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田租征收方法与数量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田租论文,两汉论文,探析论文,数量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两汉的田租,史籍记载明确,有什一、什五税一、三十税一三种税率。我们似乎对两汉的田租征收方法与数量已有确切不疑的了解,故前贤对此问题很少涉及。然而仔细推究,却又似是而非。首先是我们不能确知两汉的平均粮食亩产量,其次是两汉政府若按一定的税率征收田租,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势必对各编户齐民当年的粮食总产量要有准确的了解,汉代政府能做到这一点吗?若不能做到这一点,汉代政府何以保证其田租的收入?又何以防范官吏从中营私舞弊?本文旨在运用文献与考古资料相互印证的方法,从分析两汉田租征收的原则与实际征收方法的内在矛盾入手,探求其真实情况,所得结论未敢言必,深期方家指正。
一、是分成制,还是定额制?
《汉书·食货志》载:刘邦初定天下,“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由此可知,高祖时的田租征收率为什五税一。然《汉书·惠帝纪》又载,惠帝于高祖谢世后一月曾“减田租,复十五税一。”则高祖时之什五税一的政策并未贯彻始终。根据先秦“什一而税”的通例,当可推断高祖曾一度恢复先秦时的什一田租率,惠帝时又改为什五税一。《汉书·文帝纪》载文帝二年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既然惠帝时的田租率为什五税一,则文帝二年的田租率应为三十税一无疑。文帝十二年又曾下诏赐农民当年田租之半,十三年再下诏除田之租税。问题是文帝十三年诏书内容仅适用于当年,还是适用于十三年后终文帝朝?根据《汉书·景帝纪》的记载,景帝元年五月“令田半租”,是证文帝十三年后还是征收田租的。故我以为高祖初年曾行过一段时间的什五税一的政策,但以后又恢复实行什一之制,惠帝时行十五税一之制,文帝时在无诏书减免田租之年,皆奉行什五税一政策,直至景帝元年后,三十税一方成汉家定制。
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十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①。则光武建武六年前一度曾行什一之制,这种什一之制的恢复,很有可能是承袭新莽时的税率。因为王莽是攻击汉代三十税一制度的,他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②。因此他实行王田制,复古,税法当然也应该复古之什一制。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两汉的田租率有所变化,然征收的方法始终是分成制而非定额制。直到建安九年,曹操颁布新令:“其收田租亩四升”③,方将自古以来的分成制改为定额制。曹操变汉家三十税一的旧制为亩征四升的定额新制,这亩四升的定额从何而来?新旧制之间必然存在着某些继承关系。我们只要将其中的联系探讨清楚,即可明了汉代的分成田租制下的征收方法与数量问题。
《盐铁论·未通篇》记载文学曰:“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梁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其足。”给我们透露了一点汉代分成田租制与定额田租制之间的消息。这说明尽管汉代原则上是按三十税一征收田租,但在实际征收时,仍是履亩定额而税,否则就不会出现“乐岁寡取之,凶年必求其足”的现象。我们再联系《孟子·滕文公上》孟子所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挍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从这一段话的内容,可以发现,汉代文学批评三十税一之制的缺点与战国时孟子批评始于夏代而实际存在于战国时的贡法的缺点,何其相似!这说明汉代的三十税一的分成田租制的征收方法与夏代以来的什一之制的贡法,其实质是相同的,均是在一定的分成制的原则下,有确定不移的定额。这个定额是以多年来的平均粮食亩产量作为依据,按什一、什五税一、三十税一的分成比率而确定的,这即是“挍数岁中以为常。”数额一经确定,政府即按此定额征收,而不再依实际的粮食亩产量按分成制的比率征收。这既省却了政府必须逐户核实粮食产量的麻烦,又能保证政府的田租收入,且不违背分成制的原则。但这种征收方法必然带来“乐岁寡取之,凶年必求其足”的弊病。而助法是借民力耕种公田,公私之田均要受丰、中、歉、荒的影响,自然无贡法之弊,故龙子才会对助法大加称赞,而对贡法大肆攻击了。
据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律·仓律》载:“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④”田租、刍、稿,汉以前是一体征收的。既然刍、稿是按顷亩定额征收,则可推知田租的征收方法也复如是。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所出竹书载:“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卒岁田入少入五十斗者,囗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囗囗囗囗)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⑤”这说明政府对全国的平均粮食亩产量有准确的了解,这就是中岁中田每小亩产量廿斗,上田廿七斗,下田十三斗,而政府所确定的田租征收额亦可求出。因为政府对每一夫一岁所歉缴田租的量分成四个惩罚等级,即“五十斗,囗之”、“百斗,罚为公人一岁”、“二百斗,罚为公人二岁”、“三百斗,黥刑以为公人”。歉缴的最高额为三百斗,“黥刑以为公人”为最重的惩罚,这三百斗,必为一夫百亩授田制下,每夫每年应向政府缴纳田租的定额。既然政府所掌握的粮食平均亩产量为中岁上田廿七斗,百亩上田中岁可收二千七百斗,田租额定为三百斗,大体符合什一税制。这就是对先秦什一之税的征收方法与数量的最具体而明确的注解。那么汉代的“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也必然是政府依平均粮食亩产量按三十税一的比率,确定一个数额来征收田租。故我们可以肯定,汉代的田租征收方法,是以分成制为原则的定额制。
二、亩产一石,还是亩产三石?
