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创新的思考_金融论文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创新的思考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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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外资银行将逐步大量涌入,国内金融业已开始进行业务创新。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如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更好地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成为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金融监管工作正处在逐步完善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监管目标需要适时调整。前几年,受我国经济结构严重失衡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金融业承受了巨大压力,并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显性金融风险,且日益突出。人民银行在监管目标取向上,侧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这在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下,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防化金融风险取得阶段性成果,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应该适时作出调整,将金融监管最终目标定位在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金融监管体制和外资银行的经营方式不适应。自1993年以来,中国金融业奉行分业经营,并逐步形成了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并立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金融业较混乱的情况下,对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确实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加入WTO后,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一家银行可以同时从事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其经营策略更加灵活,服务体系相对完善。国内银行要想与外资银行竞争,就必须实行混业经营。否则,国内银行和驻华外资银行在竞争中从一开始就没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人民银行应该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从银行、证券、保险分类监管的模式回到中央银行一家监管上来,减少因多头监管带来的不必要麻烦,降低监管成本。

3.金融监管效力不能充分发挥。在传统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成为“消防队”,哪有险情哪里上,监管效果不明显,表现为应急救火的多,提前预防的少;单项检查的多,综合考评的少;孤军奋战的多,协同配合的少,区域监管标准多样且随意等等。在违规问题的处罚上,从轻处罚的多,从重处罚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对人处罚的少。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要么走后门,拉关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么掏钱了事(反正是国家的钱),并不能真正引起对违规问题的高度重视,造成有些问题屡查屡犯。同时,虽然人民银行早就提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非现场监测的作用。表现在非现场监测的硬件设施没有配备齐全,数据共享还没有真正实现,监管指标的制定不够科学,相关数据的适时监测和分析还缺乏经验,不够深入。

4.金融监管法规尚不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不少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企业的规范经营和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但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不能象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而灵活,权威而超脱,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还不高。现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商业银行法》不能适应未来金融业务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必须重新予以修订。

5.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外资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发展多年,相对于国内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其业务品种较新,种类繁多。入世后,国内金融企业也要调整市场定位,加大业务创新,拓宽新的盈利增长点,如建立新的业务营销和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中间业务等。因此,金融创新业务将会迅猛发展,网络银行等高科技电子化发展加快。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对这些业务的操作规程还知之甚少,对可能出现的违规问题和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损失不能预测和把握。要做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目前大多数监管人员所掌握的金融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而言,还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工作需要。

二、适应形势,加强金融监管创新

1.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入世,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予的“特别待遇”。随着入世临近,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2.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当前,随着银行自身盈利的追求、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大多数国家已经放弃商业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相分离的制度,代之以混业经营。因此,在这种大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不能再回避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单一资本、单一业务模式。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有关部门颁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质押取得融资;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等。这些举措表明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了一大步,分业经营的局面正在发生变化。人民银行监管体制必须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走到人民银行单一监管的道路上来。目前,建立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席会议制度,是一个好的开始,步子应该再大一些。

3.监管重心转移到效益监管上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应转变到以效益监管上来,即从对经营行为的监管转变到对经营成果的监管上来。这也符合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人民银行制定经营规则框架,要求商业银行在框架内遵循市场原则依法自由竞争,给予商业银行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益则制定缜密科学的监测指标,划分级次,重点监测。一旦达到某一临界点,就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警告、督促整改。如果其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必要的情况下,在其尚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适时勒令其退出金融市场。

4.监管手段的创新。要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效益监管,需要在监管手段上进行改进和创新。一方面要突出非现场检查的重要作用,制定和分解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指标、经营性指标、信用风险监测指标等,及时分析和反馈。重点制定和细化经营成果监测指标。建立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网络连通,资料共享。以非现场适时监测为主,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查的必要补充形式。另一方面,对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信息披露等方法给予足够重视。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实现市场退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增加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的透明度。

5.金融立法的创新。严格的金融立法是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面对入世,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基础,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未来发展方向,系统规划我国科学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当前首要的是做好金融法规的规范和废、改、立工作。一方面,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将那些已不能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坚决废止,将那些不很完善的进行重新修订。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立法、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立法以及金融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规定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雷同,资金分散,不良资产占比较高,自身扩充资本金的能力较底,国际金融竞争实力较差,有必要进行银行间重组。人民银行要研究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的制度办法,同时大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可能参与到合并重组中来,也应该有明确的规范的应对策略。

6.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一是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和科学的考核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二是大力引进、吸收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或将其他岗位上专业素质高、政治素质强的人员调整冗买到监管队伍中来。三是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一方面,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一段时期;另一方面,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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