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阶段宗教存在的客观性、特征及其影响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论我国现阶段宗教存在的客观性、特征及其影响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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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客观性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经济因素,又有思想文化因素,是多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宗教与以往宗教相比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就其对社会的影响而言,我国现阶段的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环境相协调,起一定的积极作用;而某些传统的宗教思想、教规制度和宗教活动,在一定条件下又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关键词】宗教 客观性 特点 影响

宗教是人类精神生活中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加深对我国现阶段宗教存在的客观性、特点及影响的分析和研究,对于我们认真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政策,争取和团结宗教界人士,激发广大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的神灵,是人们对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压迫无能为力的表现,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虚幻的反映。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宗教已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不同的社会形态,至今仍在世界各国各民族中存在着。

宗教观念的最初产生,反映了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原始人对自然现象的恐惧和神秘感,是强大的自然力压迫的结果。进入阶级社会后,随着社会生产力和人类思维能力的发展,宗教从过去那种自然的原始宗教逐渐转变成人为的宗教。阶级社会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根源,在于人们对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人们受社会异己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的贫困和愚昧,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人民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宗教中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现实苦难的哀叹和抗议。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人类历史上的巨大变革。由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被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基本消失,宗教发展的总趋势是逐渐削弱。但是社会主义社会还不具备宗教完全消失的条件,宗教仍将长期存在下去。在我国现阶段,宗教能够得以长期存在的主要因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宗教是人类社会最早产生的意识形态,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浩繁的经典、庞大的组织、严格的戒律、众多的信徒和一整套的活动方式,其思想信仰和道德规范通过各种渠道深入到信仰者的世界观、思想感情和日常生活中,有的与民族文化、风俗、习惯交织在一起,世代相传。这样强大的传统力量和思想意识,是不可能随着旧制度的消灭而立即消失的,它还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发挥作用。

(二)现实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物质财富不充裕,科学文化水平不高,还不可能全部理想地解决教育、就业、住宅、婚姻、人口、家庭、卫生等各方面的问题,还不能做到“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在过去一段很长的时间内,我们未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上来,历史遗留的局部地区贫困落后现象长期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部分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而去信仰宗教。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和腐败行为,危害着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某些不平等,使得一些直接受害者感到难以掌握自己的命运,在无望中寻求慰籍。这就给宗教的存在留下了滋生和发展的土壤。

(三)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种种危害,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彻底摆脱。深重的自然界的压迫曾是原始宗教产生的主要原因。大自然的种种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暴雨等,并不因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减弱。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可以在某些灾害发生前做好一定的预防工作,在灾害发生后能动员和组织群众抗灾救灾,重建家园,尽量控制自然灾害的发生和减少其危害,但是人们要完全有效地抵御大自然的各种灾害,还要经过长期艰苦的路程。只要自然灾害对人们来说仍然是未能预见的盲目力量和不能控制的破坏力量时,宗教就有生存和传播的余地。

(四)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宗教方面的内外联系也必然日益频繁,我国宗教的存在不可能不受海外宗教的影响。海外宗教界中依然有少数反华分子和逃亡海外的残余分子,他们以宗教外衣为掩护,通过派遣人员、输入传教书籍、录音、录像带等方法,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蒙蔽了一些人,也使宗教影响有所扩大。对他们的破坏活动,可以依法制裁,但对他们的宗教影响却不可能立即消除。

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是客观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经过经济文化的一定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正确的,而试图通过行政手段人为地消灭宗教的做法,也是十分有害的。

2 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世界三大宗教——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在我国都有较广的传播,由中国自身产生的道教也有一定的影响。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新型的、本质上与以往一切剥削制度不同的社会,因而宗教也必然会发生与以往宗教不同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已经被彻底废除。在以往一切剥削阶级社会里,各种宗教内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宗教压迫和宗教剥削。以我国的佛教为例,在解放前,主要同封建主义相联系,依附于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相当数量的山林土地,不但对广大教民,而且对大多数下层僧侣也实行压迫和剥削。西藏地区民主改革前的宗教压迫和宗教剥削,其严重性更远远高于其它地区。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宗教制度的改革,废除了宗教中的剥削压迫制度,使广大信教群众翻身做了国家的主人,宗教组织内部也成立了生产劳动组织,发动宗教职业者从事林牧业、农业、手工业以及各种社会服务劳动,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宗教活动者。

(二)建国后,我们建立了宗教爱国组织,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正确方针。在我国,宗教爱国组织不干预政治和文化,其总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爱国人士,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反帝爱国、保卫世界和平运动,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就彻底摆脱了外国宗教势力的控制,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信教群众自己管理宗教事务,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三)宗教已不再是剥削阶级麻醉人民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在我国现阶段,宗教不再作为居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不再是统治阶级主动扶植和利用的思想武器,而转变为一种纯粹的群众思想信仰问题。绝大多数宗教职业者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共同基础上,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人还逐步地改变了世界观,他们通过自己的亲身体会,深深感到:只有首先爱国,才能真正谈得上奉教,只有国家繁荣富强,才会有宗教活动的健康开展。