欲知汉代田租的征收数量,仅知其田租征收的税率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掌握汉代的粮食平均亩产量的具体数据。
有关汉代的平均粮食亩产量的记载,有两个较为权威的数据可资参考。一是《汉书·食货志》所引晁错语:“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一是荀悦的《前汉纪》同样引用晁错语,其余均同,就是将“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改为“百亩之收,不过三百石”。与荀悦同为东汉人的仲长统在其《昌言·损益篇》中亦云:“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
亩收一石与三石,孰是孰非?抑或是西汉亩产一石,东汉亩产三石?然东西汉相距二百年,生产技术上并未有突破性进展,东汉的粮食亩产量不可能比西汉提高三倍。这记载的差异,必另有原因。我们若罗列文献中所记载的战国秦汉间的粮食亩产量,更可发现其差距大得惊人,其中据《汉书·食货志》李悝语粮食亩产量为1.5石、《汉书·食货志》晁错语为1石、《前汉纪》晁错语为3石、《昌言·损益篇》为3斛、《淮南子·主术训》为4石、《管子·治国篇》为2石、《管子·禁藏篇》为1石、《史记·河渠书》为10石、《管子·轻重甲篇》为0.2钟、《史记·河渠书》为1钟、《史记·货殖列传》为1钟。
这些记载,既有量名的不同,更有数字的不一。量名不同可以换算,斛与石乃异名同实,一钟等于十石⑥,数字的不一,则需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我们知道,战国秦汉间同时存在着量的大、小二制(1小石等于0.6大石)和亩的大、小二制(1大亩等于2.4小亩)。文献所载的战国秦汉间粮食亩产量,并未注明其量制与亩制,其数量的差异原因,应当从亩制与量制的不一这一角度去找。
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所出竹书,是法律文书,它所记载的粮食平均亩产量和田租量的数据,完全可以用来校正和推断汉代的粮食平均亩产量与田租量。
“中田小亩亩廿斗”,合大亩亩产4.8石,“上田亩廿七斗”,合大亩亩产6.48石,“下田亩十三斗”,合大亩亩产3.12石,此是中岁之产量,高于李悝、晁错、荀悦、仲长统所说的平均值,因而可以推断其量制必为小制,折合成大量制则为中田大亩亩产2.88石,上田大亩亩产3.888石、下田大亩亩产1.872石。平均为小亩亩产2小石,大亩亩产2.88大石。
晁错是文、景时人,他所说的亩产1石的亩制,是在汉武帝改大亩制之前,且产量既低于李悝所说的1.5石,也低于银雀山汉墓竹书所载的下田亩产。由此可知,其亩制当为小制,量制却是大制,若折合成大亩制,则为亩产2.4大石,这就与荀悦、仲长统所说的亩产3石、竹书所载的平均值2.88石十分接近了。
《淮南子·主术训》所载的亩产4石,其亩制当为大制,量制为小制,若折合成大量制,则为每大亩产2.4大石。
李悝所说的亩产1.5石,其亩制亦当为小制,量制为大制,若折成大亩计,为亩产3.6大石。
《管子》中所载的亩产2石,当是小亩、小量制,同于银雀山竹书所载。
《史记》、《管子》中所载的亩产一钟,也即是十石,必为大亩、小量制无疑,折合成大量制为每大亩产6石。这是有良好的水利灌溉地区的良田的亩产量,高于平均粮食亩产量一倍,这是完全可能的。
经过以上的讨论,我们以银雀山汉墓竹书所载的平均粮食亩产量为基准,核对文献所载的战国秦汉间的粮食亩产量,从亩积与容积的大、小二制的角度,解决了记载不一的矛盾,得出了汉代的平均粮食亩产量为每小亩2小石、每大亩3大石左右的结论。这一结论是否可靠?容积与亩积的换算是否具有随意性?我们还要通过其它方面进行论证。
山东临沂银雀山竹书又载:“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霸者一岁作而二岁食(之,存者一岁作囗囗囗食)之,亡者一岁作十二月食之。”这条史料为我们限定了王者、霸者、存者、亡者个人所耕种的田亩数以及产量所供食的时间,我们只要知道每人吃粮的标准,便可推算出平均粮食亩产量。
《汉书·食货志》载李悝语:“人月一石半”。《秦律·仓律》载:“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且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
