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创新_利润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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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得失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现行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安排下不再区分企业的所有者性质和经营形式,而统一规定为:第一,所有企业都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上交所得税,形成财政收入。第二,《企业财务通则》要求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第三,现行利润分配制度把企业的内部需要放在重要地位,如允许企业利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这些制度安排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创新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和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既突出了政府和企业间在利润分配关系中的国家主权所有关系(所得税在本质上是国家主权对土地的所有权在财政制度上的实现形式),又为一切投资者根据投资者所有权享有同等的利润分配权提供了制度保证,并在制度上确保了企业利润更是企业财力基础的生命线。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采取所得税和利润(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两种形式上交财政一部分,既体现了政府与国有企业间在利润分配方面的国家主权所有关系,又体现了政府与国有企业间在利润分配方面的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关系,有力地改变了以前政府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上的混乱和模糊状态。总之,以两则为基础的政府和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政府、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三者在企业实现利润中各得其所——政府凭借国家主权和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得到所得税和股息、红利,而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则在公积金、公益金中得到体现。这种制度安排符合各方的利益要求,有利于保证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现行的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还存在着有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便是忽视了、或没有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企业间关于企业利润分配关系中客观存在的政府凭借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以便对公共物品的生产或供应过程中的投资进行补偿的问题(或者说投资收益问题)。

二、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安排的发展方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根据授权是国家主权的代表和国家投资者所有权的代表,在我们面前便有两种权利,一种是国家主权,另一种是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国家主权所有的一切自然资源,是国家的代表——政府通过资源税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中级差收入分配的理论依据,对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一切生产资料所有制经济活动生产的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一切服务行业的经济收益和劳务收益,都包含有国家主权所有的资源、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实现过程中通过政府投资所形成的级差收入,也包含着享受国家主权所有的资源、政府投资形成的各种物质利益和文化利益。因此,政府应凭借国家主权和国家投资者所有权通过税收等形式参与所有企业的生产成果分配。而政府代行国家投资者所有权,表明政府是国有资产的总代表。一方面,政府可以独立拥有国有企业或以国有企业资产作股本或财政资金作股本参与现有国有企业的股份化进程或股份制企业的创建,形成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政府作为国家投资者所有权的代表于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参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①a]之原理,政府应当凭借国家投资者所有权直接从国有独资企业和有国家股参与的股份制企业分得一部分实现利润,其制度安排可以是上缴利润或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或表现为国家股股息和红利。另一方面,不论是产品经济时代还是市场经济制度创新的时代,政府都在凭借其代行的国家投资者所有权进行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生产和供给活动,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由此可见,在国有资产结构中,无疑应包括政府凭借国家投资者所有权进行投资而形成的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政府是人民授权的政府,它不再是非生产性和寄生性的政府,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是人民政府总是在不断地进行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以向全国人民提供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的公共物品。无论是精神形态的公共物品,还是物质形态的公共物品,二者都是有效用的(或有使用价值)、全国人民需要的而又不能依靠个体间交换关系所提供的物品,其生产和供给活动依然是劳动的耗费过程和效用的形成过程。按照马克思主义生产理论,一切劳动耗费理应得到足额的补偿,但生产和供给公共物品过程的劳动耗费补偿的来源不能是国家的主权收入——国家主权收入应当用于政权建设,维持公共权利的存在,只能来自一切消费公共物品的主体向政府支付的“公共物品价格”。“公共物品价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补偿、有偿使用的市场原则的制度表现。把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物质形态的和精神形态的)定义为公共物品并非简单照搬西方公共财政理论,而是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的实际作出的界定。因为我们知道,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作为国家投资者所有权代表必须满足全国劳动人民的共同需要,为全体劳动人民提供市场不能提供的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另一方面,政府提供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它们同样创造价值和效用。如果仅用马克思关于物化劳动才是价值的观点,否认政府劳动也创造价值是不妥当的。首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劳动是社会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劳动本身也有物化劳动的成分。其次,决定价值的因素除了物化劳动外,还有非物化劳动因素,如技术和马克思曾肯定过的流动状态的劳动都是形成价值的要素。

