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国际趋同迎来大修_企业会计准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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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营安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营安排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权益披露征求意见稿》),并指出,两项会计准则所涉及的相关主管或者直管部门可组织征求意见,并将意见于2013年2月16日前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修订意义:填补具体准则空白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制定单独、具体的合营安排准则和有关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披露的准则。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营安排日益增多,有必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单独制定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以规范合营安排各方的会计处理。而涉及“其他主体权益披露”的准则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之中。相关内容不仅披露范围有限,而且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并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以及其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有相关准则所披露的内容仅涉及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但不包括有关共同经营和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财务报表使用者难以了解结构化主体这一表外业务;二是现有准则披露要求不够全面、充分,只要求披露诸如注册地、持股比例、主要财务信息等有限的内容,未包括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风险,以及对企业影响的其他信息;三是现有相关准则披露对象不够全面,未涵盖有关结构化主体和表外主体的风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因为缺乏该部分披露而在始于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众多批评和指责。

关注焦点:重新界定“共同控制”,将“表外”纳入“表内”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合营安排征求意见稿》则对共同控制进行了重新界定。所谓“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权益披露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本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融资方式及与其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等。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共同经营、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这些要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突出了对于表外业务的关注,统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优化并扩大了现有准则披露对象的范围。 财政部指出,实际上,在此前就《权益披露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除银行业外,绝大多数均对此没有异议。银行业有人提出,由于银行目前信贷业务证券化产品较多,每一产品在其网站都有详细信息,建议删除有关未合并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以减少银行的披露负担。但是,随着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严格限制和信贷收紧,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信托日益增多,风险加大,披露此类业务的有关信息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及时完整了解相关业务的风险。另一方面,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来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受到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未将结构化主体等表外业务纳入表内反映或披露。为便于报表使用者了解此类产品的有关风险,财政部此次《权益披露征求意见稿》没有采纳该意见,仍要求企业作相关披露。制定结构化主体信息披露准则,将“表外”纳入“表内”,是会计准则规范的基本要求,也是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如同审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一样,对结构化主体信息披露准则也应审慎使用,以防因不恰当使用而给整个经济社会带来的诸如金融“瀑布效应”之类的不良经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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