官奴婢的廪食标准分别为2、1.5、1.25、1、0.5石,从事耕作的男奴月食标准为2.5石,女奴舂作者,月食1.5石。平均月食标准为1.5石左右,与李悝所言同。
我们再来看居延汉简中所载的廪食标准:“制虏卒周贤,妻大女止氏,年廿六,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捐之,年八,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使男并,年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凡用谷六石。”“执胡卒富风,妻大女君以,年廿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始,年七,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寄,年三,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凡用谷五石。”“父大男贤,年六十二,用谷三石;弟大男宣,年廿二,用谷三石;子使女阿,年十三,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凡用谷七石六斗六升大。”“卒张半子,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丁酉自取,卩。”
根据以上简文可知,汉代戍卒本人的月食标准为三石三斗三升少,家属大男为三石,大女为二石一斗六升大,使男为二石一斗六升大,使女为一石六斗六升大,未使女为一石一斗六升大,此皆为小量制。折合成大量制分别为2、1.8、1.3、1、0.7石,平均为1.36石,与秦律中官奴婢的廪食标准十分相近。
因此,我们可以相信,李悝所说的人月食一石半的口粮标准,为战国秦汉间的通例,其量制为大制无疑。
既然银雀山竹书载王者一人田大田廿四亩,可食三年,霸者一人田十九亩,可食二年,存者一人田十四亩,可食十八个月,亡者一人田九亩,可食一年,现在我们知一人每月平均食粟1.5石,年食18石,则亩产量应为:王者2.25石、霸者1.89石、存者1.93石、亡者2石,四者平均粮食亩产量为每大亩2大石左右。因此,有关战国秦汉间亩产1石、1.5石的记载,只能是小亩、大石制产量,而亩产2-3石,才是大亩、大石制的产量。
李悝所说亩产1.5石既为大石制,如果亩制也为大制,折成小亩、小石制为亩产10.8斗。仅及银雀山竹书所载的中田中岁亩产量的一半,其百亩之税仅为15大石,相当于小亩240亩收税25小石,每亩仅收税1.08斗,百亩仅收108斗,其田租量仅及竹书所规定的300斗的1/3,这当然是太低了!现在我们按小亩制计,百亩收税15大石,合25小石,250小斗,这就与竹书的田租量相差不大了。故可肯定,李悝所说的亩制,必为小亩无疑。晁错所说的亩产1石的亩产量也必为小亩大石制,荀悦、仲长统所说的亩产3石的亩产量必为大亩、大石制。明乎此,关于战国秦汉间粮食亩产量记载不一的疑问即可涣然冰释。
要之,晁错、荀悦、仲长统关于汉代粮食平均亩产量的记载均是正确的、可信的,亩产一石、一石半均指小亩大石制,亩产三石乃是大亩大石制。其实际的亩产应以银雀山汉墓所出的竹书所载每小亩2小石、荀悦、仲长统所说的每大亩产3大石为准。
我们若将它们换算成当代的亩制和亩产量则可以看得更为清楚。根据实测与推算,汉代的大量1石,容粟27市斤,1小亩合今0.2882市亩,1大亩合今0.69市亩,1小石等于0.6大石。若每小亩产粟2小石,则可列算式如下:27×2×0.6÷0.2882≈112市斤粟/市亩;若每大亩产粟3大石,则可列算式如下:27×3÷0.69≈117市斤粟/市亩,则秦汉的粮食亩产量相当于今日每亩产粟112-117市斤。应该说,这种数据还是比较符合当时的生产力与生产技术水平的,因而是较为可信的。
三、是三十税一,还是百一之税?
我们既然已经知道了汉代的粮食平均亩产量,那么欲求汉代的田租征收量,只要将什一、什五税一、三十税一的税率乘以粮食平均亩产量就可以得出,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因为荀悦在《前汉纪》中云:“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荀悦绝不会空发感叹,他所说的“官收百一之税”必有其根据。那么,汉代的田租征收定额究竟是多少呢?
《九章算术·卷三》载:“今有田一亩,收粟六升太半升,今有田一顷二十六亩一百五十九步,问收粟几何?”
