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东部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特征与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合作社论文,启示论文,特征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德国农业、工贸、金融、住房等各行业领域的合作社,均有着悠久的传统,有些合作社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但在德国合作社领域,有一个仅有着十年历史、却有着其自身特点的合作社群体,那就是两德统一后在原东德农业生产合作社基础上转型而建立起来的新型农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发展情况如何,是经济转型国家各方面均为关注的话题。
1.结构和制度转型及其德国东部农业发展的现状特征
德国东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两德统一是密切相关的。原东德农业生产合作社(LPGen)基础上转型产生的农业合作社, 在两德统一后的初期,不仅面临着经济上的困境,而且发展前景难以预料。不过,在两德统一后不久,一个较为健全的法制环境很快形成,并在区域性和全国性合作协会强有力的咨询和辅导扶持下,转型过渡进展很快。原东德的合作社,特别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原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社,较快地转型为以自愿合作为基础、为促进成员经济发展为目的、实行民主管理的合作社。随着中央集权计划经济向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过渡,德国东部的合作社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在两德统一后,原东德农业和农村经济均面临着一场深刻的经济和结构上的调整适应过程,其目标在于重建私有制、建设一个多元化的具有强劲发展能力和自我生存能力的经济。为了促进合作社法律形式的转换以及适应统一后的德国法制环境, 原农业调整协同法(Landwirtschaftsanpassungsgesetz )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转制设置了一个过渡期,即截止1991年12月31日,所有原东德的合作性农业企业,必须在法律性质上完成转制。
在原东德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也是按照国家和政府的政治目的来安排结构的。当时,东德大约有4500 个农业生产合作社, 经营着大约600万公顷的农用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平均规模在1300公顷以上。 并且,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经营上的专业化(动物生产或植物生产)作为重要特征。这与平均大约拥有仅30公顷可耕地的原西德的农业生产结构是有较大差异的。
表1表明了德国东部农业在两德统一后的发展历程。 其由原有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化而成的法人企业,在1992年还经营着东部72%的农用地。原农业生产合作社主要转化和改造成了后来的农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所辖乡镇居民自由决策的结果。在转型过渡期结束后的1992年,东部约有2750家法人性质的农业企业,其中有1464个合作社和1178个有限责任公司。在过去的4000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大约有70%改组成为新的法律形式的企业,其余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则被解散。与1992年的情况相比,1999年德国东部农业企业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约有2900家建立在私法基础上的法人实体,其中1190家注册合作社、1579家有限责任公司和200家其他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
表1:德国东部农业企业的结构性变化
1公顷以上农用地的农业企业19921993199419951996 19971998
全德农业企业总数(个) 600543 592681 578033
555065 539957 525101 514999
东部自然人企业(个)15725
22477
24989
2725927834
29999
28989
东部法人企业(个)
2749283628242902 289431153008
农业合作社(个) 1464138913351315 129312611218
有限责任公司(个)
1178130813381417 143216051056
全德农企经营土地(千公顷) 16842
17046
17209
1723117228
1720117233
东部自然人企业经营(千公顷) 1380189222032340 24382502 2555
东部法人企业经营(千公顷)
3680338632153169 31083055 3046
东部法人企业农用地占%72 64 59 57
56 55
54
农业合作社(千公顷) 2251205419451887 1843
1786 1744
占东部农用地的% 44 39 36 3433 32
31
有限责任公司(千公顷)
1314123511761194 1182
1180 1207
占东部农用地的% 26 23 22 2221 21
22
全德农业企业平均规模(公顷)
2828.829.8 31 31.9
32.8
33
东部自然人企业平均(公顷) 88 84 88 8687 83
88
东部法人企业平均规模(公顷) 1338119411381092 1074
1006 1013
农业合作社(公顷)
1537147914571435 142514161432
有限责任公司(公顷) 1116 944 879 843
826 735 773
资料来源:据不同年份的《Agrarbericht》(德国农业年报)、《Statistisches Jahrbuch》(德国统计年鉴)整理。
在完成转制后,德国东部农业很快就进入了一种快速发展状态。早在1994年,东部农业劳动生产率就达到西部农业劳动生产率的82%,而1990年仅为36%。而就生产性工业领域的生产率而言,1994年仅为西部生产率水平的61%,1990年为26%(德国经济研究所,1995,柏林)(注:Deutsches Institut für Wirtschaftsforschung Berlin(DIW) /Institut f ür Weltwirtschaft and
der
Universit
a
tKiel/Institut für angewandte Wirtschaftsforschung Halle(IWH),Gesamtwirtschaftlicheund unternehmerischeAnpassungsfortschritteinOstdeutschland.