(四)宗教领域里的主要问题是思想认识问题,而不是阶级斗争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而不是敌我矛盾问题。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矛盾,信仰这种宗教或信仰那种宗教的矛盾,信仰同一种宗教里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矛盾,已不再像以往阶级社会那样,往往反映着社会对立阶级之间的复杂激烈的矛盾和斗争。在我国现阶段,关于宗教信仰的种种矛盾,一般说来都属于人民内部思想认识方面的差异和矛盾。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和矛盾是比较次要的。

我国现阶段宗教所发生的新变化,呈现出的新特点,可以说是宗教史上的又一次突破,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看到宗教的这些变化,能使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是,当我们注意到宗教发生变化的时候,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宗教的本质也发生了变化。从思想本质上看,宗教仍然是对客观世界的歪曲的反映。因为各种宗教的基本说教,诸如佛教的“苦”、“轮回”、“涅槃”,基督教的“原罪”、“天堂”、“地狱”,伊斯兰教的“安拉”、“末日审判”、“死后复活”等传统内容,经过不断加工和完善,至今一直保留下来,并没有改变。对社会主义社会里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用勤劳的双手所创造出来的社会主义文明的成果,宗教则把它说成是什么“上帝的保佑”、“佛的慈悲”、“安拉的伟大”。对社会主义社会所遇到的困难、挫折和一些暂时不能克服的问题,宗教则把它加以夸大和绝对化,使它成为异己的盲目力量,叫人们跪倒顶礼膜拜。从社会本质上看,宗教仍然是群众的精神麻醉剂,在世界观上与马克思主义思想是相对立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是客观的、实在的,由自己内在的矛盾运动而不断发展的,不承认有什么造物主,也不承认有任何超自然的神秘力量;而宗教却宣传神造世界,神主宰世界,要人们来崇拜它。正因为宗教的本质没有改变,因此在对待宗教问题上,绝不能混淆在世界观上宗教同马克思主义截然不同的界限。

3 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各种宗教,既有各自久远的历史联系性,又有极大的革新,对社会的影响同以往也有较大的变化。

(一)宗教能够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这种协调主要表现为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与全国不信教群众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结成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共同奋斗。党和政府以及整个社会正确对待宗教信仰问题,在法律上、政策上和实际生活中,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这种协调兼容了无神论和有神论信仰的差异,协调的共同基础是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协调的准绳是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

(二)宗教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就能对社会起一定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教群众能够努力发展工农业生产,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调动信教群众建设祖国,建设社会主义,建设美好的“人间天堂”的巨大积极性。第二,在爱国主义旗帜下,使宗教界人士认识到“爱国奉教”的一致性,意识到原来宗教的某些教义的解释不适应新情况,提出“纯正信仰”,重新探讨经典和教义,逐步消除教义解释中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种种观点,阐发合乎时代精神的宗教思想。第三,宗教道德的某些内容,如:不偷盗、不淫亵、不贪财、不妄语等,可以引导信教群众弃恶从善,有利于维护和巩固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第四,宗教界兴办公益事业,从事宗教文物保护、宗教学术研究等,有助于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第五,宗教界人士同海内外宗教界的往来,对扩大我国的对外联系,增进与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维护和平的国际环境有重要的作用。

(三)在我国现阶段,宗教与社会主义还存在着不协调的方面,对社会继续产生消极的影响。第一,某些传统的宗教思想、教规制度和宗教活动,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负面的社会作用。例如,宗教的消极厌世的传统思想,至今还直接影响着许多人的生活态度、人生目的和价值取向,直接作用于他们的劳动和生活。第二,各种宗教往往以是否信仰该教来认识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亲疏,这往往会造成混淆是非、敌我颠倒的错误。第三,某些文化水平较低或思想保守的宗教徒,由于缺乏科学知识,迷信异象神迹,常常在自己或家人患有疾病时,不是去问医服药,而是祈神求灵,驱鬼避邪,结果害己害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则借机招摇撞骗,欺诈钱财。第四,某些宗教教规教义和活动,实际上也有害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一面。第五,由于历史上宗教曾作为剥削阶级实行反动统治的精神工具,附在宗教身上的剥削烙印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国内的一些敌对分子有可能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关系,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活动,国际上敌视我国的反华势力和宗教团体,也会利用宗教这种形式对我国进行卑劣的政治渗透。

综上所述,宗教与社会主义既有协调的一面,又有不协调的一面;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又有消极的社会影响。发扬和光大宗教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努力抑制和消除其消极影响,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现阶段宗教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收稿日期:19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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