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的法律思考_生命科学论文

生命科学的法律思考_生命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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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类即将跨入21世纪,迎接科技革命时代到来之际,先进的生物医学技术使一些本没有可能出生的生命得以出生。面对克隆技术生物法所取得的重大突破,是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正负两方面的巨大影响。理性地重新审视人类生命体所具有的独特内涵并客观地把握社会价值定位,已成为全球科技学界、法学界、社会学界等众多领域的有识之士有待共同探索的跨世纪命题。

生与死是人生链条上的两极。目前伴随着以现代生物技术为先导的当代高新科技的迅速崛起,以科学的力量替代自然生命现象来引导人的生命里程,以生物科技的先进研究成果来促成人类生命体的最佳动态平衡,这已被视为全球科学家正努力付诸实践的一项伟大尝试。正如克隆“多利”的问世将人们带入到一个两难推理的尴尬境地一样,对于以人体为克隆技术、为代表的未来高新生物技术有可能改写人类固有生命法则诸类尝试,人们很难在理智和情感之间作一恰当的决择。作为生命最高运动形式的人,究竟是单纯的生物体,还是受制于科技发展并融入社会伦理道德与法律调节成分的复合社会生物体?纵观近年来世界各国生命科学及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我们已不难发现,围绕人类生命体的法律调节等诸问题展开的生命法学研究,已逐渐衍生为一门对人类今后发展命运有着重大影响的前卫性的边缘学科。

有科学预测表明:到2000年,人体DNA 分子的全部密码将被破译成功。并且,随着英格兰科学家在人体克隆技术方面取得的超前性的重大突破,即将到来的21世纪将成为对人类自身极具挑战意义的生物新纪元。

面对生命科学在20世纪全面取得的成功,以及这种成功将对人类的生命活动规律及现有生存方式产生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已不得不重新设定其调整疆域,以适应生物科技革命时代的现实要求。在这种宏观背景下,以人类诸种自然生命现象和生命活动规律为研究调整对象,以生命科学部分原理、机制为中介的,旨在寻求与创制符合科技进步要求并满足生命价值道德标准的人与自然之间新型法律制衡的生命法学研究,将成为下一世纪法学研究组群中最耀眼的一颗新星。

作为一门与生命科学紧密相联的法学学科,应将其纳入到科技法学的界属之内,它主要应涵盖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人类生命体的法律界定;对人体出生与死亡的医学标准的法律界定;对自然生殖、生育法定要件的规范;对生理残疾、生理障碍、生理功能衰竭等医学标准的法律界定;对如受孕期、哺乳期、青春期、更年期等各生命周期生理活动机能与生理活动规律的法律界定等。

2.对擅自、非法利用精子库(或卵子库)培育同一子代生命体的行为的禁绝;对利用遗传生物工程技术试制培育“非人非兽”生物体行为的禁绝等。

3.对人体克隆技术研究的综合法律界定:①克降技术研究基金的投入与管理。②克隆技术研究人员的资格限定、权利限定及其对科研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稽查。③人体克隆技术应用研究的“准入与禁入”区域限定,以及对克隆技术相关的其他技术的开放与限制程度或范围。④克隆技术应用研究的国际化准则。⑤人体克隆技术应用研究的司法补救。⑥对人体DNA密码破译技术的综合法律限定。

对于生命科学领域内的种种高新生物科技的应用研究的配套化法制管理,应主要采纳以纵向性的行政干预方法为主导的科技行政管理方法(即采纳纵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调整方法模式)。如作为生物体的个人应接受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科技行政管理机构的约束、管理或服务。以寻求改善与提高自身生命质量或最大程度地治愈疾病与缓解疾病痛苦。

由于高新生物科技的发展可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无法预料的巨大负面影响,如未来有可能出现的“克隆人”被一些科学家视为是比原子弹更为可怕的“发明”,故对于利用高生物技术将极大有害于人类自身利益的各类研究与试验,在法律上要加以绝对地禁止。

生命法学的研究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我们应采取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充满生物信息变革的21世纪,寻求一个满足人类自然生命体未来发展要求的、且为科技发展、社会伦理标准与法律规则共同认可的法律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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