DreizehnterIWHBericht,Halle/Saale 1995,S.16ff.)。1994年, 东部农林经济部门占全德农林经济部门创造的价值的18%,而东部生产性工业领域却仅为11 %, 其中加工业仅占 6 %(注:资料来源 Deutsches Institutfür Wirtschaftsforschung
Berlin( DIW) /
Institut für Weltwirtschaft and der Universit a t Kiel/Institut
fürangewandteWirtschaftsforschung
Halle
(IWH), Gesamtwirtschaftlicheund
unternehmerischeAnpassungsfortschritte in
Ostdeutschland. DreizehnterIWHBericht,Halle/Saale 1995,S.16 ff.第12页。)。
两德统一后,在较短的时期内,东部的种植业、养殖业就较快地接近德国西部甚至整个西欧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就单个农业企业的盈利水平而言,在1997/98、1998/99年度,东部的萨克森—安哈特、梅克伦堡、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均处于前列(注:
Bundesministeriumfür Ernaehrung,Landwirtschaft und Forsten,Agrarbericht
der Bundesregierung 2000,S.22.)。但是,在这期间, 德国东部的牲畜数量却大大降低。其主要原因在于,两德统一后,原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国有农场、教堂农场和一些小型兼业农户,部分地失去了土地,或放弃了农业经营,转化形成的建立在新型市场环境基础上的新型农业企业,生产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结构调整力度较大。
但是,两德统一后,农产品价格下降的幅度较大,且下降幅度大大高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下降幅度,从表2中可以得到证明。
表2:德国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1994/1995东部价格指数 1994/95西部价格指数
1989/90=1001995=100
农产品综合价格36.587.7
植物性产品56.195.5
动物性产品29.184.8
动物性产品中:肉用牲畜 26.176.7
役用牲畜 37.780.5
牛奶 32.994.8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84.295.1
资料来源:根据1995年德国农、林、食品业统计整理。
1990年开始,德国东部法人农业企业的畜产品生产也实行限产限量制,该制度的执行,使得德国东部农业企业农用地平均的载畜量、劳动力吸纳能力大大降低(表3)。图林根、 萨克森及布兰登堡州的农业合作社,每100公顷农用地的载畜量及就业劳动力数量均高于平均数。 但需提及的是,东德农业领域的农业工人的月工资收入相对较低,据联邦统计局1995年的统计,为2658马克,相当于西部农业工人工资的82.4%。在东部园艺领域就业者,每月仅1752马克,相当于西部的56%。
表3:1994/1995 年度德国东部农业企业的某些财务指标及农用地载畜量
与企业有关的企业经营利润 ①/② 每100公顷每100公顷
补偿性支付和与营业外收入
% 农用地载 农用地劳动
企业的法律形式 补助(马克/公顷 (马克/公顷农 畜量:大牲畜 力数量:个
顷农用地)用地)
单位 标劳动力
① ②
法人企业 683 94172.5 65.5 2.68
个人经营企业 677 554 122 29.2 1.34
合伙公司制企业
638 684 93 31.6 1.23
资料来源:据1996年《Agrarbericht》(德国农业年报)整理。
2.农业合作社的制度性框架特征及其对合作理念的强化
可以认为,截止90年代末期,东德农业结构的转型已经结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业合作社的结构调整过程的结束。农业合作社必须继续适应经济与农业政策环境的变化。从内部结构、与社员的关系和各个方面经济关系的塑造角度分析,东部的农业合作社,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是较为突出的(注: Hans
Luft, Produktivgenossenschaften-Erfahrungen und Probleme in den neuen Bundeslaendern. ZfgG49,183—194.):
第一,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关系是通过缴纳股份而确立的;
第二,社员或者是非社员与农业合作社的关系通过一种劳动关系来调节;
第三,尽管土地是社员或者其他人的财产,但土地利用却不受第一、第二两个方面所表达的关系的制约,是通过租赁合同来协调的。
上述三个方面,体现的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框架,在实践中是变化多端的,并不是所有成员同时均是合作社的劳动者,合作社所经营的土地并不仅仅只有从社员中租凭的。根据农业合作社在实践中制度性框架设计上的差异,可以归为两类:一类农业合作社是把社员关系与劳动力关系较好地统一起来,只有社员才能成为合作社的劳动者;另一类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不仅仅限于劳动者,还包括那些对合作社这种经济结构形式及其发展感兴趣、并向合作社出租土地者。
上述农业合作社制度框架不仅带来德国东部民众合作理念的强化,而且西部各州附设商贸业务的信贷合作社及莱夫艾森合作社也得以促进和发展。另一方面,农业合作社作为原东德农业合作社的后继者也在德国历史上占有了较为重要的地位。那些由原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化而成的农业合作社,基本上是生产性合作社,是在完全面向市场的情况下,通过一个由成员共同参与劳动和管理的合作企业,来推动成员经济状况的综合改进。而合作银行、商品或服务合作社却只能满足成员某些方面的需求。
