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分析的一个框架和体系——评《经济社会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社会论文,社会学论文,框架论文,体系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学领域里,乃至整个当前的中国社会学界中,刘世定教授都显得那么独特:他是经济学出身,师从于光远先生,在中国经济学界交游甚广,有着非常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却又偏爱直面中国的社会问题,喜欢田野调查,因此长期栖身推崇实地调查的社会学界,其离开中国社科院后,二十年来一直任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2001年春季他开始在北京大学讲授本科生课程“经济社会学”,笔者曾有幸当他这门课程的助教多次,感觉这门课程常听常新,每次都有新的收获。最近他的《经济社会学》出版,虽然封面题为“编著”,其实字里行间无一处不体现出其著述之心裁。最近细读这本书,不禁又有些新的收获和感慨。
如果让我用一句话评述刘世定的这部著作,我会说:它呈献给世人的是经济社会分析的一个基础性框架和体系。如果要细数和评论其特色的话,我希望能够从其“心神”、“组织”、“血脉”三个层面加以阐述。最后,以助推其尽善尽美之心态,笔者也尝试指出该书存在的一点疑似的“瑕疵”,供作者参考。
一、“心神”或《经济社会学》的对象与主题
所谓“心神”,这里类比的是一部著作的研究对象与主题。
我们都知道,对于人来说,心神是异常重要的。心神好,往往能够统摄四肢百骸,将整个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都调动起来,强身健体,百毒不侵。同样地,对于一部著作,特别是教材类著作而言,明确其研究对象与主题也有聚精会神,凝神静气之功效。
就明示的部分而言,刘世定教授在《经济社会学》的对象与主题问题上,阐述得不能算特别理想。在回顾了各种对“经济社会学”的界定之后,作者认为经济社会学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很强的学科,从而提出了他的“对有关知识加以集成”的想法:“在本书中,我们对经济社会学做这样的概括性描述:经济社会学是在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互动中发展起来的学科,它试图对包括市场组织在内的诸种社会组织,对包括追求货币收入目标和其他目标在内的行为,对包括经济增长(衰退)和其他社会现象在内的社会运行状态做系统的分析和解释;在分析和解释中,它力求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传统假设和分析工具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内在统一性的假设和分析工具。”①
对于这种集成式的对“经济社会学”的初步界定,作者作出的解释是:与科学活动中追求对概念界定的严谨性不同,“学科的建构是一个集成过程……在学科建构中,内容的取舍以便于系统表达为原则。这时对学科对象、范围只要有一个大致的界定就可以了……被集成的素材在不断变化,因此,学科边界势必是游移的、模糊的。刻意追求学科范围的精确性,甚至就此进行无休止的争论,是在做学术无用功,徒劳无益”②。
以上是仅就《经济社会学》的对象与主题,刘世定教授明示的部分而言。就其非明示的的部分,如果统观全书,人们不难发现作者赋予了《经济社会学》特定的“心神”,这种“心神”也是导致沈原教授在全书的《序》中称刘世定教授为“经济学的经济社会学”路线的代表人物之所在。
以笔者对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了解,尝试在此提出经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与主题。鉴于笔者受教于刘世定教授多年(事实上现在仍然如此),这一对象与主题的理解应该能够表达出刘世定《经济社会学》一书之“心神”的隐而未彰的真实想法。
按照笔者的理解,经济学是现实条件下,研究资源如何优化配置的学科,研究人们如何进行“最大化”选择的学问;社会学是现实条件下,研究社会公正如何实现的学科,研究人们如何不能“最大化”选择的学问。这样,经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在现实条件下,研究资源优化配置与社会公正实现之间关系的一门学科。
