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证法的三分法_唯物辩证法论文

论辩证法的三分法_唯物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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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哲学改革促使众多重大哲学问题展开了多角度的研究一样,对辩证法也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划分,以便在这种多重划分的比较中,寻找推进辩证法深入研究的生长点。当我们试着这样做的时候,首先遇到的是现行哲学教科书所做的唯心辩证法和唯物辩证法的传统划分。

唯心辩证法主要指黑格尔的辩证法。对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马克思曾给出过这样的二重评价:“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但是,只有在剥去它的神秘的形式之后才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66页)。可以看出,一方面,马克思高度赞扬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认为它是哲学史上辩证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另一方面,马克思也指出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缺陷,即由唯心主义立场所导致的神秘形式。从这两个基本的判断出发,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改造,就着重于第二方面,即以唯物主义的立场剥去它的唯心主义神秘外观;在完成了这一工作之后,由于黑格尔辩证法具备“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也就意味着,它可以成为科学的研究方法了。

遗憾的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改造,主要体现在他的经济学著作和社会主义著作的写作中,而没有留下专门的哲学著作。虽然马克思曾经表示要以几个印张用唯物主义语言复述一下黑格尔的辩证法,但这一愿望终于没有实现,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给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留下了如何建构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这一难度很大的课题。

传统教科书中的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主要由三个规律和五对范畴这两部分组成,这一体系是否体现了马克思所说的既剥去了神秘形式又具备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呢?关于前者,毫无疑问,唯物辩证法用自然界和社会现实的具体运动代替了唯心辩证法的思维或精神的抽象运动,应该说是剥去了唯心辩证法的神秘形式。而关于后者,从与唯心辩证法体系的对比以及辩证法现代发展的可能性来看,则可以感到,现有的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并没有体现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

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的笼罩下,却呈现出严密细致、内容丰富的辩证法理论大厦,它以精神为主线,描绘了精神对自然界、社会、思维和人自身辩证运动的认识全过程;它以二百多个范畴详细分析了精神认识的每一阶段,在每一阶段的每一处具体论述中,都闪烁出辩证运动的思想光辉,留下了耐人寻味的哲学思考。就以作为他的《哲学全书》的导言的《精神现象学》来说,马克思就特别欣赏他关于劳动与异化的辩证分析,说“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人使自身作为现实的类存在物即作为人的存在物实际表现出来,只有通过下述途径才是可能的:人实际上把自己的类的力量统统发挥出来,并且把这些力量当作对象来看待,而这首先又是只有通过异化的形式才有可能。”(《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985年版,第120页)然而,现行的唯物辩证法理论却缺乏这种体系的细密性和论述的深入性,辩证法成为以“三个规律、五对范畴”为骨架的若干公式,在被极大地简单化了的同时,也失去了细致入微、引人入胜的理论魅力。

唯物辩证法自形成这样的理论体系以来几十年内以辩证法的终极真理自居,排斥了辩证法的外在发展和内在变化。所谓辩证法的外在发展,就是说,辩证法并不仅仅只有唯物辩证法一种形式,就象它曾经有过唯心辩证法那样,它还会有其他的不同形式,比如现代西方哲学提出的社会辩证法、人生态度的辩证法,以及我国当前哲学改革所提出的实践辩证法等。所谓辩证法的内在变化,就是说,唯物辩证法的现有体系应当意识自身的不足,努力探寻更加符合马克思设想的唯物辩证法形式,不断推进自身理论建设的更新。但是,唯物辩证法却在这两个方面显现出一种保守的趋势,这就有悖于马克思所言“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也包含着否定的理解”之辩证法的批判的和革命的本性。由此导致了辩证法研究的固定化,其极端表现,就是理论运用中的僵化现象。

从辩证法之唯心辩证法和唯物辩证法的划分中,可以看出,唯物辩证法较之唯心辩证法,其优越在于剥去了神秘的形式,其缺陷则是一定程度的简单化和固定化,因此,这一划分仅只完成了马克思对新辩证法两点要求的第一点,如何使唯物辩证法成为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仍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远未有效解决的问题。