3.现行农业合作社与原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异同
现行农业合作社,虽然本身并不是常规性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但它需要当成企业来经营。通常,合作社社员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也在企业里就业。除了那些已退休的社员靠领取养老金外,在企业里就业的社员均是薪职人员。就分配方式而言,企业里就业的社员工资与合作社的经营成果不挂钩,与经营成果挂钩的是其在合作社的股份参与利润分配。从这个角度上分析,现行合作社与原有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根本不同的。
与其他注册合作社类似,根据德国合作社法§17和德国贸易法典§1,农业合作社也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商业性法人实体, 它可以购置房地产和获得其他财产权,而这在原有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不可能的。根据德国合作社法§19,年终决算应分配给社员的利润,按照社员入股份额的分配,应由社员承担的亏损以社员入社的股份为限。现有农业合作社与原农业生产合作社区别的存在,还不至于达到否认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所具有的合作社性质的地步。新的农业合作社与原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存在一些共性:
首先,原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承认社员对土地的私有产权。只不过在参与分配时,与社员在合作社就业所取得的劳动报酬比较,以土地参与分配的所得是很少的,一般情况下,占劳动报酬的比例在20%以下。
其次,作为合作企业,在种殖业生产的组织及机械的使用、维护方面,现在的德国东部农业领域的法人及注册农业合作社,与原东德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与以前类似,社员在劳动过程中保持互助关系。
再次,作为合作企业,在企业间的合作方面也有类似之处。与以前的企业间协作机构类似,现行农业合作社也加入合作性贸易组织、加工及建筑企业等。
第四,现行注册农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与原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监察委员会也有类似之处。原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监察委员会本身就起到监事会的作用。
4.农业合作社对补贴和资助的依赖
在德国统一后,德国东部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也充分利用了合作社法。目前,还存在一些复合形式的合作社企业,既非生产性合作社,又非土地所有者的联合企业,而是在无社员参与下的以雇佣劳动力形式经营的。与其他形式的法人遇到的问题类似,这些农业合作社很难满足其社员的要求,常常出现经营管理者“寻租”而损害合作社社员利益的现象,难以成为有效率的企业。同时,德国东部所有形式的农业企业(包括合作制企业),均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信贷和资助,从表3 可以窥见其对补贴和资助的依赖程度。
在德国西部,与农业企业有关的补偿性支付,每公顷农用地平均为573马克,其中巴伐利亚690马克, 最高者为巴登—符腾堡州, 每公顷698马克,最低者是下萨克森州,为每公顷475马克。
从资助占企业经营利润和营业外收入的比重分析,东部农业领域的法人形式的农业企业所获得的资助大大低于自然人企业,特别是低于个人经营企业。如果与原东德时期已经较强的生产者价格补贴比较,法人企业所获补贴所占比重仍然较高。
除了获得补偿性支付和补助外,近年来,东部德国农业企业还受到银行特别是德国合作抵押(DYHYP)和信用合作社较强的贷款扶持。 德国合作抵押银行有20位农业信贷专家,专门负责近4000个来自德国西部农业领域的客户和近900个来自于德国东部农业领域的客户。 德国合作抵押银行每年新增农贷约2亿马克左右,1999年底,其农贷余额达13 亿马克,其中对德国东部的农贷余额达5.3亿马克,比较而言, 占有较大的比重。1992—1997年间,德国合作抵押银行对东部农业企业的贷款比重甚至一直高于对西部农业企业的贷款。东部某个投资451 万马克的奶牛场注册合作社,从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占总投资额的73.39%(表4)。其中从德国合作抵押银行的贷款总额达291万马克, 相当于总投资额的64.52%, 足见合作金融机构对合作企业的扶持力度以及合作企业对贷款的依赖。
表4:德国东部××奶牛场注册合作社投资和筹资构成
投资:万马克投资资金的筹资:万马克
牛场新扩建
2701.分期付款信贷 170
改造旧牛舍
120 德国合作抵押银行 2.分期付款信贷 100
设备投资 253.分期付款信贷
2173.39%
流动资金 15 大众银行和4.分期付款信贷
25
莱夫艾森银行 5.往来信贷
15
奶牛场6.自有资金
120
26.61%
合计 451合计 451100%
资料来源:根据 Erich- Alfred Rust,Agrarfinanzierung
in Deutschland,Branche mit grossen Unterschiede.BI/GF2/99,71—73.整理。
5.德国东部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1)在德国东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 较好地实现了“激励相容”。首先,与工业领域里的股份公司不同,德国东部农业领域里的合作企业的结构有其独特之处,其合作企业员工、出资人及合作企业经营的土地所有者三者合一,具有合作式民主和经营上的协调性;其次,德国东部以农业合作社为主体存在的农业,可以称得上是租赁型农业。德国东部农业企业经营的土地,几乎90%的部分是租赁来的,而在西部各州的农业企业,租赁经营的土地仅占47%(注:Erich-Alfred Rust,Agrarfinanzierung in Deutschland,Branche