基于以上对经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的理解,经济社会学因此也就有了比较重要的四大研究主题:(1)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社会公正实现(或不能实现)问题;(2)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资源优化(或不能优化)配置问题;(3)关系网络、社会结构、制度组织或者社会共同认知与信念(或特定时期关于博弈将如何进行的共同信念)对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公正实现过程的影响;(4)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公正实现过程对关系网络、社会结构、制度组织或者社会共同认知与信念的影响。
笔者以这样的经济社会学的“心神观”来看待刘世定的《经济社会学》也许并不全面,但却自信是大体正确的。在《经济社会学》一书中,几乎时时处处都涉及资源优化配置与社会公正实现之间关系这一“主旋律”。
比如说,在第一章若干基本概念中,作者就强调了“资源稀缺性”、“效用最大化”、“他人状况直接影响个人效用”、“有限社会化”、“制度的激励作用”、“社会均衡”等概念,这些概念有些偏向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有些偏向社会公正实现问题。而在将这些概念联系起来的具体的探讨中,资源优化配置与社会公正实现之间的关系也就凸显出来了。比如,他指出,“社会均衡的实现,并不一定就是社会最优的实现”③等等。
又比如说,在第十五章“制度变迁”中,作者花了较大篇幅来介绍制度变迁中的帕累托改进和非帕累托改进。在这里,作者下了这样的断语:“显然,凡是走出‘囚徒困境’而实现了当事者更大利益的制度变迁,都是帕累托改进式的变迁。”④与此同时,作者又指出:“假定个人对他人状况的变化——不论是与自己收益的绝对差异变化还是相对比率变化——都高度敏感,并且他人收益的变化给个人效用带来的影响是负面的……假定个人效用函数不同,那么,即使在个人收益平均的起点上令每个人的收益都平均得到增长,也无法实现帕累托改进,因为总会有人感觉自己的相对状况变差了。”⑤
二、“组织”或《经济社会学》的条块与层次
《经济社会学》一书加上导论,共16章,其主导性内容框架是市场运行机制或社会主体间交易关系。如果简化提炼,其主导性内容框架简图如图1所示。
由于对图1中的每一部分或环节,刘教授都试图引入认知、地位、制度和关系网络等因素加以探讨,所以每每在对简单模型(也就是假设相对较多、较严格、较脱离现实的理论模型)做了介绍之后,作者还会相应地对简单模型进行前提批评,放宽假设,引入社会学因素,让模型更进一步贴近社会现实,增加模型在现实生活中的对应性,甚至还列举了许多田野调查的实例作为辅证。
比如,书中第二章介绍的是“市场匹配”的简单模型——价格机制,紧接着第三章就探讨了简单“供求模型的假定和社会学因素的介入”;第九、十、十一、十二章更是分别在“市场匹配”中考察信息、信任、地位、歧视(认同)等可能对资源配置和社会公正产生重大影响的无比现实的因素或问题;第十三、十四、十五章则跳出“市场匹配”,在更开阔的基础上思索其他可行的替代性组织制度形式,及相关的选择和变迁问题。
又比如,书中第四、五章对需求者的介绍,第六、七、八章对供给者的介绍也都分别是由简单到复杂,由抽象到具体,由距离现实较远到不断贴近现实。
当然,除了以上所述在著作目录之中直接呈现的内容条块之外,作者这部著作还穿插、包含了对占有、认知、偏好、信任、歧视(或认同)、比较、交易(或交换)、博弈等大量社会行为的分析和考察。这些分析和考察又都是有层次性的,是放置在框架之中的不同位置进行的。这种做法,不仅使得全书的分析层次一清二楚,而且也有助于读者理解不同行为的资源优化配置价值和社会公正实现价值,对经济社会分析乃至个人理解他人、陶冶情操而言都不无助益。
三、“血脉”或《经济社会学》的逻辑与方法
既然在对象与主题中涉及到资源优化配置问题,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最大化模型,涉及到成本一收益分析,涉及到总体分析与边际分析,涉及到对博弈论工具(该工具特别有助于个体最大化与总体无法最大化之矛盾的呈现)的利用。
刘世定教授显然意识到,以上所述各种各样的牵涉到“最大化”问题的模型或工具是有各种各样的前提条件的。既然有前提条件,那么,这些工具的分析范围就必然有特定的边界。对这些分析工具进行适度的批评是应该的,因为它们脱离现实,所以需要将它们引向现实,在引向现实的过程中,现实因素因而具有了或推进最大化,或阻碍最大化,或此消彼长或相互抵消对最大化不构成影响的定位。
这样看,对这些“最大化”工具进行简单的介绍和展示是必要的。笔者所谓“简单的介绍和展示”,指的是,就像刘世定教授《经济社会学》一书中所做的这样,通过具体的特征数字和简洁的逻辑图形,来“例举”(举例说明)这些工具的本质特性,而不是沉迷到符号的迷宫和庞杂的逻辑推演之中去,费了大量的脑力,却只是得出极其简单的结论,或者呈现人们根本不会虑及的庞杂的推理路径;而这种结论或推理路径在极小的现实因素加入之后,即完全可能发生重大改变。