六升太半升不可能是亩产量,只能是亩税,我们以此定额,乘以汉代的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可列算式如下:20/3升×30=200升=2石。这个2石,正同于银雀山竹书所载的中岁中田小亩的亩产量,故可以肯定,其亩制、量制均为小制。亩收六升太半升,正是汉代政府基于小亩亩产2小石的平均粮食亩产量,按三十税一的税率所定的征收田租的定额。我们利用这一数据,可以解开汉代“官收百一之税”和曹魏征收田租亩四升的数千年不解之谜!因为六升太半升是小量制,折合成大量制正等于四升,曹魏的田租额为亩四升,正从此出。每小亩征田租20/3小升、4大升,这应是汉武帝改大亩制前的情况,改大亩制后仍按此标准不变,就成为一大亩实产2.88大石,田租仅为亩产量的1/72,对于亩产可达4大石的田亩,即是百一之税,对于亩产达一钟,即10小石、6大石的田亩来说,这就是一百五十分取一,难怪荀悦要大发感叹了!
现在我们可以知道汉代征收田租的具体方法和数量了,这就是按1小亩平均产量为2小石的基准,什一税制下为亩征20小升,什五税一之制下为亩征40/3小升,三十税一之制下为19/3小升,合大制分别为12、8、4升。
唐长孺先生根据《初学记·宝器部》所引《晋故事》,考证出西晋的田租征收量为每亩8升⑦,为曹魏田租征收量的一倍,其实这亩8升的田租定额,也不过是恢复汉代的十五税一的旧制而已。北魏在均田前的田租额为每户粟二十石,还是基于一夫百亩,亩产二石的什一税,均田后变为户租二石,这仍是百一之税,及至隋唐,一仍其旧,都没有离一夫百亩、亩产二石这个老谱。
四、余论
汉代的什一、什五税一、三十税一的分成制,是承袭先秦的旧制,分成仅是一种形式上的标准,亩税若干升的定额,乃是实际征收田租的标准。聚讼多年的《左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的确切涵义,其实也就是定出了每亩征税若干的定额,即所谓的“履亩而税”、“以顷、亩出税”而已,这乃是秦汉征收田租制度之滥觞。应该说,征收田租分成制与定额制并存的现象,充分体现了汉以前的古代中国政府在征收田租问题上的原则性与实际征收过程中的灵活性。什一、什五税一、三十税一的税率,反映了政府征收田租时必须考虑到取民有节的原则。什一税率,乃是儒家鼓吹的最为天下之中正的税率,这种税率又长期存在于先秦社会中,实际成为政府征收田租的通例和原则。汉代政府将其改变为什五税一、三十税一,既可表示其德政,亦可以从宏观上把握田租的征收标准。但这种分成制的原则与标准,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又是行不通的,故政府不得不根据平均亩产量制定符合分成制原则的实际征收田租的定额,这就是其灵活性之表现。分成制的原则要求取民有节,农民多产政府多征,农民少产政府少征,定额制恰恰与分成制的原则相背离,丰年寡取、凶年必求其足的弊端终不可免。但政府为保证其田租的征收,不得不采用定额制。为救其弊,只能在凶年采用减免田租的办法了。这种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关系,乃是我们探讨汉代田租征收方法与数量问题的关键所在。
汉代在绝大部分的时期内实行三十税一的税率,采取亩取4升的定额征收田租,应该说这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其税率是较低的,它对于西汉初年农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曾起过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低税率的田租征收政策也是造成武帝以后土地兼并日趋严重的重要原因。它鼓励了官僚、地主、商人将资金投入到兼并土地的过程中去,“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可使他们在兼并土地的过程中获得高额利润。这种“实足以资豪强”的田租征收政策,对激化汉代的社会矛盾,实际上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是汉代政府降低田租征收税率以求刺激农业生产的田租征收原则与实践之间既相统一又相矛盾的具体表现。
当然,三十税一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一种低税率。这种低税率的田租征收政策之所以能在汉代施行,其原因主要是汉代政府的赋税征收总额中,田租仅占其较少的一部分,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才占其大部分。尽管汉代政府的田租征收率较低,这似乎体现了其保护小农的德政,但是连同人头税和其它赋税项目,汉代政府的赋税征收量仍要占农夫劳动收入的一半,即所谓的“中分其功”。且田租征收实物,算赋、口赋、更赋等征收货币,这种政策必然使农民要多受一层商人的中间盘剥,加速了小农破产的运动过程。这又是与汉代政府轻田租以劝农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注释:
①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② 《汉书·王莽传》
③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27~28页。
⑤ 《文物》,1985年第4期:《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
⑥ 齐国的新量制为“四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钟”(见《左传·昭公三年》),《管子·海王篇》亦云:“盐百升成釜”,则一钟为十石明矣!
⑦ 《魏晋南北朝史论丛·西晋田制试释》,三联书店1955年版52-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