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价值取向的研究意义与现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信息资源论文,价值取向论文,现状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价值取向的研究意义
1.1 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存在的问题
政府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开放和利用政府文件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实行政务信息公开的通常做法。尤其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效果显著,但是仍然面临严峻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条例》实施遭遇瓶颈。综观《条例》实施的效果,我们发现尚未取得预期的关注与成效。从公开的信息资源来看,政府愿意公开的信息,如一些法律法规、政府计划等公众并不是很迫切希望得到的,而那些公众渴望获取的关于人事、福利待遇、资源配置等相关信息政府却未公开。政府的信息公开栏及在公共图书馆、档案馆举办的现行文件公开查阅点并未取得预期的关注,一些查阅点查阅者稀少。分析其中原因,主要在:
首先,源于《条例》本身的缺陷。譬如,公开信息范围表述笼统,在实践工作中政府部门觉得《条例》“规定得过于笼统,对公布的内容和程度,基层很难把握[1]”。当公民申请公开某个具体信息时,缺乏与之精确对应的条款,对公开与否,政府部门有过大的自断空间。另外,《条例》与《保密法》、《档案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够好,在相关法没有调整修改的情况下,其施展的空间被大大压缩。
其次,在于政府对于公开信息资源准备不够充分,存在形式主义,而且出现硬件重复建设与标准不统一,同时政府信息公开问责机制不明确,在根本上制约着政府信息公开。
再次,由于区域经济水平、部门职能、领导体制、人员素质、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差异。从总体来看,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发展还不平衡,存在比较严重的地区差异,信息公开工作进展不尽如人意。
(2)公众获取积极性受阻。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公众不能如愿获取所需信息。《条例》实行一年以来,公民申请公开信息遭遇一些尴尬,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不存在”、涉及“商业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及社会稳定”等为由不予公开的事情屡屡发生。其次是获取方式不够畅通。公众自由获取政府信息的经常性机制尚未建立,信息公开的方式较为单一,政府主要还是通过公报、新闻媒体、发布会、布告等方式公开信息,而依据公众申请意愿公开信息的机制尚在起步阶段,如何申请公开以及何种信息可以依申请公开等方面还不成熟,向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提供信息一般难以得到满足。再次是在法律救济方面,公众知情权保障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众起诉政府信息不公开频遭“立案难”。
1.2 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价值取向的研究意义
拓展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对于丰富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的价值体系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
首先,有助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责任意识,明确公开什么、为谁公开、公开的标准、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如何最优决策等;有助于从道德层面规范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行为,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促进《条例》的进一步实施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有助于落实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目的性价值取向公平、规范、准确与工具性价值经济、高效、便捷的理念。
其次,有利于激发公众的权利意识,促使公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法律赋予的权利;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信息意识,促使公众最大限度的利用政府信息资源,发挥政府信息资源的社会价值,促进社会公平,加快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2 国内研究现状
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价值取向的研究,学界已取得较丰硕的成果。笔者通过相关数据库进行检索,查到近300篇相关文献。检索结果从数量上分析,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共获取价值取向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从研究程度上分析,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共获取的研究并正处于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期刊论文比较多,其次是硕士论文,目前无博士论文,在研究深度上有待更进一步。基于现有研究成果分析可知,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政府信息公共获取的价值问题研究已有所涉及,成果主要从以下角度展开。
2.1 立法规范角度的研究
许多学者从立法规范角度,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价值取向。对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研究,实质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取向问题研究。我国学者对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立法原则的研究比较全面,(1)权利原则,认为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公众获取相关信息是公众的基本权利[2][3][4];(2)公开原则,《条例》应以“信息公开”为基本原则,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顺利进行[2][3][4][5][6];(3)民本原则,在《条例》中体现以民为本的思想,以实现公众权利为主,民众义务为辅[2][3][6][7];(4)透明原则,透明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建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所应遵循的价值是行政法治与自由[5][7];(5)经济原则,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选择和遵循经济的价值目标[2][8];(6)高效原则,高效也作为核心理念之一和价值取向提出[3][7]。另外,宋霞以价值分析为基础,根据公众和企业的不同目的分别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的价值取向和义务主体的价值取向,构建了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的多层性价值取向模型,定义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层次[6]。周汉华还提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不收费原则、自由使用原则和救济原则等六大原则[2]。于兆波、李店标还从国际影响力方面提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价值取向要根据入世需要,树立大国良好形象[3]。从相关文献来看,《条例》的立法原则应坚持怎样的价值取向并未达成共识,且表达方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2.2 行政伦理角度的研究
许多学者从行政伦理角度,将政府信息资源公开作为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研究范畴,研究政府或公务员的价值取向问题,以求达到从道德层面规范行政主体的目的。政府信息资源公开作为公共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同样应遵循多元化价值体系中的各个价值目标和行为取向。我国学者借鉴了西方行政伦理学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和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的现状,进行了本土化的研究。尽管表述有所不同,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政府的基本价值取向应体现以公众为主体,关注民生。如,米平治将我国电子政务的价值取向概括为:以公众为中心、高效、公开和全面、协调和安全[9]。卜章敏论证了公共服务型政府“保护人权,实现公众价值”的基本价值取向[10]。孙宇认为,在推行电子政务的过程中,“建设服务型政府”开始凸现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11]。中国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坚持的价值取向在于追求和谐、媒体报道时倾向于正面报道、关注生命,高扬民生旗帜[12]。另外,有学者从信息伦理的角度,总结人们信息交往中的信息伦理原则,包括信息内容无害、信息手段功利、信息渠道公平、信息享用尊重和信息生态发展等[13]。谢平从儒家行政伦理文化的扬弃、官僚制弊端的人文救治及行政伦理法制化探索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资源公开中公务员的行政伦理价值取向进行了重构[14]。