辩证法的第二种划分是将辩证法分为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对此,恩格斯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4页)。这就是说,客观辩证法是自然界中实际发生的辩证运动,而主观辩证法则是对这种客观的辩证运动过程的理论反映,即理论辩证法。

辩证法的这种划分,就对其主观辩证法而言,一方面为理论辩证法奠定了唯物主义基础,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建立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恩格斯说过,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不同在什么地方呢?就在于客观辩证法是历史的东西,主观辩证法是逻辑的东西。实际的历史辩证运动过程,包括着无数的细节以及大量的偶然性因素、偏差和曲折,贯彻其中的辩证法规律,不是以纯粹的形态表现出来;如果理论逻辑企图把历史的一切具体细节都包罗无遗,就不得不常常打断思路,难以揭示实际历史发展的辩证规律。为了获取实际历史运动的规律性,就需要运用逻辑的方法,即依据历史事实和经验材料,经过抽象概括的加工改造功夫,抛弃细节,抓住主流,抛弃偶然,抓住必然,抛弃曲折和偏差,抓住基本方向和基本线索,从而形成概念的理论体系,亦即理论辩证法。

这种主观辩证法的理论体系应该以什么样的逻辑手段建立呢?就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即从事物最简单的规定开始,一步一步地揭示其越来越复杂的发展过程和各种规定性。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成功地运用了这一逻辑手段,对此,列宁评价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的发展,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的总和中,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列宁选集》第2卷第712页)这一逻辑手段体现了事物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的发展,而对事物发展的理论反映的各个概念、范畴之间也就呈现为前后相继的、从引出到展开的隶属关系。

然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所建立的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却没有体现经典作家所要求的历史的和逻辑的统一以及从抽象到具体这两个重要的逻辑原则,而呈现出“两个肢解”的外观。首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肢解,本来应是一个整体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被分为相对独立的物质论、认识论、辩证法和历史观四部分,仿佛辩证法可以脱离其它三者、或者其它三者可以脱离辩证法而单独存在似的。其次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体系的肢解,本来应是内容丰富、逻辑性强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体系,被简单地分为三个规律和五对范畴两部分,概念的逻辑发展过程以及各个概念的前后逻辑联系序列都逝而不见了,辩证法理论成为几个规律和几对范畴机械组合的公式。

辩证法之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划分,若其对客观辩证法而言,则出现了过分强调辩证法的客观性这一倾向。恩格斯把辩证法定义为“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本来是对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性质的说明,但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忽视了马克思一贯强调的人的实践的主动性,而仅从在人之外的客观自然界、人类既成的社会形式和纯粹的思维现象的角度去研究辩证法,人主动参与自然界和社会的活动从而形成的人对自然界和社会的改造关系,则被排斥在辩证法的研究之外。这样一来,辩证法就成为一种客观的知识,辩证法的客观性被演变为客观化。

从辩证法之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划分中,可以看出,唯物辩证法作为对实际存在的客观事物运动规律的理论反映,一方面未能建立起象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要求的历史的和逻辑的统一以及从抽象到具体那样的逻辑体系,另一方面又朝着远离人的活动的客观化方向发展。因此,这一划分仍没有完成马克思对新辩证法两点要求的第二点,如何使唯物辩证法成为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还有待于辩证法去寻找更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的划分方式。

辩证法的第三种划分是将辩证法分为客体辩证法和主体辩证法(或实践辩证法)。如果说事物是运动中的事物,并且任何事物都贯穿着辩证法的规律,那么,从马克思提出看待运动的事物的两种态度中,可以得出对这种运动的事物的理论反映的两种辩证法。马克思说:“对事物、现实、感性”不能“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要“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观的方面去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从客体的形式去理解运动的事物,就是客体辩证法,从实践的形式去理解运动的事物,就是主体辩证法。

