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中国政治视野中的张元龙案_江南案论文

18世纪中国政治视野中的张元龙案_江南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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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873(2009)01-0157-05

康熙五十四年(1715)正月底,一纸满文奏折摆到了康熙的御案上。两江总督赫寿在此将江南几年来的风波娓娓道来:“(张伯行)与噶礼交恶,去寻噶礼之相公张令涛。因张令涛之故,又往寻牟钦元。张元龙(隆)系租船开铺之人,早已死,而张伯行仍当其在,称伊为海贼,直至只剩二年,仍未完案,将无辜之人、商船俱牵扯进去。”①张令涛何许人也,竟成为张伯行的眼中钉?身为朝廷命官的江苏布政使牟钦元,何以成为张伯行调查审问的对象?张元隆何以屡被张伯行纠缠?“无辜之人”又指谁?这其中关系复杂,头绪纷乱,只能从张元隆和他的船队说起。

张元隆,上海县人,“声名甚著,家拥厚资,东西两洋,南北各省,倾财结纳……党援甚众”,是江浙沿海有名的海上商人。张元隆在上海开设洋行,贩运货物,财大气粗,“立意要造洋船百艘……往来东西二洋及关东等处”。准备建立庞大的远洋商贸船队。到康熙四十九年(1710),张元隆已拥有洋船数十只,招募福建水手,冒用华亭籍贯,“请关县牌照,藉称贸易”。“商船照票例应一年一换”,而他的船只常常经年不归,其贸易对象可能已达日本及东南亚。张元隆在沿海影响很大,其弟张令涛是两江总督噶礼的女婿,因此有政治靠山,其远洋贸易活动长期得到官府的庇护。②

康熙四十九年六七月间张元隆的商船连续遭遇海盗抢劫。③以“操守清廉”著称的张伯行,在就任江苏巡抚之后,查办张元隆船只遭劫的案件,其间发现张元隆船队的水手“假名冒籍”,私贩海上,经年不归。这让他颇为震惊。张伯行在两年后的回忆中,表达了更大的疑虑:“查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臣准部文带领官兵搜缉海贼郑尽心等,臣即专差赍咨驰赴江宁与督臣(噶礼)会商。据该差回称,督臣于十二日已往镇江,坐艍犁船出海矣。臣标并无战船水师,正与本标将弁酌议作何速往搜缉,又闻督臣从镇江由运河来苏,臣遂出郊远迎。十六日督臣到苏,臣问所往,督臣云往上海出洋。臣思由江入海,则尽山水花鸟,一帆可达;若由上海出口,实属迂远。未知督臣之意何居。十七日督臣开行,臣亦于是日带领官兵随往……于十九日早同抵上邑(上海),提臣(师)懿德亦即继至。据提臣云,接到部文即委苏(州)、狼(山)二镇总兵出海……督臣又将(狼山镇)穆总兵差人赶回。臣与提臣俱不解其何故。”④

带着疑惑与不安,张伯行多方访查,终于发现张元隆船队对外贸易的幕后活动:“访闻四十九年九月间(张)元隆闻(海盗)郑尽心等在奉天败走,恐致破露,即使伊弟张令涛夤入督臣内幕,多将洋货贿赂。其督臣在上海时,十数船所铺设者,皆元隆所馈也。伊弟张令涛押船护送至宁波入口,远赴江宁。臣始悟督臣之不由镇江出海而先至上海,不仍由上海入口而又至宁波,以及停泊上海半月有余。铺设多船之故,皆借出洋缉贼之名伪装运货贿计耳。”⑤