这些分析工具之所以重要,不仅仅是因为(1)它们本身是强调效率的,因此,是人们通常“虽不能至”,但是“心向往之”的理想状态,从而可以给人们在庞杂的社会事务中清晰地指明目标和方向;而且是因为(2)它们是相对稳定的,易于把握的,属于可以进行数学和逻辑演绎的工具,不管是人们试图把握他人,还是对自己的“过错”进行反思,总是自然而然地会用到;此外还因为(3)在这样的工具上添砖加瓦,引入现实因素,使它们贴近现实,不仅有助于在现实生活中寻找到有极大现实价值和意义的个案,而且还有助于理论工具建设的稳定性和知识的累积性,从而在实际研究中更好地推进“模型+个案”式的方法⑥。
有意识地低估甚至拒斥“最大化”模型的价值,就笔者所见的中国社会学界而言,似乎是一种或明或暗的风尚。似乎不如此,就不足以显示自己社会学的“味道”,和相对于经济学的独特性。不过,这种将“最大化”模型完全推给经济学的习惯性思维方式,实际上有可能让社会学进一步止步于数理模型之外,沦为社会调查和资料积累(过了时效期,这些资料就要么在故纸堆里发霉,要么可以一把火烧掉,或者存在磁碟里长期不再被翻看)的马前卒,而在人类知识的大厦中,只留下一堆稀奇古怪的塑料泡沫般的名词,除非死记硬背,或者强制性地经常接触,不足以让人留下印象,更别说常常念及了。
笔者曾经跟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的本科生开玩笑:如果拿掉“经济社会学”这门课程,中国高校社会学系的学子们也许只能在“社会统计学”课程中通过拉格朗日函数才能接触到“最大化”或“最优化”的数理模型。而即便是某些学校社会学系有这门课程,许多时候,在它的呈现中也丝毫见不到“最大化”或“最优化”的思维痕迹。
现在好了,有了刘世定教授的《经济社会学》,“最大化”以及如何不能“最大化”,“公正”以及如何不能“公正”的思考非常优美地、辩证地揉在一起,像血脉一样贯穿于整部著作之中。不仅在基础或纯粹模型层次如此,在加入了社会现实性因素之后,亦复如此。不能不让人赞叹这部著作对中国社会学教学活动中一大片空白的填补作用。
四、“瑕疵”或给《经济社会学》的一点建议
尽管刘世定教授的这部《经济社会学》有着如上诸多优点,但是秉承当年刘世定教授领着我们开读书会“无情”批评的传统,以及希望该书能够更加完美的心态,笔者在最后尝试指出该书中疑似的一点“瑕疵”,供作者参考。
笔者发现的有限的一两个编辑错误,据刘教授告知,已经被热爱这门课程的北大学子们指出,再印时已经注意订正,此处不做赘述。
个人觉得《经济社会学》的第一个“瑕疵”是,该书第222页的图10.1“采用博弈树来描述重复博弈过程”,个人感觉存在问题。书中提到“博弈树的每个分叉点上标出行动者,每一枝上标明行动者的策略”,如果这真的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话,其中“策略”改为“可行行动(或行为)”可能更妥当。因为根据博弈论,策略是关于可行行动组成的完整计划——它明确了在参与者可能会遇到的每一种情况下对可行行动的选择。在完全信息静态的单次博弈中,(纯)策略就是行动;但在重复博弈中,(纯)策略就不再是简单行动了,而应该是针对每一种可能情况的行动串。
此外,个人觉得如果讨论“重复博弈走出困境”,最好的选择应该是用简单的模型展现吉本斯《博弈论基础》第176-181页有关“有限重复囚徒困境中的声誉”的内容,即克雷普斯、米尔格龙和威尔逊的声誉模型;并尝试在此基础上,为作者的目的服务,即表明其中存不存在真正的、刘教授所定义的信任。
个人觉得《经济社会学》第二个“瑕疵”是,刘世定教授可能存在对科斯的误解。
在原书320页,刘世定教授提到:“当代一些把产权纳入研究视野的经济学家,其思考背景也主要是有效率的市场机制。因此,在他们理解的产权概念中,特别关注的是明晰的排他性、自由使用和交易的权利。这些特征正是经济学家们理解的有效率市场的组成部分。例如,科斯在提出通过明晰产权和交易来解决因利益纠纷而导致的社会成本问题时,便是作如此理解(科斯,1990,第75-129页)。”此处,刘教授显然指的是科斯的那篇名为《社会成本问题》的著名文章。此外,在《经济社会学》第328页,刘教授在提出了他的“占有的三个维度”之后,又写道:“从这个描述框架来看,主流产权经济学家们所理解的产权是这样一种占有状态:主体对一定的资源实行全方位排他的、利用方式不受任何约束的、无限期的占有。现实中,的确有些占有接近这种状态,但是不可忽视的是,也存在许多其他的状态。”
细查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不难看到,科斯似乎并不是如刘世定教授所述的这样理解产权的。在论文的最后结论部分,科斯写道:
