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对斯大林严重违反法治教训的反思与应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斯大林论文,法治论文,教训论文,毛泽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56年2月赫鲁晓夫在苏联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上作了《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秘密报告①。毛泽东认为这是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重大政治事件”。②赫鲁晓夫的报告主要是揭露斯大林如何破坏苏联民主法治的问题,这就引起了毛泽东对中国如何避免斯大林教训、加强中国民主法治的思考。然而,检索当下法学界论文目录,我却发现对毛泽东如何思考总结斯大林违反民主法治教训、如何由此及彼地加强中国民主法治这样一个重要课题,几乎无人系统研究。而不弥补这一空白,将会使当代中国法制史出现断裂,同时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理论和制度的源流也会模糊不清。过去这方面的资料比较散乱,而最近六卷本的《毛泽东年谱(1949-1976)》的出版,也为我们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条件。因此,本文不揣浅陋,略作勾勒,以就教于方家。 一、毛泽东对赫鲁晓夫揭露斯大林破坏民主法治一事的态度 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所作《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从以下几个方面揭露了斯大林破坏民主法治的问题。 第一,斯大林在苏联已经不存在剥削阶级的情况下,却对社会形势作出严重误判,认为阶级斗争越来越尖锐。斯大林在苏联剥削阶级已被整体消灭的情况下,还错误地认为苏联存在一个极其庞大的敌对势力。报告讲道:“斯大林在1937年中央2-3月全会上《论党的工作的缺点和消灭托洛茨基两面派及其他两面派的办法》的报告中,企图给大规模恐怖政策予以理论根据,所用的借口是,随着我们的社会主义的进展,阶级斗争应当愈来愈尖锐。” 第二,斯大林违反党内思想斗争原则和方法,大搞“思想侦查”、“思想犯罪”,践踏了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而不镇压人的思想的现代法治原则。报告指出:“斯大林首创‘人民敌人’这个概念。这一名词可以使犯了思想错误或只卷入争论的人毋须证明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它可以自动给这些人加上这个罪名,可以破坏革命法制的一切准则,对他们实施最残酷的迫害,以对付在某一点上不同意斯大林的人,对付那些只是被怀疑有敌意的人,对付那些受到诬陷的人。‘人民敌人’这个概念,实质上已经排除了任何思想斗争和就某些问题哪怕是实际问题表达自己意见的可能性。”不难看出,“人民敌人”完全是从思想上界定的,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是生产关系产物的原理,违背了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而不侦查、惩罚人的思想这一现代法治基本原则。 第三,斯大林粗暴地以权代法,假借党的名义制定违反法治的文件,作为镇压所谓“人民敌人”的依据。报告指出:“1934年12月1日傍晚,根据斯大林的倡议(没有政治局的决议——这仅在两天之后才提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书记叶奴启泽签署了下列决定:‘1、侦讯机关——加速审理策划或进行恐怖行为的案件。2、司法机关——不要因该类罪犯提出赦免的申请而推迟执行死刑的判决,因为苏联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认为不可能受理这类申请。3、内务人民委员会的机关——在法庭作出死刑判决后对上述类别的罪犯立即执行。’这一决议被作为大规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据。” 斯大林公然允许刑讯逼供。报告指出:“斯大林在1939年1月10日向州委、边区委、共和国中央、内务人民委员会、内务人民委员会各局局长发出了一份密电,内容如下:‘联共(布)中央说明,内务人民委员部使用体罚是从1937年起经联共(布)中央允许的。大家知道,所有资产阶级的侦查机构都对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代表使用体罚,而且其方式无奇不有。试问,为什么社会主义侦查机构对资产阶级的顽固特务,对工人阶级和集体农庄的凶恶敌人应该更人道一些呢?联共(布)中央认为,体罚方式今后还必须使用,是对那些显然是人民敌人的而又不肯缴械投降的人作为例外情况而使用的。这是完全正确的和适宜的方式。’因此,最最粗暴的破坏苏维埃法制,对一些无辜的人实行严刑拷打,逼迫他们交代自己和揭发别人的事,是由斯大林以联共(布)中央的名义批准的。” 由于“人民敌人”是从思想而不是行为上界定的,因此定罪的依据就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被告的所谓口供。《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说:“定罪的主要依据,实质上唯一的证据就是被告本人的‘自供’,然而这种‘自供’后来经查明,乃是对被告施行肉刑逼出来的,这种做法与现代法学的一切标准是完全违背的。” 第四,冤假错案极其严重。报告列举了两个数据:(1)第十七次党代表大会选出的139名正式和候补委员中被逮捕和遭枪决(主要是在1937-1938年)的有98人,即70%;(2)第十七次党代表大会有表决权和发言权的1966名代表中,因被控犯有反革命罪行而被捕的占一半以上——1108人。由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选出并在1937-1938年受逮捕的大多数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都被开除了党籍,这样做是违反违犯党章的,因为关于开除他们的问题从未在中央全会讨论过。报告指出:“十七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是根据第十二次党代会阐述的各项列宁主义原则而制订的。这个党章规定,凡需对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党的监察委员会委员采取开除出党的极端措施,必须召开中央全会,并邀请所有候补委员、监察委员会全体委员列席,只有在这种党员负责人会议上有三分之二的票数认为必需这样做,才能将中央委员或候补委员开除出党。” 第五,斯大林严重违反党章,践踏党的集体领导原则。报告指出:“这在斯大林生前最后十五年表现得尤为明显。在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党代表大会之间经过了十三年,在这一时期内我们党和国家经历了不少重大事件。这些事件坚决要求党对在卫国战争时的国防问题以及战后年代和平建设问题作出决议。此外,甚至在战争结束后七年多也未召开代表大会。难道可以认为这是正常的吗?” 第六、斯大林大搞个人崇拜。报告以《斯大林传略》和《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这两本书为例指出,在很多书籍和大量文艺作品中,斯大林被神化了,成了一个“永不犯错误的贤哲,最‘伟大的领袖’和‘各族人民的不可超越的统帅’”;“是我们光荣的共产党历史中十月革命后的整个时期只成了‘斯大林天才’事业的陪衬”。 第七,斯大林个人的不良品质是他大搞个人崇拜的重要原因。《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把斯大林的个人品质归纳为:任性、专横、粗暴、傲慢、滥用职权、病态的猜疑、自我吹嘘和缺乏最基本的谦虚精神。