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践系列第四部分:股权转让与实际交付_股票论文

公司法实践系列第四部分:股权转让与实际交付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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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争议在公司法方面的 诉讼中为数甚多。股权本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民事权利,其转让虽采取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一般 民 事法律形式,但因其特殊性而在生效要件和转让等方面与一般财产权的转让有所不同,公司 实务中当事人的行为又常表现出千差万别的不规范状态。如何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 采取何种转让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又一十分重 要的公司法实务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多数民事合同,其成立与生效一般同时 发生,即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合同的同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就生效了。但股 权转让合同与许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如 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成为此种股权转让的法定 生效要件。有的股权转让合同规定,本合同经甲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受让股权时起生效等,此属典型的约定生效条件。因 此,一个已经签订或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一定是已经生效的合同,签约的当事人可以有 意识地在股权转让合同中附加延缓或约束生效的条件,司法机关或仲 裁机构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也应特别注意对生效要件的审查。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实际转让

合同的生效不等于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等于股权的实际转让。当事人经 常 发生误解,在合同生效之后,认为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实际 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 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 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或拒绝接受,在此情况下,股权 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就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 求权。

需要指出,股权交易中,股权的实际转让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股权是既含权利、也 含义务和责任的综合性权益,对于资产结构和经营效益良好的公司,股权意味着更多的利益 ,反之,股权则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和责任,尤其是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公司已资不抵债的股权 ,受让股权就意味着受让责任和风险。股权的实际转让意味着利益和风险的实际转移,如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让一样,只不过股权转让的风险不是股权的毁损灭失,而是转让前 后股权价值的重大变化,实际转让前的利益和风险归转让人,此后的利益和风险则归受让人 。当事人之间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许多利益冲突和诉讼纷争正是由此引发。

三、股权交付的法律构成

股权的交付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最重要的法律行为。股权是无体财产,不可能像有体物一 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物的交付转让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完整有效的股权 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各种股权,从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 书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有各自的权属证明形式,要实现股权的转让首先要根据各种股 权特定的权属证明形式进行相应的变更。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情况下,权属的变更并不只是 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在法律明定股权转让需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此种权属的变 更必须获准后才能进行或生效。同时,股权权能的移转是股权交付又一重要的方面。权能的 移转是指股东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实际 地转由受让人行使。如果说权属的变更是属法律上的股权交付,那么,权能的移转就是事实 上的股权交付,二者共同构成股权移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 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它权益的实现 。实践中,当事人对股权的交付并不总是能做到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的完整交付,只办理了 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只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时常发生,这是产生股权转 让纠纷的又一客观原因。

四、股权的表现形式与权属变更

股权的交付与股权本身的表现形式有直接的联系。股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或土地使用权等 别的权利不同,没有特定、统一的权利证书,不同类型的公司,具有不同的股权表现形式。 有限公司的股权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注册登记文件三种形式表现的。出资证 明书是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基本法律文件。股东名册是有限公司 持有的记载其股东名单的书面文件。公司注册登记文件是工商行政机关持有的证明股东身份 和权利的官方文件。

一般情况下,上述文件对股东身份的记载是相同的,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但由于各种原 因,也会经常出现相互间的不一致,例如,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中已作记载但尚未办理股 东变更登记,或已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但在股东名册中未作相应记载。究竟应以出资证明书 的转让、股东名册的记载还是以股东的变更登记作为股权权属变更的标志?现行立法尚缺少 具体的规定,只能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原理作出分析和选择。

综合分析表明,股权的变更登记应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以其作为股权权属变更的要件具 有更充分的理由:其一,在法律上,以登记获得的权利通常都以登记形式转移。专利权的转 让以转让登记为要件,商标权的转让以公告为要件,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登记和成立, 其转让当以登记为要件;其二,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 ,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不具有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其三,股权代表着十 分重要的财产利益,其财产价值许多情况下要远大于其他财产,甚至不动产,为防止和减少 可能的纷争,有必要规定与不动产转让类似的登记生效要件。

与有限公司有所不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表现为股票的形式,而股票作为有 价证券,其权利与证券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股份的转让是以股票的转移为要件。依据公司 法,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以交付方式转让,即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 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 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股款交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各种形式确认股权并办理相应的变更 手续。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 的股票登记。这种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自动交易系统进行,而转让的完成则以清算交割作 为标志,其中,中央证券登记公司为股票的转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份 转让以证券的登记过户为要件当不存异议。

五、股权实际转让认定中的两种情况

已参与公司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本来,只有股东才享有股权,才 可能参与公司管理事务和行使股权,然而,实践中,受让方在根本未办理或正在办理股权变 更手续的情况下,就已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或分配公 司盈利,有的甚至担任了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此种情况显然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 行和股权交付中的权能移转,但却不是实际履行行为和交付行为的全部。而股权转让更重要 的是权属的变更,因此,参与管理和行使股权并不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

已支付股权受让款是否成为股权已转让的标志?实务中,许多当事人依照约定向受让方支付 了股款,但却未办理其它股权转让手续,这种情况同样不能认定为股权已经转让。股款的支 付无疑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最重要的行为,但却只是受让方单方的履行行为,它并不当然意 味 着转让方也履行了对应的交付行为,而股权的转让恰好不取决于受让方而取决于转让方的履 行。反之,如果转让方已交付股权给受让方,即使受让方未支付股款,也不会改变股权已经 转让的事实。当然,已支付股款的受让方无疑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转让方向其交付股权并追究 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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