在张伯行的题本中,“恐致破露”作何解释?张元隆重金贿赂噶礼意欲何为?康熙朝的奏折和张伯行的《正谊堂全书》都未明说。康熙五十三年(1714)正月十八日,江南提督师懿德因用水师战船运米而具折谢罪。⑥因此,用战船运米是有先例的。康熙四十九年秋,福建漳、泉等地歉收,朝廷特谕“截留江南、浙江漕米三十万石,令福建提督、总兵官以战船运往赈济”⑦。每年例行的漕运多有波折,使用战船护送亦当在情理之中。看来师懿德的“运米战船案”一定与赈灾和漕运无关。康熙五十三年三月甲辰,清廷批准张伯行的建议,“将商船、渔船前后各刻商、渔字样,两旁刻某省、某府州县第几号商船、渔船及船户某人。巡哨官兵易于稽查。至渔船出洋时,不许装载米、酒,进口时亦不许装载货物,违者严加治罪”⑧。此前,张伯行曾以相同内容密奏康熙,并指出时下“营船与民船并无分别……营船可以为民船,民船亦可以为营船”,康熙朱批曰:“此折论船极当。”⑨张伯行船制改革的建议,实出于“营船与民船并无分别”的现实。而该现实使战船伪装成民船成为可能。此外,张伯行强烈要求“渔船出洋时,不许装载米、酒”,再次印证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张伯行还曾经具疏指出,“张元隆伙贼甚多,将苏州米粮买去”⑩可知张元隆与贩卖稻米出洋直接相关。尽管史料证据还不充分,但依旧可以勾勒出“张元隆案”的轮廓:张元隆的海上生意越做越大,甚至大量私贩米谷。而其麾下船只可能不敷使用,于是行贿噶礼,借用战船伪装成民船运米。同时,张伯行还发现“有船有人有票而船册无名种种,弊端不一,于是乃知张元隆代领照票,不止华亭一邑也”(11)。这使张伯行认定,张元隆已成为大宗稻米的走私商,而噶礼涉嫌受贿和包庇纵容张元隆的走私活动,按律应当严惩。督抚互参案中,噶礼曾辩白道:“前冬(张伯行)泊船上海,阻臣出洋,恨臣不从,迁怒船埠张元隆,陷以通贼,牵连监毙。”(12)由此推定张伯行将张元隆走私、噶礼包庇之事密奏皇帝的时间应不晚于康熙四十九年年底。张伯行的密奏把“张元隆案”所引发的风波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张伯行密奏之折的散佚,康熙的最初反应无从知晓。然而,康熙五十一年的江南科场案、戴名世《南山集》案和督抚互参案事关朝廷体面与政局稳定,使康熙无暇顾及张元隆的稻米走私。此时可能在康熙看来,张元隆与普通海盗无异。

张伯行见康熙并未重视“张元隆案”,便继续自己调查。康熙五十年,张伯行开始在全省密拏张元隆。张元隆属下船主余元亨等人因照票不符,俱被盘获,供出“照票亦系张元隆代领给付”(13)。于是,他“饬令署上海县事,常州府通判周葑提究元隆”,然周葑详查后称:张元隆已于康熙四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病死。(14)已经在押的海盗郑尽心又声称自己不认识张元隆,这使“张元隆案”几乎成了死案。

张伯行没有就此完结,他发现“该县以收管之人不先报病,身故之后又不验明具结”,于是对张元隆的死讯顿起疑意,遂下令搜捕张元隆洋行的各船船主。不久,“上海县民顾协一起诉张令涛占据房屋,谓其旧有噶礼幕客,今匿(江苏布政使)牟钦元署中,有水寨数处,窝藏海贼”(15)。张伯行即“令牟钦元交出(张令涛)……又令属员转告牟钦元交出”(16)。双方交涉多次,牟钦元始终不承认自己窝藏张令涛。事情一拖就是半年,张伯行突然收缴了牟钦元的布政使印信,并“派出官兵,将(布政使司)衙门四面包围,派道员二员,将內外尽行搜遍,并未拿获张令涛”(17)。派兵到布政使司衙门捉拿嫌犯,张伯行本人也顶着很大压力。他向康熙诉说了自己的苦衷:“伊(牟钦元)乃传播谣言,说臣诬指平民张元隆、李崇御为海寇,又严拿张令涛,必欲置之死地。(伊)要烧臣衙门,又要刺杀了臣。”(18)赫寿也说张伯行“总危言,似目今即有海贼,又惧怕,过分防身”(19)。张伯行甚至希望康熙将牟钦元调升他省。于是,张伯行“因奏劾牟钦元,得旨,革牟钦元职,下总督赫寿察审”(20)。