这些不良品质在列宁在世时还只处于萌芽状态。由于列宁的批评,斯大林在列宁逝世后的初期还较为检点,以后就发展得越来越严重,到其晚年已经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 对上述赫鲁晓夫的《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报告,毛泽东总的态度是“一则以喜,一则以惧”,③亦曰“揭了盖子,捅了娄子”。④“喜”的是:揭了盖子,打破了多年来对斯大林模式的盲目崇拜,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解放思想,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各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走有自己特点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忧”的是:捅了娄子,赫鲁晓夫的这个报告不仅在内容和方法上有严重错误,而且当人们看到斯大林是那样地践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造成了那么大规模的、长时期的冤假错案运动之后,很可能使一些人对社会主义前途发生动摇,滑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在中国,大体在1957年反主观主义、反官僚主义、反宗派主义的整风运动开始之前,毛泽东主要是受“喜”的心态制约,对斯大林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惨痛教训进行深入思考,提出一些加强民主法治的对策,这主要体现在他的《论十大关系》和由他修改审定的党的“八大”有关文献、《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再论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以及他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在1956年下半年波兰、匈牙利局势发生动荡和1957年中国整风运动开始之后,毛泽东主要是受“忧”的心态制约,着力思考社会主义如何防止帝国主义的和平演变和资本主义的复辟。 二、毛泽东对斯大林严重违反民主法治原因的分析 对斯大林的专断粗暴、不讲民主法治的行径,毛泽东不像有的人那样深感震惊。因为在中国革命的长期实践中,毛泽东早就对斯大林不顾中国实际情况而瞎指挥的错误行径深恶痛绝。1956年党的八大期间,毛泽东在接见前来参加中共八大的一些国际共产党、工人党代表团的谈话中,直言不讳地指出斯大林及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犯过如下四次错误。 第一次是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毛泽东说,王明路线就是斯大林路线。它把当时根据地的力量搞垮了90%,把白区搞垮了100%。过去我们为什么不公开说明王明路线就是斯大林路线是想和苏联搞好关系。 第二次是抗战时期王明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王明过去搞“左”倾,抗战时听从斯大林的话,反对建立根据地,不要自己有军队,一切经过统一战线,一切服从统一战线,认为有了蒋介石,天下就太平了。我们展开整风运动,批判王明路线,实际上是批斯大林的错误。 第三次是日本投降以后,从物质和道义上斯大林都没有支持共产党,而是支持蒋介石。决定是在雅尔塔会议上作出的。当我们1945年准备推翻蒋介石夺取政权的时候,斯大林用他们中央委员会的名义,打了一个电报给我们,指示我们不要反对蒋介石,不要打内战。 第四次是说我毛泽东是“半个铁托”或“准铁托”,怀疑中国是否真正搞社会主义革命。 毛泽东说,上述斯大林的四条错误,中国人民并不知道,就整个党来说也是不知道的。我们党内知道前两个错误(两次王明路线),但人民并不知道这是来自斯大林的错误。至于“不让中国革命”和“半个铁托”的错误只有中央知道。⑤由于毛泽东对斯大林的专断独行早有“领教”,所以他对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教训,作出了一些不同于苏联人的独特的分析判断。 首先,斯大林晚年的严重错误不仅仅是个人品质造成的,还在于苏联浓厚的封建主义残余作祟。 与赫鲁晓夫的报告仅仅把斯大林搞个人崇拜、违反民主法治等归结为斯大林粗暴、狐疑、孤独的个人品质不同,毛泽东认为,斯大林晚年的错误之所以能够发展为全国性、长时期的严重错误,除其个人品质以外,还与千百年来小生产者习惯势力落后观念和封建主义遗毒的影响密切相关。毛泽东审定的《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对此说道:“个人崇拜是过去人类长时期历史所留下的一种腐朽的遗产。个人崇拜不只在剥削阶级中间有它的基础,也在小生产者中间有它的基础。大家知道,家长制就是小生产经济的产物。在无产阶级专政建立之后,即使剥削阶级消灭了,小生产经济已经由集体经济所代替了,社会主义社会建成了,但是旧社会的腐朽的、带有毒素的某些思想残余,还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保存下来。‘千百万人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列宁)。个人崇拜也就是千百万人的一种习惯势力。这种习惯势力既然在社会中还存在着,也就有可能给予许多国家工作人员以影响,甚至像斯大林这样的领导人物也受了这种影响。个人崇拜是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而像斯大林这样的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物也接受这种落后思想的影响的时候,就会反转过来再影响给社会,造成事业的损失,有害于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⑥ 其次,斯大林严重违反民主法治的错误,与其对形势的误判,即对社会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的严重误判密切相关。 赫鲁晓夫报告指出了斯大林把党内思想斗争当成敌我斗争处理、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阶级敌人却愈来愈多的错误,但对斯大林为何犯下这些错误却没有深入分析。毛泽东指出,斯大林犯下这些错误的根本原因是他没有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没有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用处理敌我矛盾的专政办法代替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说服教育办法,因而造成滥杀无辜的严重后果。1957年3月22日,毛泽东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理西罗基时说,斯大林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肯承认社会主义社会有矛盾,把人民的某些不满、人民对政府的批评这些人民内部的矛盾看成是阶级矛盾,当做敌人处理,结果打错了很多人。⑦毛泽东从分清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角度,思考斯大林违反民主法治的教训,这是苏联人当时没有考虑到的。 最后,斯大林严重违法民主法治的错误,与苏联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的不完善密切相关。 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仅仅对斯大林违反民主集中制等作了揭露,但对斯大林何以能够这样轻而易举地违反制度没有反思,也即没有看到苏联当时的法治缺陷。