2.3 利益平衡角度的研究
许多学者从利益平衡角度,探讨了政府信息资源公开中的利益平衡原则。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政治过程,“从利益视角看,政府信息公开实质是利益的共享与转移”[15],也是多个利益主体互相博弈的过程,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重新分配,最终达到某种平衡。从利益平衡视角研究政府信息资源公开,能够帮助信息公开的主体确定各方利益权重,从而树立科学的价值取向,保证政府信息资源公开公平分配利益。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四条原则是无赖假定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免费原则和程序性原则”[15]。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使利益博弈健康有序地进行并形成相对和谐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是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从维护‘社会正义’和‘符合最不利地位的农民的最大利益’的要求出发,规范行政信息公开化,能够使国家、基层政府和农民三方的政治利益达致‘正和博弈’的良好局面。[16]”从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范文芳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之间的关系,进而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相平衡的原则,包括不公开例外原则、权衡利弊原则、适度公开原则、可分割性原则及择机公开原则[17]。蒋冠指出,“政府信息获取方式便捷性主要是指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要遵循‘以人为本’与‘零障碍’的理念,通过高效便利的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时间成本,使公众能够迅速有效地获取到自己所需要的政府信息。[18]”
2.4 绩效评估角度的研究
许多学者从绩效评估角度,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公众满意度”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自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通过以后,各地政府评价中纷纷引入了“群众满意度”、“民众满意度”、“公众满意度”等概念,“公众至上”价值取向也被应用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度评价中来。在具体的评估标准方面,徐友浩、吴延兵从社会公众参与角度,提出了政府应以公务员素质、行政效率、政务公开程度、以及一些反映顾客生活满意和舒适程度的指标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依据[19]。蒋冠从创建服务型政府角度分析政府绩效评估角度分析,认为政府的使命是提供用户满意的信息服务[20]。
3 国外研究现状
从所查检的文献数量来看,国外关于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价值取向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政府信息的公共获取与公民信息自由及公民知情权
有学者站在充分保障公民信息自由与知情权的高度,阐明了公众对政府信息获取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如Morehead Joe认为,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取是一项国家宪法应予以承认的基本权利[21]。知情权的实现必然涉及隐私权的保障,“政府发挥其功能的能力取决于好的信息,但获得信息可能侵犯隐私权或者另外相似的权利。[22]”David Cuilliert和Suzanne J Piotrowski认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是民主政府自我完善的必不可少的内容,政府对公共获取权利的态度,可以促进或阻碍公共政策的透明度。“使用互联网寻求新闻和信息更可能表现出更大的支持民主的原则,如信息自由,因为理论上说,开放政府信息资源有助于公众理解和帮助他们的个人生活”[23]。从国外一些国家信息公开的现状来看,已经做得很好,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了公众利益的实现。
3.2 信息技术对于政府信息公共获取的影响
部分学者认识到,信息技术的应用与推广,电子政务的发展,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条件与渠道,极大地改进了政府信息公共获取。如Stephen M Johnson认为,因特网极大地改变了政府信息的公共获取,并且促进了政府的公众参与[24]。Herbert Ward Snyder在其论著中探索了数字信息时代对信息自由法的影响,进而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共获取产生的连锁性影响[25]。奥巴马政府表明,将增加政府的开放度,通过改进技术完善回应市民的要求和记录,提供政府合同,游说报告,企业减税,总统、公民在线阅读和监测的记录。公众查阅政府记录是必不可少的民主自治,并认为对公众这种权利的态度,可以促进或阻碍的公共政策的透明度[26]。奥巴马政府决定实施“透明政府计划”,并建议通过提供更多的在线信息及通过公众的信息获取要求使政府更具责任感[27]。信息技术已经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促进信息公开中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3.3 政府信息或文件的公共获取与国家公共政策
Barbara Pease针对图书馆存在的工作场所暴力,认为公共获取需要有安全和纪律,并提出如何平衡与实现的建议[28]。Forest Woody Horton认为,“公众有权自由获取公共信息,自由获取公共信息的群体包括:历史学家、档案学者、记者、图书馆员、教育工作者和其他人。”并认为,政府“对公众的真实需要理解不够深入,对电子政务实行过程中如何保证信息产品的真实性计划不够明晰[29]”。Kirsty McCaskill和Anne Goulding认为应遵守公共图书馆的残疾歧视法(DDA),促进有信息需求的残疾人士公平获取信息[30]。如Lee S Strickland论述了美国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政策的变化不仅会对信息公开和国家机密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同时还会对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31]。HermanE分析了后9.11时代如何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敏感信息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32]。可见,国外的研究比我国更加深入与注重细节,更注重公平地对待所有公众,促进更广泛的公平的实现。
4 结论及启示
目前,国内外对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价值取向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研究大多数基于政府的角度,较少从公众角度考虑如何促进公众对政府信息更方便快捷地获取;二是专门研究比较少,对政府信息公共获取过程中政府应坚持怎样的价值取向众说纷纭,并未达成共识。尤其是对如何坚持相关的价值取向的研究不够深入,没有从工具性与目的性价值取向对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进行研究;三是在对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对策研究中,除了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外,对价值取向体系的研究较少,难以从“道德建设”层面弥补信息公开法调整的真空。
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研究的以上特点,值得引起学界的关注和重视。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对价值取向体系的研究,更多地从公众角度考虑如何增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积极性,促进公众更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如何从“道德建设”层面弥补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调整的真空,从而破解《条例》实施的难题。
收稿日期:2009-08-18
标签:信息公开论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