康熙五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赫寿奏陈:经过再审,顾协一承认其对张令涛“与海贼交结,分得海贼之处,俱系听人所言。”“又经数次审讯,并无公证。”并称:“将牟钦元参劾看管后,张伯行遣员搜查,奴才又严行二司,将诉讼、认识张令涛之人带去,两次详查,然并无张令涛。”(21)问张令涛之子张二供称,“伊父已往湖广、福建。”(22)从从而全面否定了张伯行对张令涛、牟钦元的指控。这样,官方舆论的矛头转而直指张伯行,认为他操守虽好,实则诬告无辜之人。

康熙又命吏部尚书张鹏翮及副都御史阿锡鼐到江南复审。张鹏翮在审理督抚互参案时就倾向噶礼一边,这次依然对张伯行不依不饶。“审事大人张鹏翮等审问抚臣张伯行有无海贼,张伯行回称原无海贼。大人即驳问既无海贼,则你明是欺诳皇上了。张伯行倔强如故,终不自认欺诳。大人自四月初十审起至十三日,连审数日,总无认罪口供。”(23)张鹏翮在审案过程中屡参张伯行“捏造无影之事,屡以海中有贼诳奏”(24)。张伯行也上疏康熙自我辩护道:“臣为绥靖海洋起见,急欲杜渐防微,张元隆虽报身故,而其多党众,造船出洋,人人可以冒名,处处皆能领照。且张令涛之在藩幕……纵非通洋,亦系豪恶,臣为地方大吏,焉能置之不究?”(25)

至此,“张元隆案”已复杂化和扩大化,而康熙也对此加以重视。在科场案、《南山集》案和督抚互参案暂告一段落之后,康熙开始关注张元隆案及其影响。

康熙在张伯行奏报牟钦元包庇私通海洋之人的折子上朱批曰:“已后倘有紧要事,交与李煦速来。”(26)这句朱批耐人寻味。康熙对“张元隆案”持什么态度呢?他是否赞同张伯行对该案的处置呢?单从朱批的字面理解,康熙对张伯行的做法似乎还很支持,并打算设法保密并暗中保护张伯行。然而,康熙却在与一些大臣的对话中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康熙五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上顾大学士等曰:‘布政司(使)牟钦元居官甚好。巡抚张伯行以牟钦元交通海贼题参一事,曾遣张鹏翮往审,继张鹏翮折奏时批旨,往黄天荡探察,皆妄耳。张伯行操守虽清,为人糊涂无办事之才。’”(27)十二月二十二日,“上谓(浙江巡抚)徐元梦曰:‘……张伯行操守虽好,而办事多糊涂执拗之处。’”(28)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又曰:‘布政使牟钦元居官如何?’李光地奏曰:‘牟钦元有办事之才,操守不及张伯行。’”(29)“上又谓起居注官揆叙曰:‘大学士李光地居处海滨,奏无海贼。所参牟钦元一案,张鹏翮著以为实,朕只问其海贼何在?拿与朕看。’揆叙奏曰:‘今沿海地方太平,海上何曾有贼?皇上令其拿海贼,将何处去拿?此皆以索幕宾不与,遂致成隙耳。’”(30)显然,康熙并不满意张伯行对张元隆案的处置。因此,在张伯行接受调查和审问期间,康熙未加太多干涉。严审之下,张伯行被迫“自认诬参”(31)。康熙五十四年五月,张鹏翮等请旨将张伯行革职审问,康熙从之。七月,张鹏翮等奏曰:“顾协一、张令涛已就控,争屋产事定谳,牟钦元应复职。伯行前因在上海坐漏船,怀恨船埠,诬陷良民,诳奏海贼甚多,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应斩(监候)。”(32)九月,刑部覆“应如所请”。而康熙则命“张鹏翮回京将张伯行带来”(33)。十月,牟钦元照例复职。十一月,康熙将张伯行从宽免死,命南书房行走。自此,历时五年的“张元隆案”尘埃落定。

面对“张元隆案”,面对遭受江南官员一致指责的张伯行,康熙是怎么想的?他在处置该案时的着眼点在哪里呢?