而毛泽东联系西方的法治,指出斯大林严重违反民主法治与苏联国家制度的不完善密切相关。 1956年11月30日毛泽东在会见苏联驻华大使尤金时说:苏联的制度是好的,但其中一部分是不好的,那就是内务部。⑧据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忆述:“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毛泽东还说,苏联把其他党派搞得光光的,只剩下共产党,很少能听到不同意见。⑨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只是说斯大林违反了苏联的政治体制规定,但对苏联的这一体制本身是否存在缺陷,却没有论及。而毛泽东对苏联的政治体制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做了比较,指出了苏联政治体制本身存在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毛泽东针对斯大林教训提出一系列加强民主法治的举措 其一,不要迷信苏联模式,也不照搬西方模式,建设有中国特点的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采取了向苏联“一边倒”的政策。起初“一边倒”是指外交上的“一边倒”,但很快在其他方面上也出现了照搬苏联做法的倾向。毛泽东内心里是不赞成这样做的,但为了维护中苏友好关系,不便公开说出来,特别是在斯大林还活着的时候。苏共二十大主动揭露斯大林违反民主法治的错误,这为打破对斯大林、对苏联的迷信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由此开始,毛泽东不断地在公开场所号召同志们要解放思想,不要迷信苏联。 1956年12月29日由毛泽东审定发表的《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指出,我们要学习一切国家、一切民族的长处,但都不能简单照搬,苏联也不例外;但与此同时,也不要因为斯大林严重违反民主法治,就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产生动摇,去照搬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模式。⑩ 毛泽东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必然是有自己特点的社会主义。1956年8月中旬、下旬期间,在审阅八大政治报告修改稿关于论述社会主义制度在各国的具体发展过程和表现形式不可能有一个千篇一律的格式时,毛泽东改写了一段话:“所谓特殊的规律,就是各国的差别点,就是说,各国无产阶级取得执政地位的具体道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一党制或者是在工人阶级革命政党领导下的多党制,改造旧生产关系的方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过渡时期所需要的时间,等等,因为各国不同的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都会有所差别。而这样的差别,在任何一个民族中都是存在的,而在有一些民族中就可能有更多的存在。如果以为有了差别性,就可以否认共同性,是错误的;如果以为有了共同性,就可以否认差别性,也是错误的。不可能设想,社会主义制度在各国的具体发展过程和表现形式,只能有一个千篇一律的格式。我国是一个东方国家,又是一个大国。因此,我们不但在民主革命过程中带有自己的许多特点,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也带有自己的许多特点,而且在将来建成社会主义以后还会继续存在自己的许多特点。”(11)毛泽东在这里虽然是从整体上探讨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制度和道路,但民主和法治明确地包含其中,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其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的社会主要矛盾是先进的生产关系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要围绕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斯大林严重破坏民主法治的前提,是他严重误判形势,把阶级斗争作为主要矛盾、镇压敌人作为主要任务,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准确地抓住了这一点,在党的八大决议中提出社会主义基本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经济文化需求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要把发展生产力作为主要任务,并围绕发展生产力而加强民主法治。毛泽东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剥削阶级整体被消灭之后,应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但斯大林却反其道而行之。(12) 鉴于斯大林的教训,《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明确宣布,第一,在我国进入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中心任务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要进一步地扩大国家的民主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有迫切的、重要的意义。第二,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第三,加强党内民主。要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善于听取同级的和下级的不同意见,善于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组织关于政策问题的自由、切实的讨论,在纪律许可的范围内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意见,允许下级向上级提出异议。(13) 加强民主和法治,就必须强调党必须带领人民严格遵守法律。1957年1月27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说道,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要遵守革命法制,并不是只要民主人士守法。(14) 上述毛泽东的观点,对改革开放之后的邓小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他提出恢复“八大”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果断结束“阶级斗争为纲”,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此相应的是,政治上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他提议公开审判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主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前面两句是毛泽东审阅同意的董必武在“八大”所作的发言里的话,后面两句是邓小平加上去的。 其三,民主要扩大,专政要继续、但要减少。