A final reason for the failure to develop a theory adequate to handle the problem of harmful effects stems from a faulty concept of a factor of production.This is usually thought of as a physical entity which the businessman acquires and uses(an acre of land,a ton of fertilizer)instead of as a right to perform certain(physical)actions.We may speak of a person owning land and using it as a factor of production but what the land-owner in fact possesses is the right to carry out a circumscribed list of actions.The rights of a land-owner are not unlimited.It is not even always possible for him to remove the land to another place,for instance,by quarrying it.And although it may be possible for him to exclude some people from using "his" land,this may not be true of others.For example,some people may have the right to cross the land.Furthermore,it may or may not be possible to erect certain types of buildings or to grow certain crops or to use particular drainage systems on the land.This does not come about simply because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It would be equally true under the common law.In fact it would be true under any system of law.A system in which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s were unlimited would be one in which there were no rights to acquire.⑦
(参考译文如下:为何未能发展一个理论来适当地把握有害效应的最后一个原因,来自于有关生产要素的错误概念。这就是通常将其设想为生意人获致和使用的物质实体(如一英亩土地,一吨化肥),而非行使某种(实在)行为的权利。我们会说一个人拥有土地并将其用作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事实上占有的是行使被圈定的一系列行为的权利。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他甚至并不总能将土地移往另一处,比如说,通过挖掘它。而即便他可能能够排斥一些人使用“他的”土地,对其他人则未必。比如,一些人可能有权穿过该土地。更重要的是,在这块土地上,可能或不能竖立某种类型的建筑物,或种植某种农作物或使用某种独特的排水系统。为何如此并非简单地因为政府规章。即使是在社会习惯法下亦可能如此。事实上,任何法律系统下可能都是这样。在一个个体权利不受限制的系统中,无法获致任何权利。)
由以上这段论述不难看出,作为“主流产权经济学家”的科斯除了没有像刘世定教授那样明确提出“占有的三个维度”,在对“产权受限”(严格地说是“权利受限”)的具体理解上和刘世定教授其实是一样的。在科斯看来,无论是排他性方位、利用方式的选择范围,还是占有时间(因为科斯动态性地强调市场交易对初始法定权利⑧的重新安排作用)上,个体权利都是受限制的。
科斯和刘世定教授真正不同的地方,实际上是:科斯基于英美经验,在权利问题上强调政府规章、习惯法以及其他法律系统的限制或圈定作用;而刘世定教授则更进一步发现了关系网络等社会认定机制对“产权”或“占有”的意义和作用。科斯更动态地、增量性地注意到权利排他性和使用方式行使中“侵害”的相互性;刘世定更静态地、存量性地注意到产权模糊状态需要从三个维度来厘清。
更重要的是,科斯理解的权利不是偏重“物权”意义上的“产权”,而是与“物权”相对而又基于物质实体的“人权”(人的行使某种行为的权利),他指出:“应该记住,法院面对的直接问题,不是什么应该由谁来做,而是谁拥有这一法定的权利去做什么。对于初始法定权利,通过市场交易对它们进行调整总是可能的。而且,如果这些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理所当然地,权利的一种重新安排将总会发生,如果它能够带来产值增加的话。”⑨同时,他还在结论部分指出:“如果将生产要素设想为权利,也就变得更容易理解:做一些具有侵害效应(如产生烟尘、噪音、气味等)的事情的权利也是生产要素。我们使用一块土地的方式可能阻碍了某个他人穿过它,在它上面停放他的车辆,或建立他的房子于其上,同样,我们使用土地的方式也可能阻碍了这个人的视线,干扰了他的宁静,污染了他的空气。行使某种(使用生产要素的)权利的成本,总是在别处(其他方面和其他人)因此权利行使而蒙受的损失——无法穿过土地,在上面停车、建房,欣赏风景,享受安宁或呼吸新鲜空气”⑩。
