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松绑+内生动力:资产证券化正步入快车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快车道论文,资产证券化论文,内生论文,动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去年以来,资产证券化发行速度大大加快,2014年新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已接近过去所有年度的总和,发行规模亦创出历史之最。 事实上,早在10年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已经起步前行,但由于各种原因发展步伐较为缓慢。回顾过往,剔除金融危机造成的发展停滞外,行政管制较多、发审过程冗长等因素是造成该业务发展较为缓慢的重要原因。 不过,从2012年开始,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逐渐放松,这扩大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涵盖范围,市场参与主体也进一步扩大,对于发起机构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比例有所放开。2014年11月,银监会和证监会相继发布新规,再次松绑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 在业内人士看来,为保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快速发展,还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开展的顶层设计,尽快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开展,取消总额度限制,由发起机构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及市场情况自主发行,进一步简化发行前审批流程,提升发行后上市交易流通的审批效率。 十年发展可谓一波三折 当前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两类,央行和银监会监管下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由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发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券商资管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沪深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于2005年,后经过一波三折后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央行和银监会于2005年4月共同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直接启动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引擎。同年12月,“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这标志着我们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正式推出。在随后3年中,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共计发行56只产品,累计额度达667.83亿元。 进入2009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进入停滞状态。受金融危机影响,监管层即刻叫停试点期间产品发行,导致2009年1月-2012年4月期间再无任何产品发行记录,信贷资产证券化陷入完全停滞。直至2012年5月17日《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发布,重新启动信贷资产发展,首批额度为500亿元;时隔4个月之后,2012年9月7日12开元1B首发,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第三阶段实质性“破冰”。此后不到4年时间,恢复发展期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共计发行281只产品,融资3209.1亿元,大大高于试点铺开期间667.8亿元的规模。 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大致相同,企业资产证券化也经历了“启动-停滞-再启动”的发展历程。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直接促成2005年8月,证监会推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2004年8月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落地,成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实质性启动的标志。这一阶段企业资产证券化总共发行18只产品,发行规模累计53.84亿元。初步试点阶段中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呈现项目规模小和类型分散的特点。 同样受金融危机影响,2007年-2010年证监会没有新批任何专项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停滞。虽然证监会在2009年5月发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政策规制上解禁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但直到2011年9月,才实质性重启企业资产证券化。 在试点重启阶段,企业资产证券化共计发行了18只产品,累计发行金额为44.59亿元,涉及三项基础资产,分别为进东租赁合同债权、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和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收益权。 监管松绑开启崭新时代 回顾我国资产证券化十年发展历程,剔除金融危机造成的发展停滞外,行政管制较多、发审过程冗长等因素是造成该业务发展较为缓慢的重要原因。 不过,近年来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政策逐渐放松。从2012年开始,资产证券化管政策逐渐放松,扩大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涵盖范围,市场参与主体也进一步扩大,对于发起机构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比例有所放开。 2013年12月31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允许发起机构采用垂直自留的方式自留风险,不再硬性要求发起机构必须保留至少5%的次级证券。风险自留方式的放松,强化了资产证券化缓释资本压力的作用,极大地增强了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 2014年1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正式由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银监会不再进行逐笔审批。在试点阶段,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前,需经银监会、人民银行的审批同意。通常而言,全部审批流程耗时长,同时,大部分入池资产剩余期限不长,时常出现审批流程还没完成,资产池中资产到期的情况,同时市场利率环境随时都在发生变化,过长的审批时间将导致发起机构错失最佳的发行窗口,这提高了发行成本。备案制之后,发行进程将大幅提速,资产证券化将迎来常态化发展阶段。 