法律是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底线,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只能用民主的办法。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毛泽东认为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因而发展民主是主要任务,对敌专政虽然要继续,但因其已不是主要矛盾,因而变为次要任务。由毛泽东审定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说道:“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进一步地扩大国家的民主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有迫切的、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过去几年进行的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今后对于反革命残余势力还必须继续进行坚决的斗争。但是因为反革命力量已经日益缩小和分化,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除极少数罪大恶极、引起人民公愤的罪犯不能不处死刑以外,其余罪犯应当一律免处死刑,并且给以人道的待遇,尽可能把他们教育成为善良的劳动者。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15) 针对斯大林用专政办法解决人们的思想认识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11次扩大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在人民民主专政下面,解决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16)毛泽东这一观点和法律只调整人们行为、而不强制人们思想的方法和现代法治精神是吻合的。 毛泽东还指出,不管是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如果触犯了法律,那就应该依法处置。1957年3月20日毛泽东在江苏、安徽两省及南京军区党员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说道,要分清两类矛盾。对于敌我矛盾,现在存在的两种观点都不妥当。一种是右的观点,认为世界上太平无事了,对于一切应该依法处理的反动分子和坏分子不依法处理。另一种是夸大的观点,“左”的观点,说现在还有很多反革命;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完全新的方法。对犯了法的人,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处理。(17)1957年3月8日毛泽东在对《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修正稿)的批语和修改中有这样一段话,对于闹事群众中的领导分子,如果行动合理合法,当然不应该加以歧视;即使有严重错误,一般也不应该采取开除办法,而应该将他们留下,在工作和学习中教育他们。对于抱着恶意煽动群众反对人民政府的坏分子,应该加以揭露,使群众彻底认识他们的面目。对这些分子中犯了严重错误的人应该给以适当的处罚,但是不应该开除他们,而应该不怕麻烦地教育他们,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至于确实查明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严重违犯刑法的凶犯,则应该分别情况,依法处理。(18) 毛泽东提出人民内部矛盾通常要采用民主、说服教育的办法来解决,要防止斯大林阶级斗争扩大化教训的发生,这显然对邓小平改革开放之后多次强调要反对右、但主要是防止“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国家的“专政”职能不能取消是对的,但要依法专政,毛泽东这一思想的提出对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提出要依法开展“严打”斗争也有割不断的影响。 其四,要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随着苏联对斯大林严重违反民主法治错误的揭露,毛泽东开始公开提倡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1956年4月10日他在同丹麦首任驻华大使格瑞杰交谈中说,“我们很愿意向你们学习,我们愿意向世界上所有国家学习,如果美国人愿意的话,我们也愿意向他们学习。每个国家都有值得我们学习的长处。”(19)毛泽东还说,“美国这个国家很发达,它只用一百多年就发展起来了,这个问题很值得注意。我们恨美国那个帝国主义,但它搞成这么发展的国家总有一些原因。它的政治制度是可以研究的。”(20) 其五,毛泽东提出要建立一定的制度保证群众路线和集体领导的贯彻实施,防止斯大林式的违反民主法治的事情发生。第一,鉴于斯大林晚年党代会不能正常召开的教训,中共决定党代会实行常任制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改革开放之后,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开始进行。1988年12月,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县级)、绍兴市(地级)先后开始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此后,试点单位陆续扩大。 第二,鉴于苏联党和国家领导职务终身制的教训,中共尝试实行党的主席和国家主席限任制。1956年9月13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七中全会第三次会议上说,“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党、这样的大国,为了国家的安全、党的安全,恐怕还是多设几个副主席好。这样就不会像苏联那样,斯大林一死就不得下地了。我是准备了的,就是到适当的时候就不当主席了,请求同志们委我一个名誉主席”。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7条第5款规定:“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1人。”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主要领导人都是任职终身制,毛泽东的这种想法是难得的。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同志设立过渡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特别是他坚持要在他各方面都正常的条件下退休,为领导干部退休制度的建立健全作出了杰出贡献。 在1956年北戴河的一次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他在二届人大准备提出他不再担任国家主席的提议,并且谈到党的主席一职在适当时候他也将不再担任。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陈叔通、黄炎培联名写信表示不同意见时,毛泽东批注表示他意已决,并将该信件与批注印发中央及地方人大和政协委员。