mitgrossen Unterschiede.BI/GF 2/99,71—73.),东部合资经营的农业企业的租赁土地占到97%。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者的同时,又作为一个企业的出资人和员工发挥作用,他将直接关心企业的经营成果。德国东部农业合作社就是这样,作为负有限责任的股东,均愿意占有对地产的产权,而不把土地卖给合资、合作企业。因此,他们在利益上易于协调。第三,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均是合作社社员,虽然并非所有社员均是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内部人控制”和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但能够较好地发挥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的作用,其“内部治理结构”较严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内、外部审计,减少“信息不对称”;借助某些指标的监督和考核,外部社员能够有效地对内部社员的行为实施最终控制,从而缓解“激励不相容”。
(2 )经理职业化制度是德国东部合作社乃至整个德国合作业顺利深入发展的重要保证。在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制度被打破后,德国东部迅速引入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渐形成,职业经理市场逐渐形成。现行合作社,大多通过“职业经理”的聘用方式,致力于建立一个稳定的管理者群体,以及致力于建立一个稳定的社员群体,减少社员频繁退社,或是能在租给合作社经营的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时能够续租。这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也能够较有效地抵御外来干预。受聘的合作企业经理,首先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社员,年薪制、考核指标利润化,利润成为充分信息的最佳指标,经营不好,将会被合作企业社员炒鱿鱼;经营较好的经理有机会受聘担任更大的合作企业的经理,或是受聘担任股份制企业的经理。较好地在市场基础上处理了“委托—代理”关系。
(3)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政府和银行的扶持能够落到实处。 政府的补贴性支付,有个财力问题,德国政府已经有能力对东部农业实施高强度的补贴和扶持,在此,也没有必要多加讨论。而对农业企业实施的特殊性的信贷管理政策却是很值得借鉴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一直实行高利率政策和利率自由化政策,信贷市场利率一直居高不下,这对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德国农业和农村企业非常不利,因而从1954年开始,德国联邦政府对农村信贷实行利息补贴。在两德统一后的过渡时期,对德国东部农业企业就显得特别重要。补贴范围较广,主要包括中小型企业的增资扩股、内陆水域治理、互助组织、牛奶如工作坊、土地归整、促进新企业的诞生、新农民的培育等。其方式包括限制农村贷款特别是农村种养企业贷款的最高利率上限、降低贷款利息率、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德国均衡银行DtA、德国农业地产抵押银行)直接安排低息贷款。
同时,土地所有权在农村企业信贷融资活动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的管理,减少或避免银行信贷风险,除了对大型工商企业放贷,德国银行不要求抵押和担保以外,一般企业的贷款,银行都要求求贷企业提供抵押和担保。在银行抵押贷款放贷活动中,住房建设抵押贷款几乎100%都是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品的, 农村种殖业企业抵押贷款中大约90%是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品的。可见,土地所有权在农村企业信贷业务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农村土地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由国家占有是必要的,农村居民和企业对其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在我国农村居民和企业自身积累能力差、自有资产实力有限和自有资产质量低下的情况下,在贷款活动中无其他抵押品可以提供,为了解决农民和农村企业求贷能力不足的问题,特此认为国家应以农民使用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占用税的一定比例设立基金,建立一个担保银行,该银行专门为农民家庭和农村各种类型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扩建等措施担保向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担保银行可只担保贷款额的80%,另外20%称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由商业银行在无抵押品的情况下发放。担保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对农村企业提供担保时可按担保额的一定比例(国外一般为2—3%)缴纳担保费,以促进农村企业经营者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树立和强化,加速信贷资金的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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