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公安消防支队 黑龙江黑河 164300
摘 要:火险隐患中潜伏着发生重大火灾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危险,因此如何有效地整治火险隐患已成为消防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本文简述了火险隐患整改的原因,剖析了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关对策及措施。
关键词:火险隐患;整改;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我国各地城镇中不同规模的企业、厂店、仓库大量兴建,各种各样的公共娱乐活动场所大量出现。随之而来的,火险隐患也大量增多。在许多地方,尽管消防监督部门通过检查,发现了火险隐患,并下令整改,但相当部分的单位或业主不采取措施整改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从而使火险整改成了当前消防监督管理中的一大难题,并造成火灾事故不断发生。
一、火险隐患整改难的原因
主要原因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表面层次的原因
1、认为不必要整改而不采取措施整改。有的单位或业主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火险隐患不一定会造成火灾事故,没有必要整改,因而对火险隐患不采取措施整改。
2、因无整改条件面不整改。有的单位或业主经营的企业、场所先天不足,无法整改或缺少整改的财力、技术等条件,难以按规定整改,所以干脆不整改。
3、因担心影响收入或代价太大而不整改。有的单位或业主担心整改时间长,影响正常营业运转,减少收入或花费人力、财力、物力,代价太大,不划算,故不想整改。
4、自恃有后台撑腰而拒不整改。有的单位或业主自恃自己有某某部门或某某领导作后台,消防监督部门奈何不了,故顶着不整改。
5、不怕罚而不整改。有的单位或业主认为不整改火险隐患,无非是罚点款,单位或本人有的是钱,罚得起,故对火险隐患的整改不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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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层次的原因
1、安全意识淡薄。不少单位或业主只顾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甚至不把安全放在心上,企业、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缺少消防安全条件的,也照样先上马,开业经营,事后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即使检查出火险隐患也不积极采取措施整改。
2、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单位或业主视消防管理法规为“软”法律,可遵守亦可不遵守,可执行也可不执行,根本不把消防管理法规放在眼里,所以对于依法作出的责令整改无动于衷。
3、执法不力。一方面是法律不完善而导致消防监督部门的执法不力,另一方面是消防监督部门的一些干部对火险隐患的危险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或怕影响关系或拉不下情面而不敢严肃执法,对于有的存在火险隐患的单位或业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严厉责令整改,甚至变通放行,对于一些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业主,也没有采取诸如停业整改等果断措施,这也在客观上助长了不整改行为的发生,加重了火险隐患整改难的难度。
二、解决火险隐患整改难的基本对策
(一)加强消防安全、消防法规的宣传教育
消防监督部门乃至党和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宣传、文教、工商及社会团体等,要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经常向企业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思想、消防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并根据情况注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使他们充分认识火险隐患的危险性、危害性,正确对待火险隐患;二是强化安全意识,使他们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注意安全,舍得在安全方面花钱出力;三是增强消防法制观念,使他们自觉遵守、执行消防法规,杜绝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发生。
(二)制定、完善消防法规
应制定或完善火险隐患整改方面的法规,解决法律本身乏力的问题,使消防监督部门在处理火险隐患、处罚不整改火险隐患行为时有法可依。制定或完善这种法规时,应着重解决四个问题:一是要明确火险隐患整改的责任和要求;二是明确规定对不整改火险隐患行为的处罚各类;三是提高拒不整改火险隐患行为的罚款款额档次;四是明确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法人、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者、直接责任者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加强消防审核
消防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关单位、业主报送申请的设计材料等应进行认真审核,把好第一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准上马和开业经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待其补充完善并经再次审核合格后方准上马、开业经营,防止企业、场所存在“先天性”的火险隐患。
(四)加大执法力度
关键是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消防管理法规、政策,严肃执法,动真格,敢碰硬。如对于没有经消防监督部门的消防审核而擅自开业经营且又有火险隐患的企业、场所,要督促其补办手续且着手整改,如不表态整改的,应勒令停业;对于没有按规定整改或经整改验收后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坚决亮“红灯”,决不变通放行;对于拒不整改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业整改的要停业整改,闷手软;对于那些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遏制不认真整改或拒不整改行为的发生。
论文作者:李洪捷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5/12
标签:火险论文; 隐患论文; 单位论文; 业主论文; 法规论文; 部门论文; 拒不论文; 《防护工程》2017年第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