(21)毛泽东的上述做法显然受到了美国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制度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鉴于苏联中央权力过度集中的教训,中共在发展民主集中制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中的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上,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要扩大地方的权力,“八大”根据他的这一观点,作出了相应的决策。刘少奇在政治报告中指出:“适当地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职权”,“把一部分行政管理权分给地方,这样,既能够发挥中央机关的积极性,也能够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使中央和地方都有必要的机动,又便于实行互相的监督。”改革开放后,我国1982年宪法吸纳了这一思想,其第3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鉴于斯大林所犯破坏民主集中制的教训,经毛泽东审阅修改的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特意着重论述了坚持党的集体领导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后,这一精神被党中央继承发展,概括为:“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写进了党章。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还提出了反对个人崇拜问题,指出人们对领袖的爱护,本质上是表现对于党的利益、人民利益的爱护“而不是对于个人的神化”。八大通过的党章根据毛泽东本人的提议没有出现“毛泽东思想”的字样,主旨在于避免对领袖人物的神化,加强党的集体领导。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把“毛泽东思想”定义为党的集体智慧的结晶,与毛泽东个人的思想有区别,并提出“我们将永远高举毛泽东思想的旗帜前进”。(22) 八大通过的新党章对于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一是规定了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时,党员本人有权要求参加会议。二是规定了党员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有保留自己意见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三是规定了党员有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的权利。改革开放后,党中央提出了“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工作方针。 第四,鉴于斯大林违反法治的教训,中央决定对1955年我国肃反工作进行复查,有错必纠。毛泽东对1955年我国开展的肃反斗争认为是必要的,成绩是主要的,否则,“匈牙利事件发生以后,在我国一部分知识分子中有些动荡,但没有引起什么风浪,这是什么原因呢?应该说,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相当彻底地肃清了反革命。”(23)但斯大林严重违反法治的教训,引起了毛泽东的高度警惕。所以,他作出了复查肃反工作的决定:“在肃反工作中,凡是已经发现了的错误,我们都已经采取了或者正在采取纠正的步骤。没有发现的,一经发现,我们就准备纠正。原来在什么范围内弄错的,也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宣布平反。我提议今年或者明年对于肃反工作全面检查一次,总结经验,发扬正气,打击歪风。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主持,地方由省市人民委员会和政协委员会主持。在检查工作的时候,我们对广大干部和积极分子不要泼冷水,而要帮助他们。……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该采取这个态度”。(24)粉碎“四人帮”之后,党中央平反建国以来的冤假错案,是对毛泽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主张的继承和发扬。 第五,鉴于苏联权力过于垄断的教训,毛泽东提出了中共和民主党派要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要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中指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的方针,旨在反对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行一种风格、一种学派,禁止另一种风格、另一种学派。艺术和科学中的是非问题,应当通过艺术界科学界的自由讨论去解决。当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1)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而不是分裂人民;(2)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而不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3)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专政;(4)有利于巩固民主集中制,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制度;(5)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摆脱或者削弱这种领导;(6)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国际团结和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国际团结,而不是有损于这些团结。这六条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处理中共和民主党派关系的方针。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作的论十大关系报告中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苏联不同,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对他们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25)1956年8、9月期间,毛泽东在对八大政治报告的批语和修改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要加强党内的自我批评和依靠广大劳动人民的监督来克服缺点和错误,这是主要的一面。但是我们还应当借助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批评来克服缺点和错误。不管他们的批评有许多是从右的方面出发的,但是能够引起注意问题的所在,使我们能够及时地解决这方面发生的问题。这也是监督的一个方面。”(26) 实行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目的,主要就是让民主党派对共产党提出不同意见,这是毛泽东当时多次阐述的想法。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继承发展了毛泽东上述辨别香花与毒草的六条标准;他把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增加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也是对毛泽东思想的发展。 