无论是面对面的交流,还是奏折上的文字交流,康熙大体流露出这样的看法:张元隆确有稻米走私嫌疑,然而张伯行对嫌犯的穷追不舍,触动了江南高官的利益,因而犯了众怒,“其余之人无对张伯行称善者”(34)。张伯行在处置张元隆案的过程中,政治处境越发孤立,已经无法在江南官场立足。

然而,康熙深知张伯行为官清廉,在汉族士大夫中声望很高,甚至在张伯行被革职的时候,苏州出现“众人竖起黄旗,逼勒罢市,赴大人(张鹏翮)公馆,具呈保留巡抚”(35)的场景。南山集案的发生使江南地区的满汉关系顿时紧张,若对张伯行处置失当,必削弱清廷对江南士大夫的控制。

同时,他意识到张伯行扼杀张元隆船队的做法,的确是从稳定米价的角度勉力维护清廷的统治。他发现,“朕前巡幸南方时,米价每石不过六七钱。近闻江浙米价,每石竟至一两二三钱”(36)。米价上涨关乎江南人心的稳定。而他估计江浙米贵与“江南之米,被下海船只带回者甚多……亦有关系”(37)。因此,在张伯行奏请严禁出口稻米的折子上,他朱批曰:“此折论船极当。”(38)并把张伯行的建议采纳到《大清律例》的例文之中:“至渔船出洋,不许装载米、酒……违者严加治罪。”(39)张伯行的“忠”得到了康熙的肯定。

既不能把张伯行留在江苏继续为官,由不该对其加以惩处,对康熙来说,唯一的选择就是将其免死并调离江苏。于是,张伯行开始了京官生涯,在南书房行走,署仓场侍郎,授户部侍郎兼管仓场及钱法堂事务,被康熙保护起来了。而张元隆的死,则维持原判,一支大型远洋商贸船队从此在中国沿海销声匿迹。

“张元隆案”的全过程,反映出18世纪中国政治的两个显著趋势:

其一,清廷对于地方利益集团的无奈。18世纪,中国进入长期的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的时期。局部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促使地方利益集团的形成。尽管康熙一如既往地支持张伯行这样的清官,但不能不重视地方利益集团的话语权。他可以在督抚互参案中将噶礼革职,却不愿将盘根错节的江南官僚利益集团一网打尽,以免引发江南地区的政治地震,削弱其对该地区的统治。而晚年的康熙,进取心已有所减退,政治上“务求安静”,主张少惹是非,保持盛世局面。他当然不希望张元隆案旷日持久,牵连太多,这也是他对于张伯行的不满之处。事实上,此后清廷在东南沿海贸易政策的每一次决断,都不得不顾及当地利益集团的需要。(40)

其二,清廷对外贸易政策,由逐渐宽松到决心收缩。《大清律例·兵律·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的律文仅仅笼统地规定:“凡将……军需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41)而“军需”的概念是很含糊的,稻米难说包括其间。康熙年间的例文仅指出“凡沿海地方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私造海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枭示”(42)没有明确“违禁物品”的外延。真正明确规定严禁稻米出洋贩卖的例文直到乾隆元年才定例——“奸徒偷运米谷潜出外洋接待奸匪者,拟绞立决。”(43)因此,张伯行所奏“内地之米,下海者甚多……其载往千百石之米,特为卖与彼处耳”(44)也就不足为奇了。张元隆只是这一普遍现象中的一例而已。立法的粗疏,反映出康熙前中期对外贸易政策的宽松。顺治十七年定例,民间禁止私造双桅海船,违者斩立决。康熙二十三年重开海禁,将私造双桅海船的刑罚减为充军。至康熙四十六年,商、渔船皆编甲取结,因而桅之双单并从其便矣。(45)张元隆船队“洋船百艘”的梦想也就有了实现的可能。