客体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极端地客观化的结果。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唯物主义哲学并不具有辩证性,并且表现为严重的客体性倾向。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在建构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体系时,没有注意马克思对克服这种客体性倾向所作出的努力,因而在实现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结合的过程中,未能克服所形成的唯物辩证法的客体性倾向,这种客体性倾向仍如马克思所言,“唯物主义变得敌视人了”,“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即当前哲学争论中所说的传统哲学教科书之“见物不见人”,“只见客观规律,不见人的活动”的缺陷。显然,客体的辩证法不是马克思所要求的辩证法形式。

主体辩证法则要求研究人,研究人的思维和人的活动,主张在处理人与客观世界的关系时,由于人是客观世界的作用者和改造者,因而人是世界的主体;辩证法的理论建构应以人为主体即揭示作为主体的人在与客观世界的互相作用中的自身发展过程。这种主体辩证法是现代哲学重要的思潮之一,它缘起于两个源头。

主体辩证法的第一个源头是现代西方哲学所发起的“拒斥形而上学”运动。在现代西方哲学看来,黑格尔通过自在理性和自为理性的设定使自然精神化,精神客观化,从而达到世界自我意识的绝对知识,这就使他的唯心辩证法体系保留了客观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外观。因而,海德格尔谴责他对语言的遗忘;伽达默尔认为他的辩证法虽然是对实体本体论的消解,但仍把自我运动的绝对理念看作本体而存在着本体论的自我驯服;英美哲学家甚至把黑格尔看作形而上学的典型形态,詹姆斯诅咒那个“该死的绝对”,赖欣巴赫嘲讽黑格尔用“神秘的方式”说话。波普尔则指责唯物辩证法既能解释合乎意料的情况,又能解释出乎意料的情况,因而不含有被证伪的风险,所以是无意义的形而上学;等等。现代西方哲学认为辩证法不是与人的价值态度无关的中性逻辑框架,而是一种人生态度和境界,辩证法应当关心人自身的活动和塑造,应是以人为中心的主体辩证法。

主体辩证法的第二个源头是中国当代哲学改革所引发的实践唯物主义研究。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实践为基本特色的新唯物主义,实践的功用和目的,就是人们通过对客观世界能动的作用和改造,使人们自身达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也即是马克思所说的“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这样一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就不是对客观规律和历史必然性的被动反映,而是对先进阶级和人类进步的应当性和合理性的表达。既然辩证法表达的是人类进步的合理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就是以人为中心的主体辩证法。主体是人在改造对象世界的实践中确立的,人的主体性本质就是人的实践性,因而主体辩证法也就是实践辩证法。

从辩证法之客体辩证法和主体辩证法的划分中,可以看出,客体辩证法已遭到现(当)代以来西方哲学和中国哲学的摒弃,主体辩证法似代表了辩证法现代化的趋势。然而,无论是现代西方哲学所要求的辩证法是一种人生态度,还是当代中国哲学所提出的辩证法是一种人类进步的表达,二者都还仅仅停留在批判分析阶段上,也许现代西方哲学中有一类“社会辩证法”著作,但关于整个主体辩证法的研究,目前只是处于讨论和摸索之中,还远远没有形成专著和体系纷起的局面。因此,这一划分虽然也可以说找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表现形式,但如何使这一形式成为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即形成实践辩证法的逻辑体系,则还仍然没有完成。

概而言之,辩证法的三重划分已向我们显示,唯心辩证法具有神秘的形式,但形成有严密庞大的逻辑体系;唯物辩证法坚持了辩证法的客观性,但表现出简单化和非逻辑化的倾向,所形成的带有“两个肢解”缺陷的理论体系又朝向客体化发展;主体辩证法承接了唯物辩证法的合理形式,同时努力克服它的客体化倾向,并朝着建立严密系统的逻辑体系的目标而展开了热烈的探讨,但这种探讨目前还尚未结果。如果说主体辩证法(或实践辩证法)代表了辩证法的现代形式,而如何使这一形式成为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还远远没有完成,那就是说,当前的辩证法理论研究任务十分艰巨!鉴于辩证法对人的实践的重要指导作用,这一研究又显得十分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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