科斯的探讨源于现实问题:如何避免烟尘污染之类的“侵害”。对该问题经济学家们似乎在庇古的影响下有了一致的方案性意见,即:让引起这类“侵害”的工厂主为相应的行为负责,或者根据烟尘排量对工厂主征与造成的“侵害”相当金额的税,或者责令该厂迁出相关居住区。不过,科斯独树一帜地认为,这些方案意见带来的结果却可能“并不必然,且通常并非是人们所欲的”。
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通过层层放松其论述的前提预设(也就是让其前提预设层层地贴近社会现实),非常巧妙地呈现了市场交易费用、初始法定权利与资源优化配置(产值最大化)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在市场交易费用为零的基础上探讨权利法定(比如法院判决形成的责任规则)与资源优化配置的关系(结论是:没有关系);其次,在市场交易费用给定,初始法定权利给定的基础上,探讨交易费用的优化和相关组织形式(市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的边际替代问题;第三,在现实基础上探讨权利界定(包括法院判决和政府管制)的最优化问题。科斯的这种论述方式与刘世定教授在《经济社会学》中的论述逻辑的层层推进方式是一致的。
刘世定教授将《社会成本问题》概括为:科斯“通过明晰产权和交易来解决因利益纠纷而导致的社会成本问题”(11)。笔者认为,其表述虽然简洁,却并不精确,也极其容易引发误解。比如,社会学界最近似乎已经以讹传讹地将产权经济学思路归结为:“产权越清晰,越能对市场主体产生激励机制从而提高效率”(12),丝毫没有注意到,科斯的理论甚至部分地可以总结为“交易费用为零时,产权明晰(法定权利判定归谁所有)与效率无关”。这种误解或贬低产权经济学的倾向是非常危险的。
对《社会成本问题》用一句话概括,笔者以为,也许更加准确的表达方式是:“通过探讨权利法定、不同组织的交易成本与产值最大化三者的关系来思考经济发展中的社会成本问题”。
理由如下:(1)如上所述,科斯更多地强调的不是“产权”,而是“人权”,针对“产权”可以说“明晰”,针对“人权”特别是当其行使产生对他人的“侵害”效应时,应该寻求“法定”或者法院判决。(2)科斯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利益纠纷”,而是更普遍的生产问题(涉及经济发展和新技术的使用和创新等)。(3)社会成本问题(产值为何不能最大化)不仅仅是“利益纠纷”“导致”的,更是科斯基于零交易费用的预设,通过总体和边际的最大化思考发现的;相对于现实可行的产值最大化的社会安排,具体实施的只是次优的社会安排,意味着正在带来社会成本。(4)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是“明晰产权和交易”,“明晰产权和交易”的思维无法更好地区别于科斯在文中所批评的庇古的方法所携带的思维。解决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要么在交易费用高昂的情况下,在作法院判决(权利法定)时,考虑随后法定位置或状况的相对稳定性,降低交易的必要性;要么在初始法定权利给定的情况下,采用适当的组织形式,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可能的交易的达成。总之,权衡行使作为生产要素的“人权”所具有的“侵害”效应的普遍性,压制相应“侵害”行为带来的问题的相互性,以及不同社会安排的运行成本、转换成本和总效应,推进产值最大化的实现。
①②③④⑤(11)刘世定:《经济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第4-5、36、355、358、328页。
⑥参见刘世定:《占有、认知与人际关系——对中国乡村制度变迁的经济社会学分析》,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⑦⑨⑩Ronald 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October 1960.pp.15-44.
⑧值得注意的是,科斯“初始法定权利”的“初始”是相对于随后“市场交易”形成“权利的一种重新安排”而言的。
(12)臧得顺:《臧村“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一个地权研究分析框架的构建》,载《社会学研究》,2012(1),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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