事实上,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公共物品也具有“效益外溢性Spill-over”(刘诗白,1993),即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消费上也不具有排他性,其供应仍是以全社会为对象进行的,具有不可分割性——既不能只向国有企业供应,不向非国有企业供应;也不能由拒绝付费的人——搭便车者——加以阻止,因此凡是享用政府提供或生产的公共物品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向政府支付公共物品的价格,确保公共物品投资补偿的顺利进行。如果公共物品的消费者不向政府付费,就会影响政府在公共物品生产和供应方面的投资能力,从而影响政府生产和供应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至于企业和个人向政府支付公共物品价格的制度形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即不能直接付费的公共物品则以税的名义支付,能直接付费的公共物品则以费的名义支付。事实上选择何种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政府和企业间关于企业利润分配的制度安排中必须认真考虑政府在公共物品生产和供应过程中的投资补偿问题。

我们认为,政府因凭借国家投资者所有权而形成生产经营性因有资产和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就拥有了国有资产所有权,而凭借国有资产所有权,理应获得资产收益或资产补偿。这是所有权决定受益权规律所决定的。“维护国有资产的收益权(本文作者认为还应加上国有资产的补偿权),是维护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关键。”[①b]因此,在确定政府和企业间对因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引起的政府和企业有关企业利润分配的制度安排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方面,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引起的政府和企业间的对企业利润分配的制度安排不仅要考虑维护政府代行的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而且必须考虑维护政府代行的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另一方面,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引起的政府和企业间的对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不仅存在于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而且存在于政府和非国有企业之间。任何企业再也不能在公共物品消费方面因制度安排缺损而继续“搭便车”了。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企业间关于企业利润分配关系及制度安排应该是:(1)国家主权所有关系,共制度安排是所得税;(2)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关系,其制度安排是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和有国家股参与的股份制企业分给的股息和红利,其实质是一种政府和企业间准经济属性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3)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关系,其制度安排的形式可以是税或者费,主要反映所有企业(和所有居民)有偿使用政府劳务和政府提供或生产的公共物品的分配关系,其实质是一种政府和企业间的带有交换性质的准经济属性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

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创新的现实意义

我们根据政府和企业间关于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新变化所设计的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创新的发展方向,具有以下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一,有利于社会主义财政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基础财政理论研究中的主流派——国家分配论虽注意到了国家(本文作者认为是国家的代表——政府,下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所依据的两种不同的权力,即国家主权和国家投资者所有权(有人将其表述为国家的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但没有注意或根本否认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应包括对公共物品的所有权,这是应当改变的一种观点。第二,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换。在新型的政府和企业间关于企业利润分配的制度安排中认可了政府是公共物品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因此在公共物品的消费者向政府付费的前提下,政府必须考虑如何有效地生产和供给公共物品以满足全社会的需要,从而为政府转换职能提供了新的需求(实际上是一种压力)。第三,为复式预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条件。由于政府预算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主要是经费预算、资本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因此关于政府和企业间对企业利润的分配制度安排的设想为新型的复式预算提供了制度支撑。第四,扩大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制度设想有利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资产的营运必须以补偿损耗、增殖价值为目的,如果不扩大国有资产的收费范围,可能在整体上导致国有资产不仅不会发展,而且会不断萎缩。一方面,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如果仅限于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能导致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蜕变为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另一方面,不对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则会使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及维护保养费用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要壮大国有经济,就必须扩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第五,有利于缓解财政困难。目前,由于仅仅打破了统收的局面,中央财政一方面包揽尚多,使支出大于收入且短时间内仍将存在。如果继续让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无偿使用或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非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那么中央财政要想在公共物品消费需求增长前提下正常生产和供应公共物品,就会使业已困难的财政雪上加霜。

注释:

①a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8页。

①b 郭复初:《国家财务论》第44页,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WW张友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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