利本位的价值模式;义务本位的价值模式;权利相对论或权利和义务并重的价值模式。这四种模式既有各自的特质,又表现了一定的历史相关性和连续性。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宪法浸润着权利和价值崇尚的精神,因而建构起了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体系。义务本位的价值体系主要确立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巨大变化,社会基本矛盾更加尖锐,社会危机不断出现,因而垄断资产阶级为了维护和发展高度集中、垄断的资本利益,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抑制个人权利的渴望和追求,相应地扩大义务的范围并强调义务的履行。这样,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模式开始向义务本位的价值模式转化。新型的权利义务并重的价值模式,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的权利和义务价值观为指导而建构起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从根本上消除了以往剥削阶级社会那种极端的权利价值崇尚或义务崇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社会主义社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因格斯全集》,第22卷,第137页)因此, 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普遍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将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权利和义务价值模式的发展和演进表明,权利和义务各自作为独立的规范体系的时代永远结束了,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愈益紧密结合。
第三,在研究范围方面,涉及国内和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宪法规范及其实现、宪法学的一般规律、各国宪法的特点等。作者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阐述各国宪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在比较评价当中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具体措施。例如,作者通过分析比较各国宪法规定的立宪政体指出,代议制政体是一种典型的资产阶级统治形式。在这种统治形式中,资产阶级组织本阶级成员甚至全体居民选出他们所信任的一些人作为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行使国家和社会的立法和行政等重大国事的决策权和执行权。但是代议制并和等于民主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一种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政体形式。代表制政体则是一种典型的无产阶级政治统治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中,无产阶级代组织本阶级成员选出他们所信任的一些人组成各级代表机关,行使国家和社会一切重大事务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代表制与代议制相比具有最广泛的民众基础,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以国家主人的身份,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教育程度等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代表制政体形式,并作出了许多完善我国代表制政体规定,如代表民主选举制、加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扩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等。但是,任何立宪政体都不可能完全封闭的条件下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健全,因此我国现阶段不仅应当总结自己取得的经验,同时也需要研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以及西方国家立宪政体的成功经验,健全,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真正成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灵活、高效、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该书还注意对国内外宪政实践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主张。作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宪法政治,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争得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制度,只能是一定阶级的民主,“抽象的”,“超阶级的”,“全民的”宪政是不存在的。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出现过两种类型的宪政,即资本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二者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所体现的阶级关系和维护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的。宪法与宪政有着紧密的联系,二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宪法必须以宪政为前提为内容,没有宪政运动就不可能有宪法;另一方面,宪法是宪政的表现,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同时在实施宪政中,在建设民主政治过程中,又不断发展和丰富宪法的内容。最后,作者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构想。首先,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只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才能保证宪政建设的正确方向。其次,健全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完善宪法的解释和监督体制。最后,提高全民族的宪政精神,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当然宪政建设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要受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历史传统的制约。因此,目前我国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全体国民的文化水平和民主素质,为宪政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逐步推进我国的宪政建设。
此外,本书还对以往宪法学涉及较少的宪法监督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作者首先分析了宪法监督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宪法监督的原则和方式等宪法监督的基本理论问题,并就国外宪法监督的历史发展、宪法监督的机构和方式等作了阐释。其次,作者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进行了评价,分别指出了二者的优劣之处。最后,作者着重分析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存在的问题,指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首先应当加强和完善党对宪法监督的领导;其次在应当加强和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扩大司法机关的职权,建立有限的宪法诉讼制度,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推动宪政建设的进程。
《宪法学基本理论》一书到引证资料丰富、翔实,立论新颖、独创,观点鲜明,有说服力,是目前我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基本理论较为系统、学术水准较高的理论专著。该书的出版,对于推动我国宪法学的纵深研究和民主政治建设,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