然而,张元隆案的发生,折射中康熙对外贸形势的一种严重估计。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康熙越来越觉得,“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46)。因此,他认为,“米粮贩往福建、广东内地尤可,若卖与外洋海贼,关系不小”(47)。他担心张元隆这样的大商人与海贼勾结,特别是串通海外反清势力,威胁清朝对东南地区的统治。从经济角度,他认为大批量走私稻米不利于江南地区的经济安全和物价平稳,从而威胁到江南地区的政治稳定。把政治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毕生精力都在考虑如何牢牢控制江南地区的康熙,当然不能容忍这样的不稳定因素,这一切促使他决心收缩,以确保政治稳定。此后,康熙在禁南洋案,乾隆在洪任辉事件中所采取的贸易政策,一律是收缩的,其着眼点主要在于维护政治稳定。显然,张元隆是18世纪贸易收缩政策的牺牲品。

注释:

①《两江总督赫寿奏闻张伯行案舆论并参劾张伯行折》(康熙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见《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93页。

②③《海洋被劫三案题请敕部审拟疏》(康熙五十年),见张伯行编《正谊堂文集》卷1,福建正谊书院同治五年藏版。

④⑤《沥陈被诬始末疏》(康熙五十一年),见张伯行编《正谊堂文集》卷2。

⑥《江南提督师懿德奏谢从宽处分运米战船案罪名折》(康熙五十三年正月十八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档案出版社1984年版,第390页。

⑦《两江总督噶礼奏报运米赈济灾民折》(康熙四十九年十月初六),见《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699页。

⑧《清圣祖实录》(三),卷258,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550页。

⑨《江苏巡抚张伯行奏为海船情形折》(康熙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76-278页

⑩《清圣祖实录》(三),卷262,第580页。

(11)《江苏巡抚张伯行奏为海船情形折》(康熙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76-278页。

(12)《张清恪公传》,见张伯行编《正谊堂全书》卷首。

(13)(14)《校勘张元隆船只有无在外逗留檄》,张伯行编《正谊堂续集》卷2。

(15)(20)(25)《张清恪公传》,见张伯行编《正谊堂全书》卷首。

(16)(17)(19)《两江总督赫寿奏江宁巡抚张伯行参劾案有伪折》(康熙五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见《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971页。

(18)(21)《江宁巡抚张伯行奏报布政使包庇私通海洋之人并雨雪粮价等情折》(康熙五十三年三月初四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第450页。

(22)《康熙起居注》(三),康熙五十三年十月初一日,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118页。

(23)《苏州织造李煦奏报张伯行仍不认罪折》(康熙五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六),第148页。

(24)《清圣祖实录》(三),卷262,第580页。

(26)《江宁巡抚张伯行奏报布政使包庇私通海洋之人并雨雪粮价等情折》(康熙五十三年三月初四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第450页。

(27)(28)(29)(30)《康熙起居注》(三),康熙五十三年十月初一日,第2134页,第2136页,第2137-2138页,第2135-2136页。

(31)(33)《清圣祖实录》(三),卷265,第606、609页。

(32)《张清恪公传》,见张伯行编《正谊堂全书》卷首。

(34)《两江总督赫寿奏闻张伯行案舆论并参劾张伯行折》(康熙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见《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993页。

(35)《苏州织造李煦奏报张伯行仍不认罪并有人煽动保留其巡抚折》(康熙五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六),第148页。

(36)《康熙起居注》(三),康熙五十五年九月三十日,第2314页。

(37)《沥陈被诬始末疏》(康熙五十一年),见张伯行编《正谊堂文集》卷2。

(38)《江苏巡抚张伯行奏为海船情形折》(康熙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78页。

(39)《大清律例·兵律·关津》总第二百二十五: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第五条例文,参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19页。这条例文是康熙五十三年三月兵部议准定例。

(40)参见郭成康:《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政治卷》,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270页。

(41)《大清律例·兵律·关津》总第二百二十五: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参见张荣铮、刘勇强、金懋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327页。

(42)(43)《大清律例·兵律·关津》总第二百二十五: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第二条例文,参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617页。

(44)(47)《康熙起居注》(三)康熙五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第2324-2325页。

(45)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617页。

(46)《清圣祖实录》(三),卷270,第6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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