四、余论 上述毛泽东对斯大林破坏民主法治教训的思考与应对,在党和国家的民主法治史上值得一书。它对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拨乱反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产生了积极、直接的影响。 斯大林严重违反民主法治,是因为他误判形势,要么不承认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还存在基本矛盾,要么忽然把敌我矛盾当做社会主要矛盾。1979年3月邓小平在中央召开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所作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讲话中指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我想现在还是按照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的提法比较好,即:基本矛盾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目前的主要矛盾。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缩小,也不应夸大。缩小或夸大都要犯严重的错误。目前和今后的阶级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斗争,这是客观事实,不能否认,否认了也要犯严重的错误。 斯大林严重违反民主法治,说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缺陷,毛泽东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没有从制度上来解决。邓小平则对此进行了很大的努力。1980年8月31日他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说道,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为此,邓小平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加强法制的工作方针,提出了要使我们的民主法治做到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的改变而改变的任务目标。要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法院和检察院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上的特权。 斯大林严重违反民主法治的事情揭露以后,毛泽东“一则以喜,一则以惧”,既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又防止以斯大林破坏了民主法治为借口进而试图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两手应对态度,对邓小平既坚持改革开放、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立场显然产生了影响。 关于毛泽东晚年为何背离了他对斯大林破坏民主法治教训的一些正确思考,给他本人和国家造成了很大的不幸,那也是值得一个深入研究的课题,因篇幅所限,只有另文阐述。 注释: ①赫鲁晓夫:《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共识网”2013年11月8日发布,来源:http://www.21ccom.net/articles/lsjd/jwxd/article_2013110894998.html,2015年6月23日访问。 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38页。 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11页。 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45页。 ⑤石仲泉等主编:《中共八大史》,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283页。 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230-231页。 ⑦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24页。 ⑧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9页。 ⑨石仲泉等主编:《中共八大史》,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 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579-580、584-585页。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43页。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582页。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41、349、350、354页。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71页。 (1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51页。 (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21、322、324页。 (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20页。 (1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71页。 (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59页。 (20)程波:《中共“八大”决策内幕》,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 (2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57-460页。 (2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9页。 (2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30页。 (2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32页。 (2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94、95页。 (2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147页。标签:斯大林论文; 赫鲁晓夫改革论文; 毛泽东论文; 中国近代史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历史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人民民主论文; 法治国家论文; 矛盾处理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个人崇拜论文; 民主法治论文; 帝国主义论文; 马克思主义论文; 世界历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