同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产品发行由事前审批变为事后备案,对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开展范围拓展至基金子公司。考虑到交易商协会ABN本就为注册制,上述通知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将告别审核,未来发行程序和节奏将化繁为简,发行效率提高,有助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量的提升。 此外,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为简化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流程,提高发行效率和透明度,央行正在酝酿推出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发行制,并已向银行及相关中介机构征求意见,预计近期政策将落地。据知情人士介绍,注册发行制是在央行受理申请后,根据试点要求、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需求,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发行人可自主选择在银行间、交易所或跨市场发行。 对于“注册制”,机构普遍持欢迎态度,因为效率将得到大幅提高。“银监会实行备案制后就很明显,原来审批时间较长,等审批下来有的基础资产剩余期限太短,又要重新装入资产,重新评级报批,甚至反复好几次。现在实行备案制就快多了。” 内在需求形成强大发展动力 除了监管放松外,市场内生需求也是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强大动力。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华融证券认为,近年来银行业在快速扩张中积聚了一些问题和矛盾,在此背景下,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进入实质运行阶段,进一步推动银行业转型发展。首先,盘活资产。银行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资产中期限较长、资本占用较多的信贷资产转移出表。其次,分散风险。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真实出售资产,因此银行可以将信贷资产中部分风险集中、风险高的信贷资产进行结构化设计,然后打包对外出售。再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银行既可以作为发起人,出售资产获得现金;还可以作为中介管理机构,获得托管费、管理费和承销费等,为银行增加新的中间业务收入渠道。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产品类别多样,空间巨大。目前证监会会管的仍在存续期资产证券化项目余额269亿元,其中基础资产多为BOT项目收益权、融资租赁受益权、不动产财产权如租金和公用事业收费权。从基础资产规模上看,仅仅融资租赁的合同总额在2014年6月末已达到2.7万亿元,信托资产规模则高达12.7万亿元,根据2013年地方债务审计结果,地方政府BT项目债权余额达到1.47万亿元,不动产规模更大。 “因此,初步判断基础资产规模十分巨大,加之备案制,资产证券化有望成为继“两融”后又一放量发展的创新业务,带动资产管理全面转型。”长江证券分析称。 “从长远看,资产证券化的规模空间巨大,对券商盈利贡献较高。美国是资产证券化的发源地,也是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美国2013年年末资产证券化总额达到9.99万亿美元,其中8.7万亿美元是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即房屋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而1.3万亿美元为一般资产证券化产品(ABS),在此仅考虑一般资产证券化产品,占美国2013年GDP的7.6%。”有机构分析称,以此测算,国内一般资产证券化(不含信贷资产和房屋抵押贷款MBS)规模长期有望达到4.5万亿元左右,对券商营收贡献接近30%。 进一步推动资产证券化常规化 对于如何保持证券资产证券化健康快速发展,业内纷纷献计献策。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袁力近日撰文表示,纵观美国、欧洲等地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有三点值得借鉴。第一,具有政府背景的专业化机构是推动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税收减免优惠是促进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第三,市场竞争和产品创新是资产证券化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但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监管来进行引导和规范。 结合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现状,袁力认为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加强业务开展的顶层设计。一是应当尽快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开展,取消总额度限制,由发起机构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及市场情况自主发行。同时,进一步简化发行前审批流程,提升发行后上市交易流通的审批效率。二是尽早启动资产证券化立法工作。美国、欧洲、日本均在本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到一定水平时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多为部门规章,如有法律层面的支持,业务开展的有效性将进一步增强。三是研究税收优惠的可行性,提升产品吸引力,促进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 其次,拓展发行市场,培育多层次投资人。一是尽快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操作流程和业务规范,指导有意愿赴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发起机构积极开展业务,进一步增强产品流动性,拓展投资人类型。二是培育市场化的次级档投资人。目前优先档的投资人已初具规模并逐步多元化,但市场化的次级档投资人需要具备更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下一步可以考虑通过对次级档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披露信息,并邀请次级档投资人参与监督产品的管理及再投资,促进市场形成专门投资次级档产品的专业机构或基金。 再次,强化风险控制和后续监管。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要防范信用的过度扩张,提高后续监管的有效性,强化风险控制,坚守底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一是加强中介机构管理,避免因过度竞争引发道德风险。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发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职责。三是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强化事后监管,并随着新产品、新结构的出现及时调整监管事项。四是避免再证券化和合成型证券化等风险较高的产品。标签:资产证券化论文; 银行信贷论文; 信贷业务论文; 信贷规模论文; 企业资产论文; 资产规模论文; 股票论文; 银监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